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亡之后文明的十二大逆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7: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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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1——13世纪的宋王朝,中国就已经产生了近代化,那为什么到了19世纪下半叶,中国的近代转型还要显得那么艰辛、一波三折?

这么重大的问题当然不适宜用单一的原因来解释,不过如果要找出最深刻的历史远因,那便是——“唐宋变革”所代表的近代化进程在南宋灭亡之后被中断了,历史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倒退。

敏锐的明末思想家黄宗羲与王夫之都察觉到,宋朝的覆灭不可跟其他王朝的更迭相提并论。黄宗羲说:“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王夫之说:“二汉、唐之亡,皆自亡也。宋亡,则举黄帝、尧、舜以来道法相传之天下而亡之也。”宋朝之亡,不仅仅是一个王朝的覆灭,更是一次超越了一般性改朝换代的历史性巨大变故。用那个时代的话语来说,叫做“亡天下”;用今天的话语来说,大妨称为“文明的中断”。

周良霄《元代史》序文中的一段话:宋亡之后,元王朝统一中国,并在政治社会领域带来了某些落后的影响,“它们对宋代而言,实质上是一种逆转。这种逆转不单在元朝一代起作用,并且还作为一种历史的因袭,为后来的明朝所继承。……明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承袭元朝,而元朝的这一套制度则是蒙古与金制的拼凑。从严格的角度讲,以北宋为代表的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治制度,到南宋灭亡,即陷于中断。”

元王朝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及其影响,深刻地重塑了宋后中国的历史。择其大者,介绍如下:

1、治理体系的粗鄙化。元廷君臣的文化层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导致元人无法继承宋朝发达而繁密的治理体系,比如在法制领域,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粗鄙治理体系的特点是税率超低,政府只能维持最简陋的形态,用孟子的话说,这叫做“貉道”;以现代的眼光审视,那种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期组织社会与经济的革新。

2、“家产制”的回潮。本来宋人已有“天下为公”的政治自觉,就如一位宋臣告诉宋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天下非君主私有,而为天下人共有。而来自草原的统治者则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人口与财富都当成“黄金家族”的私产,推行中世纪式的“投下分封制”,“投下户”即是草原贵族的属民,有如魏晋—隋唐时代门阀世族的部曲农奴。

3、“家臣制”的兴起。宋人相信君臣之间乃是一种公共关系:“君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于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而不可贰于道而曲从”。君臣之间,“各有职业,不可相侵”。入元之后,这种公共性的君臣关系被私人性的主奴关系代替,臣成了君之奴仆,许多大臣甚至需要入宫服役。在主奴关系下,君对于臣,当然也是生杀予夺,想廷杖就廷杖,就如惩罚自己的奴隶,一位明朝的观察者说:“三代以下待臣之礼,至胜国(元朝)极轻。”

4、“诸色户计”的诞生。入元之后,征服者却按草原旧制,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等等,职业一经划定,即不许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担相应的赋役。

5、“驱口制”的出现。宋朝基本上已废除了奴隶制,但元朝征服者又从草原带入“驱口”制度,使奴隶制死灰复燃。所谓“驱口”,意为“供驱使的人口”,即在战争中被俘虏之后、被征服者强迫为奴、供人驱使的人口。元朝的宫廷、贵族、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他们都是人身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

6、“匠籍制”的推行。宋朝的官营手工业多实行“和雇制”与“差雇制”,“和雇”是指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工匠,作为雇主的政府与工匠是平等且自由结合的雇佣关系;“差雇”则带有强调征调性质,但政府还是需要按市场价向工匠支付工值。元朝却将全国工匠编入匠籍,强制他们以无偿服役的方式到官营手工场劳动。

7、“籍没制”的泛滥。籍没,即官府将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没收入官。秦汉时,籍没制颇盛,但至宋代时,籍没的刑罚已经很少适用,并严格控制适用,如宋孝宗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庆,按勃以闻,许人户越诉。”入元后,籍没制度又泛滥起来,如忽必烈的一道诏书说:“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这当然是财产权观念发生退化的体现。

8、“路引制”的恢复。汉唐时,人民如果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叫做“过所”。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么“过所”。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商民出门远行、投宿,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类似于介绍信,才准许放行、住店。

9、肉刑与酷刑的制度化。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旧,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元朝则将肉刑入律,如“盗牛马者劓”。陵迟等惨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极少应用,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代替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化,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10、“人殉制”的死灰复燃。人殉作为一种远古的野蛮蒙昧风俗,在汉代以来的中原王朝已经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愿殉葬。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还存在着人殉之俗,这应该是社会未完全开化的体现。元朝贵族是否保留人殉,史无记载,但元廷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则是毫无疑义的,《元史》载:“大同李文实妻齐氏、河南阎遂妻杨氏、大都潘居敬妻陈氏、王成妻高氏以志节,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缢殉葬,并旌其门。”在这一恶俗中成长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即恢复人殉之制。

11、“海禁”的设立。中国的“海禁”之设,也是始于元朝。元廷统治中国不足百年,却先后实行过四次“海禁”,“海禁”期间,商民不准出海贸易:“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海外商贸只能由官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这一点,跟宋朝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一样。

12、“宵禁”的重现。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宋朝时“宵禁”制瓦解,出现了繁华的夜市。但元代又恢复了“宵禁”,入夜之后,禁钟响起,即不准居民出行、饮宴、点灯,“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视察禁时以后,是否尚有灯火,如有某家灯火未熄,则留符记于门,翌晨传屋主于法官所讯之,若无词可藉,则处罚。若在夜间禁时以后,有人行街中,则加以拘捕,翌晨送至法庭”。

可以看出来,元朝征服者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色彩,它们的推行,意味着“唐宋变革”开启的近代化方向发生了逆转。http://tieba.baidu.com/p/3433541846
早在11——13世纪的宋王朝,中国就已经产生了近代化,那为什么到了19世纪下半叶,中国的近代转型还要显得那么艰辛、一波三折?

这么重大的问题当然不适宜用单一的原因来解释,不过如果要找出最深刻的历史远因,那便是——“唐宋变革”所代表的近代化进程在南宋灭亡之后被中断了,历史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倒退。

敏锐的明末思想家黄宗羲与王夫之都察觉到,宋朝的覆灭不可跟其他王朝的更迭相提并论。黄宗羲说:“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王夫之说:“二汉、唐之亡,皆自亡也。宋亡,则举黄帝、尧、舜以来道法相传之天下而亡之也。”宋朝之亡,不仅仅是一个王朝的覆灭,更是一次超越了一般性改朝换代的历史性巨大变故。用那个时代的话语来说,叫做“亡天下”;用今天的话语来说,大妨称为“文明的中断”。

周良霄《元代史》序文中的一段话:宋亡之后,元王朝统一中国,并在政治社会领域带来了某些落后的影响,“它们对宋代而言,实质上是一种逆转。这种逆转不单在元朝一代起作用,并且还作为一种历史的因袭,为后来的明朝所继承。……明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承袭元朝,而元朝的这一套制度则是蒙古与金制的拼凑。从严格的角度讲,以北宋为代表的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治制度,到南宋灭亡,即陷于中断。”

元王朝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及其影响,深刻地重塑了宋后中国的历史。择其大者,介绍如下:

1、治理体系的粗鄙化。元廷君臣的文化层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导致元人无法继承宋朝发达而繁密的治理体系,比如在法制领域,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粗鄙治理体系的特点是税率超低,政府只能维持最简陋的形态,用孟子的话说,这叫做“貉道”;以现代的眼光审视,那种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期组织社会与经济的革新。

2、“家产制”的回潮。本来宋人已有“天下为公”的政治自觉,就如一位宋臣告诉宋高宗:“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天下非君主私有,而为天下人共有。而来自草原的统治者则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人口与财富都当成“黄金家族”的私产,推行中世纪式的“投下分封制”,“投下户”即是草原贵族的属民,有如魏晋—隋唐时代门阀世族的部曲农奴。

3、“家臣制”的兴起。宋人相信君臣之间乃是一种公共关系:“君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于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而不可贰于道而曲从”。君臣之间,“各有职业,不可相侵”。入元之后,这种公共性的君臣关系被私人性的主奴关系代替,臣成了君之奴仆,许多大臣甚至需要入宫服役。在主奴关系下,君对于臣,当然也是生杀予夺,想廷杖就廷杖,就如惩罚自己的奴隶,一位明朝的观察者说:“三代以下待臣之礼,至胜国(元朝)极轻。”

4、“诸色户计”的诞生。入元之后,征服者却按草原旧制,推行全民当差服役的“诸色户计”制度:将全体居民按职业划为民户、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等等,职业一经划定,即不许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担相应的赋役。

5、“驱口制”的出现。宋朝基本上已废除了奴隶制,但元朝征服者又从草原带入“驱口”制度,使奴隶制死灰复燃。所谓“驱口”,意为“供驱使的人口”,即在战争中被俘虏之后、被征服者强迫为奴、供人驱使的人口。元朝的宫廷、贵族、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他们都是人身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

6、“匠籍制”的推行。宋朝的官营手工业多实行“和雇制”与“差雇制”,“和雇”是指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工匠,作为雇主的政府与工匠是平等且自由结合的雇佣关系;“差雇”则带有强调征调性质,但政府还是需要按市场价向工匠支付工值。元朝却将全国工匠编入匠籍,强制他们以无偿服役的方式到官营手工场劳动。

7、“籍没制”的泛滥。籍没,即官府将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没收入官。秦汉时,籍没制颇盛,但至宋代时,籍没的刑罚已经很少适用,并严格控制适用,如宋孝宗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庆,按勃以闻,许人户越诉。”入元后,籍没制度又泛滥起来,如忽必烈的一道诏书说:“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这当然是财产权观念发生退化的体现。

8、“路引制”的恢复。汉唐时,人民如果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叫做“过所”。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么“过所”。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商民出门远行、投宿,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类似于介绍信,才准许放行、住店。

9、肉刑与酷刑的制度化。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旧,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元朝则将肉刑入律,如“盗牛马者劓”。陵迟等惨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极少应用,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代替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化,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10、“人殉制”的死灰复燃。人殉作为一种远古的野蛮蒙昧风俗,在汉代以来的中原王朝已经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愿殉葬。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还存在着人殉之俗,这应该是社会未完全开化的体现。元朝贵族是否保留人殉,史无记载,但元廷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则是毫无疑义的,《元史》载:“大同李文实妻齐氏、河南阎遂妻杨氏、大都潘居敬妻陈氏、王成妻高氏以志节,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缢殉葬,并旌其门。”在这一恶俗中成长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即恢复人殉之制。

11、“海禁”的设立。中国的“海禁”之设,也是始于元朝。元廷统治中国不足百年,却先后实行过四次“海禁”,“海禁”期间,商民不准出海贸易:“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海外商贸只能由官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这一点,跟宋朝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一样。

12、“宵禁”的重现。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宋朝时“宵禁”制瓦解,出现了繁华的夜市。但元代又恢复了“宵禁”,入夜之后,禁钟响起,即不准居民出行、饮宴、点灯,“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视察禁时以后,是否尚有灯火,如有某家灯火未熄,则留符记于门,翌晨传屋主于法官所讯之,若无词可藉,则处罚。若在夜间禁时以后,有人行街中,则加以拘捕,翌晨送至法庭”。

可以看出来,元朝征服者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色彩,它们的推行,意味着“唐宋变革”开启的近代化方向发生了逆转。
宋代的雇佣劳动制,是远超过以前历代王朝而最为发达的一个时代。其原因,第一是所有官家的公共工程如水土开发工程、运河溉渠的开凿疏浚工程、宫室苑囿的土木营建工程等,过去历代王朝多数是以徭役方式,强制征调人民服无偿劳役,宋代多是以“和雇”名义招募工资劳动者;第二,各种官营手工业,从军用品制造(如军器监和地方作院所制造的甲胄、弓弩、刀枪及其他种类繁多的军用器)到锦罗服装文绣以及各种高贵的奢侈品玩好品(如文思院上下界所属各场),其所使的工人基本上都是从民间和雇来的工资劳动者,特别是其中的所谓“高手匠人”——有高超技术的熟练工匠,更都是以高工钱从民间选雇的工资劳动者;第三,宋代由于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随着都市商业的繁荣,北宋的开封和南宋的杭州都有门类繁多的第三产业,并且都有行的组织,各有固定的上行地点(接洽雇佣条件的聚会地),等待接受各种服务性的雇佣。

    但各级官吏常常借和雇之机,拖欠或克扣工匠工钱,朝廷虽屡明言禁止,然仍时有发生,“虽有和雇之名,其实扰人”。

    地方设立的官手工业机构,不论是属于文思院体系或军器监系统,统名曰“作院”。
唐之建中定两税法时,代表力役之庸钱已并入两税征收,理应不复存在力役。但实际上,整个宋代,力役仍时有征发,称之为“夫役”。
    宋代的夫役,多为地方政府的无偿差遣,分为“春夫”和“急夫”两种。“岁有常役,则调春夫,非春时则调急夫,否则纳夫钱。”说明夫役起码在春季农闲时要征调,已成常役。朝廷曾屡次下诏令禁止随意调丁给役,但又并不严禁,这就为地方征调丁夫充役留下了余地。宋代征发夫役,史载甚多。

    宋代,宫户、形势户免征赋役,主户中的上三等户(以中、小地主为主)因承担职役也不再负担夫役,按户口,人丁科派的夫役只由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和客户(即佃农等)负担。

    由于负担夫役的农户都是只有少量土地或无地,全家人的活命主要依靠劳动力,故抽调人丁充役往往使农户抛荒田地,丧失生活来源。

自古以来,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对人民的剥削主要依靠“赋”、“役”两大途径。宋代的官僚机构臃肿庞大,边关烽火经年不断,日常开支和军费开支都颇为可观。同时由于官僚大量增加,免赋役户亦随之增多,据统计,北宋时全国垦田只有十分之三承担赋税。由此,普通农户的田赋负担十分沉重。在此情况下,各地方官衙所需的吏役杂差来源,最符合节省开支精神的便是吃自己饭、供官衙支使应差的职役了。职役从毋需要俸钱这方面看,节省了一大笔开支;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尽管没有入账便直接支出了,但仍不失为一大笔收入。职役的重大财政意义在王安石变差役法为募役法后取得巨额收入时最为一目了然。
    宋代职役的科差和户等直接相关,大官僚、大地主多以官户、形势户之名免役,客户因完全无地也不负担,只有既不属于统治阶级但又有土地的农户——多是只有很少土地的农户——才负担职役。在负担职役的农户中,服役人数最多的是四、五等户,即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如:熙宁前全国职役总人数为五十三万六千余人,据推算,约有四十八万余人出自四、五等户。由此可见,职役的主要承担者是自耕农、半自耕农,他们以“役”的形式又一次交了地租。
梦回大宋!


一个文明,那是要不断的吸收其他文明的东西,来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等到积累了足够的量,就会质变和升华。因此一直惦记这所谓“文明中断”的理论。其实是对自己的文明没信心。况且,这种论调就有一种判断。那就是一种文明的发展是不会拐弯儿的。只有外来的干预才能够迫使他拐弯。其实这也是没道理的。还有一点,那就是盲目自负,我们的文明是个好东西,别人都是野蛮人。别人干预了我们文明的发展,那就是毁坏了这个好东西。这个可不一定啊。

一个文明,那是要不断的吸收其他文明的东西,来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等到积累了足够的量,就会质变和升华。因此一直惦记这所谓“文明中断”的理论。其实是对自己的文明没信心。况且,这种论调就有一种判断。那就是一种文明的发展是不会拐弯儿的。只有外来的干预才能够迫使他拐弯。其实这也是没道理的。还有一点,那就是盲目自负,我们的文明是个好东西,别人都是野蛮人。别人干预了我们文明的发展,那就是毁坏了这个好东西。这个可不一定啊。
wujingping 发表于 2015-4-28 17:30
一个文明,那是要不断的吸收其他文明的东西,来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等到积累了足够的量,就会质变和升华。因 ...
汪主席很喜欢你这个调调,行政院长之类随便选
清流公知当道,宋不亡没天理
亡了几次天下?
玉米粉儿 发表于 2015-4-28 18:06
汪主席很喜欢你这个调调,行政院长之类随便选
文明的发展借鉴和吸收。跟主权不是一回事儿。你搞搞清楚再说。
说了一大通论据,结论呢?宋后无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