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河南法官按照上级指导判错案 案件翻案后被追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27:35
长江新闻记者赵智伟 发自河南周口

  “我母亲已经是干了30多年的老法官了,她认为已经尽心尽责地把这起案件公平公正地进行了判决,心里根本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6月30日,谈到自己的法官母亲王桂荣时,周口律师赵帅对长江新闻记者说。

  13年前,王桂荣作为河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后来,随着河南省政法委的强势介入,案件出现了反转。

  随后,河南省政法委对这起案件强力追责,多名参与该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均被处分,但只有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受到了实际的刑罚追究。

  王桂荣案也因此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引发业界大讨论。作为这起问责事件中刑罚最重的办案人员,等待二审的法官王桂荣等待了4年也没有答案。

  二次公诉,中院定分

  据王桂荣回忆,2002年6月18日,周口市检察院就一起土地诈骗案向川汇区法院提起公诉。

  当时,由于诈骗土地这类案件在整个周口地区还属于新型案件,川汇区法院受理后,院领导“非常重视”,决定让她担任审判长,和另外两名副庭长组成合议庭一起审理这个案子。

  时任刑事庭庭长的王桂荣,此时已干了19年法官,任刑事庭庭长也已4年有余。

  川汇区法院在一个多月后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但就在正式下判之前,川汇区检察院撤诉,理由是事实证据发生了变化。

  2002年9月13日,川汇区检察院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公诉,川汇区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以王桂荣为代表的合议庭成员认为此案较复杂、疑难,在开庭审理前,专门向院长提出了让审委会参加旁听的建议。院领导表示同意,并在开庭时召集了旁听。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向审委会进行了汇报。

  据王桂荣所反映的情况,当时审委会讨论中发生了重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罪、如果构罪定何罪、既遂还是未遂。于是,举棋不定时,川汇区法院以书面形式连同卷宗一并向周口中院进行了请示。

  周口中院对此做出了书面答复,称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按王桂荣的说法,因为中院答复时在诈骗罪后未注明“未遂”,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再次请示中院,中院答复未注明“未遂”即表示“既遂”。

  合议庭据此向审委会汇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2003年1月9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此后,被告上诉,周口中院经书面审理后,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的申诉随后也被驳回。

  这起经过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上级法院指导下审理的案件,最终以周口中院的一纸维持原判的裁定文书,暂时告一段落。

  政法委强势介入

  不料,案件在四年后突然大反转。促成翻转的原因,据南方周末报道,是被告人母亲此后赴京上访后,河南省政法委在2007年4月接到中央政法委交办的案件,并亲自督办此案。

  首先是案件很快进入再审环节。2007年5月14日,周口中院以“院长发现”为由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再审。这回,案件一审的五个关键证人全部做出了与之前相反的证言。

  另据河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指纹鉴定书显示,经鉴定,三份土地使用证均非原案被告具体办理。一个多月后,周口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

  长江新闻记者查询获悉,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声纹文检室高级工程师路冬梅对该案的证据鉴定起了重要作用。

  时隔半年,周口中院以同一理由对案件进行二次再审。这次再审直接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由,撤销原无罪判决,改判无罪。用王桂荣的话说,是做出了“绝对无罪判决”。而该案中原来的两名“受害人”则分别获刑。

  “为什么会出现两次无罪判决?第一次再审未开庭审理,法院被认为是给自己留余地,在河南省政法委责令下,再次宣告被告人无罪。”南方周末引述周口政法界某知情人士的话说。

  伴随案件翻转的,还有严厉的追责。

  案件督办的同时,河南省政法委还对该案的所有参与人进行了调查。周口市、川汇区触及此案的多名公、检、法办案人员均被追究和处理。

  据长江新闻记者获悉,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某被撤职处分,该分局警官方某、刘某等被立案侦查。

  检察院方面,原川汇区检察院起诉科长司某亦被立案侦查。已退休的川汇区检察院原检察长郭某由于“随意表态”,“对造成错案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被周口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接受司法调查。该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批捕干警也不同程度受到处分。

  在法院方面,原周口中院某领导被追究责任,原川汇区法院的某副院长、副庭长均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

  与其他被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不同的是,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在2007年7月9日,被移送至漯河市舞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作为所有参与此案办理的公、检、法三机关中唯一被实质追究刑责的人,“刑拘在逃”的王桂荣直到四年后才向检察院“投案自首”。

  舞阳县法院认为,王桂荣对证据审查不严格,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和所谓的“三无”证据未发现并合理排除,向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的请示是误导且直接导致上级做出错误决定。

  据南方周末报道称,漯河市中院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官说,当时几乎没人愿意接受这个案子,在上面的压力下才开庭审理。舞阳县法院最终“顶着压力”,以玩忽职守罪判了王桂荣一年零九个月。

  其实作为一名法官,手中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只有我们自己心知肚明。虽然王桂荣被判刑已过去数年,但是如今这一纸刑事判决书呈现在我们面前时,仍让我们这些小小的刑事法官们有些不寒而栗。

  ——湖南益阳一法官

  追责的标尺

  去年底,王桂荣给河南高院的《情况反映》中说,周口中院再审当年的诈骗案时,以联合专案组公检法一体化办案模式,“代替诉讼环节的法定程序”。

  王桂荣认为,自己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做出的判决,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以此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后来周口中院的再审,王桂荣认为“证人翻供”是出现了新的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亦不应当被追责。

  近日,王桂荣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络平台上被推出并广泛传播,引起舆论的热议,许多法官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也对自身的处境表示忧虑。

  法官断错案,固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王桂荣案的判决书,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冤案需要追责,这点无可厚非,但冤案追责背后的标尺何在?

  与王桂荣案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河北法官马瑞芝也是因判决后因“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遭检查机关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另一起案例是,广东的法官莫兆军在判决后,当事人服毒自杀,结果莫被控玩忽职守罪。

  据《南风窗》引述律师杨学林的话说:“甘肃法官蔺宏彬落马后,所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的比例大幅攀升,一些法官被吓得不敢依法独立履职,动辄把案件交给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委会”。相比之下,王桂荣三次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令法官更不知所措。

  比王桂荣幸运的是,马瑞芝和莫兆军先后被宣告无罪。虽然已经坐了一年九个月的牢(2013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但王桂荣所期盼的二审目前仍无定论。

  “如果说结果一天不出来,就有一丝希望,一旦结果出来,维持原判,一家就塌了。但人还得活,我还要劝她,作为几十年的老法官,我母亲至今仍相信法律,坚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赵帅说。

  链接

  

  ▶马瑞芝案

  2009年7月,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庭法官马瑞芝承办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主管审判的侯云瑞庭长批示,马瑞芝把调解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三个月后,案外人柴英芝(系民间借贷案中被告人的前妻)上访,认为原、被告串通做假案,转移财产。

  为平息上访,唐山市中级法院 “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庭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再审。2011年8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为平息上访人继续上访,将马瑞芝法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2012年10月19日由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的唯一理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莫兆军案

  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

  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2001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四会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

  2002年10月22日,法官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同年11月4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长江新闻
http://news.sina.com.cn/c/2015-0 ... amp;r=u&rfunc=4长江新闻记者赵智伟 发自河南周口

  “我母亲已经是干了30多年的老法官了,她认为已经尽心尽责地把这起案件公平公正地进行了判决,心里根本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6月30日,谈到自己的法官母亲王桂荣时,周口律师赵帅对长江新闻记者说。

  13年前,王桂荣作为河南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后来,随着河南省政法委的强势介入,案件出现了反转。

  随后,河南省政法委对这起案件强力追责,多名参与该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均被处分,但只有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受到了实际的刑罚追究。

  王桂荣案也因此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引发业界大讨论。作为这起问责事件中刑罚最重的办案人员,等待二审的法官王桂荣等待了4年也没有答案。

  二次公诉,中院定分

  据王桂荣回忆,2002年6月18日,周口市检察院就一起土地诈骗案向川汇区法院提起公诉。

  当时,由于诈骗土地这类案件在整个周口地区还属于新型案件,川汇区法院受理后,院领导“非常重视”,决定让她担任审判长,和另外两名副庭长组成合议庭一起审理这个案子。

  时任刑事庭庭长的王桂荣,此时已干了19年法官,任刑事庭庭长也已4年有余。

  川汇区法院在一个多月后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但就在正式下判之前,川汇区检察院撤诉,理由是事实证据发生了变化。

  2002年9月13日,川汇区检察院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公诉,川汇区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以王桂荣为代表的合议庭成员认为此案较复杂、疑难,在开庭审理前,专门向院长提出了让审委会参加旁听的建议。院领导表示同意,并在开庭时召集了旁听。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向审委会进行了汇报。

  据王桂荣所反映的情况,当时审委会讨论中发生了重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构罪、如果构罪定何罪、既遂还是未遂。于是,举棋不定时,川汇区法院以书面形式连同卷宗一并向周口中院进行了请示。

  周口中院对此做出了书面答复,称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按王桂荣的说法,因为中院答复时在诈骗罪后未注明“未遂”,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再次请示中院,中院答复未注明“未遂”即表示“既遂”。

  合议庭据此向审委会汇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2003年1月9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此后,被告上诉,周口中院经书面审理后,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的申诉随后也被驳回。

  这起经过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上级法院指导下审理的案件,最终以周口中院的一纸维持原判的裁定文书,暂时告一段落。

  政法委强势介入

  不料,案件在四年后突然大反转。促成翻转的原因,据南方周末报道,是被告人母亲此后赴京上访后,河南省政法委在2007年4月接到中央政法委交办的案件,并亲自督办此案。

  首先是案件很快进入再审环节。2007年5月14日,周口中院以“院长发现”为由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再审。这回,案件一审的五个关键证人全部做出了与之前相反的证言。

  另据河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指纹鉴定书显示,经鉴定,三份土地使用证均非原案被告具体办理。一个多月后,周口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

  长江新闻记者查询获悉,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声纹文检室高级工程师路冬梅对该案的证据鉴定起了重要作用。

  时隔半年,周口中院以同一理由对案件进行二次再审。这次再审直接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由,撤销原无罪判决,改判无罪。用王桂荣的话说,是做出了“绝对无罪判决”。而该案中原来的两名“受害人”则分别获刑。

  “为什么会出现两次无罪判决?第一次再审未开庭审理,法院被认为是给自己留余地,在河南省政法委责令下,再次宣告被告人无罪。”南方周末引述周口政法界某知情人士的话说。

  伴随案件翻转的,还有严厉的追责。

  案件督办的同时,河南省政法委还对该案的所有参与人进行了调查。周口市、川汇区触及此案的多名公、检、法办案人员均被追究和处理。

  据长江新闻记者获悉,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某被撤职处分,该分局警官方某、刘某等被立案侦查。

  检察院方面,原川汇区检察院起诉科长司某亦被立案侦查。已退休的川汇区检察院原检察长郭某由于“随意表态”,“对造成错案负有一定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被周口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接受司法调查。该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批捕干警也不同程度受到处分。

  在法院方面,原周口中院某领导被追究责任,原川汇区法院的某副院长、副庭长均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

  与其他被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不同的是,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桂荣在2007年7月9日,被移送至漯河市舞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作为所有参与此案办理的公、检、法三机关中唯一被实质追究刑责的人,“刑拘在逃”的王桂荣直到四年后才向检察院“投案自首”。

  舞阳县法院认为,王桂荣对证据审查不严格,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定罪证据中存在的矛盾和所谓的“三无”证据未发现并合理排除,向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的请示是误导且直接导致上级做出错误决定。

  据南方周末报道称,漯河市中院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官说,当时几乎没人愿意接受这个案子,在上面的压力下才开庭审理。舞阳县法院最终“顶着压力”,以玩忽职守罪判了王桂荣一年零九个月。

  其实作为一名法官,手中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只有我们自己心知肚明。虽然王桂荣被判刑已过去数年,但是如今这一纸刑事判决书呈现在我们面前时,仍让我们这些小小的刑事法官们有些不寒而栗。

  ——湖南益阳一法官

  追责的标尺

  去年底,王桂荣给河南高院的《情况反映》中说,周口中院再审当年的诈骗案时,以联合专案组公检法一体化办案模式,“代替诉讼环节的法定程序”。

  王桂荣认为,自己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做出的判决,而“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以此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后来周口中院的再审,王桂荣认为“证人翻供”是出现了新的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亦不应当被追责。

  近日,王桂荣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络平台上被推出并广泛传播,引起舆论的热议,许多法官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也对自身的处境表示忧虑。

  法官断错案,固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面对王桂荣案的判决书,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冤案需要追责,这点无可厚非,但冤案追责背后的标尺何在?

  与王桂荣案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河北法官马瑞芝也是因判决后因“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遭检查机关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另一起案例是,广东的法官莫兆军在判决后,当事人服毒自杀,结果莫被控玩忽职守罪。

  据《南风窗》引述律师杨学林的话说:“甘肃法官蔺宏彬落马后,所在地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审委会讨论的比例大幅攀升,一些法官被吓得不敢依法独立履职,动辄把案件交给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审委会”。相比之下,王桂荣三次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令法官更不知所措。

  比王桂荣幸运的是,马瑞芝和莫兆军先后被宣告无罪。虽然已经坐了一年九个月的牢(2013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但王桂荣所期盼的二审目前仍无定论。

  “如果说结果一天不出来,就有一丝希望,一旦结果出来,维持原判,一家就塌了。但人还得活,我还要劝她,作为几十年的老法官,我母亲至今仍相信法律,坚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赵帅说。

  链接

  

  ▶马瑞芝案

  2009年7月,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法庭法官马瑞芝承办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主管审判的侯云瑞庭长批示,马瑞芝把调解书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三个月后,案外人柴英芝(系民间借贷案中被告人的前妻)上访,认为原、被告串通做假案,转移财产。

  为平息上访,唐山市中级法院 “以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法庭庭无管辖权为由”裁定再审。2011年8月31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为平息上访人继续上访,将马瑞芝法官以“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2012年10月19日由抚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的唯一理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该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莫兆军案

  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经审理,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

  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2001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四会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

  2002年10月22日,法官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同年11月4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长江新闻
http://news.sina.com.cn/c/2015-0 ... amp;r=u&rfunc=4
身为法官不依法断案,处处看别人脸色行事,断了糊涂案现在被追责难道不应该吗?现在还有脸来喊冤.
likun1975a 发表于 2015-7-14 22:30
身为法官不依法断案,处处看别人脸色行事,断了糊涂案现在被追责难道不应该吗?现在还有脸来喊冤.
你是在中国吗?
用著名律师斯伟江的话,现在中国的法庭还像个法庭吗?
likun1975a 发表于 2015-7-14 22:30
身为法官不依法断案,处处看别人脸色行事,断了糊涂案现在被追责难道不应该吗?现在还有脸来喊冤.
这个你就为难人家法官了,当年能(甚至现在)不看领导眼色吗?
不查你查谁?你要对得起天地良心,干嘛当年不辞职威胁上级?
对当中的过程不清楚。
作为初级法院,该判就判,就算错了,还有中院上诉庭,上边的网友说得也是一个理:问啥。这么问干脆直接PASS,让中院去干算了。
再者,5名证人改口供,呈堂物证为伪造,特别后者,这么肆无忌惮地妨碍司法公正真的很难想象。而且后面各种逆转和追责表明:当时这位法官要么已经站队,要么就在别人的遥控下了。
事发后,如果她是有自知之明,要么自己自首认站队,要么把背后遥控的指出来。两个都不选,哪就是真冤也是自己找锅背!从本文看,她自己站错队,还自以为聪明地把锅往别人身上卸的可能性不低。
qiuike-2 发表于 2015-7-14 22:46
这个你就为难人家法官了,当年能(甚至现在)不看领导眼色吗?

没为难呀!当年你看领导脸色判了别人,今天别人看领导脸色判了你,这不是很正常吗?有什么可叫冤的?
m_sy 发表于 2015-7-14 22:48
不查你查谁?你要对得起天地良心,干嘛当年不辞职威胁上级?
五个证人的证词足够支持判决,这个判决本来就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五个证人都翻供了。这才让判决转变。
qiuike-2 发表于 2015-7-14 22:46
这个你就为难人家法官了,当年能(甚至现在)不看领导眼色吗?
领导不能威胁法官,但是领导可以威胁证人。五个证人都翻供,你的证据都无效了。
马甸 发表于 2015-7-14 22:40
你是在中国吗?
用著名律师斯伟江的话,现在中国的法庭还像个法庭吗?
就因为在中国所以说她不冤,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4 23:01
领导不能威胁法官,但是领导可以威胁证人。五个证人都翻供,你的证据都无效了。
你以为她当年没看出有猫腻?一个干了19年的法官连诈骗案都不会判要审委会参加旁听要中院给意见你觉得正常吗?她肯定是参与其中但又觉得太明显了想多拉点人垫背.
likun1975a 发表于 2015-7-14 23:10
你以为她当年没看出有猫腻?一个干了19年的法官连诈骗案都不会判要审委会参加旁听要中院给意见你觉得正常 ...
至少根据文中描述,土地诈骗案还是一种新颖的诈骗模式。既然是第一次判决这种案子,当然谨慎一点好啊。无前例可参考的案例本来就不好判。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4 23:01
领导不能威胁法官,但是领导可以威胁证人。五个证人都翻供,你的证据都无效了。


作为法官,你不必为证人的翻供负责,但你必须为证词是否合逻辑、是否合理、是否有出处这些负责。
现在的罪名就是指她对于明显存疑和相互矛盾的证词列为可信的。把未经核实的文证作为合法的。
如果屁的伪造文件都能得到法庭认可,哪这法庭不是失职是啥?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4 23:01
领导不能威胁法官,但是领导可以威胁证人。五个证人都翻供,你的证据都无效了。


作为法官,你不必为证人的翻供负责,但你必须为证词是否合逻辑、是否合理、是否有出处这些负责。
现在的罪名就是指她对于明显存疑和相互矛盾的证词列为可信的。把未经核实的文证作为合法的。
如果屁的伪造文件都能得到法庭认可,哪这法庭不是失职是啥?
至少根据文中描述,土地诈骗案还是一种新颖的诈骗模式。既然是第一次判决这种案子,当然谨慎一点好啊。无 ...
史无前例就更应当对所有证词、证据从严核查。而不是让伪造文书公然混入。
谁没有第一次,再者,本朝不是判例制度。只要你有理有据,在你的仲量权内谁也无法非议你。
本案例关键不是神马难以断案或新型案件,而是有没有依庭审的程序和要求把案子办下来。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4 23:12
至少根据文中描述,土地诈骗案还是一种新颖的诈骗模式。既然是第一次判决这种案子,当然谨慎一点好啊。无 ...
当时,由于诈骗土地这类案件在整个周口地区还属于新型案件

文中只是说在周口地区是新型案件而不是全国.
身为法官就应该以法为准,法怎么说你就怎么判,你不敢为自己的判断负责就不合格,还看他人脸色行事更是枉法.如果她当年认为自己没能力断这个案就应该退出该案,不退出还枉法就只能说明是利益在做怪.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4 23:18
作为法官,你不必为证人的翻供负责,但你必须为证词是否合逻辑、是否合理、是否有出处这些负责。
现在 ...
首先法官是作为中立的立场判案的,虽然有职务主义的思维下,法官也应该承担搜集证物的指责,但是主流的思维也法官并不负责证物。而且就算职务主义也不认为法官需要承担证物的真伪。
那么谁承担证物的真伪,是辩论中提出的,比如一方提出证物证词,另外一方表示怀疑,那么一方就要对自己的证据提供真伪所需的证据。然后法官才会表示是否采纳。如果另外一方不表示怀疑,这个证物也无需法官表示对此表示怀疑,一句话,法官是中立的,你们谁对证物证词表示怀疑,你们谁去举证。这也是当前网络辩论的重要原则谁提出谁举证的来源。
本质上法官并不是对证词证物是否合理负责,甚至不需要为证词证物是否矛盾负责,因为如果不符合逻辑,那么理应另一方提出(所以你请个2B律师就败在他根本提不出合理的反对意见),法官只承担仲裁者的角色。无怪乎,国外也把法官称呼为仲裁者。
当然我国法律界受到职务主义的影响是比较深的。对法官有一定需要要求对证词的逻辑合理性有要求。只不过因为职务主义,我国法官被抨击的次数也并不少罢了(典型的就是南京法官事件)。
就看你到底是不是认同职务主义喽。
likun1975a 发表于 2015-7-14 22:59
没为难呀!当年你看领导脸色判了别人,今天别人看领导脸色判了你,这不是很正常吗?有什么可叫冤的?
这倒也对。。。。。。
你以为她当年没看出有猫腻?一个干了19年的法官连诈骗案都不会判要审委会参加旁听要中院给意见你觉得正常 ...
认同,基本就是某些人推责任的常用手法:把自己职责内的活扔给不清楚的人作决定,然后说:这是某某某说的。
就如同在报销单的财务审批人上签字后却说这是某人让签的,我不知道一样:谁信!
likun1975a 发表于 2015-7-14 23:31
当时,由于诈骗土地这类案件在整个周口地区还属于新型案件

文中只是说在周口地区是新型案件而不是全国 ...
周口地区是第一次,说白了对于周口法官来说,谁都是第一次,说白了,无论是谁退出,还不是周口的法官来审核。只不过不是王法官而不是变成张法官的问题。合着你还可以让隔壁市的法官去审理?放全世界也没有这种道理。就算是周口市的张法官来说,他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新案例,他也有理由提出让上级旁听,这完全合情合理。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4 23:28
史无前例就更应当对所有证词、证据从严核查。而不是让伪造文书公然混入。
谁没有第一次,再者,本朝不是 ...
说来说去,你还是不清楚证据的从严核查到底是谁的责任吗?
什么叫做没有依据庭审的程序呢?哪一点没有依据庭审的程序?
首先法官是作为中立的立场判案的,虽然有职务主义的思维下,法官也应该承担搜集证物的指责,但是主流的思 ...
不对。如你这般说,只要对方不辩驳的就作为证词证物,哪么直接收买对方律师哪岂不是更方便直接?
很多物证法庭是有义务去从体制内核实是否足以作为证词证物的。
例如:当年DNA技术是否作为物证就经过几年的论证,最终才列为法庭可信的物证。而且就是今天,作为呈堂的DNA证据也得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得检测到多少个基因特征一致,数据足以在人海中有高度的排他性。
甚至当中不乏在其他案件可以作为证物,但本案却给法官给否掉的。例如:采集手段非法等。
这些都必须由法官去甄别并作出裁决。这可不是双方律师说无异议就真的可以列入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4 23:37
周口地区是第一次,说白了对于周口法官来说,谁都是第一次,说白了,无论是谁退出,还不是周口的法官来审 ...


周口地区第一次不代表全国第一次,你要不懂可以看看别的法官是怎么来判断的,而且中国是大陆法系,不用看判例,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做为法官就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自己判定是什么就是什么而不应该被别人所左右,如果自己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判定该案怎么判,就应该主动退出让别人来,让审委会旁听,还让上级法院给意见,这就很不正常(正常应该是下级法院判了,上诉后上级法院再判断下级判得对不对而不是指导下级怎么判),明显是在绑架上级法院,让上级法院越权判案了,也等于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上级法院总不能推翻自己的判决吧).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4 23:37
周口地区是第一次,说白了对于周口法官来说,谁都是第一次,说白了,无论是谁退出,还不是周口的法官来审 ...


周口地区第一次不代表全国第一次,你要不懂可以看看别的法官是怎么来判断的,而且中国是大陆法系,不用看判例,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做为法官就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自己判定是什么就是什么而不应该被别人所左右,如果自己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判定该案怎么判,就应该主动退出让别人来,让审委会旁听,还让上级法院给意见,这就很不正常(正常应该是下级法院判了,上诉后上级法院再判断下级判得对不对而不是指导下级怎么判),明显是在绑架上级法院,让上级法院越权判案了,也等于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上级法院总不能推翻自己的判决吧).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4 23:53
不对。如你这般说,只要对方不辩驳的就作为证词证物,哪么直接收买对方律师哪岂不是更方便直接?
很多物 ...
所以说,关键还是你是一个职权主义者还是当事人主义者。
职权主义者认为法官的职责是探究真相,有搜集证据,验证证据的权力,也就是积极中立。
当事人主义者认为法官的职责是中立仲裁,搜集证据和验证证据有碍于中立(说白了,你到底为谁去搜集证据?你又为谁验证证据),因此法官无权搜集和验证证据,两个权力归属于辩论双方,法官消极中立。
你刚才说了DNA,问题是如果辩论的另外一方不对证据表示异议,那么DNA根本不用验,按照当事人主义,甚至法官根本没有权力检验DNA。
所以按照当事人主义,如果另外一方的辩护律师是个傻逼(或者按照你说的直接收买),那么完全就可以出现一边倒的判决。这也是为何西方法律界,律师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根本原因之一。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4 23:53
不对。如你这般说,只要对方不辩驳的就作为证词证物,哪么直接收买对方律师哪岂不是更方便直接?
很多物 ...
当然,我一般喜欢把职权主义叫做青天大老爷主义,电影上常用的:青天大老爷为小民做主啊,就是典型的职权主义。因为他的目标是探究真相。
说来说去,你还是不清楚证据的从严核查到底是谁的责任吗?
什么叫做没有依据庭审的程序呢?哪一 ...
无论哪的法庭,只要还在乎法律这块遮羞布,就会对证供、证物有所要求,就会只接受说得过去的,合乎逻辑的证供和物证。而法官,就得依据这些要求裁决该说词的物证可否列为合法证供和物证。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5 00:01
无论哪的法庭,只要还在乎法律这块遮羞布,就会对证供、证物有所要求,就会只接受说得过去的,合乎逻辑的 ...
那是你的想当然。欧美法律,如果一方律师不对对方证物证词有任何异议,那么法官根本没有权力去检验证物证词。当然前提是你要能找个一个足够傻逼的律师。
likun1975a 发表于 2015-7-14 23:55
周口地区第一次不代表全国第一次,你要不懂可以看看别的法官是怎么来判断的,而且中国是大陆法系,不用看 ...
程序上别人并没有错,我已经反复说了,周口第一次遇到土地诈骗案,说白了周口任何一个法官都是第一次,换了任何一个法官别人都有权让审委会旁听提出指导意见。
更何况只是给出意见和旁听而已,并没有出让自己的判定权。王法官做出这些举动既是合情合理,也是符合程序。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5 00:06
程序上别人并没有错,我已经反复说了,周口第一次遇到土地诈骗案,说白了周口任何一个法官都是第 ...


这里的错并不是这些流程的错。
我也反复地说:法官必须对证供证物的合法性、逻辑性负责。
例如:你出示一份伪造的文书,对方律师也没见过,总不能没见过就马上说神马反对吧,这事常见吧。然后你可以当庭接受它,但你不能马上就采信它。你必须对其来源(应由提交者提供)进行审核,还得审核这一来源是否合法。例如:地产的证明,他提供的是村委会的证明,村委说是的,你就信啦?难道你这法官不应当了解:这是国土资源哪边的证明才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这么明显的伪证你也采信,并列为证据,哪还能不是失职?

再如:双方都是绿绿,连律师也是绿绿,庭上不断引经据典说一大轮。是的,双方都对所谓的经文至上无异议,你Y的你这是宗教法庭还是人民法庭?你这法官跟他们疯不是?
难道还把猪是不洁的这条写进判辞?

还有,连是已遂还是未遂都专门去问,连定性定罪都交人家了还不是交出权责?你要定了罪,就是一初中生,都会对照着条文列出判决。一个不是白痴的大专生就可以比照以前的法院文书写整个卷宗

其实,你连这位法官到底栽哪样都没明白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5 00:06
程序上别人并没有错,我已经反复说了,周口第一次遇到土地诈骗案,说白了周口任何一个法官都是第 ...


这里的错并不是这些流程的错。
我也反复地说:法官必须对证供证物的合法性、逻辑性负责。
例如:你出示一份伪造的文书,对方律师也没见过,总不能没见过就马上说神马反对吧,这事常见吧。然后你可以当庭接受它,但你不能马上就采信它。你必须对其来源(应由提交者提供)进行审核,还得审核这一来源是否合法。例如:地产的证明,他提供的是村委会的证明,村委说是的,你就信啦?难道你这法官不应当了解:这是国土资源哪边的证明才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这么明显的伪证你也采信,并列为证据,哪还能不是失职?

再如:双方都是绿绿,连律师也是绿绿,庭上不断引经据典说一大轮。是的,双方都对所谓的经文至上无异议,你Y的你这是宗教法庭还是人民法庭?你这法官跟他们疯不是?
难道还把猪是不洁的这条写进判辞?

还有,连是已遂还是未遂都专门去问,连定性定罪都交人家了还不是交出权责?你要定了罪,就是一初中生,都会对照着条文列出判决。一个不是白痴的大专生就可以比照以前的法院文书写整个卷宗

其实,你连这位法官到底栽哪样都没明白
那是你的想当然。欧美法律,如果一方律师不对对方证物证词有任何异议,那么法官根本没有权力去检验证物证 ...
自己随便翻美剧,法官大人不采信的证词和物证多去了。根本不必对方律师出手。每每某方律师在苦苦求情:法官大人,你所说的这瑕疵不是本案的关键,不足以对本证物的合法合理性构成影响,如果您这个不采信我就没招了,pls.  然后法官铁着脸说:我明白,但我不能,因为xxxxxx.....xxxx的原因,我必须毙掉它。不予采信!  
看多了的人基本都明白:这是尿点又到了。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5 00:40
自己随便翻美剧,法官大人不采信的证词和物证多去了。根本不必对方律师出手。每每某方律师在苦苦求情:法 ...
那是因为剧情需要,,,所有法官需要判断是否采信的,都需要对方辩护律师的反驳,当然法官可以询问双方是否有异议,无异议就省去了采信环节。当然有一种情况,法官必须对所有的证物都要求举证,那就是缺席审判,缺席审判下,默认对方辩护律师对所有证物都质疑,因此一方必须对自己提出的所有证物举证。
所以我一直强调这个问题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问题。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5 00:29
这里的错并不是这些流程的错。
我也反复地说:法官必须对证供证物的合法性、逻辑性负责。
例如:你出 ...
法官必须对证供证物的合法性、逻辑性负责--------------------那你就是职权主义者。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词证物有验真的责任。只有职权主义者才会要求法官对伪证负责。而当事人主义者一方提出伪证,而另外一方没有发现,则是另外一方辩护律师的无能而已。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5 09:49
那是因为剧情需要,,,所有法官需要判断是否采信的,都需要对方辩护律师的反驳,当然法官可以询问双方是 ...
好吧,这位法官活在中国,而不是你脑中的世界。
这个维度的中国要求法官必须做这些,而非哪些律师和当事人说了可以就可以。
法庭不是这些人的橡皮图章,还轮不到“打隆通”的双方到这来把事物披上合法的外衣。

没听过哪个国家的法庭有你这么干,
试想一下:某两位毒贩有钱财要交割,于是跑法庭,这个说某人某事打赌输了,欠我多少钱。这是录音证据。对方说是的。于是法庭判决,欠债还钱。OK。直接由法庭把钱洗白了?民事庭,反正随便找个梗就可以立案。法官大人的工资可不低,要这么简单,这个版一半人跳槽。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5 10:05
好吧,这位法官活在中国,而不是你脑中的世界。
这个维度的中国要求法官必须做这些,而非哪些律师和当事 ...
不管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其体系都是配套的,不能用职权主义的配套来套用到当事人主义上。
比如你说的那个情况,其实用的就是职权主义的配套。职权主义下,法官不仅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法官就一个人。但是当事人主义一般使用陪审团,陪审团成员是一般人,用一般人的眼光判断事物,最终证据说服不了他们,他们根本不会投票的。
中国本来就是职权主义,我早就说过了。而且你不用什么收买对方律师这种理由推断,要知道职权主义之所以被诟病,其中之一就是如果职权主义收买 法官就根本无法保证判案了。职权主义只能默认法官是公正的,这也是为何职权主义被我形容为青天大老爷主义的原因。
当然并不是说当事人主义就好,当事人主义本质上拉大了律师水平影响判决的程度。说好听点就是提升了律师的地位,说难听一点,就是穷人请不起好律师,那就更容易吃亏。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5-7-15 10:14
不管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其体系都是配套的,不能用职权主义的配套来套用到当事人主义上。
比如你 ...
你愿意活在自己的世界你自便。
一入衙门深似海,都说天朝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是没有法律维权意识,其实也是千年司法不公积累下来的教训啊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5 10:17
你愿意活在自己的世界你自便。
只能说你不懂法律了.
为啥不推职权主义呢?因为这个就有一个重要问题,法官是否真正去探索事情的真相,一切都依靠法官个人的内心来决定案件.
讨论这么热闹,有几个是法官,或者说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
pussydoggy 发表于 2015-7-15 11:36
讨论这么热闹,有几个是法官,或者说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
出来了就说呗,还不是为了钓你们这些老狐狸。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4 22:59
对当中的过程不清楚。
作为初级法院,该判就判,就算错了,还有中院上诉庭,上边的网友说得也是一个理:问 ...


利用文检技术破获多起有影响的的疑难、上访大案。如省政法委督办的进京上访的于海哲诈骗案(于被判十年已执行六年),秦省长、李建中副厅长批示要求对案发时周口淮阳土地管理局为于海哲办理28亩土地证的手续中“于海哲”签名进行检验,通过笔迹鉴定为来河南投资的于海哲纠正了一起冤假错案,于当即被无罪释放,于海哲亲属不再进京上访,并在此案检验过程中准确认定了新的嫌疑人杜如海的笔迹,使逍遥法外六年的罪犯归案;摹仿原省委书记批示,侦查发现有人自称书记姐姐的人拿着书记批条招摇撞骗,影响极坏,李建中厅长批示尽快破案,最后通过笔迹认定批条系嫌疑人“王全军”模仿书写,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4 22:59
对当中的过程不清楚。
作为初级法院,该判就判,就算错了,还有中院上诉庭,上边的网友说得也是一个理:问 ...


利用文检技术破获多起有影响的的疑难、上访大案。如省政法委督办的进京上访的于海哲诈骗案(于被判十年已执行六年),秦省长、李建中副厅长批示要求对案发时周口淮阳土地管理局为于海哲办理28亩土地证的手续中“于海哲”签名进行检验,通过笔迹鉴定为来河南投资的于海哲纠正了一起冤假错案,于当即被无罪释放,于海哲亲属不再进京上访,并在此案检验过程中准确认定了新的嫌疑人杜如海的笔迹,使逍遥法外六年的罪犯归案;摹仿原省委书记批示,侦查发现有人自称书记姐姐的人拿着书记批条招摇撞骗,影响极坏,李建中厅长批示尽快破案,最后通过笔迹认定批条系嫌疑人“王全军”模仿书写,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hjjonnet 发表于 2015-7-15 00:40
自己随便翻美剧,法官大人不采信的证词和物证多去了。根本不必对方律师出手。每每某方律师在苦苦求情:法 ...
洋鬼子与天朝的情况就不知道..........
小城是由检察官(起诉)/法官(审讯)判断是否接纳某一证据.量裁取决自由心证,无可质疑.
假如本案有可能提交上层法庭复议..........检察官与法官稍有疏失,就应该为自己的前途与声誉担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