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飞行员辞职 遭公司禁飞3年索赔1257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7:45:02
【星岛网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提出辞职,遭到单位1257万的天价索赔。此案已于8月14日开庭审理,裁决结果将于8月24日上午10时宣布。

  辞职未果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据《生活新报》报道,郑志宏1983年6月进入空军某部当飞行员,1995年郑志宏转业分配到云南航空公司当飞行员从事飞机驾驶工作。1997年3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职务为飞行员。经过几年的努力,郑志宏终于从一名普通的飞行员“升级”为机长、教员。其间,2005年5月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重组,云南航空公司“变身”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组建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接手飞行业务。

  郑志宏2007年5月17日向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届满后,将他的相关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更未将相关档案和手续进行转移。30天的期限届满后的 6月18日,郑志宏见公司仍然不给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就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分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裁决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申诉被驳回

  东航云南分公司7月2日得知了郑志宏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后,迅速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表示5,郑志宏见公司仍然不给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就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分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裁决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申诉被驳回

  东航云南分公司7月2日得知了郑志宏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后,迅速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表示,郑志宏的辞职请求经公司研究后不同意他郑志宏辞职,并要求郑志他宏接到通知后,务必在7月4日到公司飞行部报到上班,否则后果自负。在郑志宏看来,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自由,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么不让他辞职。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东航云南分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矢口否认了公司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自重组后公司的经营范围已变更为‘宣传广告业务、客票业务、旅游出租车等旅客服务业务以及地面设备的维修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另一家新设重组后新设立的公司——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疽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郑志宏说,“看到对方如此说在玩耍赖!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撤回了对东航云南分公司的申诉,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当初与他签定合同的公司就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所以他才将对方列为“被诉人”,不想却遭到了这样的结局。为防止对方再“耍滑头”,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了被申诉人。

  老板反诉 索赔1257万余元

  郑志宏再次申诉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为了保证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公司要求郑志宏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主张高额赔偿费用,主张明显矛盾。依照一个诉讼要有明确的请求,请对方明确自己的反诉请求;答辩自己人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星岛网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提出辞职,遭到单位1257万的天价索赔。此案已于8月14日开庭审理,裁决结果将于8月24日上午10时宣布。

  辞职未果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据《生活新报》报道,郑志宏1983年6月进入空军某部当飞行员,1995年郑志宏转业分配到云南航空公司当飞行员从事飞机驾驶工作。1997年3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职务为飞行员。经过几年的努力,郑志宏终于从一名普通的飞行员“升级”为机长、教员。其间,2005年5月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重组,云南航空公司“变身”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组建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接手飞行业务。

  郑志宏2007年5月17日向东航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届满后,将他的相关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更未将相关档案和手续进行转移。30天的期限届满后的 6月18日,郑志宏见公司仍然不给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就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分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裁决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申诉被驳回

  东航云南分公司7月2日得知了郑志宏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后,迅速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表示5,郑志宏见公司仍然不给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就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分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裁决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申诉被驳回

  东航云南分公司7月2日得知了郑志宏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后,迅速给他送来了一份《关于不同意郑志宏同志辞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表示,郑志宏的辞职请求经公司研究后不同意他郑志宏辞职,并要求郑志他宏接到通知后,务必在7月4日到公司飞行部报到上班,否则后果自负。在郑志宏看来,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自由,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么不让他辞职。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东航云南分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矢口否认了公司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自重组后公司的经营范围已变更为‘宣传广告业务、客票业务、旅游出租车等旅客服务业务以及地面设备的维修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另一家新设重组后新设立的公司——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疽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郑志宏说,“看到对方如此说在玩耍赖!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只能撤回了对东航云南分公司的申诉,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当初与他签定合同的公司就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所以他才将对方列为“被诉人”,不想却遭到了这样的结局。为防止对方再“耍滑头”,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了被申诉人。

  老板反诉 索赔1257万余元

  郑志宏再次申诉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为了保证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保持飞行队伍的相对稳定,公司要求郑志宏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主张高额赔偿费用,主张明显矛盾。依照一个诉讼要有明确的请求,请对方明确自己的反诉请求;答辩自己人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