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ID:konming 诬陷本人造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22:25


14楼: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fromuid=896131

@新侨联委员 @河北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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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1 20:36 上传



14楼: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fromuid=896131

@新侨联委员 @河北老乡
楼主恶意投诉,楼主的新闻原文,我引用: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女子吕某骑电动车,从希夷大道自北向南行驶,经过路口时,准备左拐进入利辛路,拐弯时迎面来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险些发生剐蹭。

由于躲避及时,两辆电动车并未发生剐蹭。吕某正要离开,只见电动三轮车上的男子突然停车下来,跑到吕某身边,猛地跳起踹向吕某,将吕某和电动车都踹倒在地。尽管如此,男子并未罢休,而是绕过去朝吕某的背部踹了一脚,又向其头部踹了三脚。随后,男子迅速转身,骑上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

这里是拐弯时几乎发生的正面剐蹭,新闻中很清楚。

而楼主在11楼宣称
“呵呵,男司机不也是因为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吗?”

这个事件里面根本不存在任何别车的行为,哪里来的“男司机”“被别一下”。这明显是造谣。

以上,我的论述完成。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1 22:22
楼主恶意投诉,楼主的新闻原文,我引用: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女子吕某骑电动车,从希夷大道自北向南 ...
我的回复是针对10楼“要是这个男的别她一下,她回别3下,那就不同情她。有些人刻意把不同的事情类比起来,是真爱吧”这句所回!
是针对该网友所引述的另一条新闻话题所作回复!

请委员联系上下文裁决!

@新侨联委员

Chopsticks 发表于 2015-5-11 22:38
我的回复是针对10楼“要是这个男的别她一下,她回别3下,那就不同情她。有些人刻意把不同的事情类比起来 ...


10楼说“要是这个男的”如何如何,明显是对本新闻中的“男的”做出的假设。10楼还特别指出这位楼主是“刻意把不同的事情类比起来”。

在这个前提下,楼主反驳说“男司机不也是因为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吗?”其中“不也是”明显就是说两个事件中都发生的事情,否则“不也是”是哪里来的“不也是”呢?从上下文看,这明显是针对上面说的“刻意把不同的事情类比”的反驳。只能认为楼主宣称这个事件“也是因为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否则楼主如果认同“不同事情类比”的观点,那还反驳什么?

以上,论述完毕。
Chopsticks 发表于 2015-5-11 22:38
我的回复是针对10楼“要是这个男的别她一下,她回别3下,那就不同情她。有些人刻意把不同的事情类比起来 ...


10楼说“要是这个男的”如何如何,明显是对本新闻中的“男的”做出的假设。10楼还特别指出这位楼主是“刻意把不同的事情类比起来”。

在这个前提下,楼主反驳说“男司机不也是因为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吗?”其中“不也是”明显就是说两个事件中都发生的事情,否则“不也是”是哪里来的“不也是”呢?从上下文看,这明显是针对上面说的“刻意把不同的事情类比”的反驳。只能认为楼主宣称这个事件“也是因为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否则楼主如果认同“不同事情类比”的观点,那还反驳什么?

以上,论述完毕。
按照正常中文理解“不也是”如何如何“吗”,是描述一个共性。如果只有一件事件中发生了这个事情,就不能用“也”这个说法。所以楼主明显说的就是两个事件中都发生了“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的事件,而这明显就是造谣。本来如果他要说自己口误,那也就算了,但是楼主既然来恶意投诉,那么我也想请版主判断“男司机不也是因为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吗?”到底是否属于造谣?在这里投诉是否属于恶意投诉?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1 22:47
10楼说“要是这个男的”如何如何,明显是对本新闻中的“男的”做出的假设。10楼还特别指出这位楼主是“ ...
10楼所说的“要是这个男的别她一下,她回别3下,那就不同情她。”明显是引申套用另一新闻事件所发情形!
我用引申情形回复10楼,实际上是说另则新闻中“男司机不也是因为被别一下就实施报复吗?”
10楼假设被别情形,我当然也要按被别情形作出回复,我的所作回复没有任何问题!

还有 ID:konming 说本人是又在造谣,不知又从何来,如该网友不能作出解答,请管理员按恶意中伤行为作出处罚!

请委员裁决!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1 23:02
按照正常中文理解“不也是”如何如何“吗”,是描述一个共性。如果只有一件事件中发生了这个事情,就不能用 ...


这个“也”字是根据10楼假设得出,这是因为他的假设和另一则新闻情形存在共性,用“也”字没问题!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1 23:02
按照正常中文理解“不也是”如何如何“吗”,是描述一个共性。如果只有一件事件中发生了这个事情,就不能用 ...


这个“也”字是根据10楼假设得出,这是因为他的假设和另一则新闻情形存在共性,用“也”字没问题!
Chopsticks 发表于 2015-5-11 23:18
10楼所说的“要是这个男的别她一下,她回别3下,那就不同情她。”明显是引申套用另一新闻事件所发情形!
...
原文中的楼主是否造谣已经很清楚了,我就不再重复了。

现在说的这个“又”字,举证如下: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2006383&page=3
91楼
“所以男人打完女人,又用螺丝刀捅了拉架的哥两下就可以被忽略了?”
实际上早在5号就辟谣没有捅,更没有任何报道说过“两下”。
110楼
“我记得那女的说的是,她之前一直这么开,没觉得有问题,现在知道了,然后对第一次并线的行为做了道歉!”
该贴下面已经有网友反驳过了,我就不重复了。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1 23:32
原文中的楼主是否造谣已经很清楚了,我就不再重复了。

现在说的这个“又”字,举证如下:


呵呵,你这为了给我扣造谣的帽子,都开始逐字抠了!
的确,新闻中说的是戳,我说的是捅,不过 请你自己做下戳和捅的动作 有什么区别,而且各大网站标题用的也是捅!
新闻中还说“造成一名出租车司机的面部和头部两处皮外伤” 这是我说两下的出处,当然也有可能是多下,不过只有两处受伤了,但我不认为在用字的是否精准上可以定义一个事件是否为谣言!
你给我说说是谁给辟的谣?你吗?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1 23:32
原文中的楼主是否造谣已经很清楚了,我就不再重复了。

现在说的这个“又”字,举证如下:


呵呵,你这为了给我扣造谣的帽子,都开始逐字抠了!
的确,新闻中说的是戳,我说的是捅,不过 请你自己做下戳和捅的动作 有什么区别,而且各大网站标题用的也是捅!
新闻中还说“造成一名出租车司机的面部和头部两处皮外伤” 这是我说两下的出处,当然也有可能是多下,不过只有两处受伤了,但我不认为在用字的是否精准上可以定义一个事件是否为谣言!
你给我说说是谁给辟的谣?你吗?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1 23:32
原文中的楼主是否造谣已经很清楚了,我就不再重复了。

现在说的这个“又”字,举证如下:
关于110楼,我的解释也在回复网友时说过了,我也不重复了!
Chopsticks 发表于 2015-5-12 00:10
呵呵,你这为了给我扣造谣的帽子,都开始逐字抠了!
的确,新闻中说的是戳,我说的是捅,不过 请你自 ...
成都日报5月5日,实际上本网站网友也重复过了:

http://sichuan.scol.com.cn/cddt/201505/10148713.html
“而在双方推搡的过程中,张某举着捏着螺丝刀的手进行阻挡,无意中划伤了出租车司机的面部和头部。”

该报道和类似后续报道被广泛转发。作为对本事件热心程度远超一般人的楼主(我粗略看了下,至少有100楼以上的发言),却在5月7日还在说“捅伤”“两次”。

这种情况发生不是一次了。比如说本楼提到的主贴,第二楼楼主一开始就企图引申到成都事件影响了本事件的打人行为(以便显示成都事件大家对被打者的声讨的“恶劣影响”),但是很快被网友指出本事件发生在成都事件之前,于是楼主就修改帖子毁尸灭迹了。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2 09:26
成都日报5月5日,实际上本网站网友也重复过了:

http://sichuan.scol.com.cn/cddt/201505/10148713.ht ...


这新闻里 不一样也是说的哥受伤了吗?位置也一样是头部,不过是从捅变成了划,而且我援引的是各大网站转载过的说法,怎么就算造谣了?你如果认为这是造谣,你就去通知各大网站 要求撤销这条新闻或者改换标题!

对于另一条 我已经自我承认 的确没看日期 收回了之前说法!
konming 发表于 2015-5-12 09:26
成都日报5月5日,实际上本网站网友也重复过了:

http://sichuan.scol.com.cn/cddt/201505/10148713.ht ...


这新闻里 不一样也是说的哥受伤了吗?位置也一样是头部,不过是从捅变成了划,而且我援引的是各大网站转载过的说法,怎么就算造谣了?你如果认为这是造谣,你就去通知各大网站 要求撤销这条新闻或者改换标题!

对于另一条 我已经自我承认 的确没看日期 收回了之前说法!
成都日报5月5日,实际上本网站网友也重复过了:

http://sichuan.scol.com.cn/cddt/201505/10148713.ht ...
你这为了脱责也真是够拼的了 今天一点 明天一点的给我逐子的抠毛病,你这就是先定罪 后找“证据”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