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人的痛苦生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01:25
最近,从袁腾飞到高晓松,民知普遍认为宋朝特别牛掰,回到宋朝特别幸福,是这样吗?前提是你得是当官的,很多人都想当然得觉得自己在古代一定不是个小民,事实是绝大多数人,都是底层人民的后代,宋代的底层人民生活怎样呢?我们以南宋为例:

在南宋初战乱之后,劳动力缺乏,地主们激烈争夺佃客。地主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封建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
孝宗时,朱熹还向朝廷建议: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这样,不仅本乡佃客,连外乡迁来的佃客也不准再迁移了。
荆湖等路,在高宗绍兴年间,地主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让渡佃客。
地主在田契上写明佃客的姓名,在买卖土地时,佃客无权退佃,作为买主的地主则可以强迫他们依旧承佃纳租。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南宋官府曾采纳庄绰的建议,规定:民间典卖田地,不得私自把佃户名姓写在契约上,随契约分付;买主不得强迫原佃户耕佃。如果违反,准许上诉,定罪。这一规定在实行中,遭到荆湖等路地主的普遍反对。据说这使他们之间争夺客户的官司,打了十年还没有解决,永远查不清。
南宋末年,佃客的身分地位越来越低。如湖北峡州的地主,已不再把佃客写在田契上随同土地让渡给买主,而进一步象买卖奴隶那样,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荆湖北路荆门军等地区还有一种“随主佃客”。即使地主犯罪,田地被官府没收,种田的佃客也还要随地主到别处去。随主佃客是被地主当做财产来看待的。因此,象《宋会要稿·屯田杂录》记载的,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这种佃客和农奴差不多了。

南宋时期还出现了比佃客身分更低、遭受压榨更为严重的佃仆。北宋时已开始有佃仆的名称。到南宋时,浙东、浙西、江东、淮西和福建等路,佃仆制度逐渐盛行。
佃仆除向地主交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劳役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南宋的记录,地主可以在半夜三更呼集佃仆,叫他们扛抬物品;地主外出,指派佃仆随身服侍;地主还可叫佃仆为他们修房盖屋,每天上山砍柴,搬运柴禾,看守坟墓,修治河道,等等。有些地主还强迫佃仆充当抵抗“盗贼”
的地主武装,有些地主强使佃仆和仇人械斗,甚至死于非命。
农民一旦沦为佃仆,就要子孙世袭,永远不得逃脱。佃仆是佃客中最为低下的阶层。
北宋初,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祐(一作神宗元丰)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佃客因此“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佃客连最起码的生命权利也失去了保障。
一一九○年(光宗绍熙元年),南宋又规定佃客不能控告地主。这就是说,佃客只能听从地主任意宰割奴役,连控诉的权利也没有了。

南宋王朝把地主对佃客的奴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各地官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利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地主,镇压佃客。朱熹曾主张,凡有狱讼,首先应当“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再“听其曲直之辞”。如果“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虽直不佑”。就是说,在下者虽然“理直”,也不能保护。如果“理不直”,更要加罪。
当时一些地方发生了“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及“以地客杀地主”即佃客的反抗斗
争。朱熹认为,这类事情关系到“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三纲之重”,必须以“经术义理裁之”,否则就是“泯灭”“天理”。
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收集了地方官们处理刑狱的很多案例。凡是涉及佃客和地主的案件,无不强调“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晓然”、“主仆之分”等等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

到了元代,佃农的地位达到最低点,近似于驱口。主人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

元代法律规定﹐驱口属于贱人﹐与钱﹑物同﹐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使长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利﹐可以任意转卖﹐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设有人市﹐买卖驱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废止。驱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长作主。有的驱口得到允许可以自立门户﹐但使长可以用各种借口抄没他们积蓄的财产。法律禁止良贱通婚﹐但使长强奸奴妻者无罪。蒙古统治北方之初﹐使长可以任意杀害驱口。元朝建立后﹐这种情况受到一定限制﹐使长杀死无罪驱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但实际上这种限制所起作用不大。至于使长对驱口施加各种刑罚﹐更是很普通的事。驱口只有通过赎身才能摆脱贱人的身分﹐成为良人。赎身的费用通常要相当于或大于该驱口终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绝大多数驱口来说﹐赎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数侥幸得以赎身的驱口﹐脱离奴籍之后﹐一般仍需与使长保持一定依附关系﹐如军户的驱口赎身后就成为该军户的贴户﹐津助军役。而且使长也总是千方百计设法将他们重新抑逼为奴。
元代,宫廷和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称为官户、监户等。贵族、官僚占有驱口的数字是很惊人的。驱口主要被用于家内服役,用于农牧业、手工业生产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法律规定,驱口属于贱人,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使长(驱口所有人)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力 ,可以任意转卖,滥施刑罚 ,甚至杀死。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设有人市,买卖驱口。驱口只有通过赎身才能成为良人。赎身费通常要相当于或大于该驱口终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绝大多数驱口来说,赎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数侥幸得以赎身的驱口,脱离奴籍之后,一般仍需与使长保持一定依附关系,如军户的驱口赎身后就成为该军户的贴户,津助军役。

明太祖高皇帝建立明王朝之初,虽然基本上恢复了封建纪纲,但农民起义时期的主弱饲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从农本思想出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对于提高当时农民的身份地位和促使明后期的农民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也有着积极影响。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佃户的“凡人”地位 早在洪武建国前的吴元年,朱元璋一次除授了郡县官二百三十四人,行前,他告诫百官曰:“君长”与“百官有司”的职责在“锄强扶弱,奖 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洪武三年,朱元璋得知淮西苏州一带多富民,曰:“富民多豪 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宜召其来,朕将勉谕之。”待富民人见时,他一再训诫他们为要保全身家,必须“循分守法……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母,和睦亲族,周济贫乏,逊顺乡里”,争取做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 。就是说,富民再不能像在元时一样奴役和凌虐农民,武断乡曲,必须按朱元璋所订之法行事。

那么朱元璋所订之法的特点是什么? 这就是“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洪武五年,朱元璋继续着手改革元蒙时期的旧俗,谓:“乡党论齿,从古所尚,凡平居 相见,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岁时宴会,坐次之列长者居上。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一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 之礼行之。”就在这次谈话中,他随即宣布要恢复古代“乡饮之礼”,以期“明长幼,厚风俗”。叶盛详载当日举行乡饮酒礼盛况,谓主持 者“奉诏惟谨, 乃即其乡宾礼耆英, 远近毕至”。 又曰: “洪武五年……朝廷降乡饮酒读律仪式, 命有司官会同儒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 以宾之年最长者居中,众则序齿居左右。”《五礼通考》云:“洪武二十二年所定乡饮仪,分善恶三等叙坐,不得溷淆。”根据后面的一系列记录,在乡饮酒礼中并不十分看重主佃等级之分,而是按年齿与德义论坐,善恶分等或分别就席,不能混淆。参加的人士农 工商均有。即使从洪武五年朱元璋的谈话看,也仅把地主的异姓佃户视为幼辈,如是同姓亲属,则仍“不分主佃”,止行亲属礼。总之, 按《明律》和当时的礼仪精神,佃户与地主一样只要能“循分守法”,则都是国家的良民,如越礼犯分,则都有可能成为奸恶,成为“非良民”。

“乡宦”与佃户是有“贵贱之别”的,但朱元璋立法定制的本意是确认佃户为国家齐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禁约地主以至“乡宦”擅作威福,欺凌弱小。所以维护“贵贱之别”的条件是贵族官僚也须承认佃户是国家的齐民, 不是私人的奴隶, 不能任意摆布和“打缚”, 如果对佃户横加凌虐, 则业主自己已经陷身于刑网之中,是要依法惩处的问题, 根本谈不上“存 体”了。对“乡宦”尚且如此,对一般地主更可以想见。

反映明代佃户已确立“凡人”地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禁止官府和豪强任意役使农民。封建社会的公私徭役历来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最大灾难,朱元璋为了均平徭役,避免使官府差徭被片面转嫁到农民头上,曾于洪武元年、三年、八年一再申令实行按田出夫之制,田一顷, 年出一夫,每年赴官府供役一个月。为防止地主转嫁官差于农民,又特别规定:凡田多丁少者如以佃人充夫,则田主必须出米一石,以资其费用。

所以民知喜欢宋代,是因为他们可以恣意挥霍,恣意压榨驱使屌丝,到明代也可以欺负屌丝,但是可能要慎而又慎了,而屌丝们喜欢宋代,真真不知道是为了什么?

最近,从袁腾飞到高晓松,民知普遍认为宋朝特别牛掰,回到宋朝特别幸福,是这样吗?前提是你得是当官的,很多人都想当然得觉得自己在古代一定不是个小民,事实是绝大多数人,都是底层人民的后代,宋代的底层人民生活怎样呢?我们以南宋为例:

在南宋初战乱之后,劳动力缺乏,地主们激烈争夺佃客。地主利用“契券”,剥夺佃客自由移动的权利。如果佃客随意起移,封建官府认为“无故逃窜”,地主依据契券便可以“经所属自陈收捕,所在州县不得容隐”。
孝宗时,朱熹还向朝廷建议:凡是外乡迁来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这样,不仅本乡佃客,连外乡迁来的佃客也不准再迁移了。
荆湖等路,在高宗绍兴年间,地主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让渡佃客。
地主在田契上写明佃客的姓名,在买卖土地时,佃客无权退佃,作为买主的地主则可以强迫他们依旧承佃纳租。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南宋官府曾采纳庄绰的建议,规定:民间典卖田地,不得私自把佃户名姓写在契约上,随契约分付;买主不得强迫原佃户耕佃。如果违反,准许上诉,定罪。这一规定在实行中,遭到荆湖等路地主的普遍反对。据说这使他们之间争夺客户的官司,打了十年还没有解决,永远查不清。
南宋末年,佃客的身分地位越来越低。如湖北峡州的地主,已不再把佃客写在田契上随同土地让渡给买主,而进一步象买卖奴隶那样,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荆湖北路荆门军等地区还有一种“随主佃客”。即使地主犯罪,田地被官府没收,种田的佃客也还要随地主到别处去。随主佃客是被地主当做财产来看待的。因此,象《宋会要稿·屯田杂录》记载的,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这种佃客和农奴差不多了。

南宋时期还出现了比佃客身分更低、遭受压榨更为严重的佃仆。北宋时已开始有佃仆的名称。到南宋时,浙东、浙西、江东、淮西和福建等路,佃仆制度逐渐盛行。
佃仆除向地主交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劳役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南宋的记录,地主可以在半夜三更呼集佃仆,叫他们扛抬物品;地主外出,指派佃仆随身服侍;地主还可叫佃仆为他们修房盖屋,每天上山砍柴,搬运柴禾,看守坟墓,修治河道,等等。有些地主还强迫佃仆充当抵抗“盗贼”
的地主武装,有些地主强使佃仆和仇人械斗,甚至死于非命。
农民一旦沦为佃仆,就要子孙世袭,永远不得逃脱。佃仆是佃客中最为低下的阶层。
北宋初,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祐(一作神宗元丰)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佃客因此“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佃客连最起码的生命权利也失去了保障。
一一九○年(光宗绍熙元年),南宋又规定佃客不能控告地主。这就是说,佃客只能听从地主任意宰割奴役,连控诉的权利也没有了。

南宋王朝把地主对佃客的奴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各地官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利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地主,镇压佃客。朱熹曾主张,凡有狱讼,首先应当“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再“听其曲直之辞”。如果“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虽直不佑”。就是说,在下者虽然“理直”,也不能保护。如果“理不直”,更要加罪。
当时一些地方发生了“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及“以地客杀地主”即佃客的反抗斗
争。朱熹认为,这类事情关系到“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三纲之重”,必须以“经术义理裁之”,否则就是“泯灭”“天理”。
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收集了地方官们处理刑狱的很多案例。凡是涉及佃客和地主的案件,无不强调“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晓然”、“主仆之分”等等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

到了元代,佃农的地位达到最低点,近似于驱口。主人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

元代法律规定﹐驱口属于贱人﹐与钱﹑物同﹐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使长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利﹐可以任意转卖﹐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设有人市﹐买卖驱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废止。驱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长作主。有的驱口得到允许可以自立门户﹐但使长可以用各种借口抄没他们积蓄的财产。法律禁止良贱通婚﹐但使长强奸奴妻者无罪。蒙古统治北方之初﹐使长可以任意杀害驱口。元朝建立后﹐这种情况受到一定限制﹐使长杀死无罪驱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但实际上这种限制所起作用不大。至于使长对驱口施加各种刑罚﹐更是很普通的事。驱口只有通过赎身才能摆脱贱人的身分﹐成为良人。赎身的费用通常要相当于或大于该驱口终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绝大多数驱口来说﹐赎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数侥幸得以赎身的驱口﹐脱离奴籍之后﹐一般仍需与使长保持一定依附关系﹐如军户的驱口赎身后就成为该军户的贴户﹐津助军役。而且使长也总是千方百计设法将他们重新抑逼为奴。
元代,宫廷和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称为官户、监户等。贵族、官僚占有驱口的数字是很惊人的。驱口主要被用于家内服役,用于农牧业、手工业生产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法律规定,驱口属于贱人,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使长(驱口所有人)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力 ,可以任意转卖,滥施刑罚 ,甚至杀死。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设有人市,买卖驱口。驱口只有通过赎身才能成为良人。赎身费通常要相当于或大于该驱口终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绝大多数驱口来说,赎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数侥幸得以赎身的驱口,脱离奴籍之后,一般仍需与使长保持一定依附关系,如军户的驱口赎身后就成为该军户的贴户,津助军役。

明太祖高皇帝建立明王朝之初,虽然基本上恢复了封建纪纲,但农民起义时期的主弱饲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从农本思想出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对于提高当时农民的身份地位和促使明后期的农民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也有着积极影响。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佃户的“凡人”地位 早在洪武建国前的吴元年,朱元璋一次除授了郡县官二百三十四人,行前,他告诫百官曰:“君长”与“百官有司”的职责在“锄强扶弱,奖 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洪武三年,朱元璋得知淮西苏州一带多富民,曰:“富民多豪 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宜召其来,朕将勉谕之。”待富民人见时,他一再训诫他们为要保全身家,必须“循分守法……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母,和睦亲族,周济贫乏,逊顺乡里”,争取做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 。就是说,富民再不能像在元时一样奴役和凌虐农民,武断乡曲,必须按朱元璋所订之法行事。

那么朱元璋所订之法的特点是什么? 这就是“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洪武五年,朱元璋继续着手改革元蒙时期的旧俗,谓:“乡党论齿,从古所尚,凡平居 相见,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岁时宴会,坐次之列长者居上。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一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 之礼行之。”就在这次谈话中,他随即宣布要恢复古代“乡饮之礼”,以期“明长幼,厚风俗”。叶盛详载当日举行乡饮酒礼盛况,谓主持 者“奉诏惟谨, 乃即其乡宾礼耆英, 远近毕至”。 又曰: “洪武五年……朝廷降乡饮酒读律仪式, 命有司官会同儒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 以宾之年最长者居中,众则序齿居左右。”《五礼通考》云:“洪武二十二年所定乡饮仪,分善恶三等叙坐,不得溷淆。”根据后面的一系列记录,在乡饮酒礼中并不十分看重主佃等级之分,而是按年齿与德义论坐,善恶分等或分别就席,不能混淆。参加的人士农 工商均有。即使从洪武五年朱元璋的谈话看,也仅把地主的异姓佃户视为幼辈,如是同姓亲属,则仍“不分主佃”,止行亲属礼。总之, 按《明律》和当时的礼仪精神,佃户与地主一样只要能“循分守法”,则都是国家的良民,如越礼犯分,则都有可能成为奸恶,成为“非良民”。

“乡宦”与佃户是有“贵贱之别”的,但朱元璋立法定制的本意是确认佃户为国家齐民,“锄强扶弱”,“右贫抑富”,禁约地主以至“乡宦”擅作威福,欺凌弱小。所以维护“贵贱之别”的条件是贵族官僚也须承认佃户是国家的齐民, 不是私人的奴隶, 不能任意摆布和“打缚”, 如果对佃户横加凌虐, 则业主自己已经陷身于刑网之中,是要依法惩处的问题, 根本谈不上“存 体”了。对“乡宦”尚且如此,对一般地主更可以想见。

反映明代佃户已确立“凡人”地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禁止官府和豪强任意役使农民。封建社会的公私徭役历来是强加在人民头上的最大灾难,朱元璋为了均平徭役,避免使官府差徭被片面转嫁到农民头上,曾于洪武元年、三年、八年一再申令实行按田出夫之制,田一顷, 年出一夫,每年赴官府供役一个月。为防止地主转嫁官差于农民,又特别规定:凡田多丁少者如以佃人充夫,则田主必须出米一石,以资其费用。

所以民知喜欢宋代,是因为他们可以恣意挥霍,恣意压榨驱使屌丝,到明代也可以欺负屌丝,但是可能要慎而又慎了,而屌丝们喜欢宋代,真真不知道是为了什么?

宋代爽的是城市居民,所以才有开封城看门大爷穿丝绸袜子的梗。粉宋代民生的显然都忘了王小波起义的规模和时间了
楼主啊,说南宋你就败了

你得看宋太祖宋太宗时期,更有说服力

2楼这位仁兄说的好
你先查查四川流民起义的时间

老话形容孩子是“三岁看老”
其实国家也一样
宋的作派不过唐末一藩镇而已,虽说自废武功,不过善于粉饰,显得有格调一点。
宋朝汉人被打断了脊梁骨
不盘剥哪来汴梁的风花雪月,士大夫的优渥生活
又黑铁血强宋
他们黑明朝也请您写个真相贴吧
“到了元代,佃农的地位达到最低点,近似于驱口。主人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
这“只”字何解?怕是成肉泥了吧?
“到了元代,佃农的地位达到最低点,近似于驱口。主人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
这“只”字何解?怕是成肉泥 ...
有钱人交钱给县官,师爷,或者衙役和状师疏通。可以打很轻。和瘙痒一样,没钱人打几十下,就熬不过了。。。
袁,高 这俩人人品有问题,做节目为了证明自己的各类观点乱引证材料,解释也牵强,根本没做文史节目的严谨。。。。。。非常不喜欢他们。
宋朝读书人过的还不错,他们是掌握着话语权的。市井文化也比较发达
yinbest 发表于 2015-10-14 20:15
宋朝读书人过的还不错,他们是掌握着话语权的。市井文化也比较发达
宋朝读书人比较惨,进京考不中就要靠借贷混三年继续考,很多连回乡的路费都没有,只能流落京城。这三年毫无任何地位可言,大量读书人只能混迹于妓院,妓院老鸨可不是什么好东西。
而考中之后,朝廷给拨款还债,多年的借贷一夕之间就给还了,这笔款项也非同小可。可见宋朝对扶持文官集团是耗费巨资的。这种开销导致北宋的税收极高,官营经济时刻挤压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毫无生存空间。而且导致通货膨胀率比现在还高,整个北宋从开国到南迁,物价在不断飞涨。
然而,宋朝的文官并不能一手遮天,士族势力是非强大的,时刻在排挤文官,北宋就是这样亡掉的。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就是士族势力在作怪。士族要承担高额税收来养文官,于是在政治上就不断排挤文官。结果导致北宋面对入侵时毫无还手之力,溃败。

南宋士族更加猖獗,文官枯木难枝。
袁腾飞,我听过他一次算是演讲吧,当时是为了听一个个人京剧演唱会,他是做为嘉宾被请来捧场的,他的演讲,过于注重形式,本来很浅显的道理搞得玄而又玄——其实高雅的艺术未必一定要用让人不知所云的语言来表达。
“到了元代,佃农的地位达到最低点,近似于驱口。主人打死佃户只杖一百七。”
这“只”字何解?怕是成肉泥 ...
真打出力道来,20仗可打废一人,屁股、背、大腿肌肉打烂后,往往感染化脓,他日即便痊愈,这些肌肉也会形成大面积大深度疤痕,登下、卧床、奔跑、负重都会受影响。
辽国有铜头瓜棒,力士打两下就死人,比绞刑还快
辽国有铜头瓜棒,力士打两下就死人,比绞刑还快
是不是类似明代大汉将军手里的金瓜

yinbest 发表于 2015-10-14 20:15
宋朝读书人过的还不错,他们是掌握着话语权的。市井文化也比较发达


宋代可没有什么尊重举人、秀才的好习惯,不中进士,就是个穷措大。 进士嘛,每三年考出400人。
yinbest 发表于 2015-10-14 20:15
宋朝读书人过的还不错,他们是掌握着话语权的。市井文化也比较发达


宋代可没有什么尊重举人、秀才的好习惯,不中进士,就是个穷措大。 进士嘛,每三年考出400人。
对于达官贵人的大宋是很富的,对老百姓的大宋是很穷的。宋代以有无地产分为主客户,主户又分五等,一二等为上户,三四等为中户,第五等为下户,而在通常情况下,“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一,庆历元年戊戌条),这是主户,客户的人数更加巨大,约占全国户数的35%(《元丰九域志》统计)。

对于客户,其所承受的负担极重,“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于穷饿”(苏洵《嘉佑集》卷五《衡论·田制》)。

在史学界,宋朝赋税之重于前代,是一个常识。这一点宋人自己丝毫不否认,朱熹说“古者刻削之法,本朝皆备”,林勋说“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蔡勘称:“赋敛烦重,可谓数倍于古矣”,汪见辰则说:“古今财赋所入,名色猬众,未有如今日之甚者”。

宋人有句名言:“(天下赋税)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这真是对宋朝财政的精妙概括!巨室以巧滑躲避赋税,将负担转嫁到农夫,小民困焉,州县将财富上供朝廷,州县困焉。而朝廷“三冗”之余,又复铺张浪费奢侈无度,于是聚敛天下之财富却还是不免困焉。象东京汴梁,虽然辉煌灿烂到极点,但却是以全国之用堆积起来的一个巨大畸形的消费城市,它中间也许有那么一些能穿上丝绸的劳动者,然而,这与全国的反差又多么的大。当时的人,多少次沉痛的形容过这些普通劳动者、直接生产者、宋朝辉煌财富的创造者们的生活,归根到底,始终不过是“苟且辛苦过一世耳”,而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创造出来的文明,集中在中央,却在外敌一击之下,中央受制,全局瓦解,统统化为乌有。这就是宋朝,好一个“伟大”的宋朝!
pengdongqing 发表于 2015-10-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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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生活也未必优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