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老板 梁建章:不要让“黑户入户”良政寒了老百姓的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21:11:18

不要让“黑户入户”良政寒了老百姓的心

2015年12月14日 10:06 来源于 财新网

【财新网】(专栏作家 梁建章 黄文政)2015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提出:“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坚持依法办理,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在此之前的11月21日,公安部党委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也是如何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没有户口就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证明,在入学、就医,乃至婚姻登记、就业,甚至旅行方面都面临巨大困难。目前针对无户口人员,也就是俗称的“黑户”,并没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信息,全国至少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占总人口1%。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万海远等三人通过对“黑户”群体生存状态的调查估算,“黑户”中约60%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谓“计划外”出生人员,其余产生“黑户”的原因还包括未主动上户、未婚生育以及毕业迁移证丢失等。
  将缴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作为给孩子入户登记的前置条件,是许多地方控制生育的常用做法。这一做法导致那些无力或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无法给孩子落户。虽然公安部甚至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曾明令禁止,但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省市依然在地方规定上将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挂钩,而变相挂钩的地方则不胜枚举。这种挂钩不仅体现在给新生儿落户之上,也出现在户口迁徙等相关政策之上。比如,就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表示要“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之后一天的12月1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旧将“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赫然列入落户条件之一,公然违背中央精神。
  从个人权利来说,每个孩子,不论是来自所谓“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生育,也不论其父母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规定,都是一个独立的人,都应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国,户口是公民的基础法律凭证,没有户口将无法享受很多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即使父母违反了什么规定,处罚也不应株连小孩。从法律来说,《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户口是在法律上确定公民身份的必要手段,是孩子不应该被剥夺的宪法权利。
  将入户与计划生育挂钩的做法,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甚至人伦悲剧。比如,2013年12月19日《新民周刊》报道,因父母无法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一个8岁的孩子一直没有户口。面对记者的采访,孩子说道,“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我将来长大了想参加黑社会,报复他们。” 又如,2013年7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四川省叙永县檬梓村16岁的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蔡艳琼为家中第二胎,因家里无钱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后,当地才为蔡艳琼办理了入户手续。
  “黑户”现象的长期存在,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既剥夺了“黑户”们的公民权益,也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前段时间,江西、广东等省份明确规定入户与计划生育政策脱钩。而中央高层和公安部门近期如此密集和高调地宣示要解决“黑户问题”,更是前所未有,这突显了本届政府执政为民的精神,以及建设法治中国,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决心。然而,值得担忧的是,这个“解决黑户”的良政如果不配之以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善政,不仅可能效果不彰,甚至还可能激化某些矛盾,进一步加深部分群众对政府的猜疑和不满。
  虽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强调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但并未明确宣布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很多“超生”家庭不愿或者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只好隐藏孩子的身份而不去给孩子登记户口;这种行为是弱势民众对抗不合理法规的无奈之举。虽然政府本意是给所有孩子无条件入户,但不少“超生”家庭担心,一旦让孩子登记入户,那计划生育部门则可以将户口登记资料当成“超生”的铁证,来强力催缴社会抚养费。实际上,在江西等地明文规定计划生育和入户脱钩之后,一些给孩子上户的“超生”家庭就因此被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导致很多民众认为,政府的脱钩政策就是哄骗老百姓上钩的手段,真正用意是收取“社会扶养费”。一些人甚至把为他们争取上户权益的律师归为“计生恶政的帮凶”。
  因此,要顺利推进这次解决“黑户问题”的良政,真正实现保障公民权益的本意,突显政府执政为民的精神,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就应该完全免除“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给老百姓定心丸,让他们不用担心上了户口之后被计划生育部门秋后算帐。
  更重要的是,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存在严重的法理缺陷。孩子是民族的未来,给孩子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义务。虽然多出生的孩子会占用更多公共资源,但成年后也会创造更多的公共资源。总的来说,人对社会的贡献要大于其带来的负担,这也是人口越来越多,但人类却不断进步的根本原因。如果因为多出生的孩子占用更多公共资源需要父母来补偿,那社会在将来更应补偿这些父母来奖励他们给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公共资源的创造者。而且,因为人对社会的平均贡献大于其带来的负担,未来社会对多生父母的补偿应超过早年对他们的惩罚金额。问题是,政府的补偿计划在哪里?
  其次,中国现在孩子占人口的比例处于历史最低水平,也远低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水平。过去的中国能够让所有父母自主生育孩子,全世界的几乎所有国家也都能做得到,没有理由认为更加富强的中国现在反而不行。过去十年,中国农村小学因为生源不足等原因关闭了一半以上,无数希望小学被废弃。不仅农村,城市也因为孩子减少在关闭学校。比如,北京市小学数量从1995年的2867所降至2012年的1081所,导致大量已有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与其说孩子太多无法提供公共资源,不如说孩子太少导致已有资源的巨大浪费。
  再次,在家庭养老下,父母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也是将来享受孩子赡养的受益者;但在社会养老下,父母仅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孩子将来支撑的却是整个养老体系,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既违背经济规律,也违反道义原则,因为多生的父母以自己的付出给社会贡献了更多的养老体系的支撑者,但却因此受到惩罚。现代社会中,养育孩子非常艰辛。在少子化的今天,养育多个孩子的家庭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付出给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做更大的贡献。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在把家庭本来可以真正用于抚养孩子的财力强制性地转移用作他途,完全有悖于“社会抚养费”语义上的意涵。
  况且,大部分“黑户”家庭本身处于社会底层,收入低微。向他们征收巨额的“社会抚养费”是在把他们逼上绝路。例如,2013年12月8日人民网报道: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省邱县村民艾广栋于12月4日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从2003年他有第2个孩子后,村干部们就开始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当时要一次性收7000元。“我们家很困难,一次性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然后他们就时不时来上门收钱,有时拿走200,有时拿走500,都没开过发票。有了第3个孩子后,他们就要求一次缴6万块钱,我们更是负担不了。”艾的其中谢玉凤回忆道。2013年12月3日,村干部一行5人,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由,强行拉走艾家7000多斤玉米,而这是他家未来一年的全部收入来源。
  退一大步来说,就算不考虑“社会抚养费”的法理缺陷,按其是“补偿公共资源占用”的解释,那些因“超生”而未上户的孩子一直没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也因此丧失了合法使用许多公共资源的权益。既然政府未曾给这些孩子提供本在他们合法权益之内的公共服务,那也没有理由再去追缴“社会抚养费”,用以补偿他们并未占用的公共资源。
  2015年12月3日,来自人口学、法学、经济学、国防战略领域的学者,以及媒体和关注人口问题的民间人士参加了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人口与未来研讨会”,大部分与会者达成共识:正在进行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应该删除其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考虑到中国人口已经进入严重少子化、快速老龄化与超低生育率并存的新常态,学者建议,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应从人口控制转变为确保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统计,目前全国社会抚养费每年的征收额超过200亿元,其中95%以上针对两孩家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绝大部分处罚对象将不存在。
  学者们认为,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存在法理和实践缺陷,也有悖于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个重要讲话中所表述的以人为本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人口发展观和执政理念,因而不应该再出现在修正案中。此外,按“有利追溯”的法律原则,学者们建议,应将全面二孩政策回溯以往,对此前计划外生育二孩、但未被处理的行为,免除社会抚养费和相关行政处罚,这样可促进社会和谐,缓解基层矛盾,改善政府形象,也有利于公安部门顺利推进无户籍人员落户政策。
  每一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进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都是在积累怨恨,既伤害民众权益,又损害政府声誉。中央这次着力推进的“黑户”入户是一项为民谋利的举措,我们希望这个良政不要被社会抚养费政策这个毒瘤所拖累,而被误以为是哄骗“超生”家庭上钩的诱饵而寒了老百姓的心。要做到这点,就应该在推进“黑户入户”政策的同时,明确宣示全面废止“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处罚,这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更是进一步改革人口政策,恢复民族正常繁衍,确保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http://opinion.caixin.com/2015-12-14/100885577.html?NOJP
不要让“黑户入户”良政寒了老百姓的心

2015年12月14日 10:06 来源于 财新网

【财新网】(专栏作家 梁建章 黄文政)2015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提出:“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坚持依法办理,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在此之前的11月21日,公安部党委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也是如何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没有户口就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证明,在入学、就医,乃至婚姻登记、就业,甚至旅行方面都面临巨大困难。目前针对无户口人员,也就是俗称的“黑户”,并没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信息,全国至少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占总人口1%。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万海远等三人通过对“黑户”群体生存状态的调查估算,“黑户”中约60%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谓“计划外”出生人员,其余产生“黑户”的原因还包括未主动上户、未婚生育以及毕业迁移证丢失等。
  将缴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作为给孩子入户登记的前置条件,是许多地方控制生育的常用做法。这一做法导致那些无力或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无法给孩子落户。虽然公安部甚至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曾明令禁止,但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省市依然在地方规定上将计划生育与户口登记挂钩,而变相挂钩的地方则不胜枚举。这种挂钩不仅体现在给新生儿落户之上,也出现在户口迁徙等相关政策之上。比如,就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表示要“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之后一天的12月10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旧将“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赫然列入落户条件之一,公然违背中央精神。
  从个人权利来说,每个孩子,不论是来自所谓“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生育,也不论其父母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种规定,都是一个独立的人,都应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国,户口是公民的基础法律凭证,没有户口将无法享受很多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即使父母违反了什么规定,处罚也不应株连小孩。从法律来说,《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户口是在法律上确定公民身份的必要手段,是孩子不应该被剥夺的宪法权利。
  将入户与计划生育挂钩的做法,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甚至人伦悲剧。比如,2013年12月19日《新民周刊》报道,因父母无法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一个8岁的孩子一直没有户口。面对记者的采访,孩子说道,“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我将来长大了想参加黑社会,报复他们。” 又如,2013年7月25日《羊城晚报》报道,四川省叙永县檬梓村16岁的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蔡艳琼为家中第二胎,因家里无钱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后,当地才为蔡艳琼办理了入户手续。
  “黑户”现象的长期存在,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既剥夺了“黑户”们的公民权益,也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前段时间,江西、广东等省份明确规定入户与计划生育政策脱钩。而中央高层和公安部门近期如此密集和高调地宣示要解决“黑户问题”,更是前所未有,这突显了本届政府执政为民的精神,以及建设法治中国,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决心。然而,值得担忧的是,这个“解决黑户”的良政如果不配之以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善政,不仅可能效果不彰,甚至还可能激化某些矛盾,进一步加深部分群众对政府的猜疑和不满。
  虽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强调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但并未明确宣布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很多“超生”家庭不愿或者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只好隐藏孩子的身份而不去给孩子登记户口;这种行为是弱势民众对抗不合理法规的无奈之举。虽然政府本意是给所有孩子无条件入户,但不少“超生”家庭担心,一旦让孩子登记入户,那计划生育部门则可以将户口登记资料当成“超生”的铁证,来强力催缴社会抚养费。实际上,在江西等地明文规定计划生育和入户脱钩之后,一些给孩子上户的“超生”家庭就因此被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导致很多民众认为,政府的脱钩政策就是哄骗老百姓上钩的手段,真正用意是收取“社会扶养费”。一些人甚至把为他们争取上户权益的律师归为“计生恶政的帮凶”。
  因此,要顺利推进这次解决“黑户问题”的良政,真正实现保障公民权益的本意,突显政府执政为民的精神,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就应该完全免除“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给老百姓定心丸,让他们不用担心上了户口之后被计划生育部门秋后算帐。
  更重要的是,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存在严重的法理缺陷。孩子是民族的未来,给孩子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义务。虽然多出生的孩子会占用更多公共资源,但成年后也会创造更多的公共资源。总的来说,人对社会的贡献要大于其带来的负担,这也是人口越来越多,但人类却不断进步的根本原因。如果因为多出生的孩子占用更多公共资源需要父母来补偿,那社会在将来更应补偿这些父母来奖励他们给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公共资源的创造者。而且,因为人对社会的平均贡献大于其带来的负担,未来社会对多生父母的补偿应超过早年对他们的惩罚金额。问题是,政府的补偿计划在哪里?
  其次,中国现在孩子占人口的比例处于历史最低水平,也远低于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水平。过去的中国能够让所有父母自主生育孩子,全世界的几乎所有国家也都能做得到,没有理由认为更加富强的中国现在反而不行。过去十年,中国农村小学因为生源不足等原因关闭了一半以上,无数希望小学被废弃。不仅农村,城市也因为孩子减少在关闭学校。比如,北京市小学数量从1995年的2867所降至2012年的1081所,导致大量已有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与其说孩子太多无法提供公共资源,不如说孩子太少导致已有资源的巨大浪费。
  再次,在家庭养老下,父母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也是将来享受孩子赡养的受益者;但在社会养老下,父母仅是养育孩子的付出者,孩子将来支撑的却是整个养老体系,受益者是全社会。因此,对多生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既违背经济规律,也违反道义原则,因为多生的父母以自己的付出给社会贡献了更多的养老体系的支撑者,但却因此受到惩罚。现代社会中,养育孩子非常艰辛。在少子化的今天,养育多个孩子的家庭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付出给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做更大的贡献。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在把家庭本来可以真正用于抚养孩子的财力强制性地转移用作他途,完全有悖于“社会抚养费”语义上的意涵。
  况且,大部分“黑户”家庭本身处于社会底层,收入低微。向他们征收巨额的“社会抚养费”是在把他们逼上绝路。例如,2013年12月8日人民网报道: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省邱县村民艾广栋于12月4日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从2003年他有第2个孩子后,村干部们就开始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当时要一次性收7000元。“我们家很困难,一次性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然后他们就时不时来上门收钱,有时拿走200,有时拿走500,都没开过发票。有了第3个孩子后,他们就要求一次缴6万块钱,我们更是负担不了。”艾的其中谢玉凤回忆道。2013年12月3日,村干部一行5人,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由,强行拉走艾家7000多斤玉米,而这是他家未来一年的全部收入来源。
  退一大步来说,就算不考虑“社会抚养费”的法理缺陷,按其是“补偿公共资源占用”的解释,那些因“超生”而未上户的孩子一直没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也因此丧失了合法使用许多公共资源的权益。既然政府未曾给这些孩子提供本在他们合法权益之内的公共服务,那也没有理由再去追缴“社会抚养费”,用以补偿他们并未占用的公共资源。
  2015年12月3日,来自人口学、法学、经济学、国防战略领域的学者,以及媒体和关注人口问题的民间人士参加了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人口与未来研讨会”,大部分与会者达成共识:正在进行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应该删除其中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考虑到中国人口已经进入严重少子化、快速老龄化与超低生育率并存的新常态,学者建议,修正案的指导思想应从人口控制转变为确保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统计,目前全国社会抚养费每年的征收额超过200亿元,其中95%以上针对两孩家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绝大部分处罚对象将不存在。
  学者们认为,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存在法理和实践缺陷,也有悖于习近平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个重要讲话中所表述的以人为本和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人口发展观和执政理念,因而不应该再出现在修正案中。此外,按“有利追溯”的法律原则,学者们建议,应将全面二孩政策回溯以往,对此前计划外生育二孩、但未被处理的行为,免除社会抚养费和相关行政处罚,这样可促进社会和谐,缓解基层矛盾,改善政府形象,也有利于公安部门顺利推进无户籍人员落户政策。
  每一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进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都是在积累怨恨,既伤害民众权益,又损害政府声誉。中央这次着力推进的“黑户”入户是一项为民谋利的举措,我们希望这个良政不要被社会抚养费政策这个毒瘤所拖累,而被误以为是哄骗“超生”家庭上钩的诱饵而寒了老百姓的心。要做到这点,就应该在推进“黑户入户”政策的同时,明确宣示全面废止“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处罚,这不仅是建设法治中国,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更是进一步改革人口政策,恢复民族正常繁衍,确保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http://opinion.caixin.com/2015-12-14/100885577.html?NOJP
不能光怪政策,黑户的人相当一部分人是不守规矩不守法,自己酿的苦酒
deepsea2015 发表于 2015-12-15 06:41
不能光怪政策,黑户的人相当一部分人是不守规矩不守法,自己酿的苦酒
中国任何法律没有一条规定,超生者不能有户口。

不让超生者有户口是违反宪法

还好意思说法律?
中国任何法律没有一条规定,超生者不能有户口。

不让超生者有户口是违反宪法

当大家都在遵守计生规定的时候,为了生儿子而超生而木有户口,就应该让不守规矩的人受到惩罚,自作自受
不能光怪政策,黑户的人相当一部分人是不守规矩不守法,自己酿的苦酒
超生的小孩子犯了什么法,父母犯法株连子女,这不就是连坐吗?
当大家都在遵守计生规定的时候,为了生儿子而超生而木有户口,就应该让不守规矩的人受到惩罚,自作自受
那就惩罚不守规矩的好了,关超生的子女什么事。
超生的小孩子犯了什么法,父母犯法株连子女,这不就是连坐吗?
这个规定虽说不完全合清理,但是如果木有这个规定,那么超生的人那么中国的人口就远不是现在这些,20亿,30亿都有可能,父母都可以超生,反正对孩子木有影响。
征收任何费用都必须给当事人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以任何理由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剥夺了。这是立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其实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部分的社会抚养费都是没有办法征收的。就送计生委在背后搞事,他们需要钱
不能光怪政策,黑户的人相当一部分人是不守规矩不守法,自己酿的苦酒
你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跟强制引产有什么区别,超生可以狠罚父母,小孩是无辜的,必须上户口
征收任何费用都必须给当事人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以任何理由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剥夺了。这是立法机关的责任 ...
当时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你觉得就一个计生部门能左右的了,是自上而下通过的,最高权力机关认可的,想的太简单了吧
你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跟强制引产有什么区别,超生可以狠罚父母,小孩是无辜的,必须上户 ...
知道“杀鸡骇猴”这个词吗,惩罚少数人,才能让大多数人不敢轻易触红线
移民实边,给户口,以后可以这样充实西北东北的户数
nicehd 发表于 2015-12-15 07:25
那就惩罚不守规矩的好了,关超生的子女什么事。
是没什么事情,不过因为父母都是穷人,或者老油子,结果谁都不承担违法成本。
结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都扯淡。另外相当一部分回民拉面馆就是这样,小孩是黑户。
当时制定这个政策的时候,你觉得就一个计生部门能左右的了,是自上而下通过的,最高权力机关认可的,想的 ...
最高层又不是什么都知道,具体办的是计生委。最高层认可江西计生委抢孩子卖给美国人嘛?不可能吧!即使是司法诉讼也规定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超生是父母的责任,和孩子有啥关系?凭啥剥夺孩子的基本人权?
那条法律授权计生委剥夺公民上户口的权力?
知道“杀鸡骇猴”这个词吗,惩罚少数人,才能让大多数人不敢轻易触红线
你让计生委把杀鸡儆猴写到宪法里去吧!看他们还要不要脸

zr345954 发表于 2015-12-15 08:41
你让计生委把杀鸡儆猴写到宪法里去吧!看他们还要不要脸


就是刑法上也不会写“杀鸡骇猴”,但是触犯了死刑,还是要掉脑袋的,就是这么个道理,违法违规是要承担后果的,让其他人不敢轻易触犯,这就是警示教育作用。不要抬杠。
zr345954 发表于 2015-12-15 08:41
你让计生委把杀鸡儆猴写到宪法里去吧!看他们还要不要脸


就是刑法上也不会写“杀鸡骇猴”,但是触犯了死刑,还是要掉脑袋的,就是这么个道理,违法违规是要承担后果的,让其他人不敢轻易触犯,这就是警示教育作用。不要抬杠。
deepsea2015 发表于 2015-12-15 07:20
当大家都在遵守计生规定的时候,为了生儿子而超生而木有户口,就应该让不守规矩的人受到惩罚,自作自受
再说一遍, 不让超生者有户口是违反宪法

在号称"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大搞违宪之举,还依什么法治什么国

自己去看看计划生育法里写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是提倡,不是强制,这是白纸黑字写在计划生育法里的。
就是刑法上也不会写“杀鸡骇猴”,但是触犯了死刑,还是要掉脑袋的,就是这么个道理,违法违规是要承担后 ...
拿你让计生委把贩卖婴儿的事情说说吧!不敢提吧,没卖一个婴儿计生委收三千美元,旷世奇闻!没有任何一个政权的机构干得出来,你举个例子说明有任何一个法制国家干过贩卖自己国家公民的婴儿。违背了所有的人类良知,计生委怎么不把自己这种事情向全国人民说明?
blackhawk0000 发表于 2015-12-15 07:31
你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跟强制引产有什么区别,超生可以狠罚父母,小孩是无辜的,必须上户 ...
不是那些父母为了抚养费,故意不上户口吗?
rivervalleycres 发表于 2015-12-15 08:53
再说一遍, 不让超生者有户口是违反宪法

在号称"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大搞违宪之举,还依什么法治什 ...
既然“违宪”,那你就去起诉计生委、告国务院啊。
大刀客 发表于 2015-12-15 08:37
是没什么事情,不过因为父母都是穷人,或者老油子,结果谁都不承担违法成本。
结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都 ...
如果连执法者本身都违法,拿还谈个P的法制啊。如果法律不能有效执行,那是法律的问题。父母违法,被制裁者包括子女,这就是一种连坐制度。
就是刑法上也不会写“杀鸡骇猴”,但是触犯了死刑,还是要掉脑袋的,就是这么个道理,违法违规是要承担 ...
你有任何上位法支持你的观点吗?宪法是提倡生一个孩子,没有强制规定。征收抚养费本身就是违宪的,是非法的。除非你计生委说我不遵守中国宪法
zr345954 发表于 2015-12-15 09:02
你有任何上位法支持你的观点吗?宪法是提倡生一个孩子,没有强制规定。征收抚养费本身就是违宪的,是非法 ...
如果宪法上有哪一条规定说征收抚养费违法,那请你找出来给我们大家看看。
超生的人那么中国的人口就远不是现在这些,20亿,30亿都有可能,先不说你这结论怎么来的。父母违法,就惩罚父母好了,本来就不应该对孩子有影响。
deepsea2015 发表于 2015-12-15 09:01
既然“违宪”,那你就去起诉计生委、告国务院啊。
这算是开始耍赖皮吗?如果法制社会当然可以去告,但是现在这状况,你去告计生委、国务院有个鸟用。
违反政策造成对孩子对家庭的影响,这个责任应该是孩子的父母承担而不是政府。遵守政策执行一胎生育的人数要远远大于超生的人数,这里面就我身边情况来看基本上都是由于政策不能生的,超生孩子的责任由政府承担的话对这一部分人很不公平。一孩政策不能仅仅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来限制,这只是变相允许富人生,而限制穷人生,要通过一些其他附加条件限制。人权不能高于法律法规,高于法律法规的人权就会侵犯其他人的人权,片面强调人权而致政策于不顾就是耍流氓。
不要张嘴就空对空,超生的人那么中国的人口就远不是现在这些,20亿,30亿都有可能,先不说你这结论怎么来 ...
算了吧,该生的什么时候都会生,不想生的什么时候都不会生。有时间节制一下木大爷们少生点才是主要的,人家一家生六七个,这边就要强制堕胎引流好几家,拆东墙补西墙有什么用
blackhawk0000 发表于 2015-12-15 07:31
你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跟强制引产有什么区别,超生可以狠罚父母,小孩是无辜的,必须上户 ...
文章里写着很明白,不能罚,罚就是恶政
秦楚四方 发表于 2015-12-15 09:14
违反政策造成对孩子对家庭的影响,这个责任应该是孩子的父母承担而不是政府。遵守政策执行一胎生育的人数要 ...
生一胎的家庭, 支出减少, 养孩子精力也不多花,老了还要靠别人多生孩子的家庭养老。

这尼玛是不劳而获吧。他们受啥损失(不失独的话)
zr345954 发表于 2015-12-15 08:55
拿你让计生委把贩卖婴儿的事情说说吧!不敢提吧,没卖一个婴儿计生委收三千美元,旷世奇闻!没有任何一个 ...
您说的是哪一级计生委?中央级别的或者绝大部分省级别的都那么做,那么可以说是国家行为。如果是个别县市的,请不要随便就说成国家贩卖公民。
zr345954 发表于 2015-12-15 08:55
拿你让计生委把贩卖婴儿的事情说说吧!不敢提吧,没卖一个婴儿计生委收三千美元,旷世奇闻!没有任何一个 ...
这个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国家允许的,而且相关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果现在还有这种行为而且没有受到任何制裁,你可以公开或者举报。总不能因为政府机关里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犯了罪就说整个政府机关是邪恶的吧?
nicehd 发表于 2015-12-15 09:06
不要张嘴就空对空,超生的人那么中国的人口就远不是现在这些,20亿,30亿都有可能,先不说你这结论怎么来 ...
怎么惩罚比较合适呢?
xieshen 发表于 2015-12-15 09:29
这个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国家允许的,而且相关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果现在还有这种行为而且没有受 ...
“邵氏孤儿”缘何成为无头公案


湖南邵阳计生部门被指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为名,将十余名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福利院,并以收养名义“销往”国外。该事件曾被媒体以“邵氏孤儿”为题进行曝光,引发舆论极大震动。9月28日,邵阳公布相关调查结论,表示未发现买卖弃婴行为,对12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等处分。

调查结论意味着,当地相关部门和福利机构对“邵氏孤儿”悲剧的发生并无责任,该对此负责的仅为若干相关人员。一起轰动海内外的事件,到头来却成为一桩无头公案——找不到谁该为此负总责。这实在出乎意料之外,也让人深感无奈。

从相关报道看,当地计生部门抢婴儿是事实,福利院送养“弃婴”从中并获取利益也是事实,可按照相关调查说法,其中并不存在买卖弃婴行为,却也是个事实。这就像一枚硬币,虽然许多人看到的是这一面,可官方翻过另一面给你看,你却又不能说那不是一枚硬币。

例如,报道所涉十余名婴儿,部分婴儿被指实为当事人亲生子女而非弃婴。这是相关报道曝光后,引起舆论震惊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调查结论称,所涉5名婴儿为当事人隐瞒血缘关系,将抚养的婴幼儿说成“弃婴”。这话意思是,这些婴儿被当成弃婴送养,责任并不在计生部门或福利院,而是家属自己的责任。

很难说相关部门这么解释是错的,可这样的解释又让人感受到某种残酷。因为,包括当地官员都知道,一些婴儿出生后(包括头胎生育),其父母为逃避计生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往往会隐瞒双方血缘关系。也就是说,这本来是有些人为规避政策而采取的手段,如今却成了计生部门为自己辩护的理由。不必再去追问当地为何一边否认相关事实,另一边又对责任人作出处分,仅从这一点看,相关调查的说法已是几近泼皮耍赖。

这种推卸责任的无赖手段,还见诸其他调查结论。例如,相关调查称:高坪镇计生办、民政办与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没有发生经济关系。邵阳市社会福利院接受外国收养人、收养组织的自愿捐赠,符合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以及国际收养惯例。

是的,这些说法可以说都没错。但这么说依然没法掩饰,当地抱走这些婴幼儿,部分原因就是为了收取社会抚养费——即便这不是全部原因。否则的话,人们就很难解释当地曾披露的“有些乡镇将社会抚养费作为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这一现象。上述说法也难以否认,在一些地方,福利院送养弃婴就是为了赚取所谓的“捐赠”。否则同样难以解释,湖南衡阳市多家福利院通过收买婴幼儿来牟利这一事实。

不完整的事实,有时候就是一种虚假。 刻意强调问题的某一面,有时候就是为了掩盖另一面。 “邵氏孤儿”事件的调查结论,其实就是建立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的虚假“事实”。从中不难认定,即便相关调查结论在逻辑上是自洽的,这也不是事件的全部真相。对于该事件,我们需要一个真正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论。

这恰是相关调查结论试图否认事件真相的原因所在。因为在这其中,相关手段实在太恶劣,事件性质实在太严重,倘若承认上述事实,不但会引起更大的舆论效应(包括国际舆论关注),其后果也将不是处理邵阳一地官员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绕开事件的真相,才能避开问题的实质,这样也才能将对事件的处理力度降低到最小。换言之,当地调查结论否认相关事实,意在避免引起更高层面的责任追究,而处分相关人员,则是为了应付公众对这一事件的高度关注。

在这种思维主导下,“邵氏孤儿”只能成为一桩无头公案。但这也意味着,那些受事件伤害的人们,只能接受现实,再也无从讨还公道。
xieshen 发表于 2015-12-15 09:29
这个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国家允许的,而且相关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果现在还有这种行为而且没有受 ...
还受到法律制裁,看看我发的新闻, 这叫法律制裁? 你把法律当成啥了?
关隐达 发表于 2015-12-15 09:29
怎么惩罚比较合适呢?
现在谈没用了, 因为鼓励生育马上要来了,未来要设计怎样处罚那些只生一胎,或者不生育的。
您说的是哪一级计生委?中央级别的或者绝大部分省级别的都那么做,那么可以说是国家行为。如果是个别县市 ...
江西和湖南都干过,他们开会把这个当做经验全省推广,这是他们自己人看不过去,跑到网上爆料的!省计生委分三千美元,他们的上级也是有的,这是他们自己爆料的。
另外告诉你个数字,通过计生委系统贩卖到美国的婴儿有十万之多!绝大部分是健康的女婴,每个婴儿到美国家庭,美国的家庭付给中方三万美元!
zr345954 发表于 2015-12-15 09:02
你有任何上位法支持你的观点吗?宪法是提倡生一个孩子,没有强制规定。征收抚养费本身就是违宪的,是非法 ...
“宪法是提倡生一个孩子”???“征收抚养费本身就是违宪的”???你完全不懂法,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rivervalleycres 发表于 2015-12-15 08:53
再说一遍, 不让超生者有户口是违反宪法

在号称"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大搞违宪之举,还依什么法治什 ...
对,计划生育是提倡,不是强制
乱帮把经念歪了
2015-12-15 09:45 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