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见人跌倒你别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31:47
小学写作文时,动辄扶老奶奶过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医院。那个时候,做好事的代价通常是上学迟到,通常我们还会本着“做好事不留名“的思想选择不向老师坦白,虽然这样会挨老师的批评,但“我们的心里却暖烘烘的”。
  
  今时今日就不同了。南京有个小伙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这个可不是上学迟到那么简单,而是惹了大麻烦。老太太认定就是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宗各有各说法的“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9月5日《扬子晚报》)  
  
  本来,我又没在当时的事发现场,也不知道这小伙子是真的撞了老太太,还是真的见义勇为,好心做好事。但我知道,这是一场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向小伙子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小伙子撞了她,而且因为撞了她给她造成了何种损害,又因此产生了何种损失。在老太太的证明未成立之前,小伙子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卷入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某(即小伙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老太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做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证明。似乎在常理之下,只有“撞人”了,才会把人送去医院。正是在这种“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有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理论基础”吧,既然双方都不能证明,“公平原则”也就派上了用场,小伙子由此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看来,法官的“情理”和“常理”确实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我只能奉劝自己的诸位读者,以为见人跌倒你别扶。不要说什么“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法官的“常理”已经不古了。若我们视“扶老太太去医院”为“社会情理”,奈何法官不认,为之奈何?  

  还好只是一审,大呼“想不到”和“冤枉”的小伙子已经表示“肯定上诉”。那就等等二审吧。小学写作文时,动辄扶老奶奶过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医院。那个时候,做好事的代价通常是上学迟到,通常我们还会本着“做好事不留名“的思想选择不向老师坦白,虽然这样会挨老师的批评,但“我们的心里却暖烘烘的”。
  
  今时今日就不同了。南京有个小伙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这个可不是上学迟到那么简单,而是惹了大麻烦。老太太认定就是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余元。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宗各有各说法的“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9月5日《扬子晚报》)  
  
  本来,我又没在当时的事发现场,也不知道这小伙子是真的撞了老太太,还是真的见义勇为,好心做好事。但我知道,这是一场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向小伙子索赔,就得先证明确是小伙子撞了她,而且因为撞了她给她造成了何种损害,又因此产生了何种损失。在老太太的证明未成立之前,小伙子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卷入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某(即小伙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老太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做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证明。似乎在常理之下,只有“撞人”了,才会把人送去医院。正是在这种“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有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理论基础”吧,既然双方都不能证明,“公平原则”也就派上了用场,小伙子由此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看来,法官的“情理”和“常理”确实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我只能奉劝自己的诸位读者,以为见人跌倒你别扶。不要说什么“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法官的“常理”已经不古了。若我们视“扶老太太去医院”为“社会情理”,奈何法官不认,为之奈何?  

  还好只是一审,大呼“想不到”和“冤枉”的小伙子已经表示“肯定上诉”。那就等等二审吧。
这位法官应该规定距离跌倒着多少米才无责任,不然我们如何执行
现在这个社会已经烂了.
这个老太太和她的儿子固然是赢得了一场官司,但失去的却是人心:今后她一家人再也别指望有困难时得到别人的帮助了。
现在已经烂的露骨了
听说那个老太太的儿子是公安局的
;P 那失去人心的就不光是她一家子了。
原帖由 ml__roin 于 2007-9-9 18:43 发表
听说那个老太太的儿子是公安局的

不仅是公安局的,还是八处(行侦处,搞证据的)的,连所长都帮着造伪证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世道有时候还是挺乱的。
原帖由 abcbuzhiming 于 2007-9-9 19:18 发表

不仅是公安局的,还是八处(行侦处,搞证据的)的,连所长都帮着造伪证

真是无话可说了,我们居然还要依靠他们来保证我们社会的稳定......
我们不妨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某(即小伙子)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老太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做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胡说八道.......:Q :Q :Q
这个社会莫非真的没希望了么????:Q :Q :Q
这老太家儿子真是个2B,生个猪头了,想敲诈也不看看如果自己是个一无所有的混混也许苦主就认了,自己本来就是一个敏感身份,现在扯下一大堆人,所长,法官……他家人以后出去还能做人就真TM服了,现在只要被告上诉,事情再搞大,嘿嘿,一堆人都脱不了爪爪……

所长也是个2B,收了钱办事还说得过去,就这个赔4W来说,或许就是一顿饭就给拍胸了,法官更2,从自己口里说出推导的这话来,让全中国法律工作者先给CAO一通,然后是给若干人闻名全国全省全市的机会了……
以后见到这样的事,直接打110,让警察来处理
原帖由 cy12222 于 2007-9-9 22:05 发表
以后见到这样的事,直接打110,让警察来处理


这个是你撞老太太的证据:victory:
;P 110直接说 你交4万块钱给老太太吧 省得我们出警了
原帖由 山野老狗 于 2007-9-9 22:10 发表


这个是你撞老太太的证据:victory:
原帖由 cy12222 于 2007-9-9 22:05 发表
以后见到这样的事,直接打110,让警察来处理


法官请参照以下处理

1. 逃逸

2. 见死不救,不作为

:D :D
原帖由 arsenal 于 2007-9-9 22:53 发表


法官请参照以下处理

1. 逃逸

2. 见死不救,不作为

:D :D




人家没义务,谈什么不作为....
没义务你 打什么电话啊?  呵呵,还是跑不 掉。  而且,你跑也不行的,跑就说明你是 有关系的 。
不是你撞的,你打什么110?
这个判决书居然是按常理判的.......
公安局的就是一群狗
讽刺啊讽刺~
如果终审维持原判,大家想像一下后果会如何!!!!????
法官就是狗官的别名。
GA就是土匪的马甲。
没义务你 打什么电话啊?  呵呵,还是跑不 掉。  而且,你跑也不行的,跑就说明你是 有关系的 。
=======================================================
按法官大人认定中国现行的"常理", 见到这样的事就应只旁观, 围观.;funk
这位老太应该享受的待遇, 是她坐在地上的时候,  一大堆人来看猴子,  然后等着哪个不开眼的汽车司机压过来:)
原帖由 cy12222 于 2007-9-9 22:05 发表
以后见到这样的事,直接打110,让警察来处理

打了电话就走。:D
原帖由 幻影 于 2007-9-10 14:47 发表

打了电话就走。:D

肇事逃逸罪就是給你這樣的行為準備的!:D
以后坚决不扶了,扶一次4万块,谁扶的起啊~[:a1:]
徐寿兰,邓府山村41幢103,电话83721705   
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号:13551787000徐老太儿子的工作地点;南京市公安局八处025-52160724   
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号:13584021060  (号码是昨天新换的)  
鼓楼区法院的相关信息:判决的法官叫王浩,是鼓楼区法院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地址:定淮门大街3号(邮编:210013)电话:025-83523570  
南京市城中派出所电话   
网上搜索到的   
地址:六合区延安路20号(邮编:211500) 电话:025-57115253   
电话83721705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号:13551787000徐老太儿子的工作地点;南京市公安局八处025-52160724鼓楼区法院的相关信息:判决的法官叫王浩,是鼓楼区法院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地址:定淮门大街3号(邮编:210013)电话:025-83523570
如果老太的儿子不是警察......:@
原帖由 月冷 于 2007-9-9 18:25 发表
  看来,法官的“情理”和“常理”确实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我只能奉劝自己的诸位读者,以为见人跌倒你别扶。不要说什么“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法官的“常理”已经不古了。若我们视“扶老太太去医院”为“社会情理”,奈何法官不认,为之奈何?


法官用不依法办案有啥稀奇?
在这个坛子里面有许多人支持法官用“情理”和“常理”断案
详情请见那些关于“见义勇为”的帖子或者“撞死飞车歹徒”之类的帖子。
以后这种事直接打110吧!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好人还是很多的.  媒体的作用也只是把新闻报道出来而已.

相信身边的人,相信生活是美好的.  自身才是根本,少去扯那些乱七八糟的事吧!
:D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好事不能做的,否者倒霉的是我们,见到这样的情况就当没看到,如有人围观,可上前察看,如无人围观,就速度离开
原帖由 kutoo 于 2007-9-9 18:35 发表
这个老太太和她的儿子固然是赢得了一场官司,但失去的却是人心:今后她一家人再也别指望有困难时得到别人的帮助了。

我要踩几脚
原帖由 llj880326 于 2007-9-10 17:39 发表
徐寿兰,邓府山村41幢103,电话83721705   
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号:13551787000徐老太儿子的工作地点;南京市公安局八处025-52160724   
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号:13584021060  (号码是昨天新换的)  
鼓楼区法院 ...

阁下是不是国安的?
原帖由 llj880326 于 2007-9-10 17:39 发表
徐寿兰,邓府山村41幢103,电话83721705   
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号:13551787000徐老太儿子的工作地点;南京市公安局八处025-52160724   
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号:13584021060  (号码是昨天新换的)  
鼓楼区法院 ...


传说中的人肉引擎?!   强大!
原帖由 cy12222 于 2007-9-9 22:05 发表
以后见到这样的事,直接打110,让警察来处理

以后看到这样的事,就当作没看到,直接转身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