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事件——共产党县级政权第一个集体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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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9日 08:39文摘周报

所谓“于都事件”,是指1934年苏维埃时期查处的共产党县级政权第一个集体腐败案。
当时,于都县县委书记刘洪清与城市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刘福元、城市党总支书记余当文、贫农团主任易林合伙与他人开酒店。后因亏损,刘福元等人又合伙贩卖食盐。因获得暴利,已调军区任职的前任县委书记李国盛、原区妇委书记曾发元等人也入股经营。在他们的影响下,于都党政干部经商、贪污挪用之风盛行。其中,作为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利用职权,强借公款经商,牟取私利;县委组织部部长高兴赞挪用保险金做私人生意;县互济会主任、县合作社主任等都以组织互济会或合作社名义入股经商。另外,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李其采等人造假账冒领动员费;少共县委书记腾琼、县政府总务长、县政府财政部副部长、城市区委书记、多个乡主席等贪污公款和群众的捐款或捐物。
1934年3月,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部部长项英,亲率工作组前往于都县调查。后经法庭公开审理,刘仕祥、李其采、腾琼等五人被判处死刑;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了熊仙璧的县苏维埃主席职务,开除其执委委员职务,并由最高法院判处监禁一年;撤销刘洪清的县委书记职务;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于都事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的震动。
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红军时代的共产党人是一批富有理想和牺牲精神的仁人志士,他们为了劳苦大众的利益,抛头颅洒热血,不怕牺牲自己的生命。但是,“于都事件”却表明,事实并不完全这样。无论最初的动机如何,也无论曾经为革命事业做出过多么大的贡献,部分人一旦获取了一定的权力后,就有可能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取私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苏区时期的于都,不是太平盛世,而是枪林弹雨。革命战争年代如此,和平年代就更不要说了。
于都县在1929年3月7日由中国工农红军第4军攻占,4月12日成立于都县工农兵革命委员会和赤卫队。然后,短短3年,这个全红县就变成了全腐县,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县的县委书记和苏维埃主席带头腐败。而这些人之所以敢公然进行腐败活动,就在于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甚至可以通过各种借口置批评者于死地。这也说明了如何对掌握权力的党政干部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主要领导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据《南方周末》于建嵘/文)2007年09月09日 08:39文摘周报

所谓“于都事件”,是指1934年苏维埃时期查处的共产党县级政权第一个集体腐败案。
当时,于都县县委书记刘洪清与城市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刘福元、城市党总支书记余当文、贫农团主任易林合伙与他人开酒店。后因亏损,刘福元等人又合伙贩卖食盐。因获得暴利,已调军区任职的前任县委书记李国盛、原区妇委书记曾发元等人也入股经营。在他们的影响下,于都党政干部经商、贪污挪用之风盛行。其中,作为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利用职权,强借公款经商,牟取私利;县委组织部部长高兴赞挪用保险金做私人生意;县互济会主任、县合作社主任等都以组织互济会或合作社名义入股经商。另外,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李其采等人造假账冒领动员费;少共县委书记腾琼、县政府总务长、县政府财政部副部长、城市区委书记、多个乡主席等贪污公款和群众的捐款或捐物。
1934年3月,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部部长项英,亲率工作组前往于都县调查。后经法庭公开审理,刘仕祥、李其采、腾琼等五人被判处死刑;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了熊仙璧的县苏维埃主席职务,开除其执委委员职务,并由最高法院判处监禁一年;撤销刘洪清的县委书记职务;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于都事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的震动。
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红军时代的共产党人是一批富有理想和牺牲精神的仁人志士,他们为了劳苦大众的利益,抛头颅洒热血,不怕牺牲自己的生命。但是,“于都事件”却表明,事实并不完全这样。无论最初的动机如何,也无论曾经为革命事业做出过多么大的贡献,部分人一旦获取了一定的权力后,就有可能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取私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苏区时期的于都,不是太平盛世,而是枪林弹雨。革命战争年代如此,和平年代就更不要说了。
于都县在1929年3月7日由中国工农红军第4军攻占,4月12日成立于都县工农兵革命委员会和赤卫队。然后,短短3年,这个全红县就变成了全腐县,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县的县委书记和苏维埃主席带头腐败。而这些人之所以敢公然进行腐败活动,就在于他们拥有很大的权力,甚至可以通过各种借口置批评者于死地。这也说明了如何对掌握权力的党政干部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主要领导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据《南方周末》于建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