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的管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51:37
  一名14岁的少年到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河南村入室偷窃两万多元,被村民抓获后先是罚跪在地,后又被困猪笼浸水塘。事件被微信公众号“微容县”图文并茂地发布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有人指责村民不该用私刑。毫无疑问,这是正确的。在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后该受什么样的处罚都应由法律说了算,而非个人;执行处罚的该是国家专设的机构,而非其它。涉事村民自作主张惩罚小偷,显然是违反这一原则的。但是,村民的错误并不止于此,更在于其侵犯了作为小偷的少年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公民进行公开羞辱,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1)项也明确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村民将少年困猪笼、浸水塘供他人围观,是对少年人格尊严的一种严重伤害,无论其背后的动机有多高尚、理由有多充分,都应当受到处理。
  不过,涉事村民虽该受处理,但其羞辱少年背后的心态同样也值得关注。尽管“破罐子破摔”有更多的心理学理论和实践例证作为支撑,但在现实中仍然有不少人倾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羞辱做错事的人可以让其“长记性”,从而可以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在这个事件中,现场就有不少人对涉世村民行为表示理解,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挽救”小孩,否则便宜放过他,小孩还会偷得更厉害。根据报道,涉事村民不是不知道应当将小孩送往派出所,而是认为小孩作为未成年人被送进去后很快就会被放出来,所以才想到要将涉案小孩困猪笼浸水塘。这其实也反映出村民对现有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方式的不认可或者说是不满。
  在本案中,虽然涉案小孩盗窃数额较大,但因不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只能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现实中,除非案件影响大,如李天一强奸案,通常不会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交由政府收容教养,而是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但是,现实中的一个悖论则是一个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背后往往是一个不会管教孩子的不负责任家庭,责令这些家长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反而在客观上放纵了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引起社会的不满。
  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宽缓处理日渐获得前所未有的强势影响,执法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味从宽、害怕从严的情形客观存在。虽然执法司法机关也在办案中强调“帮扶教育”,但受人手不够、方法不多等因素影响,所谓的“帮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对因不到刑事、行政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甚至连形式上的“帮扶教育”也没有,导致这些不负刑事、行政责任的未成年人成为事实上的帮扶教育盲区,反而助长了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如何填补这个盲区,如何让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受到负责任的管教,值得包括执法司法机关、家庭、学校在内的社会各界认真思考!一名14岁的少年到广西玉林市容县容州镇河南村入室偷窃两万多元,被村民抓获后先是罚跪在地,后又被困猪笼浸水塘。事件被微信公众号“微容县”图文并茂地发布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有人指责村民不该用私刑。毫无疑问,这是正确的。在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后该受什么样的处罚都应由法律说了算,而非个人;执行处罚的该是国家专设的机构,而非其它。涉事村民自作主张惩罚小偷,显然是违反这一原则的。但是,村民的错误并不止于此,更在于其侵犯了作为小偷的少年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公民进行公开羞辱,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1)项也明确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村民将少年困猪笼、浸水塘供他人围观,是对少年人格尊严的一种严重伤害,无论其背后的动机有多高尚、理由有多充分,都应当受到处理。
  不过,涉事村民虽该受处理,但其羞辱少年背后的心态同样也值得关注。尽管“破罐子破摔”有更多的心理学理论和实践例证作为支撑,但在现实中仍然有不少人倾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羞辱做错事的人可以让其“长记性”,从而可以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在这个事件中,现场就有不少人对涉世村民行为表示理解,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挽救”小孩,否则便宜放过他,小孩还会偷得更厉害。根据报道,涉事村民不是不知道应当将小孩送往派出所,而是认为小孩作为未成年人被送进去后很快就会被放出来,所以才想到要将涉案小孩困猪笼浸水塘。这其实也反映出村民对现有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方式的不认可或者说是不满。
  在本案中,虽然涉案小孩盗窃数额较大,但因不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只能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现实中,除非案件影响大,如李天一强奸案,通常不会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交由政府收容教养,而是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但是,现实中的一个悖论则是一个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背后往往是一个不会管教孩子的不负责任家庭,责令这些家长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反而在客观上放纵了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引起社会的不满。
  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宽缓处理日渐获得前所未有的强势影响,执法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味从宽、害怕从严的情形客观存在。虽然执法司法机关也在办案中强调“帮扶教育”,但受人手不够、方法不多等因素影响,所谓的“帮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对因不到刑事、行政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甚至连形式上的“帮扶教育”也没有,导致这些不负刑事、行政责任的未成年人成为事实上的帮扶教育盲区,反而助长了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如何填补这个盲区,如何让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受到负责任的管教,值得包括执法司法机关、家庭、学校在内的社会各界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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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警察总是显的不够用啊?以前在马路上还能看到警察,可现在就看不到这以多了,尤其是交警。
为什么警察总是显的不够用啊?以前在马路上还能看到警察,可现在就看不到这以多了,尤其是交警。
我们这里火车站堵死了才会有交警出现
Dearfeat 发表于 2015-3-10 20:23
我们这里火车站堵死了才会有交警出现
我们这边巡警还好点,总能看到他们开着车巡逻,可交警就不行了,路口大部分是上岁数的协警,也不知道原来的交警去哪了?路边机动车违章停车,十字路口占自行车道,每天看到的不是一点半点,但就是没人管。
私刑固然不对,但所谓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要过于宽泛了,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太明显,严重刑事犯罪上法律还是要收紧。
支持村民
上回有村民揍死两个偷狗贼,也是大快人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