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负责人要轮流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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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901/12@004216.html
新京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听取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汇报。

  会议强调,为了把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有关证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

[B]  (三)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B]

  (四)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901/12@004216.html
新京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

  会议听取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汇报。

  会议强调,为了把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凡存在容易引发煤矿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如继续非法生产,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暂扣有关证照,经整顿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关闭煤矿要吊销证照。

[B]  (三)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轮流带班下井。[/B]

  (四)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治安处罚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
嘿嘿
这招狠
早应该如此。
希望能有效贯彻下去!
人性本恶!
以毒攻毒!
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下去两三分钟就上来~~~~~~~~~
这是一典型的扯淡办法。
因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带班下井?什么叫做“下井”,下到多深?谁来监督?如何发现?
还有什么是“负责人”?这个概念如何界定?总经理?董事长?还是法人?
有什么啊!我们那的矿长一直都在下井。这有什么狠的???
只要管理跟不上,谁下去都一样!什么时候这些小矿都能象神华,同煤,中煤……一样先进就不会一次死那么多了!!!那些小矿不比小日本在中国时开的矿先进!!!
这样能不出事吗?采矿权在地方政府手里就还会死很多人……
应该如此!!!
[B]以下是引用[I]最伟大的民间科学家[/I]在2005-9-1 21:34:00的发言:[/B][BR]这是一典型的扯淡办法。
因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带班下井?什么叫做“下井”,下到多深?谁来监督?如何发现?
还有什么是“负责人”?这个概念如何界定?总经理?董事长?还是法人?

同意~~~~!!!
[B]以下是引用[I]最伟大的民间科学家[/I]在2005-9-1 21:34:00的发言:[/B][BR]这是一典型的扯淡办法。
因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带班下井?什么叫做“下井”,下到多深?谁来监督?如何发现?
还有什么是“负责人”?这个概念如何界定?总经理?董事长?还是法人?

这办法就像以前关停不法煤矿一样,只能“悠忽”老百姓~~!!
算了吧,又来糊弄老百姓了。谁监督他们,谁证明他们下去还是没下去?制定政策的这帮人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整出这么一个无聊的东西。有他们继续在那里呆着,中国的煤炭安全就永远没有希望。
听着都可笑
下去多长时间?谁来监督它们?
这种招数也拿得出手!
好比给癌症患者摸点万金油,然后告诉他你的病药到病除。
[B]以下是引用[I]最伟大的民间科学家[/I]在2005-9-1 21:34:00的发言:[/B][BR]这是一典型的扯淡办法。
因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带班下井?什么叫做“下井”,下到多深?谁来监督?如何发现?
还有什么是“负责人”?这个概念如何界定?总经理?董事长?还是法人?

这就叫精辟!
也是一招,暂且一用.
有一招~~叫敷衍
8楼的辟很精,严重支持!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木头的辟也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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