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30天反腐大限到期 严防贪官说小瞒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58:33
人民网    中纪委5月29日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份顺应党心民意、体现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的文件的发布,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新一轮反腐败风暴。

中纪委此次新规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了十条纪律要求。《规定》前八条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文件发布后,各地各部门都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如实填写《登记表》进行自查,如有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必须附有书面情况说明和提出整改意见。《登记表》于6月29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的,依纪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反腐利剑的威慑下,河南省已有979名干部主动交代了问题。


这次出台的《规定》有若干新的特点:


一是直指隐蔽性腐败。与前些年“请托人给党员干部现金,党员干部收受好处就办事”相比,近年来涉及钱权交易的违法违纪手段不断翻新。在《规定》出台之前,这些腐败行为很难认定,违法违纪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应的处理。《规定》对翻新花样的隐性腐败行为进行了清晰而具体的定性,并且与最高法、最高检即将出台的司法意见在法律界限上是一致的,从而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钱权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为执法难扫清了路障。


二是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要求腐败官员“限期交代”的举措,自“文化大革命”后,最早是“两高”1989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要求坦白的最后期限是当年的10月31日。此后,我国很少采用针对党员限定坦白期限的举措。这一次仿照前例又设定了“主动说清楚的期限”,是中央纪委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的,主要是考虑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八条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目的是为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以便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三是核查认真,严防说小瞒大。对上报的个人自查自纠情况,要逐件进行研究分析,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请当事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对涉及数额较大的可以派人核查,必要时也可以进入案件程序。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还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在自查自纠规定期限结束后,还要进行排查,重点查处那些在规定期限内应纠不纠、应报不报、弄虚作假、拒不自查自纠,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这方面的规定,则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压力。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腐败现象屡有发生,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风险太小。这样一来,一些掌握实权的干部就往往经不起利益的诱惑而增加了侥幸心理,腐败行为便从小到大、由少到多,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深陷犯罪泥淖而不能自拔。这一教训告诉我们,在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正面思想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把反腐败的警示教育经常化,并辅之以严密、严厉、不间断的查处,犹如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那些可能出问题的干部时刻感受到反腐利剑的威慑,从而收敛贪欲。这不但是对罪恶的遏制,也是对干部的爱护。中央出台《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其用意显然不仅仅在眼前这个时期,而在于发挥其长远的、可持续的效果。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把《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一个清正廉明的世界。林治波人民网    中纪委5月29日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份顺应党心民意、体现党中央反腐败决心的文件的发布,在全国范围掀起了新一轮反腐败风暴。

中纪委此次新规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了十条纪律要求。《规定》前八条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


文件发布后,各地各部门都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要求所有党员干部如实填写《登记表》进行自查,如有违反《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必须附有书面情况说明和提出整改意见。《登记表》于6月29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的,依纪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反腐利剑的威慑下,河南省已有979名干部主动交代了问题。


这次出台的《规定》有若干新的特点:


一是直指隐蔽性腐败。与前些年“请托人给党员干部现金,党员干部收受好处就办事”相比,近年来涉及钱权交易的违法违纪手段不断翻新。在《规定》出台之前,这些腐败行为很难认定,违法违纪者没有受到与其行为性质相应的处理。《规定》对翻新花样的隐性腐败行为进行了清晰而具体的定性,并且与最高法、最高检即将出台的司法意见在法律界限上是一致的,从而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钱权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为执法难扫清了路障。


二是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要求腐败官员“限期交代”的举措,自“文化大革命”后,最早是“两高”1989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要求坦白的最后期限是当年的10月31日。此后,我国很少采用针对党员限定坦白期限的举措。这一次仿照前例又设定了“主动说清楚的期限”,是中央纪委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的,主要是考虑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这八条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目的是为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以便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


三是核查认真,严防说小瞒大。对上报的个人自查自纠情况,要逐件进行研究分析,对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要及时核查。核查可以采取请当事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对涉及数额较大的可以派人核查,必要时也可以进入案件程序。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还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在自查自纠规定期限结束后,还要进行排查,重点查处那些在规定期限内应纠不纠、应报不报、弄虚作假、拒不自查自纠,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这方面的规定,则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压力。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腐败现象屡有发生,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风险太小。这样一来,一些掌握实权的干部就往往经不起利益的诱惑而增加了侥幸心理,腐败行为便从小到大、由少到多,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深陷犯罪泥淖而不能自拔。这一教训告诉我们,在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正面思想教育的同时,还应当把反腐败的警示教育经常化,并辅之以严密、严厉、不间断的查处,犹如高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让那些可能出问题的干部时刻感受到反腐利剑的威慑,从而收敛贪欲。这不但是对罪恶的遏制,也是对干部的爱护。中央出台《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其用意显然不仅仅在眼前这个时期,而在于发挥其长远的、可持续的效果。希望各地各部门能够把《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直至抓出一个清正廉明的世界。林治波
中新网6月29日电 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中纪委规定的30天反腐大限今天到期。

中央纪委印发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犬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

  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曾就此指出,理解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规定》所列的行为,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

  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具体执行中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比平时的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教育绝大多数的目的。

  三是要认真稳妥,避免无原则从宽。由于这条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结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有关部署要求,帮助督促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党组织说清情况,珍惜时机,主动纠正,争取从宽处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必将依纪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中国新闻网)
人民网    “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是前不久中纪委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要求,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坚决立即纠正。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党员干部来说,这既是中纪委发出的“最后通牒”,也是一个反思、反省、自查、自纠的“难得机遇”。


“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可是,有多少犯错误的官员能够“悬崖勒马”、“主动交代”呢?


记得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清理“官煤勾结”时,给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主动撤资”的机会,当时,有4000多人撤资数亿元。2006年,治理商业贿赂问题时,有关部门也给出了“限期主动说清商业贿赂问题”的时间,不少受贿的党员干部向主管部门坦白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受贿官员都能够“不打自招”,“主动交代问题”。在清理官员入股煤矿时,有的“官煤勾结”者抱有侥幸心理,他们没有在宝贵的“宽限期”主动说明、纠正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明撤暗持”,忙着销毁证据。


受贿官员“主动交代问题”,固然源于贪腐官员的“良心发现”,更重要是反腐败力度增强的“形势所迫”。可是,即便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高压”形势下,依然有很多贪官“不见棺材不落泪”。不少贪腐官员都是被“双规”或被检察院传讯后,才不得不坦白受贿罪行,期望通过退缴赃款、检举他人,争取从轻判处。


受贿官员之所以心存侥幸,是因为,一方面,官员违法违纪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受贿的方法更具隐蔽性。比如通过赌博、娱乐等方式变相受贿,比如换了岗位再收好处的“期权交易”。另一方面,不少贪污腐化的官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和能力,有的早就把贪污的资产转移到境外,还有的准备好出国护照,一有风吹草动,就仓皇出逃。


因此,留出一定期限,让贪腐官员“主动说清问题”,值得肯定。但前提是,要“管好人、看好门”,别给贪官留下销毁罪证、逃亡海外的机会。与此同时,发动群众,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贪污官员付出代价,让“顽抗到底”的腐败分子都被绳之以法。否则,谁还愿意“主动交代问题”?
年年喊打年年打,真的打下去,政府都没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