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班长绑架杀害大学领导义女获死刑(组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6:33:17
   
保安班长绑架杀害大学领导义女获死刑(组图)
2007年09月22日 01:06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年仅25岁的前保安班长赵国瑞,因图财连续策划绑架、抢劫案件两起,并将一人杀害。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赵国瑞被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以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其同案左可鑫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国瑞之友马某因窝藏赵国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赵国瑞,男,25岁,出生于陕西省眉县。2003年2月赵国瑞在北京某培训中心担任保安员,2003年5月担任保安部领班。2004年6月,保安领班竞争上岗,赵国瑞落选,一个月以后就辞去了保安的工作。左可鑫,男,20岁,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和赵国瑞曾同在培训中心内任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于2006年初多次预谋绑架被害人孙玉(化名,女,殁年28岁)以非法获取财物,并为此事先租下房屋作了准备。2006年3月15日22时许,赵国瑞、左可鑫携带尖刀,潜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培训中心院内等候被害人孙玉,伺机作案。当孙玉驾驶轿车停在其住处楼下时,二被告人扑上前去意图将孙玉挟持到车内,遭到孙玉反抗,赵国瑞遂持尖刀猛刺徐的腹部等部位数刀,造成孙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明知赵国瑞持刀伤害他人,仍为赵国瑞提供人民币100元等资助其逃匿。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赵国瑞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曾犯下的一起抢劫案。2005年3月4日4时许,赵国瑞等人携带刀具,将女青年董某某(27岁)、李某某(26岁)骗至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川宾馆208房间内,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劫得董某某人民币600余元、工商银行卡一张、NEC牌70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TCL牌318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元);劫得李某某人民币50元及白金项链一条(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赵国瑞持所抢银行卡从ATM机中提取人民币5000元,与他人将该赃款伙分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国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绑架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明知赵国瑞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常鸣
   
保安班长绑架杀害大学领导义女获死刑(组图)
2007年09月22日 01:06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年仅25岁的前保安班长赵国瑞,因图财连续策划绑架、抢劫案件两起,并将一人杀害。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赵国瑞被北京市一中法院一审以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其同案左可鑫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赵国瑞之友马某因窝藏赵国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赵国瑞,男,25岁,出生于陕西省眉县。2003年2月赵国瑞在北京某培训中心担任保安员,2003年5月担任保安部领班。2004年6月,保安领班竞争上岗,赵国瑞落选,一个月以后就辞去了保安的工作。左可鑫,男,20岁,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和赵国瑞曾同在培训中心内任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于2006年初多次预谋绑架被害人孙玉(化名,女,殁年28岁)以非法获取财物,并为此事先租下房屋作了准备。2006年3月15日22时许,赵国瑞、左可鑫携带尖刀,潜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培训中心院内等候被害人孙玉,伺机作案。当孙玉驾驶轿车停在其住处楼下时,二被告人扑上前去意图将孙玉挟持到车内,遭到孙玉反抗,赵国瑞遂持尖刀猛刺徐的腹部等部位数刀,造成孙玉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明知赵国瑞持刀伤害他人,仍为赵国瑞提供人民币100元等资助其逃匿。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赵国瑞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曾犯下的一起抢劫案。2005年3月4日4时许,赵国瑞等人携带刀具,将女青年董某某(27岁)、李某某(26岁)骗至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川宾馆208房间内,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劫得董某某人民币600余元、工商银行卡一张、NEC牌70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TCL牌3188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元);劫得李某某人民币50元及白金项链一条(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赵国瑞持所抢银行卡从ATM机中提取人民币5000元,与他人将该赃款伙分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国瑞、左可鑫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赵国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与其所犯绑架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明知赵国瑞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常鸣
从PP上,没有悔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