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机制改革焦点不应在天花地板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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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再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参会代表就成品油价格机制是否应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具体水平如何确定,价格调整方式如何简化、优化等议题发表了意见。

  最受舆论关注的莫过于是否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的问题。这一讨论的背景是,备受瞩目的2015年成品油价格最后一次调整暂缓,最后一调就此落空。此前的一次调整日期12月15日,按照目前的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亦应下调油价,连续两次调整都被暂缓,据社会监测机构测算,两次油价累计本应降价450元/吨,折合汽油为0.32元/升,柴油为0.38元/升。

  一边是,在上一轮调价窗口中暂缓油价调整时,发改委给出的原因是,中国石油(8.350, -0.06, -0.71%)对外依存度超60%且 国内原油生产成本高于40美元/桶,使国内原油生产和炼化企业遭受严重亏损,即再调整则定价低于成本。另一边是,民众眼看着国际油价下跌,两次油价调整暂 缓都在跌价期间,难免有所疑惑。

  此时,提出是否应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出发点应为既安抚民众情绪又顾及油企利益而提出的 折中之法。然而,这一看似两者兼顾的方法,从另一层面看也可谓两头都得罪。况且,由于原油价格处于实际垄断之中,实际中设上下限未必可以起效,而如果油价在中间价徘徊,这一限制亦无意义,因而可能沦为鸡肋。于是,又有观点提出设置一个参考价格与上下浮动范围。

  实际上,无论是上下限的“天花板价”和“地板价”,还是参考价+浮动范围,都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解决现象上的矛盾,直接在目前的状况下推行,均未能触及根本问题。

  成品油定价机制是“成本+利润+税”基础上由发改委定价,机制备受争议历经多番调整。从2000年开始,油价与国际进一步接轨,从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定 价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价,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 中准价。

  2009年,定价机制改为,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调整。2013年的改革,将22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 日,4%的幅度限制取消了,参照油品改为了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个油种。

  由此可见,多年来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就是不断地缩短调整时间间隔,缩小调价所需的国际油价波动幅度,以及更换参照油种。但由于决定是否调价如何调价的机构为发改委,而又数次出现暂缓,加之参照油品如辛塔产油量萎缩参考价值有限,民众难免有与国际油价越接轨却价格调整越趋势不一的感觉,这是设上下限或浮动范围都解决不了的问题。

  其实,“成本+利润+税”的定价 机制逻辑上是通的,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在采用同样的原理定价。只是,这一定价机制的前提是炼油厂加工的原油进价和成品油在国内市场的售价都完全由市场决定,鉴于有市场竞争与供求关系的影响,利润将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价格浮动方能反映供需。

  而我国的情况则是,政府定价,油价不能传导供求信息,且上游的原油被垄断导致价格机制失效且产业链利润不均,同时税负亦重,这样一来,终端价格自然被推高。而定价机制失去市场约束,政府作为定价者又与垄断着原油环节的油企有着天生亲缘关系,适当利润空间亦无明确标准,很难逃过偏向供应方之嫌。

  在当前的条件下,无论是否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发改委的定价与干预都难免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在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中,焦点不应为上下限的设置,市场化与政府干预机制的触发将为核心改革重点, 而关键则在打破上游垄断与逐步放开定价管制,方为市场化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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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再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参会代表就成品油价格机制是否应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具体水平如何确定,价格调整方式如何简化、优化等议题发表了意见。

  最受舆论关注的莫过于是否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的问题。这一讨论的背景是,备受瞩目的2015年成品油价格最后一次调整暂缓,最后一调就此落空。此前的一次调整日期12月15日,按照目前的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亦应下调油价,连续两次调整都被暂缓,据社会监测机构测算,两次油价累计本应降价450元/吨,折合汽油为0.32元/升,柴油为0.38元/升。

  一边是,在上一轮调价窗口中暂缓油价调整时,发改委给出的原因是,中国石油(8.350, -0.06, -0.71%)对外依存度超60%且 国内原油生产成本高于40美元/桶,使国内原油生产和炼化企业遭受严重亏损,即再调整则定价低于成本。另一边是,民众眼看着国际油价下跌,两次油价调整暂 缓都在跌价期间,难免有所疑惑。

  此时,提出是否应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出发点应为既安抚民众情绪又顾及油企利益而提出的 折中之法。然而,这一看似两者兼顾的方法,从另一层面看也可谓两头都得罪。况且,由于原油价格处于实际垄断之中,实际中设上下限未必可以起效,而如果油价在中间价徘徊,这一限制亦无意义,因而可能沦为鸡肋。于是,又有观点提出设置一个参考价格与上下浮动范围。

  实际上,无论是上下限的“天花板价”和“地板价”,还是参考价+浮动范围,都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解决现象上的矛盾,直接在目前的状况下推行,均未能触及根本问题。

  成品油定价机制是“成本+利润+税”基础上由发改委定价,机制备受争议历经多番调整。从2000年开始,油价与国际进一步接轨,从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定 价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价,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 中准价。

  2009年,定价机制改为,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调整。2013年的改革,将22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 日,4%的幅度限制取消了,参照油品改为了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个油种。

  由此可见,多年来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就是不断地缩短调整时间间隔,缩小调价所需的国际油价波动幅度,以及更换参照油种。但由于决定是否调价如何调价的机构为发改委,而又数次出现暂缓,加之参照油品如辛塔产油量萎缩参考价值有限,民众难免有与国际油价越接轨却价格调整越趋势不一的感觉,这是设上下限或浮动范围都解决不了的问题。

  其实,“成本+利润+税”的定价 机制逻辑上是通的,如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在采用同样的原理定价。只是,这一定价机制的前提是炼油厂加工的原油进价和成品油在国内市场的售价都完全由市场决定,鉴于有市场竞争与供求关系的影响,利润将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价格浮动方能反映供需。

  而我国的情况则是,政府定价,油价不能传导供求信息,且上游的原油被垄断导致价格机制失效且产业链利润不均,同时税负亦重,这样一来,终端价格自然被推高。而定价机制失去市场约束,政府作为定价者又与垄断着原油环节的油企有着天生亲缘关系,适当利润空间亦无明确标准,很难逃过偏向供应方之嫌。

  在当前的条件下,无论是否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发改委的定价与干预都难免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在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中,焦点不应为上下限的设置,市场化与政府干预机制的触发将为核心改革重点, 而关键则在打破上游垄断与逐步放开定价管制,方为市场化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