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二审 中国原告败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9:29:30
【星岛网讯】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8日就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取消一审命令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约合1179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判中国原告败诉。13名中国原告包括日军化武的受害者和家属。

  共同社报道,审判长小林克己认为,“即使日本政府收集了遗留化武的信息,将消息提供给中国政府,并申请调查回收这些武器,也不能认定这便具有防止被害发生的高度盖然性”。

  根据二审判决,因遗留化武而受害的共有十人。1974年和1982年,黑龙江省有七名工作人员因接触了施工中发现的毒气弹等中的液体而中毒,导致了手脚残废等后遗症,其中有一人在17年后死亡。1995年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发现的日军炮弹发生爆炸,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

  2003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如果(日本政府)之前向中国提供毒气武器的部署情况等信息,可能避免事故发生”,认定日本政府的不作为属违法。

  中日两国于1997年签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根据此约,有关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处理,包括资金、人才等所有费用都须由日本提供,并在2012年4月之前全部处理完毕。

  移动式的处理设施是在联结车上装载处理化学武器的锅炉等设备,然后到中国各地的化学武器保管场,进行卸除引爆装置的处理等。实施这些初期处理的化学武器,将被运到吉林省哈尔巴岭预定设立的处理中心做最终处理。一般认为,哈尔巴岭地下埋藏三十万件以上的化学武器。

  报道说,中日之间,当初原定将已发现的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全部运到哈尔巴岭做无毒化的燃烧处理,但这些化学武器经年累月埋在土中,劣化程度严重,有专家认为在长途的运送过程中可能产生爆炸或化学物质外泄的危险,因此,在哈尔巴岭以外的地区所发现的化学武器,处理方式至今迟迟未能决定。【星岛网讯】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8日就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取消一审命令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约合1179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判中国原告败诉。13名中国原告包括日军化武的受害者和家属。

  共同社报道,审判长小林克己认为,“即使日本政府收集了遗留化武的信息,将消息提供给中国政府,并申请调查回收这些武器,也不能认定这便具有防止被害发生的高度盖然性”。

  根据二审判决,因遗留化武而受害的共有十人。1974年和1982年,黑龙江省有七名工作人员因接触了施工中发现的毒气弹等中的液体而中毒,导致了手脚残废等后遗症,其中有一人在17年后死亡。1995年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发现的日军炮弹发生爆炸,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

  2003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如果(日本政府)之前向中国提供毒气武器的部署情况等信息,可能避免事故发生”,认定日本政府的不作为属违法。

  中日两国于1997年签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根据此约,有关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处理,包括资金、人才等所有费用都须由日本提供,并在2012年4月之前全部处理完毕。

  移动式的处理设施是在联结车上装载处理化学武器的锅炉等设备,然后到中国各地的化学武器保管场,进行卸除引爆装置的处理等。实施这些初期处理的化学武器,将被运到吉林省哈尔巴岭预定设立的处理中心做最终处理。一般认为,哈尔巴岭地下埋藏三十万件以上的化学武器。

  报道说,中日之间,当初原定将已发现的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全部运到哈尔巴岭做无毒化的燃烧处理,但这些化学武器经年累月埋在土中,劣化程度严重,有专家认为在长途的运送过程中可能产生爆炸或化学物质外泄的危险,因此,在哈尔巴岭以外的地区所发现的化学武器,处理方式至今迟迟未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