(ZT)【推理知识】之死亡过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50:05
死亡过程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将典型的死亡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死因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过程各有特点和差异,但其基本规律是相同的。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死战期或濒死挣扎期,是人在临死前挣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身体和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闷、时有鼾声、血压升高等现象。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体温、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后,即渐次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濒死期的长短和表观,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濒死期持续的时间,有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法医检验中遇到的暴力性死亡,濒死期短暂,甚至没有,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好些都没有濒死期。除了上述死因外,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一般都有或长或短的濒死期。病死,特别是慢性病死亡者,都有较长的濒死期,但急病死亡者除外。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有较长的濒死期,而且较明显;老年人和体质瘦弱者,濒死期较短,其表现征象亦不明显。
法医尸体检验时,应当注意,濒死期所形成的损伤,仍有一定的生活反应;在特定场合下,应当注意应用濒死期的各种特点来鉴别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沉尸,是生前上吊还是死后悬尸,等等。
二、临床死亡期
处于濒死状态的人,若未及时救治或者挽救无效,就会发展到临床死亡期。这是生物学上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种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况下,我国医生就是根据这三大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所以称为临床死亡。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在进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经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后4~5分钟或稍长时间内,机体内稍存少量氧,还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状态,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摩、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临床死亡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层耐受缺氧的时间,为5~6分钟。当然在不同情况下,临床死亡期的长短是可变的,如在低温或耗氧量低的情况下,临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长,甚至可延长到1小时或更久。此外,濒死期长的,则临床死亡期一般就
短。
国外学者曾对1200例心跳停止后复苏成功的病例进行分析,结果是:94%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救活的;6%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以上救活的;但这些患者都发生了神经系统的后遗症。因此,国外资料一直认为人脑耐受缺氧的“临界时限”是5~6分钟,并认为在心跳停止3~4分钟后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脑损害。当然这并不绝对,1973年,《中华医学杂志》曾报到,北京、上海、南京心脏复苏小组对循环骤停8分钟以上的12例病人复苏成功。由此可见,脑耐缺氧的“临界时限”不一定限于5~6分钟。但是,脑耐缺氧超过6分钟确实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医工作者应当密切配合临床医务工作者,争分夺秒地抢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争取复苏,减少中枢神经系统的后遗症。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上的死亡,指整个机体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复的状态。它的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由于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人体各脏器和组织的进化、功能有明显差异,对缺氧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它们进入生物学死亡所需的时间也不一致,有些在机体死亡后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其生活功能,能发生超生反应,将这些器官摘出后,供器官移植用。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的极限时间,一般大脑皮质为5~6分钟,大脑髓质为7~8分钟,脑干为10~11分钟,脊髓为30分钟左右。肝脏缺血15~30分钟,肾脏缺血超过1.5小时,就会失去活力。肌肉组织缺血8小时左右,对电和药物刺激仍具有兴奋性,如果将缩瞳剂或散瞳剂滴入眼内,还能够引起瞳孔括约肌或瞳孔开大肌的收缩,改变瞳孔的大小。胃肠蠕动也能持续一段时间,使胃肠内容物继续向前移动。消化酶的作用在人死后还可以持续一段时间,特别是在尸体温度下降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持续的时间更长些。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还有死后172小时仍可看到活动的精子的报告。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死后24小时或48小时内,精虫仍能在生殖道内保持活动能力。法医工作者,可以利用这些现象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亡时的某些状况。例如,我们在利用胃肠内食物消化程度和排空情况来判断最后一餐进食死亡的时间时,就要注意胃消化酶在被害人死后”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这种因素。死亡过程
人的死亡虽然有可能是突然的,如因颈部被切断、头部辗压伤、高空坠落所致的多数内脏破裂、身体支离断碎等而引起的死亡,但是,这些情况毕竞是少数。在一般情况下,死亡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它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阶段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人体生命功能逐步丧失的结果。了解死亡的发展过程,对于急救患者、伤者和被害人,识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某些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法医学将典型的死亡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期。死因的千差万别,决定了不同死因的死亡过程各有特点和差异,但其基本规律是相同的。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死战期或濒死挣扎期,是人在临死前挣扎的最后阶段。在这个时期,身体和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和衰竭。最初,病人或者被害者多有面容苦闷、时有鼾声、血压升高等现象。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体温、血压下降,意识模糊,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以及昏迷、抽搐等。最后,即渐次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濒死期的长短和表观,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濒死期持续的时间,有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法医检验中遇到的暴力性死亡,濒死期短暂,甚至没有,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好些都没有濒死期。除了上述死因外,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一般都有或长或短的濒死期。病死,特别是慢性病死亡者,都有较长的濒死期,但急病死亡者除外。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有较长的濒死期,而且较明显;老年人和体质瘦弱者,濒死期较短,其表现征象亦不明显。
法医尸体检验时,应当注意,濒死期所形成的损伤,仍有一定的生活反应;在特定场合下,应当注意应用濒死期的各种特点来鉴别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沉尸,是生前上吊还是死后悬尸,等等。
二、临床死亡期
处于濒死状态的人,若未及时救治或者挽救无效,就会发展到临床死亡期。这是生物学上死亡前的一个短暂阶段。在这个时期内,心搏停止,呼吸停止,各种反射完全消失。一般情况下,我国医生就是根据这三大体征来诊断死亡的,所以称为临床死亡。处于临床死亡的人,从外表看,机体的生命活动已经停止,但是,机体组织内微弱的代谢活动仍在进行。在心搏和呼吸停止(神经反射消失一般都早于心搏和呼吸停止)后4~5分钟或稍长时间内,机体内稍存少量氧,还能保持最低的生活状态,如果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摩、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临床死亡的持续时间,也就是血液循环停止后,大脑皮层耐受缺氧的时间,为5~6分钟。当然在不同情况下,临床死亡期的长短是可变的,如在低温或耗氧量低的情况下,临床死亡期就可能延长,甚至可延长到1小时或更久。此外,濒死期长的,则临床死亡期一般就
短。
国外学者曾对1200例心跳停止后复苏成功的病例进行分析,结果是:94%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救活的;6%是在心跳停止后4分钟以上救活的;但这些患者都发生了神经系统的后遗症。因此,国外资料一直认为人脑耐受缺氧的“临界时限”是5~6分钟,并认为在心跳停止3~4分钟后救活者常有永久性脑损害。当然这并不绝对,1973年,《中华医学杂志》曾报到,北京、上海、南京心脏复苏小组对循环骤停8分钟以上的12例病人复苏成功。由此可见,脑耐缺氧的“临界时限”不一定限于5~6分钟。但是,脑耐缺氧超过6分钟确实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医工作者应当密切配合临床医务工作者,争分夺秒地抢救危重病人或被害人,争取复苏,减少中枢神经系统的后遗症。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上的死亡,指整个机体的重要生理功能停止而陷于不能恢复的状态。它的外表征象,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由于构成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人体各脏器和组织的进化、功能有明显差异,对缺氧的敏感程度不一致,因而它们进入生物学死亡所需的时间也不一致,有些在机体死亡后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其生活功能,能发生超生反应,将这些器官摘出后,供器官移植用。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中枢神经系统缺氧的极限时间,一般大脑皮质为5~6分钟,大脑髓质为7~8分钟,脑干为10~11分钟,脊髓为30分钟左右。肝脏缺血15~30分钟,肾脏缺血超过1.5小时,就会失去活力。肌肉组织缺血8小时左右,对电和药物刺激仍具有兴奋性,如果将缩瞳剂或散瞳剂滴入眼内,还能够引起瞳孔括约肌或瞳孔开大肌的收缩,改变瞳孔的大小。胃肠蠕动也能持续一段时间,使胃肠内容物继续向前移动。消化酶的作用在人死后还可以持续一段时间,特别是在尸体温度下降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持续的时间更长些。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还有死后172小时仍可看到活动的精子的报告。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死后24小时或48小时内,精虫仍能在生殖道内保持活动能力。法医工作者,可以利用这些现象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和死亡时的某些状况。例如,我们在利用胃肠内食物消化程度和排空情况来判断最后一餐进食死亡的时间时,就要注意胃消化酶在被害人死后”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起作用这种因素。
法医学上,假死真生它是指某些人的生命特征(呼吸、心搏、血压、脉搏等)极其微弱,处于似乎已经死亡,其实还活着的状态。
假死是脑血液缺氧的结果,常见于各种机械性室息,催眠药、麻醉药以及其他毒药中毒、电击伤、寒冷昏睡、日射病、热射病、深度昏迷、霍乱或砷中毒所致剧烈腹泻和脱水,产后大出血、缺氧和营养障碍以及尿毒症等。新生儿,特别是末成熟儿,更容易出现假死状态。在下列5种情况下,成人也容易陷于假死,即酒精中毒、贫血、缺氧血症、脑损伤、鸦片、催眠药及麻醉药、尿毒症及糖尿病性昏迷等。
死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假死者很难从外表上与真死者区别开来。而假死者经及时抢救,则复苏的可能性极大,若缓缓行事,延误时机,那么就易“弄假成真”,使假死者失去再生的可能。因此,及时确定假死状态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可以说是人命关天。
如何确定被检查者是假死呢?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眼部检查。首先,应当观察眼底视网膜血管,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如果血管内仍有血液流动,说明血液循环尚未停止,病人没有真正死亡。其次,可以用1%荧光素钠滴眼内,使眼膜和巩膜当即黄染。若是假死,则在2~5分钟后即退色;如果是真正死亡,则虽经24小时,亦不退色。最后,可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若为假死,则解除压迫后瞳孔即恢复圆形;若是真正死亡,则解除压迫后瞳孔仍是变形的。
第二,X线检查。较长时间地用X线透视脑部,可以观察到心脏结构的形态和运动状况。如果心脏仍在搏动,则说明是假死,反之,则已经死亡。
第三,心电图检查。在人的心音、脉搏已经测不到的情况下,心电图检查仍能显示心脏功能,因而可以用这种方法来判定死亡的真假。
第四,微弱呼吸检查。首先,可将冷却后的镜片放在被检查者的鼻孔前;若镜片出现模糊不清的现象,说明被检查者尚有微弱呼吸,是假死。其次,可将纤细的羽毛放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前,观察其有无运动,若有运动,说明被检查者仍能呼吸,是假死。其三,可根据同样的道理,将肥皂泡沫抹在被检查者的嘴唇、鼻孔处,观察气泡的变化,判定真假死。最后,还可将装水的玻璃杯放在被检查者的胸部,观察水杯和液面的变化,以确定呼吸是否存在。
假死者经抢救以后,随着身体功能的缓慢恢复和呼吸、心跳的逐渐加强,其生活功能也逐渐恢复。通常是先出现咽下运动,然后出现下颌活动,最后呼吸心跳运动恢复正常。
死神也会给人类开玩笑,死亡也有真假之分。使更多的假死者死而复活,是革命的人道主义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责任。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在人死亡后相当长时间,或者待其出现尸斑、尸僵等早期尸体现象(说明此人确实死亡之后)后,才能对尸体进行解剖,施行防腐措施或者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从理论上弄清死亡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以上这些在法医学鉴定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邦助我们判断是否死后移尸,查明死亡时的原现场,从而帮助我们侦破案件。
肌肉松弛的人死亡后的一种普遍的尸体现象,但是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尸体不发生肌肉松弛现象。例如,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灾然发生尸体痉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全身肌肉立即发生强直收缩,关节不能屈曲,因而不发生肌肉松弛。

二、尸体温度的下降
有人对北京1030名正常人体温进行统计,结果是:口腔温度平均值为37.19℃,正常范围为36.7~37.7℃;直肠温度平均值为37.47℃,正常范围为36.9~37.9℃;腋窝温度平均值为36.79℃,正常范围为36~37.4℃。
人体的正常体温,是由体内的产热散热而保持动态稳定的,一般在37℃左右。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体内不能继续产生热能,而尸体内部原有的热能却仍然通过辐射、传导、对流和水分蒸发等方式不断向外界散发。达就使得尸体温度降低,逐渐变冷,直至与外界温度接近或略低于外界温度。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体冷却或尸冷。尸体冷却速度的快馒,常常要受到尸体的各种因素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
尸体本身的因素,主要是指死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死亡原因等。在一般情况下,儿童和老年人的尸体冷却快,青壮年较慢,刚生下来的新生儿,在死后5~10小时,即可降到与周围环境相等的温度。由于脂肪有保温作用,散热慢,因此,肥胖的尸体比瘦弱的尸体冷却得慢。慢性消耗性疾病、大出血、溺死、大面积烧伤死者的尸体冷却速度快,而猝死、机械性室息死、一氧化碳中毒死的尸体冷却速度就要慢些。此外,有的尸体在一定时间内,尸体温度不但不下降,反而处于上升状态,所以有人开玩笑说,人死了也会发高烧。例如,脑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感冒并发肺炎等患者死后,由于细菌、病毒的作用,体内的分解增强,产热活动增加,所以尸体温度暂时可以处于上升状态。又如,日射病患者死后,由于临终时颅内温度升高,神经系统功能发生障碍,其尸体温度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立即下降。再如,破伤风、癫痫或者士的宁中毒者,由于死
亡前有较长时间的痉挛,体内产热增加,所以死后尸温也会持续上升。
外界环境的因素,包括周围环境的温度、衣着或覆盖物的厚薄等情况。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
在环境不变的1和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尸僵早已出现。
当然这并不是说尸冷这一尸体现象在法医学上没有意义,相反,尸冷下降的规律对于我们推断早期尸体死亡时间具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尸检时,首先测定尸温和环境温度,取得两者温差;然后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支持,查清在发现尸体前24小时的温度、风力变化情况,再结合影响尸温下降速度的多种因素,最后根据一些现成的统计表、公式等求得尸温下降可能经过的时间。这可以作为推断死亡时间的一种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应当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三、尸体上的图案——尸斑
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块,称为尸斑。尸斑的形成,是由于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的血液缺乏动力而沿着血管网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尸体高位血管空虚、尸体低下位血管充血的结果,尸体低下部位的毛细血管及小静脉内充满血液,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暗红色到暗紫红色斑痕,这些斑痕开始是云雾状、条块状,最后逐渐形成片状,即为尸斑。
尸斑的分布位置,与尸体的姿势直接相关。如仰面平卧的尸体,尸斑出观在枕部、顶部、背部、腰部、臀部两侧和四肢的后侧,有时也见于尸体侧面,甚至上面的倾斜区如锁骨上部。俯卧的尸体,尸斑分布在颜面、胸部、腹部和四肢的前面,此时两侧眼结膜也往往呈瘀血状。处于立位的尸体,如悬吊的尸体,尸斑出现在下肢、下腹部和上胶的远端。因此,法医检验尸体时,往往根据尸斑的分布位置来判断尸体停放的位置。尸斑是较早出现的尸体现象之一,通常是在死亡后2~4小时出现,经过12~14小时发展到最高度,24~36小时固定下来不再转移,一直持续到尸体腐败。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下面三个时期:
1.坠积期。
人死后,血液下坠于尸体低下部位血管中,此时血液还仅限于血管内,尚未扩散到血管外。这个时期是尸斑坠积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则被按压地方毛细血管的血液即向周围流动,尸斑暂时消失;但放开手指解除压力后,血液流回原处,尸斑又重新出现。不仅如此,在坠积期内,如果翻动尸体位置,则原来的尸斑逐渐不明显,甚至消失,而在尸体新的低下部位又重新出现新的尸斑。切开坠积期尸斑处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此时流出的血液易被纱布擦掉,但擦去后还能流出血液。
尸斑坠积期一般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早在死后半小时或迟至6~8小时出现的。极少数濒死期迁延的病人,由于循环衰竭,在死亡前便可见到少许尸斑。
2.扩散期
人死后,除了血液循环,组织液也同样向尸体低下部位坠积,沉降于血管周围的组织中,透过血管壁而进入血管内,与血液相混合而促进死后溶血,然后被组织液稀释,并被血红蛋白染红的血浆向血管外渗出,这就是尸斑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小时,进展快的也需要8~10小时,扩散期是坠积期的延续。在这个时期,用手指按压尸斑稍有退色,变更尸体的位置后,原有尸斑不易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切开扩散期尸斑处的皮肤,则在切开的血管断处惭渐流出血滴,从组织中有少量谈红色液体溢出。
3.湿润期
从扩散期开始,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就渗入组织间,至第二天后更加明显,不仅渗入组织间隙,而且渗入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着色,这就是尸斑发展过程中的浸润期。
浸润期是扩散期的延续,持续时间较长,以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转为尸体腐败。在浸润期内,压迫不能使尸斑消退,更不能形成新的尸斑。用刀切开尸斑处,可见组织呈紫色或浅紫色,血管中无血液流出。
上面谈的是尸斑出现和发展的一般情况。此外,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的有外力压迫、血液性状、血量及皮肤色泽等。
在法医尸体检验的实践中,常常有在尸体低下部位见不到尸斑的情况。这主要是受压的缘故。尸体低下部位受压处,如与硬面接触被压成扁平状的胛部、背部、骶骨部、臂部及脚后跟部等,由于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被压到其他地方而没有尸斑形成,检验中见到的往往呈苍白色,若衬垫物的硬面不平,则尸体受压处的皮肤可留下与衬垫硬面相一致的苍白区,而没有受压的地方仍有尸斑。这样,暗紫红色的尸斑与苍白色的印痕相映,更加清晰。此外,裤带结扎的地方,衣服折叠的地方,或者皮肤皱褶的地方等,也因压迫而无尸斑的形成,并可留下与压迫物相一致的印痕。溺死的尸体由于毛细血管受冷水刺激发生收缩,加之尸体在水中浮动翻转,所以,尸斑常常出现得较慢,而且比较弱。
尸体的血液性状是死因决定的,它对尸斑出现的速度和程度也有直接的关系。窒息死或者急死的尸体,因其死亡是极短时间的事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多呈暗紫红色。这类尸体尸斑常出现于死后1~1.5小时,早者30分钟即可出现,8~10小时就可发展到扩散期。由于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这类尸体的尸斑处还常见斑点状出血。与此相反,死者若是死于严重贫血和急性失血,则因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颜色也浅,甚至可以不显现。
皮肤色素的深浅,对尸斑的颜色也有影响,肤色浅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鲜明些,肤色深的尸体,尸斑颜色就要暗淡些。
尸斑的颜色取决于血液和皮肤的颜色。我国人的尸斑通常是紫红色,一氧化碳中毒的尸体,因为血液中含有大量鲜红色的一氧化碳血红蛋白,故其通过皮肤透出的尸斑呈樱红色。冻死、氰化物中毒的尸体,因其体内氧利用不足,血液中含有较多的氧合血红蛋白,故其透过皮肤呈现出来的尸斑呈鲜红色。在水中或处于冷冻条件下的尸体,因氧气渗透入皮下血管内,形成氧合血红蛋白,故其尸斑呈红色或淡红色。烧死尸体因生前吸入一氧化碳,未烧焦部分的尸斑呈樱红色。氯酸钾和亚硝盐中毒时,因形成高铁血红蛋白,故尸斑呈灰褐色。白色人种和黑色人种肤色不同,尸斑的呈现程度也不同。黑色皮肤可以掩盖尸斑颜色。随着死后变化的发展,尸斑的暗紫红色逐渐转为浅绿色和绿色,与腐败尸体的颜色相融合。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还经常遇到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引起纠纷,要求鉴定的情况。
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出血或患有如血友病、出血性紫癜、坏血病、败血症等疾病,血液聚集凝固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观看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法医检验时,必须把尸斑、血斑这两种本质不同的观象严格地区别开来。一般说来,尸斑与血斑至少有下列几点可供区别。从成因上看,尸斑是因血液坠积而成,而血斑是因打压而成;从分布位置看,尸斑分布在尸体低下而末受压迫的部位,而血斑可以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形成;尸斑的边缘界线不清楚,而血斑的边缘界线十分清楚,尸斑在坠积期和扩散期被压迫可以退色,而血斑在任何时候被压迫都不退色;尸斑表面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损伤的特征,而血斑有时伴有表皮剥脱及肿胀等暴力损伤的特征;切开尸斑皮肤观察,组织呈均匀的紫红色,而血斑皮内或皮下有凝固或流动性血液,其界线清楚;显微镜下观察,尸斑无组织和细胞的破坏,而血斑则有明显的组织和细胞的破坏。
关于尸斑与血斑或者说皮下出血的区别,我国古典法医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洗冤录集证》中早就论述了这点,而且有精确的鉴别法。《洗冤录集证》的“验尸”节内记载:“验伤,须用手指,按其青红处,是伤坚硬,指一起仍然青红,……便是真伤。如系发变处,将指一点,起指即是白色。……发变是人腹内之血,死后发散于外,不能聚结,故浮泛。伤系生前受打,气绝血聚成伤。”“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商臂上、两腿后、……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系本人一面仰卧停泊,血坠所致,不是别故身死。”“自缢”节内记载:“吊后血脉不行,身上紫黑,如云凝结,有类发变,谓之血障。与殴伤青赤浮肿,则血障或少。”这里的“发变”、”血坠”、“血障”,
都是指的尸斑。
尸斑在法医学上有其重要的意义:明显的尸斑可以作为诊断死亡的确证;尸斑的分布位置、反映压迫物的花纹,能够提供死亡时尸体的位置、姿式、停尸物表面形状的情况,还可以判明尸体有无变动和变动的时间;根据尸斑发展的规律,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死亡时间;尸斑的颜色、浓谈、程度,可以为死亡分析提供依据;根据尸斑的范围、浓淡,可以判断尸体内的血液量,等等。
四、人已经死硬了——尸僵
人死后全身肌肉很快发生松弛,如面肌松弛,失去生前有表情的面貌;咬肌松弛,使下颌垂下:瞳孔平滑肌松弛,使瞳孔呈中等大小,生前瞳孔的缩小或散大都在死后不久消失;肛门扩约肌松弛,烘便流出;尸体受压部位因肌肉松弛,可形成与压迫物相对应的压痕。但是这种肌肉松弛的现象很快就会过去。经过较短的时间后,肌肉逐渐变得强直、坚硬,并伴有轻度收缩,使各关节固定下来,如口不能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屈。这种死后肌肉强直的现象,称为尸僵。
关于发生尸僵的原因,现在我国法医学界正在探讨之中,尚无统一定论。多数人认为,人死后之所要发生尸僵现象,是由于死后机体组织缺氧,体内有氧代谢停止,肌肉中三磷酸腺苷的合成下降乃至终止,而分解仍有继续,使其含量不断减少。因为肌肉只有在足量的三磷酸腺苷存在时,才能保持弹性柔软状态,如其含量减少乃至消失,则使肌肉收缩并变得僵硬。到尸体腐败开始的时候,肌动凝蛋白分解才使得僵硬的尸体得以缓解。
在通常情况下,尸僵在死后1~3小时出现,也有的早在死亡10分钟以后或者晚到7~8小时出现的,但一般不会早于10分钟或晚于7~8小时。在特殊的罕见的情况下,也有在死后16~8小时出现尸僵的。尸体肌肉强直一般先出现于数个肌群,经4~6小时扩散到全身,形成尸僵。户僵的发展顺序有上行次序和下行次序之分。在一般情况下,尸僵是从咬肌开始,逐渐发展到颈部、上肢、下肢,这是下行次序;在少数情况下,与此相反,尸僵由下肢向上发展,称为上行次序。在气温适宜,尸体不致很快腐败的情况下,尸僵经过24~48小时或者更长些时间后开始缓解。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尸僵形成的顺序相同,即先发生尸僵的肌群先缓解。尸僵的完全缓解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死后3~7天。
在尸僵还没有完全形成以前,即在死后4~6小时以内,如果用强力破坏已经发生了的尸僵现象,则不久又会重新出现尸僵,如果是在尸僵完全形成以后,即在死后7~8小时以后,再破坏尸僵,消除僵硬状态,则尸僵不会再重新出现。因此,对于搬动过的尸体,通常要检验下颌关节是否强直,以判断尸僵是存在或缓解。为什么要检验下颌关节而不检验其他关节呢?因为尸体各处的尸僵强度是不一致的,其中最强的是下颌关节。
尸僵的出现,消失以及强弱,是要受到尸体内外各种因素影响的。首先要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周围环境温度高,则尸僵出现早,消失也早,反之,则尸僵出现迟,消失也迟。其次要受到自身身体状况的影响。老年人、小儿、体弱者的尸僵因其肌肉不发达,故出现较早,消失也早,程度也不强。婴儿有时在死后10~30分钟即可发生尸僵。
成熟婴儿的尸僵较明显,末成熟婴儿的尸僵较弱,持续的时间也短,所以有时不易察觉。成年人肌肉较发达的人,其尸僵出现得较慢。维持时间较久。其三,要受到死因的影响。
痉挛性药物中毒、破伤风、刎颈、枪伤、触电、败血症或消耗性疾病能促进尸僵的发展,尸僵发生早、消失也早。磷中毒和蕈中毒以及水肿、肌肉麻痹者,因肌肉变性,尸僵出现慢,程度弱。
尸僵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尸僵是较早的尸体现象,只要有一处出现尸僵也可确定死亡。因此,这常常作为判断死亡的一个标准。由于尸僵能固定死后的姿式,因此,它又有助于判断死亡时的状态。尸僵的发生和发展是有规律的,因此,又可以借此估计死亡的时间。根据尸僵部分被破坏和所固定的姿式,可以推断是否死后移尸。

五、固定了的死亡姿式——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是一种极其特殊、少见的肌肉僵硬现象。它是人死后没有经过肌肉松弛而在临死时的一瞬间,肌肉立即强硬收缩,并迅速形成尸僵,将肢体固定在临死时的姿式。
尸体痉挛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身的。局部尸体痉挛保存生前最后一瞬间的身体局部某些肌群收缩状态。这种局部尸体痉挛比较多见。例如,某些拿刀刎颈、持枪自杀者,死后手中还紧握着致死工具:自勒死者,双手还抓紧勒绳;生前溺死者手呈鹰爪状,手中紧握水草、泥沙;某些中毒死者,还可以留下临死时的痛苦表情,等等。全身尸体痉挛使尸体固定死亡前的全身姿式。在战场上,有的士兵虽已死亡,但仍保留倚在树上,手中端着枪,作射击姿式;或者紧抱对方,与对方向归于尽的姿式。在出现尸体痉挛的场合,大多是局部尸体痉挛,只有极少数呈全身尸体痉挛。
尸体痉挛的形成原因,现在尚未完全弄清楚。一般说来,它的发生机理与尸僵相似,不同的只是它的速度更快并不经过肌肉松弛阶段而已。法医学上研究尸体痉挛对于判明死者临死时的状态和确定自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这种尸体现象是他人无法伪装的。
在实践中,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比较常见。魏巍的散文《谁是最可爱的人》中所反映的志愿军战士死后仍死死抱住敌人,咬住敌人耳朵的情形,从法医学角度看,就是属于尸体痉挛这种尸体现象。又如,某妇女在洗澡中脑出血而死,发现尸体时,她仍坐在浴缸中,一只手紧握海绵,另一只手半举及面。又有一战士战死后仍坐在战马上不倒。
此外,恋人们由于各种原因而服毒自杀者,也时有传闻。这些恋人们死亡时常常是紧紧拥抱着,不能分离的。

六、尸体局部干燥
人死后体表水分不断蒸发,尸体重量不断减轻。据测定,一般情况下,尸体重量每日每公斤减轻10~18克。夏天,尸体重量的减轻速度更快,新生儿尸体的重量比成人尸体的重量减轻快。由于这些水分的蒸发、重量的减轻,这就使得严体出现了各种局部干燥的现象。常见的有:
1.角膜混浊
正常人的眼角膜是呈透明状的,其表面光滑无皱褶。人死后的眼角膜,因水分蒸发,失去光泽,而发生混浊,不透明,呈白色,无法透视瞳孔。这种现象,称为尸体角膜混浊。法医检验时,根据角膜混浊的程度,可以估计死亡时间。
研究表明,死后12小时,即可通过肉眼观察到角膜轻微的形态改变。18~24小时,可见角膜表面出现皱褶,可见局部的或弥漫性的混浊,但仍可透视到瞳孔。在第二天内,可见角膜混浊,角膜内表面与晶体相连。在第三天内,可见眼睑覆盖的部分角膜肿胀,有乳白色斑块形成,其余部分则干燥。变成黄棕色,表面与晶体粘连,很难透视到瞳孔。第四天内,可见眼球由于腐败而轻度外翻,角膜非常混浊,己不能见到瞳孔。因此角膜是否混浊及混浊的程度,是判断死亡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医检验时,应当仔细观察,详细记载。
2.巩膜黑斑
上面讲的尸体角膜混浊,既可发生在尸体眼睛闭着的场合,也可发生在尸体眼睛睁开的场合。如果人死后眼睑是睁开着的,则由于水分的不断蒸发,巩膜干燥变薄,巩膜下面脉络膜的黑色素透出,在眼球结合膜上出现三角形、卵圆形或圆形的黑色斑状,这就是巩膜黑斑。巩膜黑斑多出现于靠近眼球的内侧或外侧,是一种不太常见的尸体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医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别巩膜黑斑和生前损伤,绝对不能使二者混淆,否则将对侦查和审判工作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
3.皮革样化
人死后水分通过体表蒸发,而在皮肤较嫩薄、湿润的部位,如阴囊、阴唇等质皮的粘膜、口唇、皮肤皱褶处、婴儿颈项部等处,水分更易蒸发,这就会发生局部干燥变硬,外观如皮革或羊皮纸状,故称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在实践中,常常将阴囊皮肤皮革样化误认为是生前损伤,也常常将口唇粘膜皮革样化误认为是腐蚀剂所致,这都要求法医工作者在检验尸体时应注意辨明。
生前表皮剥脱,或者死后搬动尸体时所形成的擦伤,同真皮暴露于空气中,局部水分蒸发较快,而使真皮干燥变成黄色或黄褐色,呈羊皮纸样是有区别的。法医检验时仔细研究这种现象,特别是死后移尸过程中形成的伤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对于判断有无移尸过程以及在移尸过程中形成所伤物体的形状等,有着重要意义。

七、自溶
人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能力,在其本身所释放的酶的作用下发生分解,而使各器官组织变软或液化。这种现象就是自溶。尸体的自溶过程同细菌无关,是自发进行的。
只是自溶后,由于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进入尸体腐败。这是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人体死亡后,存在于体内尤其是肠管内的细菌也是要迅速发挥作用的。它所产生的酶,必然要迅速参加到组织溶解过程中去。所以,法医在检验尸体时,还应当考虑到细菌的作用。有实验研究表明,暴露在空气中的离体脏器的自溶速度要比留在腔内的脏器的自溶速度快,而且其自溶往往是从边缘部位开始的,这就是因为空气中的细菌参与了组织自溶的过程。在人体的各种脏器中,胰腺是最早发生自溶的脏器之一。实验表明,在死亡的第5个小时内,离体胰腺的腺泡上皮细胞核尚无明显改变。到死后12小时则核已肿大,颜色也变得透亮,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状。到死后24小时,染色质便已突破核膜,分散到细胞浆中,但这个时候细胞的境界还是清楚的。到了第36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细胞核完全消失,而周围部分上皮细胞形成孤立存在的圆形团块。这时胰岛早就模糊不清,胰岛管也早已崩解。间质肿胀,但还能辨明出血管的轮廓。
脾脏在开始自溶时,红髓内血液呈均匀同质,组织被血液溶解后的产物所浸染,白髓与红髓的细胞数减少。到第36小时,组织边缘部分所有细胞成分包括淋巴细胞在内,都已完全消失,呈片污秽紫色。
离体心脏在死亡后第12小时,肌浆肿胀,嗜酸性,呈块状,横纹不清。到第24小时,有的细胞核发生浓缩,有的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36小时,组织边缘部分的肌细胞核消失,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核尚未消失,但已变得肿大而透亮。到第48小时,组织中央部分的肌细胞也消失。
离体肺脏在死后12小时内,血管内的血液有溶血现象;到第24小时,少数肺泡中隔细胞核出现溶解或碎裂;到第36小时,肺泡中隔细胞数减少,到第48小时,肺组织已成淡红色一片,己不能辩认出细胞核了。
肾脏的自溶现象较为特别。人死后不久,肾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脑浆呈嗜酸性,肿胀,管腔变窄甚至消失。到第24小时,个别肾曲管上皮细胞核染色质凝聚成小颗粒,沿核膜排列,有的已突破核膜,分散在细胞浆中。到第36小时,上述现象更加明显,并有相当一部分细胞核完全消失。到第48小时,近曲管上皮细胞核几乎完全消失,个别残留者也仅是残缺不全的核碎屑而已。
肝脏的自溶比心、肺、脾、肾脏都要慢,在死后的第48小时才可见到肝细胞核染色质的凝聚现象。
肾上腺在死后36小时以内无明显改变,到第48小时,便无法辩认其正常结构,呈淡红色的模糊图象。
尸体自溶的发生和发展同样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周围环境的温度可以影响自溶的速度。一般来说,较高的温度可以促进组织白溶,而较低的温度则可以延缓尸体自溶。所以,衣着多的尸体较之于裸露的尸体,其自溶速度要快些;冷藏的尸体,其自溶速度变慢或停止。其次,死者的死因对尸体自溶速度也有影响。由于急速死者的身体组织内还存在着大量有活性的酶,而这种酶在如慢性消耗性疾病死者中是缺乏的,加之急死者,特别是机械性窒息死者的尸温下降慢,可以促进自溶的发生,所以所有的急速死亡,包括急死、机械损伤性死亡、机械性窒息、非防腐毒物的中毒和电击死者等,其组织自溶都很快。下面这个对比是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在季节等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勒死者的尸体,在其死后13个时进行剖验,发现胰脾已高度自溶,而一例结核病人的尸体,经过24小时,胰腺结构仍然很清晰。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由于尸体自溶与组织坏死有着共同的变化过程和相似的形态,因此,有时不好区别。如果单就一个细胞来说确实无法区别这两者,但是只要金面检查、全面分析,正确区分它们也是不难的。
首先,可以从分布特点上区分,如果将要检查部分固定起来,则固定部分的自溶是从中间开始的,未固定而又离体的部分的自治是从边缘开始的,这是规律。生前形成的坏死,则没有这种分布规律。其次,可以从速度和程度上分。各处器官、内脏、组织、细胞的自溶速度和程度,如前所述,是有一定的顺序的,而坏死则不具有这种顺序性。法医在尸检时,如果发现胰脏尚无明显自溶、而心、肾、肝、脑等组织就有细胞核浓缩、碎裂或溶解,则首先应考虑生前形成的病变。以此类推。第三,可以从形状上分。自溶通常是弥漫性的,而坏死则往往是局部性的。第四,可以从病理变化上分。组织坏死的,在坏死灶周围一般都有炎症反应,而自溶灶周围则没有这种病理变化。
第五,可以从条件上分。自溶的发展一般都可以从当时的气温、死亡时间、死因等方面找到原因,而生前病变则常有临床资料可供参考。 此外,有些脏器的自溶有其独特性,如果不符合这些特性,则可以排除其是自溶。
正确认识自溶这一尸体现象,对于法医判断死亡时间,确定死亡原因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有时尸体的自溶也会给案件的侦破等带来麻烦,因此法医工作者有时也要采取措施防止自溶。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是争取早解剖、早取材、早固定。在固定中应当注意,所取组织的厚度不要超过0.6厘米。并且应当用定量的固定液。此外,还可以采取冷藏和注射福尔马林溶液的办法防止自溶。
尸体腐败,是指人死后组织蛋白质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发生分解的过程。它是早期尸体现象的继续,是最常见的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通常是在死后的第24小时或第48小时、72小时才开始出现,而要充分的发展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有的要一年甚至更久。 尸体腐败发展的结果,便是尸体毁坏,直至仅剩白骨。
尸体腐败后的形象是十分可怕的:
1.腹部膨胀
由于尸体的肠道内有大量的腐败细菌,因此在陆地上,尸体腐败通常是由腹部开始的,最早出现的征象就是腹部膨胀。这是由于腐败细菌的作用产生腐败气体,引起肠道胀气的结果。
2.腐败绿斑
腐败气体中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绿色的硫化血红蛋白,在皮肤上呈现污绿色的斑块,称为腐败绿斑。陆地上的尸体,盛夏季节约在死后12小时以后,春秋季节约在死后24~48小时,冬天约在死后72~120小时,就会出现腐败绿斑。腐败绿斑最初为淡绿色,以后逐渐变为深绿色,中间部分较周围部分颜色更深,边缘界线一般不甚明显。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绿斑逐渐发展到全腹部以至全身,颜色由绿色变为褐色乃至黑色。
3.口鼻流出血水
腐败后的尸体,常有淡红色或者暗红色血水从口鼻流出。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发生于翻动尸体的时候。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腐败气体大量进入血管内,口鼻腔可能流出泡沫样血水。这与溺死户体的蕈状泡沫有明显的差别。口鼻腔流出血样液体这种现象,在尸体腐败或死后自溶的情况下都可以发生,不能误认为是颅底骨折的征象。
4.腐败血管网
随着尸体腐败的发展,腐败气体大量产生,胸腹腔的压力增高,血液由于受压而流向外表,充积在皮下静脉内,并通过血管壁染红周围组织,在皮肤上呈现出暗褐色的网状条纹,这种网状条纹以后逐渐变成绿色,这种现象称为腐败血管网或腐败静脉网。这种因腐败气体压迫而使血液沿着血管流动的现象,在法医学上称为死后循环。一般情况下,腐败血管网最先出现于胸上部和胸腹两侧,其后可逐渐扩散到全身。
5.腐败水泡
人死后循环血液流向尸表,血浆渗出血管外在皮肤的表皮与真皮之间聚集,形成腐败水泡。腐败水泡内充满恶臭的液体,有时也有气体。腐败水泡内的液体颜色淡红或淡绿,在其胀破后,表皮剥脱,淡红色、褐色或者淡绿色的皮表显露出来。法医在进行尸体检验时,应当特别注意将腐败与烧伤、二度烫伤所形成的水泡区别开来。最先出现腐败水泡的部位是腹部两侧,随后是腋窝和胸部两侧,并多出现于腐败发展较快的尸体。其出现的时间可能与腐败血管网同时,也可能稍后一些。
4.腐败巨人观
高度腐败的尸体,由于其全身软组织充满腐败气体,极其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变厚且外翻,舌尖伸出,腹部膨隆,腹壁紧张,阴囊膨大呈球形,整个尸体肿胀膨大成巨人,难以辨认其生前容貌。这种现象称为腐败巨人观。
腐败巨人观的出现,要受环境温度的影响。一般来说,陆地上的尸体,夏天需48~72小时,春秋天需72~120小时,冬天需10~15天,即可出现腐败巨人观这种尸体现象。
由于腐败气体使腹腔内压增高,心脏受压而挤出心血,肺脏受压而使集聚在支气管和气管中与腐败气体相混合的血性液体流到喉头并经口鼻溢出;胃肠受压迫而使胃内食物溢出口腔之外,或者进入喉头、气管之内,称为死后呕吐;小骨盆底受压迫,使直肠内的粪便溢出,甚至使肛门脱出,女性的子宫和阴道也可因受压而脱出;如果是怀孕女尸,子宫内的胎儿也可因受压而娩出,称为死后分娩、棺内分娩。
7.软组织液化
尸体腐败进一步发展,使尸体各部位的软组织腐烂液化成半流动液体,逐渐毁坏消失。毛发、指甲亦随之脱落,直至仅存尸骨。陆地上的尸体,在夏天的气温下,经过1~1.5月时间,软组织即可全部或大部分液化消失。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条件,尸体腐败也要受到来自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地说,尸体腐败的发生及进展的快慢,与地区、温度、环境、体格、死因等因素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的差别,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尸体腐败的发生与发展。
首先,尸体腐败主要是细菌作用的结果。因此,凡是对细菌繁殖发育有利的条件,都能促进腐败的发生与发展,而细菌繁殖发育的最好条件,是适当的温度、湿度和空气。环境温度在25~30℃时,最适宜于细菌的繁殖。在这种条件下,尸体腐败进展迅速。过高或过低的温度不适宜细菌的繁殖,因此尸体腐败也就变慢。在温度低于0℃或高于50~60℃时,细菌繁殖停止;尸体也不腐败。适应的湿度是细菌繁殖的重要条件,也是尸体腐败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尸体中水分含量70%时,特别适宜于细菌繁殖,尸体腐败最易进行,而过于干燥放过于湿润的环境,都可使尸体腐败变缓,甚至停止。空气流通的环境,能促进腐败的发展,而水中的尸体腐败较漫,埋在地下的尸体则更慢。有人实验,在温度相同的条件下,尸体在空气中腐败1周的程度,相当于水中腐败2周,土内腐败8周的程度。
其次,尸体本身状况,也是尸体腐败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生儿体内细菌少,故腐败较慢;幼儿体内水分多,故腐败较快;衰弱的老人体内,特别是其肢体缺乏水分,腐败较慢;肥胖者水分散发较慢,尸体腐败较瘦弱者快。在死因方面,烧伤、机械性损伤致死者,由于细菌从皮肤伤口进入于体内促进腐败,因此腐败较快。败血症、脓毒血症、急性传染病、窒息死等腐败也较快,尤其水中捞起的尸体腐败更快,而死前有呕吐腹泻,水分减少者,以及大出血死者,腐败较慢。
研究尸体腐败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医在检验尸体时,可以根据腐败的发生和发展,推测死后经过的时间以及某些死因。尸体腐败可以使沉入水中的尸体浮起而有利于揭露犯罪。但是尸体腐败也能破坏生前的损伤和病变,给法医学鉴定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为了争取尽量获取证据,应当争取尽早进行尸检或将尸体冷藏保存,切不可等到尸体腐败破坏以后才进行检验。但是,法医工作者即使在尸体腐败以后,亦应进行尸检和剖验,以发现有鉴定价值的材料。例如,在高度腐败,只剩下骨骼、毛发、指(趾)甲以及牙齿的尸体,仍然可以检验出金属毒物、血型、骨损伤、骨髓内的硅类等,并可作性别、年龄、个人特点等观察。所有这些,对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的收集,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食物的种类和成分,推断死者的进食地区、生活习惯和经济状况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还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程度情况,推断死者最后一次进食到死亡的大概时间,为推断死亡时间和死者生前的活动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实践表明,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取决于食物的性质。以米饭、蔬菜类食物为例,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的。如果胃内食物全部成乳糜状,只有极少的饭粒、蔬菜残渣,食物已进入大肠,则大约是在饭后4小时死亡的。胃内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仅残存如青菜头粗皮纤维、海带皮等硬质蔬菜皮,则在饭后4~6小时死亡。如果胃内容物是肉类或油腻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则进食至死亡的时间的推断应当相应延长。
运用胃内容物消化和排空程度来推断进食到死亡的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同的人的消化能力和肠道推进食物的速度是有差异的;二是人死后胃肠蠕动和消化酶的作用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使食物继续推进和消化。这种情况在尸温下降缓慢时更为明显。
五、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测死亡时间
在夜间死亡的人,还可以根据膀胱内尿的充盈程度来推测死亡时间。按照常人的习惯,睡觉前要排尿,如果尸检时见膀胱内尿量甚少,则可能是睡后2~3小时内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则可能是半夜死亡。只是这种情况偶然性较大,所以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仅凭此来判断死亡时间。
我们知道,颈部是连头部和躯干的狭窄通道。这里有呼吸道、血管、神经以及食道等经过。绳索以及其他物件压迫该部位,使其失去功能或者发生突变,就可能引起死亡。首先,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能够使呼吸道闭塞而引起窒息死亡。上吊的人一旦悬空后,由于体位的关系,绳索多压迫在舌骨和甲状软骨之间,又由于体重的关系,舌根被压向后上方,与咽后壁和软腭后端接触,从而使呼吸道部分或全部闭塞,空气不能畅通,肺呼吸不能正常进行而发生窒息。有人研究表明,颈部受到15公斤的压力,就足以压闭呼吸道。
其次,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血管,会发生血液循环障碍。脑部的血液主要由颈总动脉及椎动脉供应,而头部及脑的静脉血则经颈静脉回流到心脏。当颈部受到压迫时,颈静脉、颈动脉甚至椎动脉均易闭塞,发生脑血液循环障碍、脑贫血,使大脑皮层因缺氧而发生抑制,并且很快即可丧失意识,甚至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正位缢死和全缢死者。如果颈部静脉受压闭锁,血液回流受阻,而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尚能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流向脑及头面时,可以引起脑及头面郁血,进而循环终止,因脑缺氧而死亡。这种情况多见于侧位、前位和不全缢死者;脑血液循环障碍,是缢死、勒死、扼死等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主要死因。国外法医学者的研究表明:大约2公斤的压力,就能使颈动脉血液回流受阻;3.5公斤压力,便足以闭锁颈总动脉;16.6公斤压力,即可以压闭椎动脉。因此,当颈部受到16.6公斤以上的压力时,就足以闭塞颈部所有的血管,使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所以,不仅悬位正吊者可以致死,就是采取站、坐、跪、卧以及侧吊、反吊的姿势,只要有人体部分重量,甚至仅仅是头部的重量,也能引起脑血液循环障碍,导致脑缺氧而死亡。
最后,绳索等物压迫颈部还能够刺激迷走神经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迷走神经是人体的第10对脑神经,起始于延髓,出颅后经颈部、胸部而至腹部,有多个分支分布于外耳道、耳廓,呼吸道粘膜、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小肠、大肠左曲(脾曲)内上2/3段等部位;跟球、颈动脉窦等部位的副交感神经纤维也与迷走神中枢有间接关系。现已明确,迷走神经的中央核及其发出的纤维组成了心脏抑制系统,它与心交感中枢起共同调节心脏活动的作用。正常情况下,二者处于动态的平衡。当体内因素刺激迷走神经感觉末梢,神经冲动传入迷走中枢使兴奋性相对增强时,就由传出迷走神经纤维将冲动传到心脏,通过心迷走神经的节后纤维释放乙酰胆碱而使心跳变慢。当兴奋过度时,心迷走神经通过节后纤维释放大量乙酰胆碱,可致心跳聚停。曾有一个案例:一对新婚夫妇,新娘很要强,叫新郎起床为她点蚊香,男方不愿,女方便动手打闹。继而男方出门朝一田埂跑去,女方则紧追不舍。附近群众还听到了这对新人在田坝里的笑闹声。后来男方顺手捡了一团软泥向女方抛去,击中女方右侧耳廓,女方当即倒地死亡。法医检验时,除在右耳廓发现有泥痕外,未见其他任何创伤,最后作出了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反射性心跳骤停的鉴定。
如果绳缢等物刺激了如此敏感的迷走神经,以及与之有间接联系的喉上神经、颈动脉窦等器官,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迷走神经受刺激引起的反射性心脏抑制死亡,非常迅速,有人称之为闪电式的窒息死。
懂得以上科学道理后,对前述张某的死亡便可以解释了。张某处在睡眠的状态,无意识地把自己的颈部挂在蚊帐钩上,并且继续处了沉睡状态,这就使颈部由于头部的重量而受压。在上面谈的颈部受压可能引起死亡的三种情况中,虽然头部的重量还不至于使呼吸道受压而窒息死亡,但却完全有可能由于头部的重量压迫颈部导致脑血液循环发生障碍,更有可能由于颈部受压而直接或间接地刺激迷走神经,从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自缢身死者的形象
我国古代法医检验中,常把舌头是否伸出作为缢死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实在现代法医检验实践中,缢死者的舌头大多数位于齿后或齿间,舌头伸出的并不多见。有人认为,舌头是否伸出与绳索压迫的部位有关。如果绳索压迫在喉结上方,舌根被压向咽后壁,舌尖受牵引而后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如果绳索压在喉结下方向上牵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则使舌尖向前伸出齿外。尸僵出现后,在齿间的舌尖被咬紧,此时再解除绳索压迫,把尸体平放,舌尖亦不能缩回。此外,头部向前倾斜的程度也影响舌尖是否伸出齿外。如头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缓舌尖常掉出齿外一厘米左右。
大小便失禁,也是死者常现的一种尸体外表征象。这是由于肌肉弛缓等尸体现象变化发展的结果。不仅如此,缢死者有时在口角、下颌、胸前或地面上遗留点滴状血液、鼻涕和流涎的痕迹,有时流出的鼻涕或唾液会连续不断。这些征象可以帮助我们判断缢吊时的姿式。
缢死者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悬吊,血液坠积于下肢、下腹部和前臂,形成颜色深暗的尸斑。由于尸斑的高度发展,可能出现散在性溢血点。在一般情况下,正位全缢死者,由于绳索压闭了静颈脉、颈总动脉和椎动脉,头面部血液循环完全停止,呈贫血状态,所以颜面苍白。而侧位、前位或不全位缢死时,常因静颈动脉压闭不全,血液常能部分进入头面部使之瘀血,而出现颜面发绀,里青紫色,眼结合膜出血等窒息征象。
在缢颈过程中,死者由于痛苦、肌肉痉挛等手足乱动。这可能碰撞周围物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甚至出现挫裂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现场物体的位置进行判断和鉴别,以判明是否生前上吊。
上述案例的最后一段具体讲述了缢死现场尸体检验方法。先讲案例,后讲检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这说明我们祖先法医学知识是十分丰富的。在其所介绍的检验方法中,有两个内容涉及到缢死的鉴别诊断问题。一是检验索沟以后还要解开衣服检查全身,特别是要检查头发里和会阴部,这是古代法医学十分重视的两个部位,因为它们最容易被人忽略。如果在这两个部位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发现了异常损伤,就要考虑是不是自缢身死的问题。二是明确指出“舌不出、口鼻不喟然、索迹不郁、索终结急不能脱”,不能定自缢身死。这在今天鉴别自缢时,也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当然从现代法医学的观点来看,如果仅以这几点来确定是否自缢,还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有的自缢者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可以完全没有这些特征。尽管如此,我国古代法医学早在2000多年前,提出这样多至今仍有科学价值的关于自缢的鉴别点,这是非常惊人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