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和宝马案有的一比, 老美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1:03:43
吃晚饭前电视上看来的 (1月27号2004年, A&E频道)

弗及尼亚州 某女,  四枪干掉 男友 (阿根廷来的穷小子, 打马球为生).
罪犯在法庭辩称防卫杀人,
可是证据显示死者死时还坐在凳子上.
罪犯左臂的刀伤经过检验, 是用自己的右手划的.

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

好象还满公正的吗?!

下面是精彩的地方:

罪犯被判入狱60天! 注意, 是"天", 不是"年"
比判2缓3还少!
陪审团认为给她个教训就行了!

更绝的是, 在罪犯服刑的60天里, 监狱里原有的犯人全部转移到了其他监狱
整个监狱只有她一个人!
比头痛保外就医还强吧!

原因?

该女的老爸是军火商, 亿万富豪.
他们住在一个富豪聚集的的小镇.
陪审团成员都是小镇居民, 都是富豪, 都是邻居, 都是熟人(美国有的小镇很小的, 社交圈很封闭)

现在, 该女出来后, 又低调地继续过自己的生活, 小镇上的居民一直都是这样的.
而小镇, 也恢复了以往的平静, 居民们又开始了喜爱的猎狐运动 (英国皇室好象也好这个)

大家比比, 哪个更强?

====================================
28日留言:

靠!
竟然有人觉得俺要挨砖!
竟然还真的有人砸!

这可是老美自己的电视!
具体是 2004年1月27号(就昨天), 在 A&E 频道, 节目时间大致是下午6:00 (西海岸时间)
是个专门介绍有争议案例的节目. 节目名叫 "CITY CONFIDENTIAL® "

各位可去
http://www.aetv.com/global/listings/listings_weekly.jsp?NetwCode=AEN
看节目时间表.

要证据是不?
上面的网页有案情介绍!
假如付钱, 你能把节目再看一遍!

再谈辛普森案件, 我认识的老美还没有一个觉得是公正的(喝酒时无意聊的)
怎么竟然这还有人觉得体现了"美国的司法公正"?!!
这是咋地啦?!!

===========================
28日再次留言 (愤慨, 郁闷, 不解, 狂怒中!)
   
请再看原文介绍:

CITY CONFIDENTIAL®

Tuesday, January 27 @ 6pm ET/PT  
Middleburg: Pistols, Ponies, and Foul Play
On an autumn morning in 1997, on a 300-acre horse farm in Virginia, heiress Susan Cummings pulled a 9-mm pistol and fired four shots into boyfriend Argentine polo star Roberto Villegas's chest and throat. His abusive past led many to assume it was self-defense, but [U][B]some to question how much justice a rich heiress could buy[/B][/U]. Narrated by Paul Winfield.  TV PG

===========================
28日三次留言 (靠, 不上班了, 非得搞清楚不可)

看仔细了, 啥时是法官判, 啥时陪审团就判了: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is entitled to a trial by jury only on a plea of not guilty. On a plea of 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the case is heard and determined by the judge. An accused who pleads not guilty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ourt and the Commonwealth's Attorney, waive his right to a jury trial and have the case decided by the judge.

俺大致解释一下:
假如被告认为自己无罪,  被告将被陪审团审判, 不过被告也可选择由法官审判.
假如被告承认自己有罪,  被告将被法官审判.

老美的法律体系属于是"案例法", 定罪后咋判刑, 和咱们不同.
咱们的法律好象是"大陆法"体系?
哪位高人讲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9 3:58:11编辑过]
吃晚饭前电视上看来的 (1月27号2004年, A&E频道)

弗及尼亚州 某女,  四枪干掉 男友 (阿根廷来的穷小子, 打马球为生).
罪犯在法庭辩称防卫杀人,
可是证据显示死者死时还坐在凳子上.
罪犯左臂的刀伤经过检验, 是用自己的右手划的.

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

好象还满公正的吗?!

下面是精彩的地方:

罪犯被判入狱60天! 注意, 是"天", 不是"年"
比判2缓3还少!
陪审团认为给她个教训就行了!

更绝的是, 在罪犯服刑的60天里, 监狱里原有的犯人全部转移到了其他监狱
整个监狱只有她一个人!
比头痛保外就医还强吧!

原因?

该女的老爸是军火商, 亿万富豪.
他们住在一个富豪聚集的的小镇.
陪审团成员都是小镇居民, 都是富豪, 都是邻居, 都是熟人(美国有的小镇很小的, 社交圈很封闭)

现在, 该女出来后, 又低调地继续过自己的生活, 小镇上的居民一直都是这样的.
而小镇, 也恢复了以往的平静, 居民们又开始了喜爱的猎狐运动 (英国皇室好象也好这个)

大家比比, 哪个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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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留言:

靠!
竟然有人觉得俺要挨砖!
竟然还真的有人砸!

这可是老美自己的电视!
具体是 2004年1月27号(就昨天), 在 A&E 频道, 节目时间大致是下午6:00 (西海岸时间)
是个专门介绍有争议案例的节目. 节目名叫 "CITY CONFIDENTIAL® "

各位可去
http://www.aetv.com/global/listings/listings_weekly.jsp?NetwCode=AEN
看节目时间表.

要证据是不?
上面的网页有案情介绍!
假如付钱, 你能把节目再看一遍!

再谈辛普森案件, 我认识的老美还没有一个觉得是公正的(喝酒时无意聊的)
怎么竟然这还有人觉得体现了"美国的司法公正"?!!
这是咋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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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再次留言 (愤慨, 郁闷, 不解, 狂怒中!)
   
请再看原文介绍:

CITY CONFIDENTIAL®

Tuesday, January 27 @ 6pm ET/PT  
Middleburg: Pistols, Ponies, and Foul Play
On an autumn morning in 1997, on a 300-acre horse farm in Virginia, heiress Susan Cummings pulled a 9-mm pistol and fired four shots into boyfriend Argentine polo star Roberto Villegas's chest and throat. His abusive past led many to assume it was self-defense, but [U][B]some to question how much justice a rich heiress could buy[/B][/U]. Narrated by Paul Winfield.  TV 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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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三次留言 (靠, 不上班了, 非得搞清楚不可)

看仔细了, 啥时是法官判, 啥时陪审团就判了: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is entitled to a trial by jury only on a plea of not guilty. On a plea of 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the case is heard and determined by the judge. An accused who pleads not guilty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ourt and the Commonwealth's Attorney, waive his right to a jury trial and have the case decided by the judge.

俺大致解释一下:
假如被告认为自己无罪,  被告将被陪审团审判, 不过被告也可选择由法官审判.
假如被告承认自己有罪,  被告将被法官审判.

老美的法律体系属于是"案例法", 定罪后咋判刑, 和咱们不同.
咱们的法律好象是"大陆法"体系?
哪位高人讲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9 3:58:11编辑过]
估计楼主要挨砖了.
先砸一砖!
不会挨砖的,那些“自由”派们,对待这样的帖子的方法是“不闻不问”,让它沉下去。
我以前举的那个,美国一个有钱老杀人分尸竟被判“正当防卫”的帖子就是这么沉下去的,还有那个“辛普森杀妻案”,一个典型的以钱枉法的案子竟然被这些人说成了美国重视生命的证据。服了这帮洋人的吹鼓手了。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
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这个案例说明法官有问题,检查官也有问题,面对这种量刑检查官可以继续上诉!

但是从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这点来说,证明这些陪审员还是有道德良知的,是没有被金钱收买的!

而且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应该是一级谋杀,一级谋杀根据刑法量刑不可能这么轻微!

还请楼主将案例详细地址发出,好解答一下我的疑惑!
以下是引用易水西风在2004-1-28 22:16:00的发言: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
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这个案例说明法官有问题,检查官也有问题,面对这种量刑检查官可以继续上诉!

但是从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这点来说,证明这些陪审员还是有道德良知的,是没有被金钱收买的!

而且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应该是一级谋杀,一级谋杀根据刑法量刑不可能这么轻微!

还请楼主将案例详细地址发出,好解答一下我的疑惑!




原来天堂一样的美国,最终的量刑也是法官说了算啊。[em03]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28 22:35: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易水西风在2004-1-28 22:16:00的发言: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
  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这个案例说明法官有问题,检查官也有问题,面对这种量刑检查官可以继续上诉!

  但是从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这点来说,证明这些陪审员还是有道德良知的,是没有被金钱收买的!

  而且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应该是一级谋杀,一级谋杀根据刑法量刑不可能这么轻微!

  还请楼主将案例详细地址发出,好解答一下我的疑惑!

  

  

原来天堂一样的美国,最终的量刑也是法官说了算啊。[em03]
[/quote]

呵呵,量刑是法官根据刑法中的适用法律来判决!
我怀疑这个案子,就是因为一级谋杀是不可能这么轻的,除非法官敢于蔑视法律条纹规定!
以下是引用易水西风在2004-1-28 22:16:00的发言: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
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这个案例说明法官有问题,检查官也有问题,面对这种量刑检查官可以继续上诉!

但是从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这点来说,证明这些陪审员还是有道德良知的,是没有被金钱收买的!

而且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应该是一级谋杀,一级谋杀根据刑法量刑不可能这么轻微!

还请楼主将案例详细地址发出,好解答一下我的疑惑!





yes,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28 22:35:00的发言:
[quote]以下是引用易水西风在2004-1-28 22:16:00的发言: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
  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这个案例说明法官有问题,检查官也有问题,面对这种量刑检查官可以继续上诉!

  但是从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这点来说,证明这些陪审员还是有道德良知的,是没有被金钱收买的!

  而且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应该是一级谋杀,一级谋杀根据刑法量刑不可能这么轻微!

  还请楼主将案例详细地址发出,好解答一下我的疑惑!

  

  

原来天堂一样的美国,最终的量刑也是法官说了算啊。[em03]
[/quote]

这就是为什么法官总是说 "this is my court!"
哪个国家没有利益集团,除非他是原始社会,所以肯定就会有不公正了,可是拿他来作为攻击一种社会制度的武器,真是不要脸,民运分子都该杀
说明美国的民主是个婊子.和我们的"专制"没什么区别.也说明我们要走自己的更好的(当然是未来式)民主.美国人的衣服也不怎么样.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28 20:18:00的发言:
不会挨砖的,那些“自由”派们,对待这样的帖子的方法是“不闻不问”,让它沉下去。
我以前举的那个,美国一个有钱老杀人分尸竟被判“正当防卫”的帖子就是这么沉下去的,还有那个“辛普森杀妻案”,一个典型的以钱枉法的案子竟然被这些人说成了美国重视生命的证据。服了这帮洋人的吹鼓手了。


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获胜,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被判决赔偿850w美圆。

美国司法体制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采取的认证标准不同。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标准有两条:
1: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也就是说原告推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只要大于51%就能获胜,
2:清楚确信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即原告提出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必须达到75%-85%清楚确信才可以获胜。

但在刑事诉讼中,美国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求执法机关证据达到[B]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B]的程度,就是说要求控方必须证明所控罪行事实95%以上是被告所实施的,被告才会被判决有罪!

而在辛普森杀妻案中最关键证据———血手套,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渐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最后,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帮你顶!
无语,没有杀人,为什么要赔830万?
杀了人,为什么又无罪?
“地球上每个人都知道他杀了人,但从法律上不能这么说。”这是当时那位主审的法官说的。
要这样的法律有何用?
顶死他
以下是引用chinaxixi在2004-1-28 23:45:00的发言:
无语,没有杀人,为什么要赔830万?
杀了人,为什么又无罪?
“地球上每个人都知道他杀了人,但从法律上不能这么说。”这是当时那位主审的法官说的。
要这样的法律有何用?


呵呵,这是因为陪审团裁定无罪的,因为根据美国法律,证据有矛盾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况且,知道一个人杀了,和有确凿无误的证据证明一个杀了人是两码事。

我在上文说了,本案最关键的证据被证明是矛盾的。

追求正义,无可非议!但是追求正义的过程本身必须是正义的!
还有就是楼主本身说的这个案例中,最矛盾的一点是陪审团裁定为冷血的谋杀,而法官根据法典来判决的话,不可能得出这样的刑罚!

所以我有些疑惑,希望楼主可以给出详细的报道地址,供我研究一下!

非常感谢!
关于chinaxixi兄弟所说的问题再补充一点:

辛案中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因为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楚,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文革动乱时,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成了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所以,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善良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用各种严格的程序规则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让草民百姓不惧官府和警方的打击报复,防止政府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警匪勾结、司法腐败,任意欺压贫苦百姓,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立佛·温戴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有句名言: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我认为“辛普森案”正好证明了美国司法的严谨,没有可以把他(辛普森)定罪的过硬证据,就不能把他定罪。
关于老美的断案,我推荐大家看一部美国连续剧《CSI -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中文名:犯罪现场调查》。第一季最好看,这是第二季的介绍:http://www.mov99.com/dvd/dvd_detail.asp?BookManID=10&DvdInfoID=5074

我们要明白,在国家机器面前,再穷凶极恶的罪犯也是弱者,如果没有严谨的审判制度,再清白的人也有可能被冤枉。我们不能有宁杀错不放过的心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9 4:01:45编辑过]
以下是引用gf731在2004-1-28 15:42:00的发言:
先砸一砖!


给我个理由再砸!
以下是引用易水西风在2004-1-28 22:16:00的发言: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
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这个案例说明法官有问题,检查官也有问题,面对这种量刑检查官可以继续上诉!

但是从陪审团认定为是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这点来说,证明这些陪审员还是有道德良知的,是没有被金钱收买的!

而且冷血(cold blooded)的谋杀应该是一级谋杀,一级谋杀根据刑法量刑不可能这么轻微!

还请楼主将案例详细地址发出,好解答一下我的疑惑!





请看弗吉尼亚州巡回法庭网上的文字: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is entitled to a trial by jury only on a plea of not guilty. On a plea of guilty or nolo contendere, the case is heard and determined by the judge. An accused who pleads not guilty ma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ourt and the Commonwealth's Attorney, waive his right to a jury trial and have the case decided by the judge.

俺大致解释一下:
假如被告认为自己无罪,  被告将被陪审团审判, 不过被告也可选择由法官审判.
假如被告承认自己有罪,  被告将被法官审判.

所以, 并不是

"陪审团只有裁定有罪还是无罪的权利,
量刑的权利在法官!"
以下是引用易水西风在2004-1-28 22:54:00的发言:
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呵呵,楼主不必这么惊讶吧,呵呵,仅仅是就事论事,还扯不到什么砸不砸的,无非是想了解的更清楚一点!

呵呵,关于你所说的“假如被告承认自己有罪,  被告将被法官审判.”  被告自己认罪,这个我觉得可能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达成了“辩诉交易”。

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在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辩诉交易,和哪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只能由检察官来决定。在有多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同其中的某个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而这种交易的结果就等于以不同的方式决定了那些共同犯罪人的命运。因此,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
此案把检察官气够呛.
"辩诉交易”是没有的.

好了, 本来也就是让大家解解闷, 信不信, 怎么理解, 是各人自己的事.

顺便提一下,老美的司法制度, 复杂的很.
有些事, 大家以为是常识, 其时还真不是那回事. 比如陪审团除了定罪外, 能不能量刑.

易水西风,
    详细地址我加在一楼了, 看了没?
我对美国法律制度不了解,但是看起来确实不公正啊!如果确有其事的话。
以下是引用易水西风在2004-1-29 0:20:00的发言:
关于chinaxixi兄弟所说的问题再补充一点:

辛案中律师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是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框架中挑战法律。而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代法和无法无天。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口子一开,想堵都很难堵上,最终将会冲垮民主法治的大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如果不保护罪犯和坏人的人权,那么好人的人权也很难得到保护。因为好人与坏人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楚,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文革动乱时,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元帅将军、学界泰斗一夜间都成了丧失一切权利的黑帮和坏人,都只能像狗屎一样任人践踏。所以,为了使国家元首、政府部长和广大善良百姓免遭无端迫害,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

用各种严格的程序规则法规对执法者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监督,的确捎带保护了一些坏人的权利,使一些真正的罪犯借机逃脱法网。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野看,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限制执法者的权力,让草民百姓不惧官府和警方的打击报复,防止政府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警匪勾结、司法腐败,任意欺压贫苦百姓,是对好人自由和人权的最好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立佛·温戴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有句名言: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你没钱,能请得起大律师吗?哦,那都过时了,现在有钱人要请就请律师团。
你以为法律的空子是人人都能钻的吗?那这样的法律也该扔了。
人家名律师,大律师,能找到空子,你一个刚拿到执照的行吗?
只有有钱人才能请到大律师,才能钻空子,普通老百姓没钱,就钻不了。
简单点说,如果辛普森不是花大价钱请到大律师,能钻到空子,逃脱死罪吗?
这样一个法律,有钱人能钻空子,普通人钻不到空子,竟然还有人说这反映了美国的“正义”!
中国靠的是权,美国靠的是钱。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你的春秋大梦吧。[em11]
还有什么“控辩交易”,大家应该对去年美国著名的“绿河杀人案”有所耳闻,这个猛男,从80年代开始,连续作案,杀死了60多人。终于被抓了,结果呢?判了几千年的徒刑,就是死不了,为什么?“控辩交易”!人家自由民主的美国司法说了,这60多起杀人案,已经查实的只有20多起,为了把剩下的查实,通过给罪犯一个活命的机会,换取他的合作,以结了这剩下的40起杀人案。
换在中国,人们肯定说,为什么杀了60多人,还只是个无期,还不是因为那些警察吃白饭的,花了20多年,40多起杀人案没有头绪,最后要靠罪犯自己认。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陪审团的确没有量刑的权利,他的陪审团成员是从公民中随机抽取的。如果被告不满意成员组成,可以要求重新组成陪审团。设立陪审团的历史渊源本来就不是完全为了贯彻执行实体法律规定。它的目的是让刑事被告人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审判,而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审判。陪审团的成员本身就是一群不懂法律的人,他们只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案件的结果,就是有罪无罪。当然就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法律规定。
     还有一点,西方经典的法律学者还认为高度的职业化也是一种腐败产生的根源。设立陪审团有利于打破法官在审判中的绝对权利。这可以起到监督法官权利的目的。
     “辛普森案”是建立在严格的证据基础上的。被告人的律师举出了可以证明检查官指控存在矛盾的证据,而“疑罪丛无”是一个刑事司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在中国的司法中也是一样虽然中国这点做的不太好。不能因为一个人有杀人的可能就判决一个人肯定是杀人犯。
俺有个疑问:以前听说在米国和俺们法律有个区别,好象是俺们需要控方证明被告有罪,而他们好象是需要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是不是这样啊
我又研究了一下, 老美的司法制度还真复杂, 各个州, 不同级别的法院, 不同类型的案件规定都不同. 怪不得律师都挣大钱.

有关陪审团, 我总结一下:

陪审团的任务是"裁决", 包括 "调查", "认证", "定罪" 和 "给出建议的处罚"

法官有时必须接受陪审团的"建议的处罚" - 这时候其实量刑事实上由陪审团决定,
弗吉尼亚州就是如此.
而加州, 法官就可以否定陪审团的量刑
还有时, 法官可以修改陪审团的量刑, 但只能减刑, 不可加刑.

还有一种叫 大陪审团 (Grand Jury), 名堂也不少.

至于检查官, 公诉人不服上诉, 规定也多多.
比如, 不可以用同一罪名上诉 (各州不同)


还有人不信这个案例不 ?


总之, 老美自己有句俗话
"一个人只可以拥有你付的起的那么多公正"

咱们国家吗, 没打过官司, 不知道.
以下是引用搞半天没注册在2004-1-30 4:40:00的发言:
俺有个疑问:以前听说在米国和俺们法律有个区别,好象是俺们需要控方证明被告有罪,而他们好象是需要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是不是这样啊


与你说的恰恰相反,“需要控方证明被告有罪”司法上的用语就是“无罪推断”,也就是当法官判被告有罪前,先假定是无罪,这个这两年我们才实行,而且在很多地方还是实行得不太好。大家回想一定,我们的新闻用语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犯罪嫌疑人”,就是这个观念开始实行的时候。我们以前一直是“需要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无罪”,所以就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西方的法律很早就是“无罪推断”。

关于美国执法部门取证,大家可以去看一部叫《CSI》的电视剧(获取2003年金球奖)。
以下是引用GuoDaLu在2004-1-30 5:15:00的发言:
总之, 老美自己有句俗话
"一个人只可以拥有你付的起的那么多公正"

咱们国家吗, 没打过官司, 不知道.



我们甚至无法拥有起码的公正,特别是我们面对的是政府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