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老人假赠房试出虚情 少妻上午受赠下午要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20:21
【来源:信息时报】  
  老人假地址赠房试出虚情 少妻上午“受赠”下午就要离婚

  美籍老伯娶广州妹用假地址赠房试出虚情,女方连打赠与官司和夫妻财产分割官司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69岁美籍华人娶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广州女子,为了试探妻子的结婚诚意,男方在美国精心罗织了一个“房屋赠妻”的试探计划,结果妻子上午接受赠与下午就提出离婚,回到国内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道上当,打官司告前夫又遭遇败诉。

      但是,女方并不甘心9年的婚姻什么都没到手,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再告上庭,广州中院日前二审判决,虽然前夫赠与行为无效,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变,前夫应支付补偿款48万元。

  美籍老伯娶广州妹 假赠与设套试虚情

  今年69岁的黄江(化名)是一名美籍华人。1990年他认识了比自己小23岁的广州女子姜红(化名),两人于当年10月29日在广州结婚。婚后不久姜红飞到美国与黄江团聚,不久取得了美国“绿卡”。

  婚后两人矛盾重生,黄江觉得姜红只是想利用他来美国。1999年5月,黄江想出一个试探妻子维持婚姻的诚意的办法,当月10日,黄江在美国立下了《赠与声明书》,送一套属于自己婚前房产给妻子。内容为“我是坐落在广州市惠福路惠新西街14号(现已拆迁)的房屋业主,现已拆迁改建。我本人自愿将其中一个建筑单位面积30.36平方米的产权无条件赠送给我的妻子姜红”。果不其然,姜红上午“受赠”,下午就要离婚。

  2003年1月,姜红回到广州准备将该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没想到当她拿着黄江的《赠与书》到房管部门时,工作人员看后却说不能办,因为房产地址与《赠与书》上的不一样。 原来,黄江在赠与的时候留了一手,他在广州真正拥有的房子是惠福东路惠新西街47号,而其“赠与”的则是“惠福路惠新西街14号”,虽差几字却因地址不正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姜红怒将黄江告上法院,认为黄江是故意写错,请求法院判《赠与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江承诺赠与的财产并不是他所有,表明他根本就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赠与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据此驳回起诉。

  赠与合同被判无效 离婚分房产获支持

  姜红不甘心9年的婚姻只换来受骗上当的结局,2004年她又起诉到法院,这次她的理由是,即便赠与协议是虚假的,黄江所有的两处房产也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房屋是否属于黄江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是确定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法院为此调查了这两处房产的来龙去脉。经查明,1981年7月,黄江在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证明书》,主要内容是,黄江父亲去世后,留下了惠福东路和教育路的两处房产,由于母亲和妹妹都放弃了继承,将继承权转移给了黄江,因此由黄江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这并不代表房屋就归黄江所有,法院认为,由于没有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那么黄江是什么时候才真正享有所有权的呢?经调查,1991年1月6日,黄江与母亲签定了《赠与合同》,其母亲决定将产权赠与黄江所有,而黄江表示愿意接受。而且,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证也记载,两处房产是黄江在1991年受赠所取得的财产。而他与姜红是在1990年结婚,可见,赠与发生在结婚之后,因此,这两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房屋由黄江占有,姜红有权利要求按照这两处房产的市场价值赔偿,于是广州中院日前判决两处房屋首层产权归黄江所有,黄江要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姜红房屋补偿款48万元。【来源:信息时报】  
  老人假地址赠房试出虚情 少妻上午“受赠”下午就要离婚

  美籍老伯娶广州妹用假地址赠房试出虚情,女方连打赠与官司和夫妻财产分割官司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69岁美籍华人娶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广州女子,为了试探妻子的结婚诚意,男方在美国精心罗织了一个“房屋赠妻”的试探计划,结果妻子上午接受赠与下午就提出离婚,回到国内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道上当,打官司告前夫又遭遇败诉。

      但是,女方并不甘心9年的婚姻什么都没到手,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再告上庭,广州中院日前二审判决,虽然前夫赠与行为无效,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变,前夫应支付补偿款48万元。

  美籍老伯娶广州妹 假赠与设套试虚情

  今年69岁的黄江(化名)是一名美籍华人。1990年他认识了比自己小23岁的广州女子姜红(化名),两人于当年10月29日在广州结婚。婚后不久姜红飞到美国与黄江团聚,不久取得了美国“绿卡”。

  婚后两人矛盾重生,黄江觉得姜红只是想利用他来美国。1999年5月,黄江想出一个试探妻子维持婚姻的诚意的办法,当月10日,黄江在美国立下了《赠与声明书》,送一套属于自己婚前房产给妻子。内容为“我是坐落在广州市惠福路惠新西街14号(现已拆迁)的房屋业主,现已拆迁改建。我本人自愿将其中一个建筑单位面积30.36平方米的产权无条件赠送给我的妻子姜红”。果不其然,姜红上午“受赠”,下午就要离婚。

  2003年1月,姜红回到广州准备将该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没想到当她拿着黄江的《赠与书》到房管部门时,工作人员看后却说不能办,因为房产地址与《赠与书》上的不一样。 原来,黄江在赠与的时候留了一手,他在广州真正拥有的房子是惠福东路惠新西街47号,而其“赠与”的则是“惠福路惠新西街14号”,虽差几字却因地址不正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姜红怒将黄江告上法院,认为黄江是故意写错,请求法院判《赠与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江承诺赠与的财产并不是他所有,表明他根本就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赠与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据此驳回起诉。

  赠与合同被判无效 离婚分房产获支持

  姜红不甘心9年的婚姻只换来受骗上当的结局,2004年她又起诉到法院,这次她的理由是,即便赠与协议是虚假的,黄江所有的两处房产也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房屋是否属于黄江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是确定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法院为此调查了这两处房产的来龙去脉。经查明,1981年7月,黄江在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证明书》,主要内容是,黄江父亲去世后,留下了惠福东路和教育路的两处房产,由于母亲和妹妹都放弃了继承,将继承权转移给了黄江,因此由黄江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这并不代表房屋就归黄江所有,法院认为,由于没有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那么黄江是什么时候才真正享有所有权的呢?经调查,1991年1月6日,黄江与母亲签定了《赠与合同》,其母亲决定将产权赠与黄江所有,而黄江表示愿意接受。而且,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证也记载,两处房产是黄江在1991年受赠所取得的财产。而他与姜红是在1990年结婚,可见,赠与发生在结婚之后,因此,这两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房屋由黄江占有,姜红有权利要求按照这两处房产的市场价值赔偿,于是广州中院日前判决两处房屋首层产权归黄江所有,黄江要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姜红房屋补偿款48万元。
在国内结婚都功利化了,感情就看结合后的运气了。悲哀啊!
我感觉现在的很多女人表面上不是鸡,但是某些事情却表明他们和鸡没什么本质区别。
白痴,还用得着试嘛?
原帖由 japanesefucker 于 2006-11-25 13:54 发表
在国内结婚都功利化了,感情就看结合后的运气了。悲哀啊!
我感觉现在的很多女人表面上不是鸡,但是某些事情却表明他们和鸡没什么本质区别。


木办法,卖方市场啊……:L :L
这老头 也是聪明半天,糊涂一时,应该结婚前试验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