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困境:大到活该被恶意攻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01:10
阿里巴巴的困境:大到活该被恶意攻击?
http://www.huxiu.com/article/108204/1.html
现在看来,阿里巴巴正在陷入所有大公司都会面临的那种舆论困境:当一个公司大到一定程度之后,看上去理所应当之举,都会被用另一个逻辑诠释。
从昨天开始,又一场风波围绕着这个公司上演:多个看起来有关联的微信账号发文,说“深圳企业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连夜跨省调查”。一时之间,批评阿里的说法在微信上、朋友圈内四处流荡,成为证明这个企业“大而作恶”的又一证明,而“大而必死”的说法也成为这个舆论的进一步延展。
事实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根据阿里旗下官方微博“平安阿里”昨天(2月6日)晚上发布的微博显示,“长期以来,自称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和“云平台网贷系统”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台上对淘宝品牌以及公司高管个人进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恶毒攻击、诽谤以及商业声誉进行贬损,对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就其中《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等格外恶劣的谣言和诽谤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此推论,警方的行动应是在接到上述报案后的一个常规问询。就此后的公开消息显示,警方在此环节中完全按照了正常的程序在处理:根据深圳迪蒙科技此后的公开文章可见,杭州警方带了介绍信,并在深圳警方的陪同下对相关人士进行了常规问话。这是警方应有职权,也不存在执法瑕疵。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举措,和阿里巴巴这四个字结合在一起,旋即便成为一场舆论风波。事实真相似乎已经不再重要。
但这对于警方来说,似乎并不公平。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
一、阿里巴巴是否有权就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选择报案?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阿里巴巴作为一个企业个体,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伤害,显然可以选择用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受到继续伤害——至于选择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起诉,这亦是受伤害个体的自主权益——至于是否会被认可,则由法律来做决定。
换而言之,作为合法运营的企业,阿里巴巴选择报案是它自己的权力,至于是不是能够获得认可,这则是警方乃至司法机关的问题。在这个环节中,阿里巴巴并不能参与,也不应该承担不应当由其承担的恶名。
而就目前此事件显露出来的事实看,这家公司对阿里巴巴的舆论进攻并非孤例,而是持续性的事情。
就该公司公众账号的文章列表来看,从去年至今,这个名为“淘金地”的账号持续性的对阿里巴巴和特定公司个人进行持续性和毫无根据的指控和攻击。就拿最新的一篇文章来看,2015年02月1日发表的《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此文显示为迪蒙网贷系统 www.dimeng.net 独家供稿----且不说文章的内容,但就标题而言,以“偷税”这么直接的指控,加上具体数额的设定,已足以够上“恶意侵害商誉”了。而阿里巴巴方面报案的,正是此类文章。
显然,深圳市迪蒙科技公司在微信平台上的言论攻击,阿里巴巴认为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的明确事实。而选择“报案”,显然是阿里巴巴方面认为该文并非简单地民事侵权。而刑事报案与民事案件对于“商业信誉”纠纷处理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要求,报案方能够对“商誉损害”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定性和定量,即具体造成了多大损失有明确证据,这也是为何很少有商誉纠纷案件能进入刑事流程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程序,中国司法程序上主张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故阿里巴巴先进行刑事报案,亦在法律和清理之中。
二、警方是否可以就上述报案找事件当事人问话?
答案当然是可以。作为执法机关,警方的职责和权限之一,就是应当事人的报案,就相关事实依法进行核查,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传唤、拘留侦查等。
根据法律界定,对于侵犯商誉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刑罚以打击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此前发生过的,蒙牛、伊利商业信誉诽谤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害商誉犯罪的策划公司员工和蒙牛管理人员批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普遍认为,重大损失是指犯罪人实施并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诋毁他人商誉或诋毁多人的商誉,以及采取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诽谤,或造成除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关经济损失,往往能够认定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此案最终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判处尚不清楚,但是“商誉”当事人寻求刑事和司法保护,并无不妥,我们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而警方目前所采取的行动并无不妥之处。
根据深圳迪蒙的说法也可以验证这一点:作为报案方属地的杭州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按照流程派出警员至当事另一方属地的深圳,由深圳警方陪同下对相关当事人展开问询,并出示了警官证及介绍信等必要证件,在这个链条上,警方无瑕疵可言。
而按照惯例,针对此类敏感案件,警方应会对问话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深圳迪蒙方面单方声称“杭州警方存在不当行为”的指控,假如被证伪,深圳迪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阿里巴巴为什么要选择报案?
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长久以来,在舆论语境之中,一直存在一个诡异的现象:当企业或个体足够强大时,舆论通常会认为,面临恶语恶行中伤时,你不应该选择保护自己的举措——因为你已经足够大了,被人骂两句没什么大不了的。
而这恰恰是阿里巴巴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当它放任这些恶意言论流转时,外界通常认为,正是因为你有这些问题,以至于你不敢为自己辩护;而当它选择依法为自己辩护时,外界则会认为,你已经大到足以承受这些攻击,你所采取的行动,则是对群体意见的冒犯。
没有人能够平心静气的讨论问题,这是阿里不得不面临的。
就此次事件来看,假如不是阿里巴巴,而是某个小企业或者个人,在受到类似于深圳迪蒙这样的攻击时,舆论显然会拍手称快,认为“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很可惜的是,这次是阿里巴巴。
因而,在不对称的体量和不对称的舆论风向中,阿里巴巴一开始就陷于被动之中。但这不证明阿里巴巴天然就是错的。
一个核心的事实是,据公开资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国B2B十强,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
而在深圳迪蒙每篇极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广告和二维码广告,“淘金地——华南地区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国B2B电子商务十强。重点打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电子电气、服装家居、珠宝饰品等12大细分行业。拥有830万中小微企业会员,平均每天活跃买家超过10000家,覆盖全球3000多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上述介绍说明,淘金地,或者说深圳蒙迪公司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涉及竞争对手的猛烈攻击,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更容易在“损害商誉”行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举证自己遭遇的损失,如果这些损害商誉的言论行为给淘金地带来了实际利益,比如通过广告、传播扩大的影响力带来了实际的订单等,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为阿里巴巴的损失。
这已经不单纯是一个舆论事件,而是竞争对手在利用公众舆论平台对阿里巴巴展开的事实性的毁灭商誉的攻击,这个行为即便是在言论自由的西方,都是可以被刑事追责的。
从这个角度看,阿里巴巴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因为作为一个公众公司,动用法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公众和投资者负责的行为,这一点毫无疑问。
而事实上,这个事情之所以推进到不得不报案这一步,阿里巴巴方面应该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此事的发生地在微信公众平台,这是一个以封闭和不透明管理为特征的平台,阿里巴巴方面应该是多次就上述侵权商誉的行为向微信方面举报未果的形式下,才选择报案的。
从阿里巴巴和腾讯的竞争关系来看,腾讯方面显然不会也没有义务去帮助阿里巴巴处理这些不实谣言,因而演进成针对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的刑事报案,也就是在意料之中了。但假如此案最终以刑事立案确证,那么微信公众平台或将为此附上连带责任。
但这个事件也给公众一个反观自己的机会:假如这个报案者不是阿里巴巴,你是否还是会认为警方有错?是不是当一个公司足够大了,以至于它会自动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权力?阿里巴巴的困境:大到活该被恶意攻击?
http://www.huxiu.com/article/108204/1.html
现在看来,阿里巴巴正在陷入所有大公司都会面临的那种舆论困境:当一个公司大到一定程度之后,看上去理所应当之举,都会被用另一个逻辑诠释。
从昨天开始,又一场风波围绕着这个公司上演:多个看起来有关联的微信账号发文,说“深圳企业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连夜跨省调查”。一时之间,批评阿里的说法在微信上、朋友圈内四处流荡,成为证明这个企业“大而作恶”的又一证明,而“大而必死”的说法也成为这个舆论的进一步延展。
事实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根据阿里旗下官方微博“平安阿里”昨天(2月6日)晚上发布的微博显示,“长期以来,自称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和“云平台网贷系统”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台上对淘宝品牌以及公司高管个人进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恶毒攻击、诽谤以及商业声誉进行贬损,对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就其中《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等格外恶劣的谣言和诽谤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此推论,警方的行动应是在接到上述报案后的一个常规问询。就此后的公开消息显示,警方在此环节中完全按照了正常的程序在处理:根据深圳迪蒙科技此后的公开文章可见,杭州警方带了介绍信,并在深圳警方的陪同下对相关人士进行了常规问话。这是警方应有职权,也不存在执法瑕疵。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举措,和阿里巴巴这四个字结合在一起,旋即便成为一场舆论风波。事实真相似乎已经不再重要。
但这对于警方来说,似乎并不公平。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
一、阿里巴巴是否有权就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选择报案?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阿里巴巴作为一个企业个体,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伤害,显然可以选择用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受到继续伤害——至于选择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起诉,这亦是受伤害个体的自主权益——至于是否会被认可,则由法律来做决定。
换而言之,作为合法运营的企业,阿里巴巴选择报案是它自己的权力,至于是不是能够获得认可,这则是警方乃至司法机关的问题。在这个环节中,阿里巴巴并不能参与,也不应该承担不应当由其承担的恶名。
而就目前此事件显露出来的事实看,这家公司对阿里巴巴的舆论进攻并非孤例,而是持续性的事情。
就该公司公众账号的文章列表来看,从去年至今,这个名为“淘金地”的账号持续性的对阿里巴巴和特定公司个人进行持续性和毫无根据的指控和攻击。就拿最新的一篇文章来看,2015年02月1日发表的《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此文显示为迪蒙网贷系统 www.dimeng.net 独家供稿----且不说文章的内容,但就标题而言,以“偷税”这么直接的指控,加上具体数额的设定,已足以够上“恶意侵害商誉”了。而阿里巴巴方面报案的,正是此类文章。
显然,深圳市迪蒙科技公司在微信平台上的言论攻击,阿里巴巴认为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的明确事实。而选择“报案”,显然是阿里巴巴方面认为该文并非简单地民事侵权。而刑事报案与民事案件对于“商业信誉”纠纷处理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要求,报案方能够对“商誉损害”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定性和定量,即具体造成了多大损失有明确证据,这也是为何很少有商誉纠纷案件能进入刑事流程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程序,中国司法程序上主张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故阿里巴巴先进行刑事报案,亦在法律和清理之中。
二、警方是否可以就上述报案找事件当事人问话?
答案当然是可以。作为执法机关,警方的职责和权限之一,就是应当事人的报案,就相关事实依法进行核查,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传唤、拘留侦查等。
根据法律界定,对于侵犯商誉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刑罚以打击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此前发生过的,蒙牛、伊利商业信誉诽谤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害商誉犯罪的策划公司员工和蒙牛管理人员批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普遍认为,重大损失是指犯罪人实施并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诋毁他人商誉或诋毁多人的商誉,以及采取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诽谤,或造成除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关经济损失,往往能够认定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此案最终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判处尚不清楚,但是“商誉”当事人寻求刑事和司法保护,并无不妥,我们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而警方目前所采取的行动并无不妥之处。
根据深圳迪蒙的说法也可以验证这一点:作为报案方属地的杭州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按照流程派出警员至当事另一方属地的深圳,由深圳警方陪同下对相关当事人展开问询,并出示了警官证及介绍信等必要证件,在这个链条上,警方无瑕疵可言。
而按照惯例,针对此类敏感案件,警方应会对问话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深圳迪蒙方面单方声称“杭州警方存在不当行为”的指控,假如被证伪,深圳迪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阿里巴巴为什么要选择报案?
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长久以来,在舆论语境之中,一直存在一个诡异的现象:当企业或个体足够强大时,舆论通常会认为,面临恶语恶行中伤时,你不应该选择保护自己的举措——因为你已经足够大了,被人骂两句没什么大不了的。
而这恰恰是阿里巴巴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当它放任这些恶意言论流转时,外界通常认为,正是因为你有这些问题,以至于你不敢为自己辩护;而当它选择依法为自己辩护时,外界则会认为,你已经大到足以承受这些攻击,你所采取的行动,则是对群体意见的冒犯。
没有人能够平心静气的讨论问题,这是阿里不得不面临的。
就此次事件来看,假如不是阿里巴巴,而是某个小企业或者个人,在受到类似于深圳迪蒙这样的攻击时,舆论显然会拍手称快,认为“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很可惜的是,这次是阿里巴巴。
因而,在不对称的体量和不对称的舆论风向中,阿里巴巴一开始就陷于被动之中。但这不证明阿里巴巴天然就是错的。
一个核心的事实是,据公开资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国B2B十强,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
而在深圳迪蒙每篇极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广告和二维码广告,“淘金地——华南地区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国B2B电子商务十强。重点打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电子电气、服装家居、珠宝饰品等12大细分行业。拥有830万中小微企业会员,平均每天活跃买家超过10000家,覆盖全球3000多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上述介绍说明,淘金地,或者说深圳蒙迪公司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涉及竞争对手的猛烈攻击,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更容易在“损害商誉”行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举证自己遭遇的损失,如果这些损害商誉的言论行为给淘金地带来了实际利益,比如通过广告、传播扩大的影响力带来了实际的订单等,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为阿里巴巴的损失。
这已经不单纯是一个舆论事件,而是竞争对手在利用公众舆论平台对阿里巴巴展开的事实性的毁灭商誉的攻击,这个行为即便是在言论自由的西方,都是可以被刑事追责的。
从这个角度看,阿里巴巴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因为作为一个公众公司,动用法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公众和投资者负责的行为,这一点毫无疑问。
而事实上,这个事情之所以推进到不得不报案这一步,阿里巴巴方面应该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此事的发生地在微信公众平台,这是一个以封闭和不透明管理为特征的平台,阿里巴巴方面应该是多次就上述侵权商誉的行为向微信方面举报未果的形式下,才选择报案的。
从阿里巴巴和腾讯的竞争关系来看,腾讯方面显然不会也没有义务去帮助阿里巴巴处理这些不实谣言,因而演进成针对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的刑事报案,也就是在意料之中了。但假如此案最终以刑事立案确证,那么微信公众平台或将为此附上连带责任。
但这个事件也给公众一个反观自己的机会:假如这个报案者不是阿里巴巴,你是否还是会认为警方有错?是不是当一个公司足够大了,以至于它会自动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权力?
http://www.huxiu.com/article/108204/1.html
现在看来,阿里巴巴正在陷入所有大公司都会面临的那种舆论困境:当一个公司大到一定程度之后,看上去理所应当之举,都会被用另一个逻辑诠释。
从昨天开始,又一场风波围绕着这个公司上演:多个看起来有关联的微信账号发文,说“深圳企业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连夜跨省调查”。一时之间,批评阿里的说法在微信上、朋友圈内四处流荡,成为证明这个企业“大而作恶”的又一证明,而“大而必死”的说法也成为这个舆论的进一步延展。
事实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根据阿里旗下官方微博“平安阿里”昨天(2月6日)晚上发布的微博显示,“长期以来,自称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和“云平台网贷系统”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台上对淘宝品牌以及公司高管个人进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恶毒攻击、诽谤以及商业声誉进行贬损,对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就其中《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等格外恶劣的谣言和诽谤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此推论,警方的行动应是在接到上述报案后的一个常规问询。就此后的公开消息显示,警方在此环节中完全按照了正常的程序在处理:根据深圳迪蒙科技此后的公开文章可见,杭州警方带了介绍信,并在深圳警方的陪同下对相关人士进行了常规问话。这是警方应有职权,也不存在执法瑕疵。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举措,和阿里巴巴这四个字结合在一起,旋即便成为一场舆论风波。事实真相似乎已经不再重要。
但这对于警方来说,似乎并不公平。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
一、阿里巴巴是否有权就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选择报案?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阿里巴巴作为一个企业个体,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伤害,显然可以选择用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受到继续伤害——至于选择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起诉,这亦是受伤害个体的自主权益——至于是否会被认可,则由法律来做决定。
换而言之,作为合法运营的企业,阿里巴巴选择报案是它自己的权力,至于是不是能够获得认可,这则是警方乃至司法机关的问题。在这个环节中,阿里巴巴并不能参与,也不应该承担不应当由其承担的恶名。
而就目前此事件显露出来的事实看,这家公司对阿里巴巴的舆论进攻并非孤例,而是持续性的事情。
就该公司公众账号的文章列表来看,从去年至今,这个名为“淘金地”的账号持续性的对阿里巴巴和特定公司个人进行持续性和毫无根据的指控和攻击。就拿最新的一篇文章来看,2015年02月1日发表的《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此文显示为迪蒙网贷系统 www.dimeng.net 独家供稿----且不说文章的内容,但就标题而言,以“偷税”这么直接的指控,加上具体数额的设定,已足以够上“恶意侵害商誉”了。而阿里巴巴方面报案的,正是此类文章。
显然,深圳市迪蒙科技公司在微信平台上的言论攻击,阿里巴巴认为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的明确事实。而选择“报案”,显然是阿里巴巴方面认为该文并非简单地民事侵权。而刑事报案与民事案件对于“商业信誉”纠纷处理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要求,报案方能够对“商誉损害”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定性和定量,即具体造成了多大损失有明确证据,这也是为何很少有商誉纠纷案件能进入刑事流程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程序,中国司法程序上主张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故阿里巴巴先进行刑事报案,亦在法律和清理之中。
二、警方是否可以就上述报案找事件当事人问话?
答案当然是可以。作为执法机关,警方的职责和权限之一,就是应当事人的报案,就相关事实依法进行核查,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传唤、拘留侦查等。
根据法律界定,对于侵犯商誉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刑罚以打击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此前发生过的,蒙牛、伊利商业信誉诽谤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害商誉犯罪的策划公司员工和蒙牛管理人员批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普遍认为,重大损失是指犯罪人实施并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诋毁他人商誉或诋毁多人的商誉,以及采取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诽谤,或造成除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关经济损失,往往能够认定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此案最终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判处尚不清楚,但是“商誉”当事人寻求刑事和司法保护,并无不妥,我们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而警方目前所采取的行动并无不妥之处。
根据深圳迪蒙的说法也可以验证这一点:作为报案方属地的杭州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按照流程派出警员至当事另一方属地的深圳,由深圳警方陪同下对相关当事人展开问询,并出示了警官证及介绍信等必要证件,在这个链条上,警方无瑕疵可言。
而按照惯例,针对此类敏感案件,警方应会对问话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深圳迪蒙方面单方声称“杭州警方存在不当行为”的指控,假如被证伪,深圳迪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阿里巴巴为什么要选择报案?
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长久以来,在舆论语境之中,一直存在一个诡异的现象:当企业或个体足够强大时,舆论通常会认为,面临恶语恶行中伤时,你不应该选择保护自己的举措——因为你已经足够大了,被人骂两句没什么大不了的。
而这恰恰是阿里巴巴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当它放任这些恶意言论流转时,外界通常认为,正是因为你有这些问题,以至于你不敢为自己辩护;而当它选择依法为自己辩护时,外界则会认为,你已经大到足以承受这些攻击,你所采取的行动,则是对群体意见的冒犯。
没有人能够平心静气的讨论问题,这是阿里不得不面临的。
就此次事件来看,假如不是阿里巴巴,而是某个小企业或者个人,在受到类似于深圳迪蒙这样的攻击时,舆论显然会拍手称快,认为“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很可惜的是,这次是阿里巴巴。
因而,在不对称的体量和不对称的舆论风向中,阿里巴巴一开始就陷于被动之中。但这不证明阿里巴巴天然就是错的。
一个核心的事实是,据公开资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国B2B十强,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
而在深圳迪蒙每篇极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广告和二维码广告,“淘金地——华南地区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国B2B电子商务十强。重点打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电子电气、服装家居、珠宝饰品等12大细分行业。拥有830万中小微企业会员,平均每天活跃买家超过10000家,覆盖全球3000多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上述介绍说明,淘金地,或者说深圳蒙迪公司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涉及竞争对手的猛烈攻击,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更容易在“损害商誉”行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举证自己遭遇的损失,如果这些损害商誉的言论行为给淘金地带来了实际利益,比如通过广告、传播扩大的影响力带来了实际的订单等,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为阿里巴巴的损失。
这已经不单纯是一个舆论事件,而是竞争对手在利用公众舆论平台对阿里巴巴展开的事实性的毁灭商誉的攻击,这个行为即便是在言论自由的西方,都是可以被刑事追责的。
从这个角度看,阿里巴巴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因为作为一个公众公司,动用法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公众和投资者负责的行为,这一点毫无疑问。
而事实上,这个事情之所以推进到不得不报案这一步,阿里巴巴方面应该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此事的发生地在微信公众平台,这是一个以封闭和不透明管理为特征的平台,阿里巴巴方面应该是多次就上述侵权商誉的行为向微信方面举报未果的形式下,才选择报案的。
从阿里巴巴和腾讯的竞争关系来看,腾讯方面显然不会也没有义务去帮助阿里巴巴处理这些不实谣言,因而演进成针对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的刑事报案,也就是在意料之中了。但假如此案最终以刑事立案确证,那么微信公众平台或将为此附上连带责任。
但这个事件也给公众一个反观自己的机会:假如这个报案者不是阿里巴巴,你是否还是会认为警方有错?是不是当一个公司足够大了,以至于它会自动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权力?阿里巴巴的困境:大到活该被恶意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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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阿里巴巴正在陷入所有大公司都会面临的那种舆论困境:当一个公司大到一定程度之后,看上去理所应当之举,都会被用另一个逻辑诠释。
从昨天开始,又一场风波围绕着这个公司上演:多个看起来有关联的微信账号发文,说“深圳企业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连夜跨省调查”。一时之间,批评阿里的说法在微信上、朋友圈内四处流荡,成为证明这个企业“大而作恶”的又一证明,而“大而必死”的说法也成为这个舆论的进一步延展。
事实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根据阿里旗下官方微博“平安阿里”昨天(2月6日)晚上发布的微博显示,“长期以来,自称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和“云平台网贷系统”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台上对淘宝品牌以及公司高管个人进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恶毒攻击、诽谤以及商业声誉进行贬损,对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就其中《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等格外恶劣的谣言和诽谤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此推论,警方的行动应是在接到上述报案后的一个常规问询。就此后的公开消息显示,警方在此环节中完全按照了正常的程序在处理:根据深圳迪蒙科技此后的公开文章可见,杭州警方带了介绍信,并在深圳警方的陪同下对相关人士进行了常规问话。这是警方应有职权,也不存在执法瑕疵。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举措,和阿里巴巴这四个字结合在一起,旋即便成为一场舆论风波。事实真相似乎已经不再重要。
但这对于警方来说,似乎并不公平。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
一、阿里巴巴是否有权就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选择报案?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阿里巴巴作为一个企业个体,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伤害,显然可以选择用合法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再受到继续伤害——至于选择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起诉,这亦是受伤害个体的自主权益——至于是否会被认可,则由法律来做决定。
换而言之,作为合法运营的企业,阿里巴巴选择报案是它自己的权力,至于是不是能够获得认可,这则是警方乃至司法机关的问题。在这个环节中,阿里巴巴并不能参与,也不应该承担不应当由其承担的恶名。
而就目前此事件显露出来的事实看,这家公司对阿里巴巴的舆论进攻并非孤例,而是持续性的事情。
就该公司公众账号的文章列表来看,从去年至今,这个名为“淘金地”的账号持续性的对阿里巴巴和特定公司个人进行持续性和毫无根据的指控和攻击。就拿最新的一篇文章来看,2015年02月1日发表的《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此文显示为迪蒙网贷系统 www.dimeng.net 独家供稿----且不说文章的内容,但就标题而言,以“偷税”这么直接的指控,加上具体数额的设定,已足以够上“恶意侵害商誉”了。而阿里巴巴方面报案的,正是此类文章。
显然,深圳市迪蒙科技公司在微信平台上的言论攻击,阿里巴巴认为已经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的明确事实。而选择“报案”,显然是阿里巴巴方面认为该文并非简单地民事侵权。而刑事报案与民事案件对于“商业信誉”纠纷处理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要求,报案方能够对“商誉损害”行为的严重性有所定性和定量,即具体造成了多大损失有明确证据,这也是为何很少有商誉纠纷案件能进入刑事流程的一个最重要因素。
根据法律程序,中国司法程序上主张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故阿里巴巴先进行刑事报案,亦在法律和清理之中。
二、警方是否可以就上述报案找事件当事人问话?
答案当然是可以。作为执法机关,警方的职责和权限之一,就是应当事人的报案,就相关事实依法进行核查,可以采取的手段有传唤、拘留侦查等。
根据法律界定,对于侵犯商誉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刑罚以打击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此前发生过的,蒙牛、伊利商业信誉诽谤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害商誉犯罪的策划公司员工和蒙牛管理人员批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普遍认为,重大损失是指犯罪人实施并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诋毁他人商誉或诋毁多人的商誉,以及采取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诽谤,或造成除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关经济损失,往往能够认定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此案最终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判处尚不清楚,但是“商誉”当事人寻求刑事和司法保护,并无不妥,我们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而警方目前所采取的行动并无不妥之处。
根据深圳迪蒙的说法也可以验证这一点:作为报案方属地的杭州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按照流程派出警员至当事另一方属地的深圳,由深圳警方陪同下对相关当事人展开问询,并出示了警官证及介绍信等必要证件,在这个链条上,警方无瑕疵可言。
而按照惯例,针对此类敏感案件,警方应会对问话过程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深圳迪蒙方面单方声称“杭州警方存在不当行为”的指控,假如被证伪,深圳迪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阿里巴巴为什么要选择报案?
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长久以来,在舆论语境之中,一直存在一个诡异的现象:当企业或个体足够强大时,舆论通常会认为,面临恶语恶行中伤时,你不应该选择保护自己的举措——因为你已经足够大了,被人骂两句没什么大不了的。
而这恰恰是阿里巴巴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当它放任这些恶意言论流转时,外界通常认为,正是因为你有这些问题,以至于你不敢为自己辩护;而当它选择依法为自己辩护时,外界则会认为,你已经大到足以承受这些攻击,你所采取的行动,则是对群体意见的冒犯。
没有人能够平心静气的讨论问题,这是阿里不得不面临的。
就此次事件来看,假如不是阿里巴巴,而是某个小企业或者个人,在受到类似于深圳迪蒙这样的攻击时,舆论显然会拍手称快,认为“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而很可惜的是,这次是阿里巴巴。
因而,在不对称的体量和不对称的舆论风向中,阿里巴巴一开始就陷于被动之中。但这不证明阿里巴巴天然就是错的。
一个核心的事实是,据公开资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国B2B十强,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
而在深圳迪蒙每篇极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广告和二维码广告,“淘金地——华南地区最大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国B2B电子商务十强。重点打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电子电气、服装家居、珠宝饰品等12大细分行业。拥有830万中小微企业会员,平均每天活跃买家超过10000家,覆盖全球3000多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上述介绍说明,淘金地,或者说深圳蒙迪公司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涉及竞争对手的猛烈攻击,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更容易在“损害商誉”行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举证自己遭遇的损失,如果这些损害商誉的言论行为给淘金地带来了实际利益,比如通过广告、传播扩大的影响力带来了实际的订单等,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为阿里巴巴的损失。
这已经不单纯是一个舆论事件,而是竞争对手在利用公众舆论平台对阿里巴巴展开的事实性的毁灭商誉的攻击,这个行为即便是在言论自由的西方,都是可以被刑事追责的。
从这个角度看,阿里巴巴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因为作为一个公众公司,动用法律——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公众和投资者负责的行为,这一点毫无疑问。
而事实上,这个事情之所以推进到不得不报案这一步,阿里巴巴方面应该也有不得已的苦衷:此事的发生地在微信公众平台,这是一个以封闭和不透明管理为特征的平台,阿里巴巴方面应该是多次就上述侵权商誉的行为向微信方面举报未果的形式下,才选择报案的。
从阿里巴巴和腾讯的竞争关系来看,腾讯方面显然不会也没有义务去帮助阿里巴巴处理这些不实谣言,因而演进成针对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的刑事报案,也就是在意料之中了。但假如此案最终以刑事立案确证,那么微信公众平台或将为此附上连带责任。
但这个事件也给公众一个反观自己的机会:假如这个报案者不是阿里巴巴,你是否还是会认为警方有错?是不是当一个公司足够大了,以至于它会自动丧失了保护自己的权力?
http://lt.cjdby.net/thread-1963422-1-1.html
同样的报道内容,但是讲述重点不一样,味道就全变了。
话语权是多么重要,公关关系是多么重要。怪不得国家要办自己的互联网大会,就是为了在这个行业中掌握自己的舆论主导权。否则,白猫也得变黑猫。
同样的报道内容,但是讲述重点不一样,味道就全变了。
话语权是多么重要,公关关系是多么重要。怪不得国家要办自己的互联网大会,就是为了在这个行业中掌握自己的舆论主导权。否则,白猫也得变黑猫。
商人是道德败坏的源头,特别是现在这样价值观混乱的时代
先不说淘宝有 逃税 售假 销售侵犯知识产权 产品
按阿里这个做法
网上摸黑 造谣tg的 是不是要挨家挨户的跨国啊→_→
打铁还需自身硬
阿里即使把 负面报道删干净了
在我心里也是不靠谱平台的代表
电子产品 要么厂商官网 要么靳东
脑子有病才去淘宝
按阿里这个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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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xtx 发表于 2015-2-8 13:27
先不说淘宝有 逃税 售假 销售侵犯知识产权 产品
按阿里这个做法
很多厂商是没有自己的官网的 维护起来费时费力效果还不一定好过天猫 所以都放在天猫上了 淘宝上更多的是线下渠道的窜货 尤其是那些年出货量巨大的电子产品店铺
京东也卖过开箱和翻新过的产品 被坑几次 你就不相信爱情了
淘宝的强项是长尾 也就是杂货铺模式
先不说淘宝有 逃税 售假 销售侵犯知识产权 产品
按阿里这个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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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也卖过开箱和翻新过的产品 被坑几次 你就不相信爱情了
淘宝的强项是长尾 也就是杂货铺模式
这么多互联网公司,最讨厌的是腾讯,其次百度,我觉得京东淘宝都不错,真奇怪该黑的怎么没人黑呢来自: Android客户端
阡阡陌 发表于 2015-2-8 21:09
这么多互联网公司,最讨厌的是腾讯,其次百度,我觉得京东淘宝都不错,真奇怪该黑的怎么没人黑呢
他们可能很配合,交了费就不黑了。
这么多互联网公司,最讨厌的是腾讯,其次百度,我觉得京东淘宝都不错,真奇怪该黑的怎么没人黑呢
他们可能很配合,交了费就不黑了。
啧啧,淘宝逃税还少了不成?
这样的文章加这样的标题被告也正常,最起码已经按照法律这游戏规则来弄了…像小米地图门,直接公关微博删帖这下三滥的手段才恶心…
scxtx 发表于 2015-2-8 13:27
先不说淘宝有 逃税 售假 销售侵犯知识产权 产品
按阿里这个做法
别一棒子打死了. 京东除了自营, 三方的和淘宝没多大区别, 而且, 京东现在的价格优势全无, 还不如腾讯的51buy, 电子产品返修货,退货品也挺多的.
淘宝有淘宝的优势, 拿淘宝和京东比, 没意义, 应该拿天猫和京东比.
淘宝上我可以买到无数别的地方买不到的东西, 比如, 我家里的洗衣机坏了, 只要随便淘宝一下, 主板不过100, 找西门子换, 少说得1千.
我现在基本不上京东, 对京东现在的印象已经非常恶劣
先不说淘宝有 逃税 售假 销售侵犯知识产权 产品
按阿里这个做法
别一棒子打死了. 京东除了自营, 三方的和淘宝没多大区别, 而且, 京东现在的价格优势全无, 还不如腾讯的51buy, 电子产品返修货,退货品也挺多的.
淘宝有淘宝的优势, 拿淘宝和京东比, 没意义, 应该拿天猫和京东比.
淘宝上我可以买到无数别的地方买不到的东西, 比如, 我家里的洗衣机坏了, 只要随便淘宝一下, 主板不过100, 找西门子换, 少说得1千.
我现在基本不上京东, 对京东现在的印象已经非常恶劣
淡水鱼.oO 发表于 2015-2-8 10:00
商人是道德败坏的源头,特别是现在这样价值观混乱的时代
那当年那些带头下海经商,用价格双轨制、白条子积累惊人财富的红、官二代呢。。。。
商人是道德败坏的源头,特别是现在这样价值观混乱的时代
那当年那些带头下海经商,用价格双轨制、白条子积累惊人财富的红、官二代呢。。。。
打假对淘宝本身对消费者都是个好事,有没有必要搞阴谋论?
对淘宝伤害最大的不是那些公开卖仿货卖二手的,这属于愿者上钩。最应该整治的是那些拿假货二手货当好货卖的。
如果淘宝自己不重视导致经营出问题,那么替代者也不是没有,反正都中国企业吃中国市场,肥水也流不到外人田。
对淘宝伤害最大的不是那些公开卖仿货卖二手的,这属于愿者上钩。最应该整治的是那些拿假货二手货当好货卖的。
如果淘宝自己不重视导致经营出问题,那么替代者也不是没有,反正都中国企业吃中国市场,肥水也流不到外人田。
那当年那些带头下海经商,用价格双轨制、白条子积累惊人财富的红、官二代呢。。。。
我不知道你是没文化呢还是没事找事。我这里说的是商人,无良商人。
我不知道你是没文化呢还是没事找事。我这里说的是商人,无良商人。
淡水鱼.oO 发表于 2015-2-9 11:13
我不知道你是没文化呢还是没事找事。我这里说的是商人,无良商人。
商人保证不犯法就好了,保证道德水平不是他们的事
我不知道你是没文化呢还是没事找事。我这里说的是商人,无良商人。
商人保证不犯法就好了,保证道德水平不是他们的事
商人保证不犯法就好了,保证道德水平不是他们的事
商人是一切道德败坏之源
你跟我说的是一件事吗?
商人是一切道德败坏之源
你跟我说的是一件事吗?
请先定义恶意攻击,再证明阿里被恶意攻击,从世界范围来说对大企业严格监管不对吗?企业越大,社会责任也越大,你非要和个体户比下限?
别一棒子打死了. 京东除了自营, 三方的和淘宝没多大区别, 而且, 京东现在的价格优势全无, 还不如腾讯的5 ...
非常赞同,
非常赞同,
炎运宏开世界同 发表于 2015-2-8 23:48
他们可能很配合,交了费就不黑了。
我看是他们把媒体都收买了吧,特别是南方系那种节操全无的媒体。谁给钱就给谁说话
他们可能很配合,交了费就不黑了。
我看是他们把媒体都收买了吧,特别是南方系那种节操全无的媒体。谁给钱就给谁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