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原法》意义深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05:19
草原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草原畜牧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增强,对草原生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也逐渐提高,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则标志着我国的草原的法制化管理将迈向新水平。
    古代的中华文明,一是起源于黄河、长江两大流域的农耕文明,另一是起源于广袤草原的游牧文明。草原是我国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全国天然草地总面积达4亿hm2,占国土总面积的42%,其中可利用面积约3亿hm2,占国土总面积近1/3。全国共有266个牧区以及半牧区(旗)县。草原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为我国畜牧业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同时草原对维护陆地生态平衡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青海高原草甸涵养着两大母亲河的水源;内蒙古的辽阔草原是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和京津的生态屏障。

    但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利用以及管理不力,草原退化问题非常严峻,据统计我国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目前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各地普遍存在着乱采、滥挖、滥建等破坏草原的现象,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因此,尽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尤为紧迫与重要。

    50多年来,各级草原工作者和广大农牧民坚持不懈地进行草原保护和建设,在草原经营体制、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进步、依法管理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自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后,确定了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了游牧的定居化和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甘肃、内蒙古、四川、青海和新疆实现定居或半定居的牧户已分别达97.3%、95%、81.6%、80.2%和72.5%。80年代以来,在牧区大部分地方实行了以草原公有、分户承包为主要内容的草原承包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加快了牧区畜牧业的发展,为发展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草原法》的实施,为依法制止破坏草原的行为,调解和处理草原纠纷,建立草原科学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原《草原法》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原《草原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与管理的需要。

    而且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草原的概念不清问题,草场承包制问题、草原利用超载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比相关的草原保护技术问题困难的多,而且也更为重要和迫切。

    修订后的新《草原法》全文约9000字,共9章75条,分为总则、草原权属、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具体规定上,新修订《草原法》在多方面作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新修订的《草原法》中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草原的概念涉及《草原法》的适用范围,由于现行《草原法》对草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实际执行贯彻中常常遇到很大难度。新《草原法》中对草原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同时规定“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市园林草地。”

    《草原法》中规定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原《草原法》第五条中规定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但新草原法中明确规定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较原《草原法》中的规定更为具体。草原超载过牧被认为是造成草原沙化、退化的重要原因。为改变草原普遍超载过牧的状况,新《草原法》中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违反规定的承包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防止盲目引进外来草种对我国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新《草原法》对新草品种审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因为目前一些地区盲目引进国外饲草品种,造成的生物侵害的问题非常严重。

    草原围栏建设、牲畜圈养等是恢复草原植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之有效措施。新《草原法》的第三十五条中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作了规定。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实行牲畜圈养,改变传统的草原畜牧生产方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家对此应有一定的投入,对实行牲畜圈养的农牧民给予一些相应的补助。所以新草原法中也明确了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目前,全国草原围栏面积已超过1500万公顷,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进一步加大了草原保护的投入力度。主要牧区通过大力开展草原围栏建设,结合人工草地、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等建设,为实行天然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以及牲畜舍饲圈养奠定了基础,有效缓解了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使部分牧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为减少非生产性活动对草原的破坏,新《草原法》中对除抢险救灾以外的机动车辆在草原行驶作了禁止性规定。因为牧民在放牧草场搬迁时,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难以避免,新草原法对此应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草原建设与保护投入不足、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我国草地畜牧业生产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据统计,1949年~1996年国家对12个省区的草原累计投资46亿多元,平均每年对每亩草原投资仅3~4分钱,其中有相当部分还被各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名义截留挪用。因此为建立对草原保护建设稳定、有效的投入保障机制,新《草原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在总结原《草原法》法实施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新《草原法》中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政策和法规来调动农牧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2002年9月发出的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的若干具体措施规定,包括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 、完善和落实退耕还草的各项政策措施、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增加草原保护与建设投入、强化草原监督管理与监测预警工作以及加强对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领导。实际工作中只有认真按照新《草原法》中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行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加大草原建设、保护与治理力度,关系21世纪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半壁江山才会重放异彩,草原才会真正成为中国大西北的生态屏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草原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草原畜牧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增强,对草原生态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也逐渐提高,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则标志着我国的草原的法制化管理将迈向新水平。
    古代的中华文明,一是起源于黄河、长江两大流域的农耕文明,另一是起源于广袤草原的游牧文明。草原是我国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全国天然草地总面积达4亿hm2,占国土总面积的42%,其中可利用面积约3亿hm2,占国土总面积近1/3。全国共有266个牧区以及半牧区(旗)县。草原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为我国畜牧业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同时草原对维护陆地生态平衡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青海高原草甸涵养着两大母亲河的水源;内蒙古的辽阔草原是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和京津的生态屏障。

    但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利用以及管理不力,草原退化问题非常严峻,据统计我国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目前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各地普遍存在着乱采、滥挖、滥建等破坏草原的现象,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因此,尽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尤为紧迫与重要。

    50多年来,各级草原工作者和广大农牧民坚持不懈地进行草原保护和建设,在草原经营体制、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进步、依法管理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自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后,确定了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了游牧的定居化和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甘肃、内蒙古、四川、青海和新疆实现定居或半定居的牧户已分别达97.3%、95%、81.6%、80.2%和72.5%。80年代以来,在牧区大部分地方实行了以草原公有、分户承包为主要内容的草原承包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加快了牧区畜牧业的发展,为发展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草原法》的实施,为依法制止破坏草原的行为,调解和处理草原纠纷,建立草原科学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原《草原法》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原《草原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与管理的需要。

    而且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草原的概念不清问题,草场承包制问题、草原利用超载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比相关的草原保护技术问题困难的多,而且也更为重要和迫切。

    修订后的新《草原法》全文约9000字,共9章75条,分为总则、草原权属、规划、建设、利用、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具体规定上,新修订《草原法》在多方面作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新修订的《草原法》中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草原的概念涉及《草原法》的适用范围,由于现行《草原法》对草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实际执行贯彻中常常遇到很大难度。新《草原法》中对草原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同时规定“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市园林草地。”

    《草原法》中规定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原《草原法》第五条中规定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但新草原法中明确规定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较原《草原法》中的规定更为具体。草原超载过牧被认为是造成草原沙化、退化的重要原因。为改变草原普遍超载过牧的状况,新《草原法》中明确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违反规定的承包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防止盲目引进外来草种对我国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新《草原法》对新草品种审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因为目前一些地区盲目引进国外饲草品种,造成的生物侵害的问题非常严重。

    草原围栏建设、牲畜圈养等是恢复草原植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之有效措施。新《草原法》的第三十五条中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作了规定。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实行牲畜圈养,改变传统的草原畜牧生产方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家对此应有一定的投入,对实行牲畜圈养的农牧民给予一些相应的补助。所以新草原法中也明确了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目前,全国草原围栏面积已超过1500万公顷,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进一步加大了草原保护的投入力度。主要牧区通过大力开展草原围栏建设,结合人工草地、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等建设,为实行天然草原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以及牲畜舍饲圈养奠定了基础,有效缓解了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使部分牧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为减少非生产性活动对草原的破坏,新《草原法》中对除抢险救灾以外的机动车辆在草原行驶作了禁止性规定。因为牧民在放牧草场搬迁时,使用机动车辆的情况难以避免,新草原法对此应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草原建设与保护投入不足、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我国草地畜牧业生产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据统计,1949年~1996年国家对12个省区的草原累计投资46亿多元,平均每年对每亩草原投资仅3~4分钱,其中有相当部分还被各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名义截留挪用。因此为建立对草原保护建设稳定、有效的投入保障机制,新《草原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在总结原《草原法》法实施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新《草原法》中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政策和法规来调动农牧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2002年9月发出的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的若干具体措施规定,包括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 、完善和落实退耕还草的各项政策措施、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增加草原保护与建设投入、强化草原监督管理与监测预警工作以及加强对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领导。实际工作中只有认真按照新《草原法》中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行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加大草原建设、保护与治理力度,关系21世纪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半壁江山才会重放异彩,草原才会真正成为中国大西北的生态屏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
环保,要为发展付出代价的
又岂止草原
我国涉及草原保护问题的部门法规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现象。例如,《草原法》把荒漠地或半荒漠地作为恢复植被后的“未来的草原”,但是在《农业法》中却被作为“四荒”,即被当作开垦对象。这一点在政策层面上表现为环境保护与通过扩大耕地面积来增产粮食的政策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上都需要加以统一。
至少~是个良好的开始~

如果没有开始~又怎能修成正果~
慕士塔格,你们新疆那里也好不了多少。
新疆人口增长快,几乎接近资源环境能够承载的限度。95%以上的人居集在不足6万平方公里的绿洲区,绿洲人口密度达301 人/平方公里。新疆还有尚有50 万左右的贫困人口未解决温饱问题。
新疆水资源短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新疆自然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不稳定性、累加性以及遭受破坏后的不可逆转性。一旦发展起来,你们那里的环境破坏更一发不可收拾。
不错,生态环境极其脆弱.
荒漠植被非常容易被破坏,汽车驶过的车辙就可以在戈壁上留下难以恢复的两道沙尘源
看看还没有完全工业化的新疆是怎样的。

天然草地普遍超载过牧和在天然草地上滥挖野生药材、野菜和挖金、开矿等人为破坏草地植被的活动,使全疆草地退化和沙化面积占草地总面积的37.2%,植被覆盖率降低,产草量下降30~60%,天然草地以每年29万公顷的速度退化,草畜矛盾不断加剧。近年来持续的旱灾和虫鼠害更使草地生态雪上加霜。

塔里木盆地的胡杨林面积已由20世纪60年代的52.92万公顷缩减到80年代末的28.10万公顷,特别是绿洲边缘天然荒漠植被的破坏,致使绿洲与荒漠之间的过渡防护带缩小或消失,绿洲直接受到沙漠的侵袭,荒漠林的生态屏障功能作用正日益衰弱。

塔里木河下游因来水剧减,下游有320多公里的河段断流,地下水位已下降至10~12米以下,植被大面积死亡,原塔里木河两岸的绿色带也随之消失;塔里木河下游的台特玛湖、玛纳斯河尾闾玛纳斯湖等都已经干涸,占地3000平方公里的罗布泊湖,70年代初就完全干涸。

新疆已成为中国的“荒漠大区”。荒漠化土地面积超过100万平方公里,占中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30%,占新疆土地面积的60%以上;其中因风蚀形成约80万平方公里,因水蚀形成11万平方公里,绿洲内部及边缘水土流失面积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1万平方公里。在近50年来形成的荒漠化土地中,因自然因素作用形成的仅占15%,而因植被破坏、水土资源不合理利用等人为因素形成的却占到了85%。全疆80多个县市和90多个农垦团场有荒漠化土地分布,有近2/3耕地和1200多万人口受到荒漠化的危害和威胁。沙漠化土地面积已达9.61万平方公里,自90年代以来,沙漠化的年净扩张速度为83平方公里,其中以两大沙漠南缘、塔里木河中下游、艾比湖地区最为严重,每年因风沙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5亿元以上。全疆现有耕地1/3以上有不同程度的盐渍化,许多耕地因次生盐碱化而弃耕,是造成新疆农业低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疆是地质灾害的多发区,除土地沙漠化、土壤盐渍化外,主要还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煤层自燃、地球化学性地方病等。40多年来,全疆共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120多起,因灾死亡600多人,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万元以上。全疆目前正在燃烧的煤田火区有35块,明火面积达825.8万平方米,燃烧损失储量达31.13亿吨,威胁储量达1.08亿吨,每年损失的煤炭储量1000多万吨;近年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工程活动的增强以及多变气候因素的影响,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有逐年增多的趋势。1999年发生有一定规模的灾害40余起,因灾死亡41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
    矿业活动诱发了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乌鲁木齐市六道湾、西山等地煤田已形成5平方公里的地面塌陷区,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发展,并对现有城市设施和居民安全造成很大威胁;昌吉头屯河上游采空区已接近河道,如不加以控制,将会引起地面塌陷,造成河水倒灌、河水断流;新源县式克布台铁矿因矿渣堆放不合理,1998年引发泥石流灾害,冲埋20多公顷良田。
    新疆闭流水系发育,造成各河流域的中下游地区一些元素含量过高,如高盐、高氟、高砷,高硫酸盐、高硬度等,引发地甲病、地氟病、地砷病等,原有受影响人数达上百万人。实施了防病改水工程之后,以上状况得到了根本改观,但现仍有100多万人口在受其害,尤以南疆地区和奎屯河下游地区最为严重。

在地膜、化肥、农药大量施用的同时,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大量的旧膜残留在农田中,新疆现有地膜栽培面积133.3万公顷,据调查,农田废旧地膜残留量约60公斤/每公顷,如不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到2010年残留的废旧膜将超过150公斤/每公顷,使土壤物理性能严重劣变;新疆农用肥年使用量约200万吨,但化肥利用率一般只有30~40%,不合理使用化肥加重了土壤盐碱化,使土壤板结。过量使用氮肥,又使瓜果、蔬菜中硝酸盐累积,从而影响农产品风味和品质。部分化肥随农业退水和地表径流进入河、湖、塘,使水体富营养化;新疆“八五”期间常用的农药有20余种,年均农药使用量2689吨,平均每公顷用药2.8公斤,农产品、食品及农用水中含有的残留农药,使人畜中毒事件常有发生。

乌鲁木齐市在全国46个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城市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垃圾围城比较普遍;大多数水体水质良好,但流经城市的河流和靠近城市的湖泊、水库,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监测的18条城市河段中,属Ⅲ类到劣于Ⅴ类水质的河段占27.8%,乌鲁木齐市水磨河水质一直处于严重污染的程度,喀什的吐曼河、克孜河受到生活污水的污染,石河子的蘑茹湖水库严重富营养化;因农业排水等原因,塔里木河、开—孔河、博斯腾湖等水质已经咸化;对14个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表明,有6个城市的地下水是轻污染水质,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到中度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