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权力的较量:副局级干部遭到刑讯逼供、枉法裁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46:58
河北倪德奎受贿案改判:涉案金额从300万减为8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8:3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王建

  当年的“反腐败大案”演变成了涉案金额仅为8万元的普通经济犯罪案件。

  因为涉嫌15年前贪污、受贿8万元,倪德奎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两年零七个月的铁窗生活。

  2007年2月18日,在第二次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这个昔日在河北省旅游系统“响当当”的人物再一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作为河北省旅游局前副局长、河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倪德奎的“出事”震惊了整个河北省旅游系统。倪德奎被“双规”后,坊间曾经流传着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倪德奎在河北宾馆改制过程中触犯了某些当权者的利益,遂遭遇联名举报;另一种说法是河北省前省委书记程维高落马牵连出了倪德奎。尽管这些说法无从求证,但是并不影响倪德奎案成为当年河北省的“反腐败大案”。

  如今,两年零七个月过去了,当年的“反腐败大案”却演变成了涉案金额仅为8万元的普通经济犯罪案件。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反贪局集体回避、检察院自动撤诉等诸多法律环节后,倪德奎最终有罪还是无罪,法律能否坚守公正的底线,开始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涉案金额“大跌”

  2004年10月26日,和往常一样,倪德奎来到河北宾馆的办公室,开始了一天忙碌的工作。

  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接到电话后,倪德奎的面色由平静变得凝重,匆匆收拾了一下东西,他就慌慌张张地出了门。此后,倪德奎就再也没有回到河北宾馆。他被河北省纪检委“双规”了!

  两天后,从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传来消息,倪德奎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

  给倪德奎带来牢狱之灾的首桩案件大约发生在15年前。检察机关侦查查明,1992年9月,倪德奎在为河北宾馆认购长岭股票时,因在西安没有熟人,便通过朋友张冰认识了时任中青报北方办事处主任的刘兆龙。经刘兆龙介绍,并通过中国贸促报陕西记者站的赵莉莉、侯宝来帮忙,为河北宾馆认购了80万股长岭股票。后倪德奎以支付中介费的名义,向中国贸促报陕西记者站账户汇入24万元。在实际支付赵莉莉、侯宝来中介费16万元后,倪德奎、张冰和刘兆龙三人将其余的8万元钱瓜分。倪德奎获得3万元。

  此外,高碑店市检察院还认定,1999年12月,倪德奎在为河北宾馆所属燕都大酒店拆借2000万元资金时,私自侵吞了单位给“中间人”的5万元感谢费中的2万元。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声称还发现倪德奎涉嫌重大挪用公款犯罪。具体事实为:1998年三四月间,倪德奎擅自作主将河北宾馆两笔款项共70万元借给他人经营皮尔卡丹服饰店,进行经营活动,直到1999年9月底才将本金陆续还清。

  2005年2月28日,检察机关再次言称发现倪德奎另外涉嫌重大受贿案件。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载明的倪德奎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共有三起:

  最重大的一起受贿案件发生在2000年。这一年的8月31日,河北旅游集团公司设在美国的子公司汇通国际集团公司与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河北阿鸥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由阳光环境技术公司为河北阿鸥环境技术公司购进反渗透膜生产技术及设备,总价款为390万美元。阳光环境技术公司履行完合同后,却迟迟收不到汇通国际集团公司的140万美元技术费用。为此,阳光环境技术公司董事长董勇多次向倪德奎催要,倪德奎于2001年下半年以借款名义向董勇索要好处费20万美元,董勇无奈只好同意。

  另外两起受贿案件均与一个叫陈同庆的人有关。陈同庆是原河北宾馆职工。检察机关认定,在河北旅游集团公司1998年建设燕都大酒店时,陈同庆为感谢倪德奎让自己介绍的建筑公司中标,在2000年1月分两次送给倪德奎好处费5万美元,倪德奎全部收下。后倪德奎又将钱退还给了陈同庆。在河北宾馆所属的康乐宫1994年搞承包经营时,陈同庆为获得承包经营权,找倪德奎帮忙。后为了表示感谢,陈同庆于1995年11月初和2000年年底分两次送给倪德奎10万元人民币。

  2005年9月26日,在两次“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次“延长羁押期限”后,这起“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反腐败大案”终于被移送至高碑店市检察院公诉科。

  高碑店市检察院公诉科在经过审查后,于2005年11月14日退回该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然而,在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倪德奎案再次被移送到了高碑店市检察院公诉科。公诉科于2006年1月28日再次将案卷退回该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这期间,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接力”高碑店市检察院继续对该案补充侦查。直到2006年3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才以倪德奎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两罪为由将其起诉到路北区人民法院。

  在路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倪德奎的涉案金额则由近300万元突降为8万元,犯罪事实也由6起锐减为两起。而且高碑店市反贪局此前认定的重大受贿案件和重大挪用公款案件均没有出现在公诉书中。

  反贪局被集体“换将”

  2006年4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倪德奎涉嫌贪污、贿赂案。

  据路北区检察院指控:1994年,在河北宾馆所属的康乐宫搞承包经营时,陈同庆为获得承包经营权,找倪德奎帮忙。获得承包权后,为了表示感谢,陈同庆于1995年11月初在倪德奎河北宾馆宿舍2号楼4单元401家中,送给倪德奎5万元人民币。后倪德奎将这笔钱存入中国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其妻子的名下。

  检方指控倪德奎涉嫌的另一起犯罪事实为,1992年9月,倪德奎为河北宾馆认购80万股长岭股票。在以单位名义支付中介费后,从中抽取3万元占为己有。

  为了证实倪德奎贪污3万元公款,公诉人说,倪德奎在高碑店市看守所先后四次供述,承认在为河北宾馆购买长岭股票时“贪污”了3万元。关于倪德奎受贿5万元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当庭宣读了倪德奎在高碑店市看守所所做的两次有罪供述及亲笔供词。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倪德奎当庭表示,这些“犯罪事实”全是虚假的。他是在遭受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的有罪供述。

  倪德奎后来在看守所中给有关部门的反映材料《关于我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中写道:“……挟挤全身、电击和抽打是最常用的办法。他们至今大约动用过60次至70次这种刑。每一次,我都因疼痛而窒息,死去活来。由于长期的遭受电刑,我的左侧头颅至今疼痛,每天靠药物止痛。”

  魏德怀曾经和倪德奎在同一个监室一共生活了6个月。他回忆说,当时倪德奎经常连续被提审,每次都是两三天,回来浑身是土,脸也发肿,脱衣服时他的两肋及腋下都往外渗着血,两只膝盖上也血迹斑斑,后来他看着心疼,还给倪德奎弄了个棉护膝。

  得知倪德奎在看守所中的遭遇后,倪德奎的家人于2006年1月6日愤而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在倪德奎全案的审查起诉以及今后的公诉期间进行回避。倪德奎的家人在回避申请书中这样写道:“在办案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是,高碑店市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却无视上述法治原则,违法乱纪,滥用职权,对倪德奎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他们想要的口供。”

  而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和高碑店看守所分别出具材料,否认有关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审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最终同意了倪德奎家人的回避申请,指定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此案。

  8名证人的无罪之证

  在法庭上,公诉人还向法庭出示了陈同庆在2004年11月9日投案自首后,向检察机关供述的向倪德奎行贿5万元的全过程的口供。

  然而,陈同庆在法庭上却说,关于这5万元行贿的事他没有一点记忆力,待了好几天,办案人员写好了才叫他签字。他有很大压力,检察院扣押了他的奔驰车和奥迪车。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回事。他也没有自首,是办案人员上北京主动找的他。

  谢小毛等多人则向法庭证明,早在1995年六七月份,倪德奎就已离开河北宾馆宿舍,搬迁到了石家庄东苑小区居住。而且,从1995年9月至11月底,倪德奎和爱人一直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为岳母治病,根本就不在石家庄。

  公诉人又向法庭提交了刘兆龙、赵莉莉、侯宝来等人的证言。赵莉莉、侯宝来证明,在帮助倪德奎购买了长岭股票后,他们将8万元中介费退还给了刘兆龙。刘兆龙则证明,从侯宝来处拿回8万元后,退给倪德奎5万元。

  据刘兆龙回忆,当时,他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在高邑县看守所,直到7日后才被取保候审。后来在法庭上刘兆龙推翻了自己在检察机关的说法。他说,关于买长岭股票的事因为时间久远,他当时正在脑血栓发病期,记不清了。是办案人员给他看了赵莉莉、侯宝来和倪德奎的供述后,在办案人员的提示下,他才推算出当时退给倪德奎5万元。

  2006年5月13日,路北区法院认定倪德奎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倪德奎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依法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路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发回重审的同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给路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审参考意见:1.倪德奎在中国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的存款是其转存的还是当日存款;2.路北区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漏引《刑法》第12条第一款、第89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接到唐山市中院的审理意见后,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向路北区检察院建议撤回诉讼,进一步补充侦查。

  路北区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没有查到倪德奎妻子在中国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有存款记录,却于2006年12月7日再次向路北区法院提起公诉。路北区法院又一次受理了此案。

  2007年2月,路北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倪德奎涉嫌受贿、贪污案。这次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数增加到了8人。但是法院没有采信证人的说法。

  在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问倪德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吗?倪德奎说:“我恳切期望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若能如此,我对上级组织和司法部门没有任何个人的赔偿要求,包括经济的和名誉的。我也不想给上级领导找任何麻烦,随即放弃对我刑讯逼供一事的控告和追究。否则,我只能用我的余生来奔走呼告,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除倪德奎外,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可贺”与“堪忧”

  在最初经办此案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上级机关毅然撤换办案机关,这一变化,充分说明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执法水准很高。这一做法,绝对可喜可贺!但是,此案陷入久拖不决的“泥潭”,又令人“堪忧”。因为“超期羁押”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后果人所共知,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冀望河北有关司法机关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提升办案速度!

  相关链接:

  《刑法》(1997年)第12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第87条)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1997年)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1997)第89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下半月刊)河北倪德奎受贿案改判:涉案金额从300万减为8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8:3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王建

  当年的“反腐败大案”演变成了涉案金额仅为8万元的普通经济犯罪案件。

  因为涉嫌15年前贪污、受贿8万元,倪德奎已经在看守所度过了两年零七个月的铁窗生活。

  2007年2月18日,在第二次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这个昔日在河北省旅游系统“响当当”的人物再一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作为河北省旅游局前副局长、河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倪德奎的“出事”震惊了整个河北省旅游系统。倪德奎被“双规”后,坊间曾经流传着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倪德奎在河北宾馆改制过程中触犯了某些当权者的利益,遂遭遇联名举报;另一种说法是河北省前省委书记程维高落马牵连出了倪德奎。尽管这些说法无从求证,但是并不影响倪德奎案成为当年河北省的“反腐败大案”。

  如今,两年零七个月过去了,当年的“反腐败大案”却演变成了涉案金额仅为8万元的普通经济犯罪案件。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反贪局集体回避、检察院自动撤诉等诸多法律环节后,倪德奎最终有罪还是无罪,法律能否坚守公正的底线,开始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涉案金额“大跌”

  2004年10月26日,和往常一样,倪德奎来到河北宾馆的办公室,开始了一天忙碌的工作。

  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接到电话后,倪德奎的面色由平静变得凝重,匆匆收拾了一下东西,他就慌慌张张地出了门。此后,倪德奎就再也没有回到河北宾馆。他被河北省纪检委“双规”了!

  两天后,从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传来消息,倪德奎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

  给倪德奎带来牢狱之灾的首桩案件大约发生在15年前。检察机关侦查查明,1992年9月,倪德奎在为河北宾馆认购长岭股票时,因在西安没有熟人,便通过朋友张冰认识了时任中青报北方办事处主任的刘兆龙。经刘兆龙介绍,并通过中国贸促报陕西记者站的赵莉莉、侯宝来帮忙,为河北宾馆认购了80万股长岭股票。后倪德奎以支付中介费的名义,向中国贸促报陕西记者站账户汇入24万元。在实际支付赵莉莉、侯宝来中介费16万元后,倪德奎、张冰和刘兆龙三人将其余的8万元钱瓜分。倪德奎获得3万元。

  此外,高碑店市检察院还认定,1999年12月,倪德奎在为河北宾馆所属燕都大酒店拆借2000万元资金时,私自侵吞了单位给“中间人”的5万元感谢费中的2万元。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声称还发现倪德奎涉嫌重大挪用公款犯罪。具体事实为:1998年三四月间,倪德奎擅自作主将河北宾馆两笔款项共70万元借给他人经营皮尔卡丹服饰店,进行经营活动,直到1999年9月底才将本金陆续还清。

  2005年2月28日,检察机关再次言称发现倪德奎另外涉嫌重大受贿案件。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载明的倪德奎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共有三起:

  最重大的一起受贿案件发生在2000年。这一年的8月31日,河北旅游集团公司设在美国的子公司汇通国际集团公司与阳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河北阿鸥项目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由阳光环境技术公司为河北阿鸥环境技术公司购进反渗透膜生产技术及设备,总价款为390万美元。阳光环境技术公司履行完合同后,却迟迟收不到汇通国际集团公司的140万美元技术费用。为此,阳光环境技术公司董事长董勇多次向倪德奎催要,倪德奎于2001年下半年以借款名义向董勇索要好处费20万美元,董勇无奈只好同意。

  另外两起受贿案件均与一个叫陈同庆的人有关。陈同庆是原河北宾馆职工。检察机关认定,在河北旅游集团公司1998年建设燕都大酒店时,陈同庆为感谢倪德奎让自己介绍的建筑公司中标,在2000年1月分两次送给倪德奎好处费5万美元,倪德奎全部收下。后倪德奎又将钱退还给了陈同庆。在河北宾馆所属的康乐宫1994年搞承包经营时,陈同庆为获得承包经营权,找倪德奎帮忙。后为了表示感谢,陈同庆于1995年11月初和2000年年底分两次送给倪德奎10万元人民币。

  2005年9月26日,在两次“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次“延长羁押期限”后,这起“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反腐败大案”终于被移送至高碑店市检察院公诉科。

  高碑店市检察院公诉科在经过审查后,于2005年11月14日退回该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然而,在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倪德奎案再次被移送到了高碑店市检察院公诉科。公诉科于2006年1月28日再次将案卷退回该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这期间,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接力”高碑店市检察院继续对该案补充侦查。直到2006年3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才以倪德奎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两罪为由将其起诉到路北区人民法院。

  在路北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倪德奎的涉案金额则由近300万元突降为8万元,犯罪事实也由6起锐减为两起。而且高碑店市反贪局此前认定的重大受贿案件和重大挪用公款案件均没有出现在公诉书中。

  反贪局被集体“换将”

  2006年4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倪德奎涉嫌贪污、贿赂案。

  据路北区检察院指控:1994年,在河北宾馆所属的康乐宫搞承包经营时,陈同庆为获得承包经营权,找倪德奎帮忙。获得承包权后,为了表示感谢,陈同庆于1995年11月初在倪德奎河北宾馆宿舍2号楼4单元401家中,送给倪德奎5万元人民币。后倪德奎将这笔钱存入中国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其妻子的名下。

  检方指控倪德奎涉嫌的另一起犯罪事实为,1992年9月,倪德奎为河北宾馆认购80万股长岭股票。在以单位名义支付中介费后,从中抽取3万元占为己有。

  为了证实倪德奎贪污3万元公款,公诉人说,倪德奎在高碑店市看守所先后四次供述,承认在为河北宾馆购买长岭股票时“贪污”了3万元。关于倪德奎受贿5万元的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当庭宣读了倪德奎在高碑店市看守所所做的两次有罪供述及亲笔供词。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倪德奎当庭表示,这些“犯罪事实”全是虚假的。他是在遭受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的有罪供述。

  倪德奎后来在看守所中给有关部门的反映材料《关于我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中写道:“……挟挤全身、电击和抽打是最常用的办法。他们至今大约动用过60次至70次这种刑。每一次,我都因疼痛而窒息,死去活来。由于长期的遭受电刑,我的左侧头颅至今疼痛,每天靠药物止痛。”

  魏德怀曾经和倪德奎在同一个监室一共生活了6个月。他回忆说,当时倪德奎经常连续被提审,每次都是两三天,回来浑身是土,脸也发肿,脱衣服时他的两肋及腋下都往外渗着血,两只膝盖上也血迹斑斑,后来他看着心疼,还给倪德奎弄了个棉护膝。

  得知倪德奎在看守所中的遭遇后,倪德奎的家人于2006年1月6日愤而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在倪德奎全案的审查起诉以及今后的公诉期间进行回避。倪德奎的家人在回避申请书中这样写道:“在办案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是,高碑店市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却无视上述法治原则,违法乱纪,滥用职权,对倪德奎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以获取他们想要的口供。”

  而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和高碑店看守所分别出具材料,否认有关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审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最终同意了倪德奎家人的回避申请,指定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此案。

  8名证人的无罪之证

  在法庭上,公诉人还向法庭出示了陈同庆在2004年11月9日投案自首后,向检察机关供述的向倪德奎行贿5万元的全过程的口供。

  然而,陈同庆在法庭上却说,关于这5万元行贿的事他没有一点记忆力,待了好几天,办案人员写好了才叫他签字。他有很大压力,检察院扣押了他的奔驰车和奥迪车。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么回事。他也没有自首,是办案人员上北京主动找的他。

  谢小毛等多人则向法庭证明,早在1995年六七月份,倪德奎就已离开河北宾馆宿舍,搬迁到了石家庄东苑小区居住。而且,从1995年9月至11月底,倪德奎和爱人一直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为岳母治病,根本就不在石家庄。

  公诉人又向法庭提交了刘兆龙、赵莉莉、侯宝来等人的证言。赵莉莉、侯宝来证明,在帮助倪德奎购买了长岭股票后,他们将8万元中介费退还给了刘兆龙。刘兆龙则证明,从侯宝来处拿回8万元后,退给倪德奎5万元。

  据刘兆龙回忆,当时,他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在高邑县看守所,直到7日后才被取保候审。后来在法庭上刘兆龙推翻了自己在检察机关的说法。他说,关于买长岭股票的事因为时间久远,他当时正在脑血栓发病期,记不清了。是办案人员给他看了赵莉莉、侯宝来和倪德奎的供述后,在办案人员的提示下,他才推算出当时退给倪德奎5万元。

  2006年5月13日,路北区法院认定倪德奎贪污罪、受贿罪事实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倪德奎不服,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依法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路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发回重审的同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给路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审参考意见:1.倪德奎在中国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的存款是其转存的还是当日存款;2.路北区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漏引《刑法》第12条第一款、第89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接到唐山市中院的审理意见后,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向路北区检察院建议撤回诉讼,进一步补充侦查。

  路北区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没有查到倪德奎妻子在中国银行北京右安门支行有存款记录,却于2006年12月7日再次向路北区法院提起公诉。路北区法院又一次受理了此案。

  2007年2月,路北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倪德奎涉嫌受贿、贪污案。这次出庭作证的证人人数增加到了8人。但是法院没有采信证人的说法。

  在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问倪德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吗?倪德奎说:“我恳切期望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若能如此,我对上级组织和司法部门没有任何个人的赔偿要求,包括经济的和名誉的。我也不想给上级领导找任何麻烦,随即放弃对我刑讯逼供一事的控告和追究。否则,我只能用我的余生来奔走呼告,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除倪德奎外,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可贺”与“堪忧”

  在最初经办此案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上级机关毅然撤换办案机关,这一变化,充分说明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执法水准很高。这一做法,绝对可喜可贺!但是,此案陷入久拖不决的“泥潭”,又令人“堪忧”。因为“超期羁押”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后果人所共知,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冀望河北有关司法机关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下,提升办案速度!

  相关链接:

  《刑法》(1997年)第12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第87条)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1997年)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1997)第89条第二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下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