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是现实中的警察。你奈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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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fcmw.cn/html/cmwss/421283.shtml
潍坊男子丢车2年自己寻回 烟台警方拒绝移交


来源:齐鲁网 编辑:林峰
我要评论(0) 2015-09-29


寻回的车辆就停在派出所

潍坊市民孙志成在2013年购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轿车,本来想靠这辆车赚钱来维持生计,没想到车辆租出去之后,租车人和车辆竟然消失的无影无踪。幸运的是两年时间过去了,孙志成在烟台莱阳市竟然找到了这辆消失的轿车,那么他能要回自己的汽车吗?

潍坊市奎文区的孙志成经营着一家租车公司,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他花费13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鲁VM173M的别克商务轿车。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当年12月5号他把车辆租给顾客之后,租车人和车辆竟然一起消失了。 据孙志成讲,他当时把车租给了一个叫做张顺华的男子。

车、人都没有了消息,感觉被骗的孙志成立刻来到了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但是他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立案,“经侦大队说立案条件不够,除非找到车,确定车的位置并且车是被人倒卖了,才能立案”。

既然不能立案,加上工作比较忙,孙志成也就没有再寻找。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发现了那辆别克商务轿车的踪迹。孙志成告诉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记者,自己在今年7月份查询违章记录时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录竟然全都在莱阳及其周边地区,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的6月5号,地址是莱穴线咸家庄村南卡口。

就在今年7月8号的时候,孙志成开车来到了距离潍坊市大约200公里远的烟台莱阳市,他漫无目的地在莱阳市县城内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寻找大半天之后,他竟然在莱阳市城建局发现了自己的车子。孙志成立即报警,而车子的现任“车主”则称车子是自己10万元从潍坊购买,随后警方将二人及车子带走。

孙志成表示,到达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之后,出警的巡警就把当时的相关材料转交给了文化路派出所,由于车辆的行驶证是孙志成的,而孙志成提供了别克商务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因此派出所在核实了孙志成的车辆相关手续之后,就把车钥匙、行驶证、车辆扣在文化路派出所。

随后按照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民警表示,孙志成需要立即回潍坊报案,然后携带潍坊奎文分局的手续到莱阳提车,随后奎文分局做了详细了解并且进行的立案。

在奎文公安分局的立案告知书上记者看到,张顺华涉嫌合同诈骗,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侦查,立案时间为7月9号。而就在立案之后,孙志成和奎文公安分局的民警立刻赶到了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但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文化路派出所却变了卦。

由于眼前这辆别克商务轿车是孙志成贷款购买的,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还在银行抵押着,因此在2013年车辆失去消息之后,他仍然要每个月按时还款,而如今找到了这辆车,他却还是要不回来。 那么,从7月8号孙志成发现自己的车,到现在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莱阳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为什么不把车辆移交给立案的奎文公安分局呢?

9月23日,记者陪同孙志成来到了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当时的办案民警张警官当天不上班,孙志成只好给他打去了电话。

由于当时处理此事的文化路派出所张警官没有给孙志成合理的答复,因此孙志成随后找到了文化路派出所孙所长了解情况。孙所长表示,车辆是被孟凡红购买过来,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警方没有移交车辆。

那么孟凡红取得这辆别克商务车构不构成善意取得呢?我们采访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郑吉泉律师。郑律师表示,善意取得需要有几个条件:第一要求主观上没有恶意,如果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不属善意取得。第二,善意取得方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第三,如果是不动产的话,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的登记,如果是特殊的动产,也需要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办理登记,也就是说购车者孟凡红取得商务车没有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不构成善意取得,派出所应该返还车辆给所有人,也就是孙志成。”郑吉泉律师认为孟凡红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既然不属于善意取得,那么文化路派出所怎么样才能移交给奎文公安分局呢?孙所长表示还需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孟凡红的同意。虽然别克商务车在文化路派出所已经有两个多月时间了,但是孙所长表示文化路派出所只是在替双方保管,并不属于扣押。


那么立案的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对于车辆是否属于“扣押”又怎么看呢?9月24号上午孙志成再次来到了奎文分局经侦大队了解情况。奎文分局的民警表示,莱阳方面目前的行为肯定属于扣车,但是对方就是拒绝移交。据了解,孟凡红当时是别人以五万元的价格顶账抵押给她的。那么按照文化路派出所的说法,需要孟凡红一方签字,才能将车辆移交给奎文派出所又是否合理呢?这一点同样遭到了奎文区警方的否认,他们认为“移交车辆的事情跟当事人无关”、“移交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让孙志成不明白的是,既然文化路派出所的各种要求都不合理,为什么奎文公安分局走正常的办案程序也要不回别克商务车呢?

奎文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表示,莱阳方面始终不肯移交车辆的理由是想让奎文区警方改变时间,重新办理扣押,时间则要修改到奎文方面立案之前,对这种要求,奎文区公安分局民警表示,“我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莱阳方面一开始要求立案后取车,然后又变成属于善意取得,再到要求奎文区警方“提前扣押”的反复无常,奎文区的民警显得也很无奈。

“立案时间只能在报案以后,不可能在报案之前,也不可能存在提前立案的说法,如果某一个部门要求把立案时间提前,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扣押时间也不能提前,今天扣押的东西你绝对不可能提前到昨天扣押。”郑吉泉律师这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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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男子丢车2年自己寻回 烟台警方拒绝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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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回的车辆就停在派出所

潍坊市民孙志成在2013年购买了一辆别克商务轿车,本来想靠这辆车赚钱来维持生计,没想到车辆租出去之后,租车人和车辆竟然消失的无影无踪。幸运的是两年时间过去了,孙志成在烟台莱阳市竟然找到了这辆消失的轿车,那么他能要回自己的汽车吗?

潍坊市奎文区的孙志成经营着一家租车公司,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他花费13万元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鲁VM173M的别克商务轿车。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在当年12月5号他把车辆租给顾客之后,租车人和车辆竟然一起消失了。 据孙志成讲,他当时把车租给了一个叫做张顺华的男子。

车、人都没有了消息,感觉被骗的孙志成立刻来到了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但是他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立案,“经侦大队说立案条件不够,除非找到车,确定车的位置并且车是被人倒卖了,才能立案”。

既然不能立案,加上工作比较忙,孙志成也就没有再寻找。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发现了那辆别克商务轿车的踪迹。孙志成告诉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记者,自己在今年7月份查询违章记录时发现,自己的违章记录竟然全都在莱阳及其周边地区,最近的一次是2015年的6月5号,地址是莱穴线咸家庄村南卡口。

就在今年7月8号的时候,孙志成开车来到了距离潍坊市大约200公里远的烟台莱阳市,他漫无目的地在莱阳市县城内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寻找大半天之后,他竟然在莱阳市城建局发现了自己的车子。孙志成立即报警,而车子的现任“车主”则称车子是自己10万元从潍坊购买,随后警方将二人及车子带走。

孙志成表示,到达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之后,出警的巡警就把当时的相关材料转交给了文化路派出所,由于车辆的行驶证是孙志成的,而孙志成提供了别克商务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因此派出所在核实了孙志成的车辆相关手续之后,就把车钥匙、行驶证、车辆扣在文化路派出所。

随后按照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民警表示,孙志成需要立即回潍坊报案,然后携带潍坊奎文分局的手续到莱阳提车,随后奎文分局做了详细了解并且进行的立案。

在奎文公安分局的立案告知书上记者看到,张顺华涉嫌合同诈骗,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侦查,立案时间为7月9号。而就在立案之后,孙志成和奎文公安分局的民警立刻赶到了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但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文化路派出所却变了卦。

由于眼前这辆别克商务轿车是孙志成贷款购买的,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还在银行抵押着,因此在2013年车辆失去消息之后,他仍然要每个月按时还款,而如今找到了这辆车,他却还是要不回来。 那么,从7月8号孙志成发现自己的车,到现在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莱阳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为什么不把车辆移交给立案的奎文公安分局呢?

9月23日,记者陪同孙志成来到了莱阳市文化路派出所了解情况。由于当时的办案民警张警官当天不上班,孙志成只好给他打去了电话。

由于当时处理此事的文化路派出所张警官没有给孙志成合理的答复,因此孙志成随后找到了文化路派出所孙所长了解情况。孙所长表示,车辆是被孟凡红购买过来,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警方没有移交车辆。

那么孟凡红取得这辆别克商务车构不构成善意取得呢?我们采访了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郑吉泉律师。郑律师表示,善意取得需要有几个条件:第一要求主观上没有恶意,如果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不属善意取得。第二,善意取得方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第三,如果是不动产的话,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的登记,如果是特殊的动产,也需要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办理登记,也就是说购车者孟凡红取得商务车没有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不构成善意取得,派出所应该返还车辆给所有人,也就是孙志成。”郑吉泉律师认为孟凡红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既然不属于善意取得,那么文化路派出所怎么样才能移交给奎文公安分局呢?孙所长表示还需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孟凡红的同意。虽然别克商务车在文化路派出所已经有两个多月时间了,但是孙所长表示文化路派出所只是在替双方保管,并不属于扣押。


那么立案的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对于车辆是否属于“扣押”又怎么看呢?9月24号上午孙志成再次来到了奎文分局经侦大队了解情况。奎文分局的民警表示,莱阳方面目前的行为肯定属于扣车,但是对方就是拒绝移交。据了解,孟凡红当时是别人以五万元的价格顶账抵押给她的。那么按照文化路派出所的说法,需要孟凡红一方签字,才能将车辆移交给奎文派出所又是否合理呢?这一点同样遭到了奎文区警方的否认,他们认为“移交车辆的事情跟当事人无关”、“移交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事情”。让孙志成不明白的是,既然文化路派出所的各种要求都不合理,为什么奎文公安分局走正常的办案程序也要不回别克商务车呢?

奎文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表示,莱阳方面始终不肯移交车辆的理由是想让奎文区警方改变时间,重新办理扣押,时间则要修改到奎文方面立案之前,对这种要求,奎文区公安分局民警表示,“我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莱阳方面一开始要求立案后取车,然后又变成属于善意取得,再到要求奎文区警方“提前扣押”的反复无常,奎文区的民警显得也很无奈。

“立案时间只能在报案以后,不可能在报案之前,也不可能存在提前立案的说法,如果某一个部门要求把立案时间提前,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违法的。扣押时间也不能提前,今天扣押的东西你绝对不可能提前到昨天扣押。”郑吉泉律师这样表示。




纠个错:潍坊到莱阳没200公里。150差不多。
车被租借走了,不按时归还,也不联系车主,这不属于诈骗?不立案?
有利益牵扯其中吧?
这事该法院管吧
奎文和莱阳的意思表达的很清楚了:买车的在闹,莱阳方面要奎文把整个事儿的责任背过去一一从找到车到奎文立案这段时间"扣"车的责任。
奎文是肯定不敢也不能把扣押提前的…两边为啥一定要纠结谁来扣押?脑壳都被门夹了。
车被租借走了,不按时归还,也不联系车主,这不属于诈骗?不立案?
奎文关于最初立案的说法没错。
山东骗子最多,特别是济阳还有楼上说的几个地方
山东人还是很厚道的
53263部队 发表于 2015-10-1 14:26
山东骗子最多,特别是济阳还有楼上说的几个地方
我觉的山东人还是很厚道的
我觉的山东人还是很厚道的
网上卖牛的都是骗子,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4:11
奎文关于最初立案的说法没错。
我记得前一阵子关于北京租车那个帖子里你们也谈到过,租车、借车不按时归还的,不论多久,除非有证据表明是车被倒卖了,否则不按照诈骗或盗窃立案调查,是这样吗?
我记得前一阵子关于北京租车那个帖子里你们也谈到过,租车、借车不按时归还的,不论多久,除非有证据表明 ...
嗯,在证明非法占有方面,警方不想白做。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5:10
嗯,在证明非法占有方面,警方不想白做。
那租借汽车、房屋这类大额物品在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的,警察管不了只能上法庭了?
那租借汽车、房屋这类大额物品在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的,警察管不了只能上法庭了?
类似情况不少吧。

荣耀岩 发表于 2015-10-1 15:28
那租借汽车、房屋这类大额物品在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的,警察管不了只能上法庭了?


拒不归还和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租赁物品后逃匿、变卖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事情。前者属于侵占,后者属于诈骗。前者系自诉案件,一般应当由被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荣耀岩 发表于 2015-10-1 15:28
那租借汽车、房屋这类大额物品在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的,警察管不了只能上法庭了?


拒不归还和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租赁物品后逃匿、变卖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事情。前者属于侵占,后者属于诈骗。前者系自诉案件,一般应当由被侵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5:33
类似情况不少吧。
明白了,车是绝对不借,也不租,房子租出去了挺可怕的

如果租方失踪、联系不上、有意躲避,或者是租车、租房时就用了假身份,能找警察协助调查不?
明白了,车是绝对不借,也不租,房子租出去了挺可怕的

如果租方失踪、联系不上、有意躲避,或 ...
果断报警。具体参照樓上回复。
明白了,车是绝对不借,也不租,房子租出去了挺可怕的

如果租方失踪、联系不上、有意躲避,或 ...
假身份就算有涉罪倾向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5:45
假身份就算有涉罪倾向了。
说了半天还是没办法,还是然并
拒不归还和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租赁物品后逃匿、变卖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事情。前者属于侵占,后者 ...
那如果到法院起诉,人家还不鸟你,连庭都不去上,该怎么办?
那如果到法院起诉,人家还不鸟你,连庭都不去上,该怎么办?
那不用你操心。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你可以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开庭时,法庭会发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庭可以直接强制传唤。
说了半天还是没办法,还是然并
看不明白就别接我话…难道我能说构罪?
使用虚假身份符合实践里合同诈骗或诈骗里的部分条件,成不成还得看全部构成。
例如,不够两万你给定个合诈?不够5000你给定个诈骗罪?
捞着半截就开跑。
这个案件其实不懂的人也能看出来,应该是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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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所谓的善意买家一开始说是10万买的,后来又说是抵账的5万。这个派出所却没有查。这是为什么?


派出所为什么要查?即便你要告买家收赃,附案跟着主案走,应该奎文方面来查。奎文吃肉,莱阳光承风险没收益,当然不干喃。
莱阳觉得他们为奎文白干活,还有风险,双方扯皮。

派出所为什么要查?即便你要告买家收赃,附案跟着主案走,应该奎文方面来查。奎文吃肉,莱阳光承风险没收益,当然不干喃。
莱阳觉得他们为奎文白干活,还有风险,双方扯皮。
孟凡红这个人有能量啊
现在这风向能把派出所当自家用,所长牛X

记住了,越是大城市警察相对来说会更正规,但是全国还是小地方多数。。。。。
就前天,重庆方面就在我办公室从本辖区商家手里追回被盗百达翡丽。手续他们的,我们只借地方不参予。

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管辖权归谁,这是业内常识;主楼这汽车,一开始"扣"派出所就不该用扣押一说,这也是业内常识。
用调取,好简单嘛,虾米善意取得、虾米立案前后理由,无效。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8:01
派出所为什么要查?即便你要告买家收赃,附案跟着主案走,应该奎文方面来查。奎文吃肉,莱阳光承风险没收益 ...
你说了这么多,就这句靠谱:总之还是扯皮,问题解决不了。

这要是公安局长或者洋人车被搞丢了你猜能不能要回来?
你说了这么多,就这句靠谱:总之还是扯皮,问题解决不了。

这要是公安局长或者洋人车被搞丢了 ...
跨区跨地市,还是不会为你担风险一一不归你管

上周,本局和本省另地某局到外省抓人,还猎狐对像呢,一样当地求爹爹告奶奶的。
除非,你撬动能实管双方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8:19
就前天,重庆方面就在我办公室从本辖区商家手里追回被盗百达翡丽。手续他们的,我们只借地方不参予。

隐 ...


本来就是很简单的事,用错了扣押的方式分分钟就能纠正。但是但是,假如假如,呵呵,

假如警方能够按规矩依法办事,做好分内的工作,这种简单的事情本来就不该发生。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8:19
就前天,重庆方面就在我办公室从本辖区商家手里追回被盗百达翡丽。手续他们的,我们只借地方不参予。

隐 ...


本来就是很简单的事,用错了扣押的方式分分钟就能纠正。但是但是,假如假如,呵呵,

假如警方能够按规矩依法办事,做好分内的工作,这种简单的事情本来就不该发生。
本来就是很简单的事,用错了扣押的方式分分钟就能纠正。但是但是,假如假如,呵呵,

假如警方能够按 ...
嗯,分分钟就能纠正。肉头来啦,谁来认这个错?该谁纠正啊?
一只路过的免子

补充内容 (2015-10-5 22:13):
打下酱油也不行?

补充内容 (2015-10-5 22:13):
我不知道啊

补充内容 (2015-10-5 22:15):
苍天啊

补充内容 (2015-10-6 21:11):
有人?

补充内容 (2015-10-7 22:43):
版主在?

补充内容 (2015-10-7 22:43):
我要复议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5-10-1 18:41
嗯,分分钟就能纠正。肉头来啦,谁来认这个错?该谁纠正啊?
这就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你不觉得这个司法系统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了吗?  

很多制度都是可以学习引进借鉴的。比如陪审团制度。
荣耀岩 发表于 2015-10-1 15:28
那租借汽车、房屋这类大额物品在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的,警察管不了只能上法庭了?
汽车不知道,房子就是这样,到期后不归还,一般警察管不了,只能上法庭.
这就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你不觉得这个司法系统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了吗?  

很多制度都是可以学 ...
整个风险就该奎文方面来担,制度现成的,就该他们改。真以为他们没法?

不是立案了么?汽车他们奎文方面输机入库没?不有人怀疑派出所有什么么?只要入了库,除非这车一辈子派出所院子里转悠,外面各部门查到一次扣一次。你们不觉得孟XX有能耐么,有本事扣一次解一次呗。
takejy 发表于 2015-10-1 17:20
说了半天还是没办法,还是然并
一般敢开租车房产中介或小额贷款的,都是有黑白道撑腰的,保护费交齐了的

以前北京房东私租房子对二房东现象也特别无奈,法院根本不管

后来发现,只要有二房东转租你的房子并且赖你房款玩消失,而租客又说缴过房租拒不搬的情况

打个电话给附近中介,说自己想把房子委托给你们租赁

呵呵搞定
什么2B律师啊,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就是说,你卖了一辆车给别人,别人付了钱,你交了车,车就归了对方。如果没有转移登记,车撞了第三人,登记的车主依然有赔偿责任。但是在买卖二者之间,车已经归了对方。
本案中,买主如果不知情,又支付了合理对价,就构成善意取得。
雷牙 发表于 2015-10-1 20:07
什么2B律师啊,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就是说,你卖 ...
本案中,卖主根本不是车主,怎么能算善意取得?你买车不调查车主是谁?
荣耀岩 发表于 2015-10-1 22:43
本案中,卖主根本不是车主,怎么能算善意取得?你买车不调查车主是谁?
就是因为卖主不是车主才会有善意取得的制度啊,要是从车主手上买的就不需要所谓善意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