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市民因未救溺水小偷被诉故意杀人 检察官称小偷为逃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6:35:53
浙江3市民因小偷溺水见死不救被公诉
2007-09-25 08:12:12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杭州) 网友评论 225 条 点击查看
http://news.163.com/07/0925/08/3P7KFR2S00011229.html

核心提示:今年5月25日,浙江湖州一小偷行窃时被抓获,遭失主等3人群殴。小偷无处可逃,只好跳入河中。但因体力不支开始下沉,失主未想办法去抢救。日前,失主等3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浙江日报9月25日报道  抓到小偷后不能打,小偷有生命危险时同样不能见死不救。湖州3位抓小偷的市民韩某、颜某、廖某,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结果在日前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今年5月25日中午,浙江湖州南浔的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在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抓住后,颜某、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挣脱着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某等3人也跳上船去追堵。

眼看无处可逃,周某只好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但游到河中央的周某显然自觉体力不支,调转头准备往回游,但回游了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了。这时,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想办法去抢救,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结果,闻讯而至的船民不让这3人走,民警赶来后将他们抓获。

抓小偷为什么会成了杀人犯?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什么都不做,只能说是态度消极,不会产生什么危害,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了。本案中,小偷周某是想逃避围殴,才发生溺水。韩某等3人理应先全力救援落水者,结果3人没有去救助,周某死了,这就构成了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浙江3市民因小偷溺水见死不救被公诉
2007-09-25 08:12:12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杭州) 网友评论 225 条 点击查看
http://news.163.com/07/0925/08/3P7KFR2S00011229.html

核心提示:今年5月25日,浙江湖州一小偷行窃时被抓获,遭失主等3人群殴。小偷无处可逃,只好跳入河中。但因体力不支开始下沉,失主未想办法去抢救。日前,失主等3人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浙江日报9月25日报道  抓到小偷后不能打,小偷有生命危险时同样不能见死不救。湖州3位抓小偷的市民韩某、颜某、廖某,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结果在日前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今年5月25日中午,浙江湖州南浔的安达码头附近,年仅17岁的周某在偷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人发现抓获。抓住后,颜某、韩某等人觉得不解气,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了头的周某惊惶失措,挣脱着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某等3人也跳上船去追堵。

眼看无处可逃,周某只好跳入河中,往对岸逃去。但游到河中央的周某显然自觉体力不支,调转头准备往回游,但回游了仅一二米,就开始下沉了。这时,追赶的韩某等人非但没有动恻隐之心,想办法去抢救,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结果,闻讯而至的船民不让这3人走,民警赶来后将他们抓获。

抓小偷为什么会成了杀人犯?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什么都不做,只能说是态度消极,不会产生什么危害,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了。本案中,小偷周某是想逃避围殴,才发生溺水。韩某等3人理应先全力救援落水者,结果3人没有去救助,周某死了,这就构成了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前两天还在说这事来着。...

今天就来一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funk ;funk

还是哪位懂法的老大。.给科普下。..这样处理有无依据。..:L
只要咬定自己不会游泳,法官还能怎么样。
如果情况属实,确实过分了
貌似  小偷也是人
原帖由 kaka22 于 2007-9-25 11:32 发表
只要咬定自己不会游泳,法官还能怎么样。


1、可以找证人证明它会,

2、不会游泳不等于可以没有施救措施,事发时是在一条船上,如果船上有救生圈的话,而他又没有把救生圈扔进去法官就可以把它怎么样:D
这个案例=判决结果吧!  呵呵
原帖由 金错刀 于 2007-9-25 11:47 发表


1、可以找证人证明它会,

2、不会游泳不等于可以没有施救措施,事发时是在一条船上,如果船上有救生圈的话,而他又没有把救生圈扔进去法官就可以把它怎么样:D


那你就等着坐牢吧,法官说了按常理不是你推下水的你干吗要救。

提醒大家出门别忘了带三证:临时工证,精神病鉴定书,外国护照。;funk ;funk :D ;P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三个市民确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这个小偷偷窃过程中被发现,从报道来看,并没有反抗,而是选择了逃跑,因此,自始至终,这个小偷的行为,只是盗窃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失主也就没有无限防卫权,失主的自救权利仅限于取回失物和扭送小偷去公检法机关,当中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以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行为,但如果以伤害小偷的身体为故意对其进行殴打,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过程来看,小偷为躲避失主的追赶和殴打跳进河里,其落水与失主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那么失主因为他的先行行为而承担了救助义务,也就是说,你把他赶进了水里,你就得把他救上来。失主没有履行义务,而是放任小偷被溺死的结果发生,从法律上来讲,是一种不作为犯罪,从结果来看,构成故意杀人罪。
原帖由 3ftlang 于 2007-9-25 11:37 发表
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打算离去
================================
如果情况属实,确实过分了

这个更加做实了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原帖由 东京核爆 于 2007-9-25 12:33 发表


那你就等着坐牢吧,法官说了按常理不是你推下水的你干吗要救。

提醒大家出门别忘了带三证:临时工证,精神病鉴定书,外国护照。;funk ;funk :D ;P


你确定浙江的这个法官和南京的那个是同一个人?
现在这世道是帮人也不对,不帮人也不对。。。这个怎么活啊:Q
原帖由 老狼啸月 于 2007-9-25 15:02 发表
现在这世道是帮人也不对,不帮人也不对。。。这个怎么活啊:Q

怕什么,南京的法官只在南京管事
日~~~~~~~~~~

什么世道啊,该死的小偷,该死的法官,该死的社会~~~~~~~~~~
原帖由 clift 于 2007-9-25 15:42 发表
日~~~~~~~~~~

什么世道啊,该死的小偷,该死的法官,该死的社会~~~~~~~~~~

:D 何必这样,日子要过的
救小偷?有病 法官也有病
:hug: 如果是见死不救,检察官自然要管
现在的小偷偷不成就硬抢,落单的时候也活该被打死。何况这三人只是不救而已。道德问题而已。
这三人最多受道德的谴责,而不应受法律的制裁
这是有3人,要一人估计小偷要动刀子了。最好河里找下看有没凶器。
原帖由 东京核爆 于 2007-9-25 12:33 发表


那你就等着坐牢吧,法官说了按常理不是你推下水的你干吗要救。

提醒大家出门别忘了带三证:临时工证,精神病鉴定书,外国护照。;funk ;funk :D ;P

这个办法管用???~~~~~~~~:o :o :o
原帖由 金错刀 于 2007-9-25 11:47 发表


1、可以找证人证明它会,

2、不会游泳不等于可以没有施救措施,事发时是在一条船上,如果船上有救生圈的话,而他又没有把救生圈扔进去法官就可以把它怎么样:D

针对第2条:如果船主不让使用救生圈怎么办?因为只有船主才有自己船上物品的支配权。是不是检察院要将船主拘起来——犯见死不久罪的嫌疑人!
回22楼:最管用的是精神病鉴定书!只要是被精神病患者做了,那可是白做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只有靠上帝保佑喽!:D :D :D
原帖由 Hed 于 2007-9-25 14:39 发表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三个市民确实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这个小偷偷窃过程中被发现,从报道来看,并没有反抗,而是选择了逃跑,因此,自始至终,这个小偷的行为,只是盗窃行为,没有转化为抢劫,失主也就没有无 ...


唉,现在的法律……
这等于是保护小偷行窃之后的逃跑权
原帖由 紫气东来 于 2007-9-25 23:21 发表

针对第2条:如果船主不让使用救生圈怎么办?因为只有船主才有自己船上物品的支配权。是不是检察院要将船主拘起来——犯见死不久罪的嫌疑人!


1、你这个假设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意义,除非你能证明当时确实有船主在场,并且此船主确实不让用。当然此人会成为第四个被告或者是唯一的被告:D


2、这三个人都能追打人到别人的船上,还会在意船主让不让用游泳圈?:L
是正确的,这三人的行为属于“明知对方落水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而且放任并乐于见到这种结果”,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的行径,检方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起诉是合理的也是正确的,但是辨方可以根据“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为前提”提出抗辩,法庭一般情况下也会支持,给这三人减轻处罚。
小2的结论是终结性的~后面没必要再讨论了~
支持9楼的, 不能救啊 ,

救了肯定是故意杀人未遂的。  按常理推断, 现在有人落水大家都看着, 你救了说明肯定是你故意推下去的。

不救也就判个 间接故意杀人 , 总比 上边的直接故意杀人好啊:D
楼上说的对,要是法官再来一个按常理推断,你救了但是没救活就等于直接故意杀人,到时又一个现代窦娥就出现了。
原帖由 008love 于 2007-9-26 16:12 发表
楼上说的对,要是法官再来一个按常理推断,你救了但是没救活就等于直接故意杀人,到时又一个现代窦娥就出现了。


  我不这么看,我认为应该拖上来,然后往死里打--别打头。

  我就不信了,在水里面泡几分钟就能死人的,这又不是硫酸池。
报道没说那三个人水性怎么样,要真的这个挂了的水性好,那个样子是装的,下水还可能被他暗算。所以还是在船上看着好一点。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9-26 16:39 发表


  我不这么看,我认为应该拖上来,然后往死里打--别打头。

  我就不信了,在水里面泡几分钟就能死人的,这又不是硫酸池。

这种做法解气而且危险性小
别说不会游泳 就算会不是很厉害的人也不要轻易下水救人 大学游泳教练说,凭你们那点水性 多半是把别人救起来淹死自己,甚至都淹死。
确实是一群费材检察官...对先行行为承担的救助义务,不包括违法行为.公诉机关肯定是错了.:L :L :L
不知该怎么讲...
可能是咱心太软  做不出把人往死里逼的事...  即使对方有错...
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这也是分内之事。人家算敬业尽职嘛。

个人倾向于小二版主,关键看法官判决。[:a8:]
原帖由 mmmmmmm 于 2007-9-26 18:25 发表
确实是一群费材检察官...对先行行为承担的救助义务,不包括违法行为.公诉机关肯定是错了.:L :L :L


  不,事实上检察机关的着眼点在于后面的“制止他人投掷救生圈”,这种行为已经无关救助与否的义务,而是赤裸裸的“放任且乐于看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在于后面的“制止他人投掷救生圈”..
=======================
这个就不对, 根本上和不主动救助无关系, 文章标题有故意误导性.: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