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条约的保留(中国与他国海洋领土纠纷为何可以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7:17:53
条约的保留: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条约时,通过单方面声明,摒除或者更改该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其适用的行为。
  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做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做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最早在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出现。在签署1815 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时, 瑞典暨挪威的全权代表罗文汉姆提出了一项正式声明,声称瑞典政府将不会接受有关卢卡地区主权和承认斐迪南四世为西西里国王的第101 、102 和104 条。这被人们称为历史上第一个对多边条约提出保留的事例。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但下列情况除外: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条约保留一般存在于多边条约中,极少见于双边条约中。
----------------------------------------------------------------------------------
以下是中国声明全文:
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 :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外交部网站声明链接:fmprc.gov/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270754.shtml
-----------------------------
《国际海洋法公约》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和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2)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3)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二九七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条约的保留: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条约时,通过单方面声明,摒除或者更改该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其适用的行为。
  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做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做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最早在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出现。在签署1815 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时, 瑞典暨挪威的全权代表罗文汉姆提出了一项正式声明,声称瑞典政府将不会接受有关卢卡地区主权和承认斐迪南四世为西西里国王的第101 、102 和104 条。这被人们称为历史上第一个对多边条约提出保留的事例。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但下列情况除外: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条约保留一般存在于多边条约中,极少见于双边条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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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国声明全文:
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 :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外交部网站声明链接:fmprc.gov/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2707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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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公约》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和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2)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3)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二九七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根据第1款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鼻屎国会说:你国家的法不能大于国际法
hhthht1976 发表于 2014-12-9 20:24
鼻屎国会说:你国家的法不能大于国际法
这不是中国的法,这是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赋予的条约保留权利,是国际法!
木瓜男飞扬 发表于 2014-12-9 20:26
这不是中国的法,这是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赋予的条约保留权利,是国际法!
鼻屎国专家会说:那我不管,不符合我利益的汉字的法都是你家的法
hhthht1976 发表于 2014-12-9 20:28
鼻屎国专家会说:那我不管,不符合我利益的汉字的法都是你家的法
是哦,嘿嘿。。。。。。。
终于通过了,谢谢版主。

提出保留,是加入的时候的一种权利,相当于加入公约,同时提出的条件。

2006的声明,不属于保留。
uuhit 发表于 2014-12-9 23:04
提出保留,是加入的时候的一种权利,相当于加入公约,同时提出的条件。

2006的声明,不属于保留。
这个声明递交给了联合国秘书长并为之接受,你说不属于就不属于啊?
你看《海洋法公约)298条。原文你都不看,不要瞎咧咧啊。会被人笑话的。
都到这程度了,自己看公约298条及中国声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2]
(1996年5月15日)
uuhit 发表于 2014-12-9 23:04
提出保留,是加入的时候的一种权利,相当于加入公约,同时提出的条件。

2006的声明,不属于保留。

两个都是,一个人1996年签署时候的声明,另一个是2006年依海洋法公约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正式文本。求大哥你懂点法吧。跟你这样讲法,我受不了,总不能让我跟你上堂法律课,将法律一条一条给你讲吧。
国际法是大国对小国的武器而已
木瓜男飞扬 发表于 2014-12-9 23:06
这个声明递交给了联合国秘书长并为之接受,你说不属于就不属于啊?
你看《海洋法公约)298条。原文你 ...
你这种人,看到你后面的回复,我不得不教育教育你。、

我说的是 “保留” , 什么是保留,有明确规定的。
“2006的那个声明,不属于保留”,你真的读不懂这句?

你能看懂你列举的法律条文吗?
木瓜男飞扬 发表于 2014-12-9 23:07
不过加入时也发了个声明全文如下:
中国加入该条约时的声明
涉及的法律问题就不在于岛礁的归属。

下面这个帖子是我写的,你学习学习吧。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page=4#pid60548914

中国的问题是 九段线,划了一块 “公海”给自己。
木瓜男飞扬 发表于 2014-12-9 23:10
两个都是,一个人1996年签署时候的声明,另一个是2006年依海洋法公约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正式 ...


两个都是?

什么是“保留”,写的那么明白,你看不懂?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条约时”
加入以后的声明,就不是保留了!!

你怎么阅读的法律条文啊?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00:02
两个都是?

什么是“保留”,写的那么明白,你看不懂?
那我向您请教,您说是哪个呀?
danny822008 发表于 2014-12-9 23:17
国际法是大国对小国的武器而已
得了吧, 美-西、英-法等等涉及主权的案例还真不少呢。
uuhit 发表于 2014-12-9 23:56
你这种人,看到你后面的回复,我不得不教育教育你。、

我说的是 “保留” , 什么是保留,有明确规定 ...
其实嘛,你说的跟我说的不是一回事。
我的意思是说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说的是其受理违法,某些人上蹿下跳是法盲。
至于你说的呢?你不是法律专业毕业,好多东西给你解释您也不懂是不。
这个我还真没法跟您解释,您哪,就高抬贵手,我好休息睡觉。
您说的是中国领土不归属国际法管辖,这个确实没错,但中国签了国际法海洋公约,还有保留条款,本身对于该法对于领土的界定,我国也是承认的。但至于那些事领土,有没有争议,中国是不受其管辖的。
打个比方,12海里领海,中国是承认的。这个规定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但对于该领海,不是因为中国签署公约而成为了领海,而是因为这个地我既然宣布了,我也有实力守护,才是自己的领土是不。
咳,您再不明白,打官司你总知道吧,你的东西是你的,不是别人的,但有一天别人说你的东西是他的,遂到法院那告你。可你发现他告的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你一笑了之。结果那家伙买通了法官,一定要受理的你的案子。你笑了笑,说:“老子是法院的副院长,敢受理我的案子?老子连你这法院一起端了。”懂不懂。
哥们,不需要我再解释了吧。
至于那个是声明,您自己研究去吧,再告诉我是哪个。反正你不要说两个都不是,好不好?
靠,我竟然跟你打这么多。
说白了,就是“自古以来……”那时还没国际海洋法,所以就……大家都懂的。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00:02
两个都是?

什么是“保留”,写的那么明白,你看不懂?
咳,再给你解释下。

中国签字后,人大依照条约发表声明保留,具体的保留细节商量后再依条约规定的程序提交给安理会,并再次发表证明,这是一个程序,而不是说一个程序跟人说话喊一声就算。期间可以发多个声明。
再解释下你的疑问:
签署,就是代表仔条约签字的时候。
批准,放在欧美,是议会通过,在中国就是人大会议通过。
接受,可能是国家元首同意,也可能是最高权力机关同意的时候。
加入条约,可能是签署,也可能是批准,也可能是接受的时候。
再不行,我告诉您,一个国家要签署加入某项条约,可能有很多程序。
例如:国家代表外交官在条约上签字,国家元首仔国内批准,提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如议会或者人大代表会投票通过。各国各个阶段都是不同,甚至一个条约发表数次声明,历时几年十几年才通过。
典型例子如《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之前,1997年6月25日美国参议院就以95票对零票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S. Res. 98),要求美国政府不得签字同意任何“不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有具体目标和时间限制的条约”,因为这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危害”。但1998年11月12日参加谈判的副总统戈尔仍然象征性的签了字。考虑到参议院当时的态度不可能通过该条约,克林顿政府没有将议定书提交国会审议。 所以美国虽然签署加入了,但他也没批准。
好了,给您解释了这么多,我睡觉去了。
我不想称您为法盲,因为您一腔热血,可我真希望您能提高水平,注意自己,才能准确、机智地与美分带路党们战斗。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00:02
两个都是?

什么是“保留”,写的那么明白,你看不懂?
关于你这个问题的回复,我已经发了,可能有敏感字,要审核还没放出来。
等放出来你自己看,多加强学习,你说的这个根本不是问题。
非法律专业,跟你说这么多有什么用,谦虚多学习,不要自以为是胡说八道,这样才能进步,才能更好的与没分汉奸们战斗,而不是说半天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好好加油。
两个都是?

什么是“保留”,写的那么明白,你看不懂?

君是闲的慌咬文嚼字来了?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00:02
两个都是?

什么是“保留”,写的那么明白,你看不懂?


再给你发海洋法298条排除之规定:其中第 6点: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外交部那个排除性声明,是依条约送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正式文本声明,你看外交部全文。
人大那个是当年人大通过后发的声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通过时发表的保留声明。
哥们,我要吃不消你了,不懂,您就虚心学习,不要闹笑话。
我看你发的主题帖,还可以教,才给您打这么多,咳。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00:02
两个都是?

什么是“保留”,写的那么明白,你看不懂?


再给你发海洋法298条排除之规定:其中第 6点: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外交部那个排除性声明,是依条约送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正式文本声明,你看外交部全文。
人大那个是当年人大通过后发的声明,作为国家最高权力通过时发表的保留声明。
哥们,我要吃不消你了,不懂,您就虚心学习,不要闹笑话。
我看你发的主题帖,还可以教,才给您打这么多,咳。
依然心晴 发表于 2014-12-10 00:48
君是闲的慌咬文嚼字来了?
这种人,自己啥也不懂,关键他对法律一窍不通,还来咬文嚼字,还是法律的字,吃不消。
木瓜男飞扬 发表于 2014-12-10 00:49
再给你发海洋法298条排除之规定:其中第 6点: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 ...


唉,你的理解力是真差,幸亏你没学习法律。
我今天就给你详细解释解释。

咱们两个的分歧:2006声明是否算“条约保留”。我认为不是,你认为是。
我再次问你,你认为2006声明,是“条约保留”?

什么是条约保留: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条约时,通过单方面声明,摒除或者更改该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其适用的行为。”

保留的两个要素:
1,时机:“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条约时”。
2,行为:“通过单方面声明,摒除或者更改该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其适用的行为。”、
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的。

2006声明,符合第一个要素吗? 明显不符合啊。

告诉你个常识,涉及法律条文的词汇,在该法律条文中含义都是固定的。不是你以为的日常的含义,因为日常有可能含义很多。
比如 区域 这个词汇,在本法中,含义就是固定的,不是你能自己乱解释的。
同理,条约保留,也是固定词汇,请不要自己乱解释。


你的说法:
“中国签字后,人大依照条约发表声明保留,具体的保留细节商量后再依条约规定的程序提交给安理会,并再次发表证明,这是一个程序,而不是说一个程序跟人说话喊一声就算。期间可以发多个声明。


我明确告诉你,只有在签约前以及签约时发表的,算保留,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 “豁免权”。
后面再发声明,就只是声明,根本不是“条约保留” ,也不是“保留声明”。


至于你说的议会 人大批不批的问题,这是国内问题,是跟公约没关系的。不批就等于之前的所有参与工作作废。

还陆续发 保留声明 。。。搞笑。
按照你的乱搞法,随时随地发表一个声明(注意,明文写着单方面声明,发表就行),都是 条约保留 。。。

木瓜男飞扬 发表于 2014-12-10 00:33
咳,再给你解释下。

中国签字后,人大依照条约发表声明保留,具体的保留细节商量后再依条约规定的程序 ...
另外,说一下。
你这个 “人大依照条约发表声明保留” 。。。。。

我都不需要查资料,就可以告诉你,这绝对是搞笑言论。
人大是国内立法机关,它怎么有权利在 签署国际公约时发表声明 ?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17:55
另外,说一下。
你这个 “人大依照条约发表声明保留” 。。。。。
现有国际秩序是二战以来确立的,如果没过五大国的关,全是非法的。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17:55
另外,说一下。
你这个 “人大依照条约发表声明保留” 。。。。。
没啥搞笑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参加国际条约也属于立法(国际法条约一旦获得人大通过并签字,国内也要严格遵守,和国内法地位一样),全国只有人大有这个权利发表相关声明表示同意或者保留某项权利。

比看人大平时好像没什么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来操作它可比西方皿煮国家的议会厉害多了。
uuhit 发表于 2014-12-10 17:55
另外,说一下。
你这个 “人大依照条约发表声明保留” 。。。。。
中国的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只是其职能之一。

至于法律常识,你不及格。
,或在其后任何时间,

你大概没看到这一句。《海洋法公约》比较宽松,没有“只有在签约前以及签约时发表的,算保留,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 “豁免权”,后面再发声明,就只是声明,根本不是“条约保留” ,也不是“保留声明”。”这么严格的规定。

签约国签约后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保留声明”,这不算反悔,而是《公约》许可的补救。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4-12-10 20:08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

你大概没看到这一句。《海洋法公约》比较宽松, ...
红军兄要是告诉此U君、缔约国能退出条约的话,U君会不会急得跳河?
浩生者 发表于 2014-12-10 20:11
红军兄要是告诉此U君、缔约国能退出条约的话,U君会不会急得跳河?
呵呵,有很多人要么极端强调国际条约,要么极端蔑视国际条约,都是不对的。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4-12-10 20:08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

你大概没看到这一句。《海洋法公约》比较宽松, ...


俩你都沦陷了,看来问题严重啊。。。。

“后面任何时间”这句,说的是“选择性例外”,它属于第2节选择性例外。第2节是 约束力强制性裁判。
2006的声明,只是避免了 被约束力强制性裁判 。所以才说“没有强制性”。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4-12-10 20:08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

你大概没看到这一句。《海洋法公约》比较宽松, ...


俩你都沦陷了,看来问题严重啊。。。。

“后面任何时间”这句,说的是“选择性例外”,它属于第2节选择性例外。第2节是 约束力强制性裁判。
2006的声明,只是避免了 被约束力强制性裁判 。所以才说“没有强制性”。



这个楼,我写错了。

这个楼,我写错了。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4-12-10 19:57
没啥搞笑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参加国际条约也属于立法(国际法条约一旦获得人大通过并 ...
哦 ,参与国际公约是立法。。。
签国际公约是立法? 你别逗了。向来是外交部的工作。
各国都是,包括中美。  从来都是政府签的。
你弄成 人大的工作。。。。。。。

就算中国人大没用。你不会看看美国,美国标准三权分立吧。签国际公约是议会的工作?
浩生者 发表于 2014-12-10 20:05
中国的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只是其职能之一。

至于法律常识,你不及格。
签国际公约是 立法 。。。。。

你们啊,被字面给忽悠了。

我问你,美国签国际公约,是议会的工作,还是政府的工作?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4-12-10 19:57
没啥搞笑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参加国际条约也属于立法(国际法条约一旦获得人大通过并 ...
中国的声明是人大发表的吗?

我确实不知道,如果是,请告诉我。我认错。



我好像知道问题在哪了。

298声明,只是针对第二节。
第二节是什么? 是 “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也就是说,2006声明,是避免被强制执行。

但是人家怎么判,跟2006无关。


我好像知道问题在哪了。

298声明,只是针对第二节。
第二节是什么? 是 “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也就是说,2006声明,是避免被强制执行。

但是人家怎么判,跟2006无关。


前面我也是有疏漏的地方。我没想细看 第二节 。

但是结果 。2006声明 不是 条约保留 ,依然成立 。

因为2006声明基于298条,只针对第二节。

前面我也是有疏漏的地方。我没想细看 第二节 。

但是结果 。2006声明 不是 条约保留 ,依然成立 。

因为2006声明基于298条,只针对第二节。
uuhit 发表于 2014-12-9 23:59
涉及的法律问题就不在于岛礁的归属。

下面这个帖子是我写的,你学习学习吧。
历史性海域,这是我家祖上的财产!不服?你也来个上下5000丫!


梳理一下 2006 声明的性质。
2006声明 基于298条 。 获得的主要权利是“可以不接受第二节的一些程序”
第二节从 286-296 ,第二节 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

所以官媒都一再说,裁决不具有 强制性。

这不属于 “条约保留” 啊。


“条约保留”,是一种豁免,结果是该条约在某方面对我排除。等于在该方面,我没有加入条约。
而这个2006声明,是我不接受强制程序。

这两者差别,请注意。

梳理一下 2006 声明的性质。
2006声明 基于298条 。 获得的主要权利是“可以不接受第二节的一些程序”
第二节从 286-296 ,第二节 导致有约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

所以官媒都一再说,裁决不具有 强制性。

这不属于 “条约保留” 啊。


“条约保留”,是一种豁免,结果是该条约在某方面对我排除。等于在该方面,我没有加入条约。
而这个2006声明,是我不接受强制程序。

这两者差别,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