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霍氏法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5:25:02
柯霍氏法则,又称亨勒-柯霍法则,是由四项标准组成的一套研究思维,用以建立疾病和微生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法则由柯霍和勒夫勒共同于1884年将理论公式化,并于1890年由柯霍独立修正后公诸于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炭疽和结核的病原学,但这套思维已被广泛运用在其他许多疾病上。

柯霍氏法则
柯霍氏法则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在病株罹病部位经常可以发现可能的病原体,但不能在健康个体中找到。
病原菌可被分离并在培养基中进行培养,并记录各项特征。
纯粹培养的病原菌应该接种至与病株相同品种的健康植株,并产生与病株相同的病征。
从接种的病株上以相同的分离方法应能再分离出病原,且其特征与由原病株分离者应完全相同。

理论缺陷
1893年发现有些霍乱带原者以及伤寒玛莉等案例并无任何症状表现,因此柯霍后来又将第一条原则后半删去。后来在小儿麻痹、疱疹、爱滋病、丙型肝炎都有类似发现,甚至今日几乎所有医师和病毒学家都认同小儿麻痹病毒只会对少数感染者造成瘫痪。

第三条原则也同样不尽完美,柯霍本身也在1884年发现霍乱、结核等疾病未必能在不同个体产生相同表现,以今日之观点,爱滋病毒无法感染CCR5 Δ32基因删除的个体。

柯霍氏法则发展于十九世纪,是以当时技术水平能用来辨认病原体的技术通则。[1]但柯霍生活的年代,已有许多疾病明显和某些物质相关,却无法符合这套法则的检验。[2]而过于信任这套研究方法的学界,也在无法透过培养基分离培养病毒的情况下,导致病毒学发展窒碍难行。[3][4]目前,已有不少疾病证实为某种病原体造成,却不能满足柯霍提出的理论。[5]因此,虽然柯霍氏法则在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也持续对微生物诊断有所帮助,但目前已不要求必须完全符合四项准则考验的研究了。柯霍氏法则,又称亨勒-柯霍法则,是由四项标准组成的一套研究思维,用以建立疾病和微生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法则由柯霍和勒夫勒共同于1884年将理论公式化,并于1890年由柯霍独立修正后公诸于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炭疽和结核的病原学,但这套思维已被广泛运用在其他许多疾病上。

柯霍氏法则
柯霍氏法则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在病株罹病部位经常可以发现可能的病原体,但不能在健康个体中找到。
病原菌可被分离并在培养基中进行培养,并记录各项特征。
纯粹培养的病原菌应该接种至与病株相同品种的健康植株,并产生与病株相同的病征。
从接种的病株上以相同的分离方法应能再分离出病原,且其特征与由原病株分离者应完全相同。

理论缺陷
1893年发现有些霍乱带原者以及伤寒玛莉等案例并无任何症状表现,因此柯霍后来又将第一条原则后半删去。后来在小儿麻痹、疱疹、爱滋病、丙型肝炎都有类似发现,甚至今日几乎所有医师和病毒学家都认同小儿麻痹病毒只会对少数感染者造成瘫痪。

第三条原则也同样不尽完美,柯霍本身也在1884年发现霍乱、结核等疾病未必能在不同个体产生相同表现,以今日之观点,爱滋病毒无法感染CCR5 Δ32基因删除的个体。

柯霍氏法则发展于十九世纪,是以当时技术水平能用来辨认病原体的技术通则。[1]但柯霍生活的年代,已有许多疾病明显和某些物质相关,却无法符合这套法则的检验。[2]而过于信任这套研究方法的学界,也在无法透过培养基分离培养病毒的情况下,导致病毒学发展窒碍难行。[3][4]目前,已有不少疾病证实为某种病原体造成,却不能满足柯霍提出的理论。[5]因此,虽然柯霍氏法则在史上占有一席之地,也持续对微生物诊断有所帮助,但目前已不要求必须完全符合四项准则考验的研究了。
科普帖啊。: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