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北京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今被执行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17:04:55
<p style="TEXT-INDENT: 2em;">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终于尘埃落定。3月1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随后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 </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宣判。宣判后,袁宝璟及涉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袁宝璟因炒期货受损而与袁宝琦雇凶枪击刘汉(未遂),后又因汪兴对其进行敲诈、恐吓而与袁宝琦共同预谋杀害汪兴,由袁宝琦指使袁宝福,最终由袁宝福、袁宝森共同杀害被害人汪兴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系辽宁省辽阳市人,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在怀柔注册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公司,启动资金20万元,半年之后袁获利200多万元。随后,他转向股票、债券。1994年离开股票市场,一口气吞下60多家企业,成了远近闻名的“商业奇才”,到1996年其资产达到30多个亿。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秋天,袁宝璟、袁宝琦与被害人汪兴在北京怀柔金石山宾馆201房间,袁宝璟提出在四川成都<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66.htm" target="_blank"><img alt="点击查看成都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炒期货时,自己损失九千余万元,怀疑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宝璟的认可。尔后,由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己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汉,当刘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在西园宾馆贵宾楼餐厅楼上平台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到刘,便逃离现场。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1年初,袁宝璟、袁宝琦在北京建昊公司袁宝璟办公室,袁宝璟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不行找人给他办了,花两个钱呗。”袁宝璟表示说:“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后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出此事,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随后在二人厮打中将汪兴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之损伤为重伤。事后袁宝琦在其家中交给袁宝福人民币9万元。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袁宝琦在辽阳顺鑫桑拿浴三楼一包房内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人民币18万元。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后,并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2003年10月4日23时许,袁宝福与袁宝森在回回营附近的麻将馆见汪兴出来以后,便携带猎枪先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二枪,汪当场死亡。尔后,二人逃离现场。 </p><p style="TEXT-INDENT: 2em;">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无视国法,袁宝璟因怀疑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导致资金损失,伙同袁宝琦雇凶杀害刘汉未遂,又因受汪兴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晓春经济损失10.85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芳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曦江经济损失5000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在临刑前,被告家属申请会见被告人,经审查符合条件同意后,都分别进行了家属会见。(作者:何宏宇 印明大/ 文 )</p><p style="TEXT-INDENT: 2em;">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终于尘埃落定。3月1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随后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 </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宣判。宣判后,袁宝璟及涉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袁宝璟因炒期货受损而与袁宝琦雇凶枪击刘汉(未遂),后又因汪兴对其进行敲诈、恐吓而与袁宝琦共同预谋杀害汪兴,由袁宝琦指使袁宝福,最终由袁宝福、袁宝森共同杀害被害人汪兴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原判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系辽宁省辽阳市人,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在怀柔注册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公司,启动资金20万元,半年之后袁获利200多万元。随后,他转向股票、债券。1994年离开股票市场,一口气吞下60多家企业,成了远近闻名的“商业奇才”,到1996年其资产达到30多个亿。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秋天,袁宝璟、袁宝琦与被害人汪兴在北京怀柔金石山宾馆201房间,袁宝璟提出在四川成都<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66.htm" target="_blank"><img alt="点击查看成都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炒期货时,自己损失九千余万元,怀疑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宝璟的认可。尔后,由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己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汉,当刘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在西园宾馆贵宾楼餐厅楼上平台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到刘,便逃离现场。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2001年初,袁宝璟、袁宝琦在北京建昊公司袁宝璟办公室,袁宝璟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不行找人给他办了,花两个钱呗。”袁宝璟表示说:“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后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出此事,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随后在二人厮打中将汪兴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之损伤为重伤。事后袁宝琦在其家中交给袁宝福人民币9万元。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之后,袁宝琦在辽阳顺鑫桑拿浴三楼一包房内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人民币18万元。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后,并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2003年10月4日23时许,袁宝福与袁宝森在回回营附近的麻将馆见汪兴出来以后,便携带猎枪先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二枪,汪当场死亡。尔后,二人逃离现场。 </p><p style="TEXT-INDENT: 2em;">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无视国法,袁宝璟因怀疑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导致资金损失,伙同袁宝琦雇凶杀害刘汉未遂,又因受汪兴敲诈恐吓,而雇凶杀人,由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具体实施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晓春经济损失10.85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芳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曦江经济损失5000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了解,在临刑前,被告家属申请会见被告人,经审查符合条件同意后,都分别进行了家属会见。(作者:何宏宇 印明大/ 文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身陷囹圄近两年的亿万富豪袁宝璟来说,2005年10月14日是一次真正的生死关。但在闯过了这道关后,还是没有人敢打保票说他性命无忧了。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因为被控雇凶杀人,袁宝璟于2005年1月13日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0月14日,袁案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按照辽宁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执行命令,袁宝璟本应于这一天被执行死刑,但就在当天早上,袁宝璟被通知“暂缓执行死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袁宝璟逃过此“劫”的解释,有媒体此前称,是因为袁决定向国家捐赠价值495亿元的石油资产而换取一命。不过,卓玛和袁宝璟的辩护人刘家众律师在11月1日接受《公益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那是外界的误会。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案的峰回路转,源于他举报了一起涉及1.2亿港币的高官经济犯罪大案,是辽阳市检察院而非法院的决定,让袁宝璟暂免一死。不过,最终的结局如何,也许有待于对这起案件线索的查证结果。”刘家众律师说。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命案由来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时间倒转至2003年10月4日。这天晚上23时许,曾任辽阳市刑警大队专案中队长的汪某被人枪杀于辽阳市某小区。11月24日,时为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的京城亿万富豪袁宝璟在办公室被辽宁警方带走。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警方事后的通报称,袁是制造这起凶杀案的幕后主谋,直接实施者则是袁的三个兄弟。袁杀汪的原因,是因为汪此前受雇于袁去杀害另一人未遂,此后,汪便以此为由要挟袁,由此导致袁的杀心。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比起其他凶杀案来,袁宝璟涉嫌雇凶杀人案在辽阳当地进展速度不算快也不算慢。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尽管有辩护律师通过媒体通报了袁宝璟在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消息,但到了2005年1月13日,袁宝璟和他被捕的三个兄弟一起,均被辽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袁宝璟的名字,很多中国人,包括企业家、政府官员,甚至很多大学生都耳熟能详。作为一个此前并不显山露水的企业家,袁宝璟在1996年以其所在公司建昊集团的名义,向团中央和全国学联捐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了建昊奖学金,此项同时被命名为“五四”奖学金的捐助,实际上成了1996年以后中国大学生的最高奖项。一个大学生能获得此项奖,不仅意味着经济上的好处,更重要的是昭示政治上的进步性。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正因如此,袁被判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震动。当时,对于这一判决,网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此判决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有人依据案件的疑点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应当这么草率判决。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无论如何,辽阳地方法院的这一纸判决书,让袁宝璟这位前途无量的富豪一脚踏上了阴阳界。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个无法证实的传言是,作为拥有亿万财富的袁氏,出事之后也非常后悔,一直试图从法律和政治两个途径寻求解决办法以免死罪。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暂缓执行真相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0月底,网上出现传言,称袁宝璟在10月14日被执行死刑当天签署了一项捐赠书,向国家捐赠了一份价值495亿元的财产,辽宁省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其死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消息一出,网上一片哗然,多数批评意见认为,袁宝璟案件显然是“花钱买命”或者“花钱抵罪”。一位网名为“法学教授”的人在搜狐网留言道:“如果袁宝璟通过捐献能抵死罪,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宣告彻底失败,更可怕的是,此举开了中国司法的恶劣先例,即有钱人可以通过捐赠来抵罪,这对穷人和平民而言,意味着一场灾难的开始,从此,有钱人可以肆无忌惮地杀人,再道貌岸然地捐赠买命。”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网上留言甚至演变成了一场争议,有人也认为,这样的例子其实并不算是坏事,国家以后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作一条规定,即捐赠十亿或者百亿以上的人可以免死罪,不过活罪不能免。“想想,全国能一次捐出十亿以上的富豪也就那么多,一方面不会导致这种制度纵容多数人杀人,另一方面,富豪出于对活罪的畏惧,也不至于人人都去犯罪。”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对于这些传言和争论,袁宝璟的夫人、中央民族大学舞蹈系教授卓玛女士表示了很大的遗憾。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那全是炒作,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卓玛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虽然这次有捐赠一事,但这绝不是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的理由和原因。”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卓玛的说法,早在2005年6月份,袁宝璟在看守所自感“难以活着出去”,就产生了向国家捐赠财产的意思。“这符合袁宝璟一贯的做法,因为他以前一直热心公益事业,”卓玛说,“袁宝璟明确跟我说过,即便被处决了,也要捐赠这份财产。”</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的辩护人之一、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家众律师对《公益时报》记者说:“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既不是辽宁省高级法院的决定,也不是辽阳市中级法院的决定,而是辽阳市检察院的决定。”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原来,就在10月9日,辽阳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找到任职该院法官的袁宝璟妹妹谈话,告诉她“高院的裁决和执行命令已经下达”,按照死刑执行命令,辽阳市中级法院必须在10月14日之前对袁宝璟执行死刑,希望袁的家属“不要闹事”。此时,袁宝璟和他的家属对这一命令尚一无所知。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得到有关消息后,刘家众律师于10月12日和13日连续两次会见了袁宝璟,这期间,袁宝璟下定决心举报一起重大犯罪线索。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家众律师告诉《公益时报》记者,袁宝璟举报的这起犯罪线索,涉及某省的一位现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宝璟出事前,这位书记授意袁宝璟花1.2亿港元购买了香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而股东登记的姓名,则是这位书记的夫人。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举报的内容还不止这些,袁宝璟告诉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这位书记还掌控该省境内的毒品犯罪以及假钞买卖活动。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清华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袁宝璟举报的情况“至少涉及重大受贿犯罪,如果查实,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将死刑减轻为其他刑罚。”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律师说,实际上,袁宝璟此前在多次会见他时提到了这个犯罪线索,只是在笔录签字时,看守所的人一看内容,觉得事情重大,不让袁宝璟签名,这种没有签名的谈话笔录有厚厚一沓。后来,卓玛在北京请了公证员专程前往沈阳,将这些文书公证后寄给了高层。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刘家众透露,袁案发生关键转机还是在10月13日夜间,即袁宝璟按预定计划被处决的前夜。这天晚上,辽阳市检察院负责人在该院驻辽阳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人的陪同下,连夜讯问袁宝璟,“估计就是为举报这事,”而在第二天早上,辽阳市检察院决定暂缓执行对袁宝璟的死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律师解释说,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死刑的执行,就必须有检察官临场监督。因此,“辽阳市检察院有权决定这样做”。刘还同时告诉记者,这一决定并没有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可能是口头或者电话通知。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不过,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教授对此表示了疑问,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21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只有权监督执行,而暂停执行的决定,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应当由执行法院或者指挥执行的法官作出。“辽阳检察院此举显属越权。”这位教授说。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在11月1日试图联系辽阳市检察院,未果。而在10月31日,记者致电辽宁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和辽阳市中级法院,高院刑一庭的一位法官对记者的问题很敏感,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辽阳市中院刑事庭的一位女法官则称要问领导,她本人说不清楚。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清华大学那位法学专家认为,袁宝璟案件发展到这一步,确实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但最终结局如何,必须依赖有关机关对他所举报的犯罪线索的查实。“他举报的是一位现任省部级高官,抛开事实层面的因素不谈,能否对这位高官追究法律责任,确实还存在很多法律之外的变数。因此,可以说袁宝璟仍然是生死未定。”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捐赠“遗愿”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0月12日17时19分,袁宝璟在律师的帮助下,亲手书写了一份长达3页的《捐赠书》。《公益时报》记者辗转拿到了这份捐赠书的复印件。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在捐赠书中提到,他通过香港一家公司控股了位于印度尼西亚某岛上的一处油田区块,袁占有其中40%的股份,另两名股东为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加拿大公司。正是由于袁的控股,该油田的施工权、作业权等关键环节都为中方控制。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有关机构勘探该油田后,对外称储量为14亿吨原油,实际储量为27亿吨,按照10月12日这一天的世界原油市场价格计算,袁宝璟所占股份价值超过2520亿元。而事实上,该油田可以延伸到当地海域,开发前景不可估量。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在捐赠书的最后说:自己“个人的财富、荣誉都是得益于国家……所以决定自愿将我在印尼油田的一切股份权益全部捐赠给国家,无论我生与死都捐赠。”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刘家众律师告诉记者,在提到捐赠问题时,袁宝璟多次表示,此举完全不是为了“买命”,而是的确想将自己财富的一部分捐赠国家。为了顺利实现这次捐赠,袁宝璟还让他的妻子——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卓玛也签署了一份同意捐赠书。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0月14日,卓玛在会见完袁宝璟后,立即马不停蹄地回到北京,在第一时间内落实这份捐赠。就在10月15日,国家某部委的一名办公厅主任会见了卓玛,在表示愿意代表国家接受捐赠后,反复问卓玛有什么要求,卓玛说,除了接受这份捐赠,没有任何别的要求。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卓玛告诉记者,事实上,袁宝璟在签署这份捐赠书的时候,已经知道自己要“死”了,“他是从国家能源安全的角度来决定捐赠的,并认为这是自己的‘遗愿’之一。”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因为关在看守所里,袁宝璟的心态无法被外界知道。但从这份捐赠书看来,似符合其一贯的“善举”习惯。检索资料可以发现,自1996年以来直到他案发被捕,袁宝璟比较大的捐赠活动有7起: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6年初,捐资1000万元设立建昊奖学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6年5月,捐助《行政法学》杂志社30万元人民币;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6年10月,捐助中国法官教育基金60万元人民币;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7年,向《中国消费者报》捐助消费者法律援助基金100万元人民币;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8年,支援抗洪救灾176.8万元;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0年,捐助宋庆龄基金会50万元人民币;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3年,为治疗SARS患者和疑似病者免费提供数千平方米房屋。作者:陈杰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评论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司法不公嫌疑止于透明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 特约评论员 邓江秀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作为一个亿万富豪,同时也作为一个中国最高奖学金的捐赠设立者,袁宝璟以其公众人物身份所涉嫌的雇凶杀人案的丁点变化,都会引起外界的密切关注。他在生死关头被叫停暂缓执行死刑,无论原因如何,公众都有权知道和评论。</p><p style="TEXT-INDENT: 2em;">我注意到,就在10月14日袁宝璟暂逃一死的消息公布后,网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更多的人倾向认为,有关法院在此事中存在“猫腻”行为,即有为罪犯花钱抵罪的嫌疑。在一个正在建设法治秩序的国家,在法治意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强烈过的当代中国,人们对于一起死刑案件,特别是特殊人(如富豪)犯的死刑案,当然有理由进行评论和追问。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值得庆幸的是,《公益时报》今天的报道,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澄清了此前有关袁宝璟案件的种种传言——现在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的原因,并非花钱买命,而是依法因举报重大犯罪线索而被暂缓执行。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了解法律相关规定的人都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第2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只有三种,即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此,不管任何人,如果只是单纯捐献了财物,至少不构成刑事诉讼法律意义上的暂停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换句换说,不管一个死刑犯捐献了多少钱,都不能成为他逃脱死刑处罚的理由,除非他有其他法定情形可以为他开脱。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问题是,此前围绕袁宝璟案件的有关报道,恰恰给了人们想象、猜疑和批评的空间与理由。人们在没有弄明白袁宝璟到底缘何免死的情况下,只能基于已有的新消息进行合理的想象,并由此展开推断。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个死刑案件,注定是受到公众关注的,而公众人物的死刑案件尤其如此。但纵观袁宝璟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环节,没有多少真正公开的信息,不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布的判决书、执行情况,还是其他可以公开的东西,公众都无法获知情况。从某种意义上讲,袁宝璟案件事实上已经沦为神秘之物。 </p><p style="TEXT-INDENT: 2em;">正如“罪恶止于阳光”的道理一样,公权行使的公正性,也来源于行使过程的透明性,只有透明和公开,才可能使流言停止,使猜疑消失。而在暗箱操作的环境下,即便操作人实质上有多么公正,公众也无法相信。因此,对于袁宝璟此前被暂缓执行死刑的猜疑和评论,与其说是公众的情绪化表达,不如说是司法机关的不公开透明所致。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些年以来,尽管我们一再呼吁司法的透明和公开,尽管有关部门也因此通过立法等多种方式促进司法的透明和公正,但遗憾的是,不止是袁宝璟案件,还有大量的案件,都是通过准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尤其是那些影响重大、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公开度更加不够。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比如说,对于高级别贪官的审判、对于争议颇大的案件的判决,法院通常都以“准秘密审判”的方式进行。通常,法院会以发放旁听证的方式,限制进庭旁听人数,而旁听证的多少,则完全取决于法院,有时,一个案件干脆就是不让一个外界人士旁听。法院的另一个限制司法公开的做法是,通过上级“新闻办”审批的方式进行,有人要旁听,要经过上级法院的新闻官批准,这种方式其实毫无道理。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正是在这种不透明的环境下,中国的司法承受了很多本来可以避免的指责。以袁宝璟案件为例,如果辽阳法院或者检察院主动及时地向外界通报情况,人们就不会误会为其“花钱买命”,更不会误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在美国最高法院访问时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这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盘问地随时进到最高法院的审判大庭听庭审,除了经过一道安检门,没有任何人问你来自何处,意欲何为。在美国人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我想,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是否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呢?</p>
<strong>新闻提示</strong> <p></p><p>  被判处死刑的亿万富豪袁宝璟,已将其在瑞士银行的巨额存款密码告诉了妻子卓玛。而且卓玛是袁宝璟巨额财产惟一合法持有者和使用者,也就是说,以前的著名舞蹈家卓玛,很有可能因此成为亚洲最新的女首富。 </p><p></p><p></p><p>  <strong>卓玛至少可得495亿 </strong></p><p></p><p>  日前,因故意杀人罪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袁宝璟,将他的第二任妻子卓玛确定为其所有财产的合法持有人。 </p><p></p><p>  10月16日,袁宝璟代理律师刘家众表示,袁宝璟将其在瑞士银行的巨额存款密码告诉妻子卓玛,同时卓玛还是该笔巨额财产惟一合法持有者和使用者。 </p><p></p><p>  “袁确实委托我将他在瑞士银行的巨额存款合法移交给卓玛教授,还将其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地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转让给了卓玛教授。”记者在翻阅刘家众律师出示的文件中发现,袁宝璟通过香港华智国际公司以第一大股东身份持有一家开采石油的印尼公司40%的股份,记者按前天的国际原油价格和这40%股份所享有的该公司石油储量计算出来的总额是495亿元人民币。 </p><p></p><p>  <strong>“他希望把财产回馈社会”</strong> </p><p></p><p>  袁宝璟有两任妻子,第一任妻子在袁宝璟入狱期间已经另外嫁人。 </p><p></p><p>  据袁宝璟亲属介绍说,袁宝璟特别希望在10月14日最后再看看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孩子,虽然袁家人再三恳求,但袁宝璟第一任妻子和孩子并没有奔赴辽阳和袁宝璟作最后诀别。由此判断,袁宝璟这次分配给第一任妻子和孩子的财产不会很多,也可能什么也不给。 </p><p></p><p>  原本在10月14日上午将被执行死刑的袁宝璟被紧急暂缓执行。随后,袁宝璟第二任妻子和孩子在看守所见到了袁宝璟。据卓玛介绍说,袁宝璟精神状态很好,多次微笑着对孩子说:“宝宝乖,等爸爸,爸爸一定会回去的。” </p><p></p><p>  卓玛告诉记者:“我丈夫之所以将这些财产转让给我,是希望我能够把这些财产回赠给社会。另外,我丈夫已经委托我和律师将印尼公司40%的股份无偿捐赠给国家。”随后,她还向记者展示了袁宝璟亲手书写的捐赠书。 </p><p></p><p>  “袁宝璟再三表示,无论自己生死,都要坚决完成这个心愿!”刘家众律师在证实这个消息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袁宝璟持有的这家印尼公司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卓玛教授也同意捐赠,这个捐赠才具备法律效力。 </p><p></p><p>  <strong>资产远超富豪榜第一名</strong> </p><p></p><p>  袁宝璟在瑞士银行巨额存款到底有多少?海外资产到底价值多少?“我只能说数目极其庞大,如果按照胡润今年富豪排行榜的标准来衡量的话,这个数字已经远远超越了第一名。”记者再三追问,刘家众律师仍拒绝透露进一步的消息。 </p><p></p><p>  袁宝璟第二任妻子卓玛是袁宝璟巨额财产惟一合法持有者和使用者,也就是说,以前的著名舞蹈家卓玛,很有可能因此成为亚洲最新的女首富。 </p><p></p><p>  “自己现在没有心情谈这些事情,相信自己有一天会将这些财产亲手交给袁宝璟的。”记者电话向卓玛求证袁宝璟瑞士银行巨额存款和海外资产的具体数字时,卓玛坚定地说。 </p><p></p><p>  <strong>亿万富豪竟也背债</strong> </p><p></p><p>  袁宝璟在押期间,其财产纠纷仍然不断。 </p><p></p><p>  刘某是袁宝璟在生意场上认识的伙伴,他向法院出示了两份收条及一份《情况说明》。这两份收条内容为收到刘某本金及收益总计金额2822050元,用于委托投资理财。《情况说明》则是袁宝璟在被关押期间为刘某出具的。 </p><p></p><p>  刘某据此将袁宝璟及其妻子卓玛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还款。诉讼中,袁宝璟否认其在《情况说明》中自认的内容,称这是一份违背自己真实意愿所出具的说明,刘某此举是乘人之危,认为证据取得不合法,但未提供反证。 </p><p></p><p>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宝璟没有提交足以推翻《情况说明》的反证,亦未经诉讼程序对该《情况说明》予以撤销,因此应认定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p><p></p><p>  刘某同时向袁宝璟之妻卓玛要求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卓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对刘某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p>
<p>来源:<a class="lblue" href="http://www.qianlong.com/">千龙新闻网</a></p><p>辽宁地方法院一纸尚未生效的死刑判决,让北京<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25.htm" target="_blank"><img alt="点击查看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一脚踏在了阴阳界上。他是中国第一个被判死刑的亿万富豪。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名曾经以捐助全中国级别最高、影响最大的奖学金而闻名的企业家的生死,牵动其亲友的心,也牵动着无数旁观者的目光。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5年1月13日下午5点半,北京某知名外企的员工刘伟(化名)在自己的办公桌前打开一家新闻网站。下班前通过网络浏览一下当天的新闻,是刘伟几年来形成的生活习惯。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点开网页不到一分钟,刘伟拿着鼠标的右手突然停止了游移。在网页的突出位置,《北京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审被判死刑》的新闻标题,牢牢地吸引了刘伟的视线。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则消息称,当天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的相关指控,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袁宝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诉机关指控,袁因不满被害人汪某的威胁,指使他人开枪杀死汪。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大学时代曾经获得过中国“五四奖学金”的刘伟,不仅对袁宝璟的名字非常熟悉,甚至对数年前袁为自己颁奖后手握着手的勉励记忆犹新。“把这个奖颁给你,不仅是表彰你优秀的学业,更是表彰你高尚的品格,希望你以后继续努力,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益的人。”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铿锵之声犹在,可这位因为捐资1000万元设立“五四奖学金”和“建昊奖学金”而被无数大学生敬仰的亿万富豪,如今却沦为死囚。尽管此前袁因“买凶杀人”被捕的消息已经传得沸沸扬扬,但这一判决结果还是让刘伟唏嘘不已。 </p><p><table align="center"><tbody><tr><td><img alt="袁宝璟:中国首个被判死刑的亿万富翁" src="http://img1.qq.com/finance/20060317/3410777.jpg" border="1" name="MM"/><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script]null[/script]</script> </td></tr></tbody></table></p><p align="center" style="TEXT-INDENT: 2em;">提审画押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几无悬念的案情</strong>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个几无悬念的事实是, 被害人汪兴的死,和袁氏兄弟难脱干系。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天晚上23时许,辽宁省辽阳市某小区忽然传来“砰砰”两声沉闷的响声。人们循声发现,居住在院内的汪兴身中两枪倒在了一楼的电子门外,警察现场勘查后初步推断,汪系被他人用双筒猎枪杀死。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事实上,汪早在2001年11月就曾被人刺杀过,当时,大难不死的汪虽然挨了7刀,却因抢救及时而保住了一条命。鉴于被害人汪兴曾任辽阳市刑警大队专案中队长的特殊身份和案情的恶劣程度,辽宁省公安厅和辽阳市公安局在案发后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了“10.4”专案组。省厅副厅长梁尚学亲赴辽阳,辽阳市公安局长白国曾则担任专案组长,并誓言“案件不破,决不收兵”。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个多月之后,专案组根据对汪兴的社会关系排查结果,确定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于2003年11月23日和24日分别在广西和北京将嫌犯抓获。当北京媒体首次报道有关信息后,人们才惊讶地得悉,该案竟是京城著名富豪袁宝璟指使他人所为。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提到袁宝璟的名字,不仅辽阳当地人非常熟悉,即便是在全中国,也有不少人知道。因为,袁作为亿万富豪,曾于1996年捐助1000万元设立了“五四奖学金”和“建昊奖学金”,迄今为止,这是面向全中国大学生的最高级别的奖学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根据警方透露的信息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害人汪兴的死和自己曾经的违法行为不无关系。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96年秋,已经拥有30多亿资产的袁宝璟在四川成都<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66.htm" target="_blank"><img alt="点击查看成都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炒期货失利,损失9000余万元。袁怀疑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刘某与证券交易所修改了规则。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与袁宝璟相熟的汪兴提出,可以安排人将刘某打一顿。辽阳中院经审理认定,汪的这一提议得到了袁的认可。不久,袁拿出16万元钱,让自己的哥哥袁宝琦交给汪兴。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持枪来到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某近距离连开两枪,不过,刘某并未被击中。李海洋等逃离现场。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人未杀死,了解内幕的汪兴却借机缠上了袁宝璟,1997年以来,汪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打电话给袁宝璟,威胁说要举报其违法犯罪事实。直到2001年初,袁宝璟将汪兴的威胁告诉了袁宝琦,后者提出杀人,袁宝璟表示同意,并提供了30万元资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琦将杀人的事交给堂兄弟袁宝福,袁宝福又向另一位堂兄弟袁宝森提出此事,后者主动提出由自己去做。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在汪兴家附近刺了汪数刀,大难不死的汪兴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此后,汪兴继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再次向袁宝琦提及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在袁宝琦的操办下,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跟踪汪的行踪,终于将汪杀死在其家楼下。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为了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到当地一条河中打捞作案用的猎枪。在想方设法坚持打捞两个多月之后,警方才最终从厚厚的冰层下找到了被杀手丢弃的枪支。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天生的冒险家</strong>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现年38岁的袁宝璟生于辽阳一个贫穷家庭, 和很多企业家的经历一样,这位在当地一度不太出名却红遍京城的亿万富翁,也曾饱尝贫穷,并且经历过白手起家的艰辛奋斗。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兄妹五人中排行老三的袁宝璟至今还记得,因为穷,他在8岁时就被送到乡下亲戚家,一边干活一边念书。早日摆脱困苦的生活,从那时起就成了袁宝璟最大的梦想。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1985年,经过两次补习的袁宝璟终于如愿以偿地考入了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那时的他,也许压根没想到,20年后,法律科班出身的他竟然被以故意杀人罪判了死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的一位同学回忆,在大学期间,年轻的袁就有了“投资”意识,他先是帮教授抄书稿,以每万字2元的价格挣来一点钱,然后用这些钱买了一辆旧三轮车,为京城大小胡同的杂货店送货,由此赚得更多的钱。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在经历了苦行僧般4年的大学生活后,袁宝璟再次显示出他的韧劲和能力。那时候,大学毕业生找工作不如现在这样需要极力自荐,但袁宝璟偏偏善于推销自己。毕业前夕,他背起一只大书包,从长安街上的建国门开始,看准一家家大公司和银行,主动送上“自我推荐表”,中国建设银行最终接纳了这位坚韧不拔的年轻人。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仅仅3年之后,袁宝璟所固有的开拓和冒险精神再次得到了体现。1992年,他辞去当时在人们看来还是金饭碗的银行工作当了“农民”。袁在北京郊区怀柔县注册成立了建昊实业发展公司,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营项目。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将仅有的20万元启动资金的一半买下了优质“黑小麦”专利,再用5万元向农民租了300亩地,剩下的钱用于支付化肥、农药钱和管理、劳务费用。在农地里,袁宝璟根本不像个老板,除草、种地,样样都干。半年之后,黑小麦成熟了,袁通过卖麦种掘到了第一桶金——200多万元。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并没有满足于小富即安,此后,他开始涉足利润和风险都非常大的股票、债券业。特定的历史和经济环境,加上天生的冒险精神,使袁宝璟的资金游戏越玩越大,不到2年,袁宝璟全面开花,一口气吞下60多家大型企业,建昊集团由此走高。至此,袁宝璟拥有了37亿元资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收购大王”。一时间,诸如“商业奇才”、“北京的李嘉诚”等称号,让这位后来成为中国首位“世界青年创业者大奖”得主的年轻企业家无比光彩。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尽管袁宝璟那时已是京城的著名富翁,但比起袁本身的名气来,其所捐助的一项奖学金可能更加闻名。1996年,袁慷慨解囊1000万元人民币,和团中央联合发起了一项面向全国在校大学生的奖学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和众多富人在行善后喜欢留下自己名字的做法不同的是,袁宝璟并没有因为自己捐出巨资而借机扬名。经过慎重考虑,袁宝璟仅仅是将自己所在的单位——北京建昊集团——的名字冠于奖学金之上,因此,这项后来成为全中国数百万大学生梦寐以求的最高级别奖学金,就名为“建昊奖学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项奖学金的级别之高和影响之大,可以从评奖和颁奖的一些细节看出。每年,全国数百万大学生中只有数十人最终能获得这项奖励,而在颁奖时,总是有一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或者全国政协副主席亲自到场,团中央的书记自然也要参加。有统计数据说,8年以来,建昊奖学金已经发给了900多名学生,这些人在后来的实践中证明是非常优秀的。“这项奖学金的级别之高,影响之大,已经使其成为中国大学生的一项巨大政治荣誉”,北京某高校一位负责学生工作的人士说。但自从袁宝璟出了事,大家都觉得很没面子,因为曾经常常鼓励学生好好做人的袁宝璟最终还是出了大事。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也许正是觉得自己背景深,袁宝璟慢慢走上了雇凶杀人的道路。”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京城知名人士对记者分析说,“对于富人们而言,袁宝璟事件的最大教育意义在于,不管你有多少钱,犯法的事情还是别干为妙。发了财,不能得意忘形。”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生死之争</strong>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有消息说,针对袁宝璟案,辽宁省高级法院己经请示最高法院,本案有可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地法院已对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袁宝福等四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前三人被判处死刑,袁宝福则被判处死缓。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有关人士介绍说,在长达11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出现了激烈的交锋,袁宝璟当庭提出,自己的口供,都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说,警方将他反铐在一个铁凳子上审讯,在拘留所的5天5夜里,警察两人一组换班不分日夜地对他进行审讯。在他极其困倦的时候,警察会把他一巴掌扇醒。审讯当中,警察要求他必须按照警察的意思供述,否则,就用矿泉水瓶子砸他,用穿着皮鞋的脚踢他。袁宝璟当庭出示了右小腿上的伤痕。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袁宝璟坚决否认了自己的买凶杀人行为,称警方断章取义曲解了他的意思,说自己从来没有指使袁宝琦杀汪兴,更没有为此提供资金。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但认为袁难逃此劫者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北京一位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如果警方所查证属实,那么袁买凶杀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主观恶性较大,危害严重,另外,法院更看重的还是案件的实体部分,即袁买凶杀人这个事实是否真的存在。只要法院确实这一事实,袁就难逃一死。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不过,分析归分析,袁宝璟命运最终掌握在法官手里。</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在美国最高法院访问时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这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盘问地随时进到最高法院的审判大庭听庭审,除了经过一道安检门,没有任何人问你来自何处,意欲何为。在美国人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我想,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是否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呢?</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普通法里有句名言 " Justice is not only to be done, but to be seen"</p>[em01]
以前听说过:李长河雇凶杀人……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3-18 11:17:00的发言:</b><br/><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在美国最高法院访问时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这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盘问地随时进到最高法院的审判大庭听庭审,除了经过一道安检门,没有任何人问你来自何处,意欲何为。在美国人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我想,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是否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呢?</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普通法里有句名言 " Justice is not only to be done, but to be seen"</p>[em01]</div><p></p>  在中国其实也没那么困难,只要持居民身份证到法院就可以直接领取旁听证,一般不会受到什么阻挠,关键问题是,有的东西你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公告方面做得比较一般......
是有什么内幕的吧?
枪毙不枪毙都会有人说有内幕。:)<br/><br/>
几十年以后就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