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章驾车致四人死亡 专家鉴定其为精神病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54:42
【来源:生活新报】  
  林清旗案二审开庭

  专家们一致结论:林清旗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开车肇事,造成四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判死缓过分了吗?不管别人怎么认为,但一手制造了这起“惊天血案”的林清旗本人觉得,这真是有点“过分”了。

  昨日,在受理林清旗其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此“2·25”案东风广场特大车祸案进行了二审。林清旗称“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减轻处罚。而公诉人在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偏轻”的同时,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检察机关并未对原判提起抗诉,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上诉中是不能加刑的。

  12月1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林清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2006年2月25日20时许,林清旗驾驶牌照为云A.AXXXX“帕萨特”牌轿车,搭乘其妻郭某某,由南向北行至北京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时,突然违禁左转,驶入东风东路并将路上的两名行人撞倒,之后林清旗不顾郭某某劝阻,不采取车辆的制动措施,继续沿东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至南太桥东侧路段时驾车冲撞公交汽车站台,最生越过非机动车道撞在人行道旁的一座石雕底座停住。在此过程中,林清旗所驾车辆与多名行人和候车公民相撞,导致四人死亡、四人重伤、十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同时造成云A.AXXXX“帕萨特”牌轿车和公交设施总计价值人民币53760元的经济损失。

  林清旗在驾驶室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0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清旗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6年4月14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受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林清旗犯罪事实及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犯罪中客观存在有精神疾病病理作用所致的精神障碍因素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林清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久,林清旗对此表示不服,向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昨日对“2·25”东风广场特大车祸案进行了二审。

  昨日,省高院开庭进行了二审。二审庭审中,负责提出公诉的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的辩护人以及林清旗本人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都没有争议,各方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因此,审理进行得相对简单而又迅速。

  在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时,林清旗坚持称:刚刚归案时,自己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所作的供述是在意识不够清醒的状态下进行的,并不完全准确。因此,他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减轻处罚。

  曾做出鉴定认为林清旗患有精神疾病的北京和云南省的两家鉴定机构也参与了庭审,他们的6位专家当庭对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了阐述,还回答了诉讼参与各方的提问,。专家们的一致结论为:林清旗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针对这个实在出人意料的结论 ,检察员却始终认为:林清旗作案时思维清楚,并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严重后果,一审定性准确。但是,在量刑上存在偏轻的情况,因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上诉不能加刑。因此,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辨论,本案将由法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宣判。【来源:生活新报】  
  林清旗案二审开庭

  专家们一致结论:林清旗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开车肇事,造成四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判死缓过分了吗?不管别人怎么认为,但一手制造了这起“惊天血案”的林清旗本人觉得,这真是有点“过分”了。

  昨日,在受理林清旗其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此“2·25”案东风广场特大车祸案进行了二审。林清旗称“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减轻处罚。而公诉人在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偏轻”的同时,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检察机关并未对原判提起抗诉,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上诉中是不能加刑的。

  12月1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林清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2006年2月25日20时许,林清旗驾驶牌照为云A.AXXXX“帕萨特”牌轿车,搭乘其妻郭某某,由南向北行至北京路与东风东路交叉口时,突然违禁左转,驶入东风东路并将路上的两名行人撞倒,之后林清旗不顾郭某某劝阻,不采取车辆的制动措施,继续沿东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至南太桥东侧路段时驾车冲撞公交汽车站台,最生越过非机动车道撞在人行道旁的一座石雕底座停住。在此过程中,林清旗所驾车辆与多名行人和候车公民相撞,导致四人死亡、四人重伤、十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同时造成云A.AXXXX“帕萨特”牌轿车和公交设施总计价值人民币53760元的经济损失。

  林清旗在驾驶室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0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清旗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6年4月14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受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林清旗犯罪事实及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其犯罪中客观存在有精神疾病病理作用所致的精神障碍因素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林清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久,林清旗对此表示不服,向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昨日对“2·25”东风广场特大车祸案进行了二审。

  昨日,省高院开庭进行了二审。二审庭审中,负责提出公诉的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的辩护人以及林清旗本人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都没有争议,各方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因此,审理进行得相对简单而又迅速。

  在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时,林清旗坚持称:刚刚归案时,自己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所作的供述是在意识不够清醒的状态下进行的,并不完全准确。因此,他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减轻处罚。

  曾做出鉴定认为林清旗患有精神疾病的北京和云南省的两家鉴定机构也参与了庭审,他们的6位专家当庭对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进行了阐述,还回答了诉讼参与各方的提问,。专家们的一致结论为:林清旗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针对这个实在出人意料的结论 ,检察员却始终认为:林清旗作案时思维清楚,并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严重后果,一审定性准确。但是,在量刑上存在偏轻的情况,因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上诉不能加刑。因此,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辨论,本案将由法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