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开平案主犯余振东一审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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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中行开平案主犯余振东一审被判12年</h1><p>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6:05 <font color="#a20010">新京报</font></p><p>本报综合报道 昨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p><p><strong>案发:中行发现4.82亿美元资金缺口</strong></p><p>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p><p><strong>  </strong>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p><p>  <strong>案情:三任行长联合贪污挪用银行资金</strong></p><p>  法院审理认定,早在余振东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p><p>  据了解,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p><p>  <strong>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首次移交中方</strong></p><p>  案发后,余振东与“二许”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的办案人员,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p><p>  2002年12月,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p><p>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江门中院昨日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p><p>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p><p>  2004年4月17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p><p>  在余振东之前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许国俊也于2004年下半年先后在美国被捕。</p><p>  <strong>最高检官员:中美执法合作灵活务实</strong></p><p>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做客正义网,就余振东被遣返细节及检察机关追逃行动与网友交流。陈东说,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重大的震慑作用。</p><p>  对于此案的另两位嫌疑人许超凡、许国俊,陈东说,他们“始终都在掌握之中”,“这个案子进一步处理的结果,还要看法庭审理的程序和结果,但是在执法层面上,中美之间始终都在进行着灵活务实的合作。如何更有利于两国司法部门合作打击腐败犯罪,双方具有高度的共识。”</p><p><strong>■专家观点</strong></p><p>  <strong>“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strong></p><p>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表示,中国行使审判权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记者: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并未被处极刑,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p><p>  慕亚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上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p><p>  记者: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是双方司法协助的结果,也是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如果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法律基础?</p><p>  慕亚平:是一种“妥协”,而且是中美双方的妥协。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各国的主权都应当受到尊重。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p><p>  记者:余振东归国受审,被看作是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慕老师如何理解所谓“重大突破”?</p><p>  慕亚平: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余振东归国受审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助可能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p><p>  记者:但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因此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请问慕老师意见。</p><p>  慕亚平: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p><p>  实际上,美国人并没有越俎代庖做本来应该中国人来做的事。我们应该注意,美国人判决的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余振东的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到了美国的安全,但我们指控和判决的是完全不同的“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因此我们是在按照我们的制度和观点行使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主权仍然是独立的。</p><p>  《南方日报》供稿</p><p>  <strong>■开平案大事记</strong></p><p>  ●2001年10月15日,余振东从香港直飞加拿大,之后转赴美国,从此在美、加两国来回逃匿。同日,许超凡、许国俊由拉斯韦加斯进入美国。同一天,“开平案”立案,“10·12专案组”迅即成立。</p><p>  ●2001年11月,中国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p><p>  ●2002年12月17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p><p>  ●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洛杉矶被捕,涉嫌罪名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p><p>  ●2004年2月,余振东与美方达成的认罪协议,明确列出中国司法部门的书面承诺:余振东将不会因1992至2001年间开平中行案的犯罪行为而被判死刑,刑期不超过12年;将不会在中国监禁期间被虐待。</p><p>  ●2004年4月,余振东在内华达州联邦法院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后,于4月16日被移送回中国。</p><p>  ●2004年9月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落网。2004年10月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被捕。</p><p>  ●2005年1月3日余振东案由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江门市检察院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对余的指控系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法院于当天受理此案。</p><p>  ●2005年8月16日广东省江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余振东案。余对被控罪名供认不讳。</p><p>  ●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p><p>  ●2006年2月27日,内华达州联邦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两许案”。</p><p>&nbsp;</p><p>&nbsp;</p><h1>中行开平案主犯余振东一审被判12年</h1><p>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1日06:05 <font color="#a20010">新京报</font></p><p>本报综合报道 昨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p><p><strong>案发:中行发现4.82亿美元资金缺口</strong></p><p>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p><p><strong>  </strong>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p><p>  <strong>案情:三任行长联合贪污挪用银行资金</strong></p><p>  法院审理认定,早在余振东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p><p>  据了解,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p><p>  <strong>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首次移交中方</strong></p><p>  案发后,余振东与“二许”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的办案人员,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p><p>  2002年12月,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p><p>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江门中院昨日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p><p>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p><p>  2004年4月17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p><p>  在余振东之前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的许超凡、许国俊也于2004年下半年先后在美国被捕。</p><p>  <strong>最高检官员:中美执法合作灵活务实</strong></p><p>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做客正义网,就余振东被遣返细节及检察机关追逃行动与网友交流。陈东说,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重大的震慑作用。</p><p>  对于此案的另两位嫌疑人许超凡、许国俊,陈东说,他们“始终都在掌握之中”,“这个案子进一步处理的结果,还要看法庭审理的程序和结果,但是在执法层面上,中美之间始终都在进行着灵活务实的合作。如何更有利于两国司法部门合作打击腐败犯罪,双方具有高度的共识。”</p><p><strong>■专家观点</strong></p><p>  <strong>“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strong></p><p>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表示,中国行使审判权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p>记者: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并未被处极刑,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p><p>  慕亚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上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p><p>  记者: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是双方司法协助的结果,也是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如果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法律基础?</p><p>  慕亚平:是一种“妥协”,而且是中美双方的妥协。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各国的主权都应当受到尊重。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p><p>  记者:余振东归国受审,被看作是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慕老师如何理解所谓“重大突破”?</p><p>  慕亚平: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余振东归国受审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助可能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p><p>  记者:但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小觑。因此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请问慕老师意见。</p><p>  慕亚平: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p><p>  实际上,美国人并没有越俎代庖做本来应该中国人来做的事。我们应该注意,美国人判决的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余振东的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到了美国的安全,但我们指控和判决的是完全不同的“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因此我们是在按照我们的制度和观点行使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主权仍然是独立的。</p><p>  《南方日报》供稿</p><p>  <strong>■开平案大事记</strong></p><p>  ●2001年10月15日,余振东从香港直飞加拿大,之后转赴美国,从此在美、加两国来回逃匿。同日,许超凡、许国俊由拉斯韦加斯进入美国。同一天,“开平案”立案,“10·12专案组”迅即成立。</p><p>  ●2001年11月,中国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p><p>  ●2002年12月17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p><p>  ●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洛杉矶被捕,涉嫌罪名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p><p>  ●2004年2月,余振东与美方达成的认罪协议,明确列出中国司法部门的书面承诺:余振东将不会因1992至2001年间开平中行案的犯罪行为而被判死刑,刑期不超过12年;将不会在中国监禁期间被虐待。</p><p>  ●2004年4月,余振东在内华达州联邦法院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后,于4月16日被移送回中国。</p><p>  ●2004年9月许国俊在美国堪萨斯州落网。2004年10月许超凡在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被捕。</p><p>  ●2005年1月3日余振东案由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由江门市检察院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对余的指控系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法院于当天受理此案。</p><p>  ●2005年8月16日广东省江门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余振东案。余对被控罪名供认不讳。</p><p>  ●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门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p><p>  ●2006年2月27日,内华达州联邦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两许案”。</p><p>&nbsp;</p><p>&nbsp;</p>
<p>就结果来看,不光是"免死",而且的确是"金牌"啊.12年就是他在美国被判的144个月.</p><p>记得前段时间审理的时候,有人说是不是该判死刑,很多人都说,既然做了承诺,当然要遵守.我也同意,但那时也有的人指出美国已用的罪名我们不能更改刑期,可不可以找出新罪名,即使不能判死刑,至少可以加长刑期.看来这次没有,不知道是协议里面规定的比较详细,还是这第一回,我们也不敢玩的太狠.</p><p>不过,说实话,这也只能算得上是惨胜.名义上是赢了,跑出去的抓回来,判了,坐牢了.但实际意义呢?12年,没收100万,和4亿多美元,即使他只占三分之一,也真只能叫九牛一毛.而且,估计还要扣除已经被关了的几年时间.出去后,真可算又是一条好汉.</p><p>我觉得不宜找些什么专家来解释其中的什么意义,特别是"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其实里面实际的审判权就是美国行使的,它只是放弃了执行权,而留给我们执行罢了.特别是那么多跑出去的,能回来的到底有几个?同案的两个,04年抓了,现在都没回来.可见,这方面完全就是所谓个案.属于那种一年能碰个一两个就算丰收了的情况.对所谓外逃坛官,实在是没有什么有意义的威慑作用.</p>
<p>MD,对美国太示弱了,应该让此人在监狱“自然死亡”。</p><p></p>
可以米洛舍维奇为例
<p>12年,估计3~5年就可以出来了。有钱就可以在监狱里"表现好点",争取减刑等等。</p>
<p>赃款追回了多少???</p>[em06]
老余要笑出尿来啦!!!![em04][em04][em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