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缺失有效问责机制 无人再赞李金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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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去年李金华的审计报告没有点各个违规违法部门的名,今年又恢复了点名。但与2003年、2004年的审计风暴相比,舆论面对今年的审计报告却出奇的平静。没有人再去赞扬李金华,相反,人们提出了很多质疑,表现了更多的无奈。

  《中国新闻周刊》发表文章指出,审计当然很重要,但没有有效问责机制的审计,就让审计无法发挥制度建设的作用。而这种问责,首先应当针对各个机关的财政负责人及行政首长。

  在行政机关内部,每一笔钱,哪怕是挤占挪用,建设超标准的楼堂馆所,都得由分管的财务负责人及行政首长最后签字才能支出。如果他们不签字,这些钱绝无可能动用。合乎逻辑的就是,要想遏制违法违纪地使用财政资金现象,就必须向这些享有签字权的人问责。

  但在目前的审计流程中,却恰恰缺少这么一个问责环节。每一年,审计署都要公布上年的处理结果,比如,通过审计发现了多少人的问题,多少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多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但从遏制效果来看,这些人并不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

  一个有效的问责机制要让那些对各部门财政资金之使用最终签字的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审计署显然无法担当这一责任,因为,审计署只不过是行政机构,负责编制预算、并部分负有监督预算执行职能。财政部同样不能担当这个职责,因为,财政部同样也不过是一个行政机关,不可能对另一个行政机关首长发号施令。更不要说,财政部本身就在审计报告点名之列。

  惟一合适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年开始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大监督领域就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审计报告是实施预算及财政收支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审计署既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也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一个助手。该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上述这些规定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政府治理原则:在财政预算问题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因为,行政部门若不受约束,必然倾向于滥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即使其有时表现为“集体的私利”。而全国人大作为接近民众的机关,理应承担起监督这些行政部门的责任,使其合理、合法地使用纳税人的税款。只有当全国人大在钱财问题上约束住了这些政府部门,民众才会觉得自己的纳税物有所值。否则,像现在这样,在钱财问题上,行政部门难受约束,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政府的权威性就可能不断流失。

  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做,《监督法》第六章已有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报告所涉及的问题,询问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对其提出质询案。因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不妨建立一项制度:在审计报告完成之后,要求各个部门为违法违纪使用财政资金签字的负责人,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面对面的解释、说明。可以肯定,这一制度将可对各部门财务与行政负责人施加一个有力的约束,从而遏制乱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星岛环球网 www.singtaonet.com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去年李金华的审计报告没有点各个违规违法部门的名,今年又恢复了点名。但与2003年、2004年的审计风暴相比,舆论面对今年的审计报告却出奇的平静。没有人再去赞扬李金华,相反,人们提出了很多质疑,表现了更多的无奈。

  《中国新闻周刊》发表文章指出,审计当然很重要,但没有有效问责机制的审计,就让审计无法发挥制度建设的作用。而这种问责,首先应当针对各个机关的财政负责人及行政首长。

  在行政机关内部,每一笔钱,哪怕是挤占挪用,建设超标准的楼堂馆所,都得由分管的财务负责人及行政首长最后签字才能支出。如果他们不签字,这些钱绝无可能动用。合乎逻辑的就是,要想遏制违法违纪地使用财政资金现象,就必须向这些享有签字权的人问责。

  但在目前的审计流程中,却恰恰缺少这么一个问责环节。每一年,审计署都要公布上年的处理结果,比如,通过审计发现了多少人的问题,多少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多少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但从遏制效果来看,这些人并不是承担最终责任的人。

  一个有效的问责机制要让那些对各部门财政资金之使用最终签字的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审计署显然无法担当这一责任,因为,审计署只不过是行政机构,负责编制预算、并部分负有监督预算执行职能。财政部同样不能担当这个职责,因为,财政部同样也不过是一个行政机关,不可能对另一个行政机关首长发号施令。更不要说,财政部本身就在审计报告点名之列。

  惟一合适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年开始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大监督领域就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审计报告是实施预算及财政收支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审计署既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也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一个助手。该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上述这些规定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政府治理原则:在财政预算问题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因为,行政部门若不受约束,必然倾向于滥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即使其有时表现为“集体的私利”。而全国人大作为接近民众的机关,理应承担起监督这些行政部门的责任,使其合理、合法地使用纳税人的税款。只有当全国人大在钱财问题上约束住了这些政府部门,民众才会觉得自己的纳税物有所值。否则,像现在这样,在钱财问题上,行政部门难受约束,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政府的权威性就可能不断流失。

  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做,《监督法》第六章已有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报告所涉及的问题,询问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对其提出质询案。因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不妨建立一项制度:在审计报告完成之后,要求各个部门为违法违纪使用财政资金签字的负责人,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面对面的解释、说明。可以肯定,这一制度将可对各部门财务与行政负责人施加一个有力的约束,从而遏制乱用财政资金的现象。
可叹李金华~~~~~
原帖由 clift 于 2007-7-9 20:02 发表
可叹李金华~~~~~

附议
李金华已经尽到了自己职责,现在需要其他人尽责的时候了……
为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地位, 国家和人民利益是要做出点牺牲的,
有法不依,

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没用.
要是老要称赞李金华,那才是真的可悲呢。:')
党纪国法,谁重谁轻?
稳定压倒一切!!!!!!!!!

每年查出了那么多问题,就是处理小虾米,这么大的问题,好多都是上亿的,领导就不知情吗??
李金华尽力了,这是他只能做到的,他是个好官,还有良心!
各做各的事情,老李的事情就是把问题审出来,或者审了没问题。

叫老李上门抓人,老李恐怕不在行。。。
原帖由 heavenstar_x 于 2007-7-10 02:10 发表
有法不依,

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也没用.

是的: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