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一个月后发现怀孕经DNA验证系业务伙伴所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44:02
男子郝某与女客户江梅(化名)一起在KTV喝酒。江梅醉酒失去意识后,郝某将其带至洗浴中心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江梅发现自己怀孕,经DNA鉴定,胎儿之父为郝某。昨天记者获悉,法院认定郝某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郝某上诉,市三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郝某今年34岁,在工作中结识了客户江梅。2011年12月14日晚,郝某、刘某与江梅一起在朝阳区某KTV喝酒唱歌。江梅只喝了半瓶红酒,便醉得失去意识。郝某、刘某把江梅带至惠新北里一洗浴中心。次日下午,江梅醒来后发现自己衣着整齐,但回想起前一晚的情形,她还是觉得有人可能趁她喝醉,在她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和她发生了性关系。2012年1月,江梅发现自己怀孕了。江梅询问郝某和刘某,究竟是谁干的,两人均否认。江梅随后报案,警方经过DNA验证,确认孩子的父亲为郝某并将其抓获。郝某称,江梅当晚没有喝醉,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洗浴中心监控录像显示,当晚是郝某开房,刘某将江梅背进房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郝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郝某随后上诉,坚称江梅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市三中院审理后裁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郝某判决,维持原判。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9/09/content_124101.htm男子郝某与女客户江梅(化名)一起在KTV喝酒。江梅醉酒失去意识后,郝某将其带至洗浴中心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江梅发现自己怀孕,经DNA鉴定,胎儿之父为郝某。昨天记者获悉,法院认定郝某强奸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郝某上诉,市三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郝某今年34岁,在工作中结识了客户江梅。2011年12月14日晚,郝某、刘某与江梅一起在朝阳区某KTV喝酒唱歌。江梅只喝了半瓶红酒,便醉得失去意识。郝某、刘某把江梅带至惠新北里一洗浴中心。次日下午,江梅醒来后发现自己衣着整齐,但回想起前一晚的情形,她还是觉得有人可能趁她喝醉,在她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和她发生了性关系。2012年1月,江梅发现自己怀孕了。江梅询问郝某和刘某,究竟是谁干的,两人均否认。江梅随后报案,警方经过DNA验证,确认孩子的父亲为郝某并将其抓获。郝某称,江梅当晚没有喝醉,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洗浴中心监控录像显示,当晚是郝某开房,刘某将江梅背进房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郝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郝某随后上诉,坚称江梅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市三中院审理后裁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郝某判决,维持原判。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09/09/content_124101.htm
  孩子生下了没?
在洗浴中心强奸或者迷奸女客户,这俩男的不是二逼是什么??
孩子生下了没?
估计不会生。羊水穿刺也可以获得孩子的DNA
酒吧里就有人专干这事,圈里人称捡尸。所以嘛,女孩子还是别泡夜店的好
东野翔1418 发表于 2014-9-9 10:03
在洗浴中心强奸或者迷奸女客户,这俩男的不是二逼是什么??
要是戴套了,或者没有怀孕,警方还有什么话说?

女方也只是怀疑而已,如果没有怀孕,这事情不就过去了?当事人郝某每次再见到女客户江梅(化名),只会暗自窃喜
酒店有监控,不服也不行,世界不是你说了算
刘某肯定也有份,只是没怀孕就没证据。
这还有什么趣味啊?和死人差不多。成年人还是要你情我愿开心的。
逗比,强奸还不带套。如果不是怀孕,估计也就这样过去了。
那姓刘的没干?三个人一起去的,两个在一起干一个在旁边看?这谁信啊,不过这小子走运没命中目标。
那姓刘的没干?三个人一起去的,两个在一起干一个在旁边看?这谁信啊,不过这小子走运没命中目标。
郝某应该把他咬出来
必须不能咬出来,轮奸比强奸判得更重。
我喝醉被肥婆上过,当时知道面前有奶就抓了,半夜醒来才知道是那个女业务员,真的肥,哎!
我喝醉被肥婆上过,当时知道面前有奶就抓了,半夜醒来才知道是那个女业务员,真的肥,哎!
乃真是“一路向西”了


刘某:傻了吧,叫你乱扔垃圾
我喝醉被肥婆上过,当时知道面前有奶就抓了,半夜醒来才知道是那个女业务员,真的肥,哎!
岁数有你大么?要是仅仅肥点,年龄不太大,那还不算或许恶心就当尝尝新菜品了。否则就太恶心了。你没报警啊?
啦啦啦呵呵,这种感觉就像是吃了苍蝇,有时候在想,像雷政富这种猪八戒,那些年轻的美女怎么受得了?要恶心吗?
这不就是传说中的捡尸体么。。。
scmync 发表于 2014-9-9 13:21
啦啦啦呵呵,这种感觉就像是吃了苍蝇,有时候在想,像雷政富这种猪八戒,那些年轻的美女怎么受得了?要恶心 ...
这就是跟谁日不是日呢,只要有钱有权就行
啦啦啦呵呵,这种感觉就像是吃了苍蝇,有时候在想,像雷政富这种猪八戒,那些年轻的美女怎么受得了?要恶心 ...
被一大包钱压在身底下,这么想那些人也就不恶心了。谁日不是日呢。钱才是好东西。
有一哥们人挺帅,被一女纠缠,某日单位聚会,喝醉被此女上了,然后此女说要不跟他好就告她强奸,怎么破?嘿嘿嘿
必须不能咬出来,轮奸比强奸判得更重。
好惨。坑死了。
wwb189 发表于 2014-9-9 15:08
有一哥们人挺帅,被一女纠缠,某日单位聚会,喝醉被此女上了,然后此女说要不跟他好就告她强奸,怎么破?嘿 ...
提前告她强奸
有一哥们人挺帅,被一女纠缠,某日单位聚会,喝醉被此女上了,然后此女说要不跟他好就告她强奸,怎么破?嘿 ...
处一段,然后找点矛盾,一顿死打,然后要求分手。
wwb189 发表于 2014-9-9 15:08
有一哥们人挺帅,被一女纠缠,某日单位聚会,喝醉被此女上了,然后此女说要不跟他好就告她强奸,怎么破?嘿 ...
处一段,尽管做哪女人讨厌的事,逼那女的自动提分手。
zzf1975 发表于 2014-9-9 16:05
提前告她强奸
这男告女强奸似乎很难实现
从理论上你硬了就是自愿了。哈哈
fireeyes 发表于 2014-9-9 11:07
那姓刘的没干?三个人一起去的,两个在一起干一个在旁边看?这谁信啊,不过这小子走运没命中目标。
只能说明小蝌蚪的游泳能力不强。
我国目前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是男性,即强奸罪只能是男对女。
女性只有在共同犯罪和教唆犯罪中可能被定为强奸罪。
女对男在我国目前刑法中没有对应的罪名。
在女对女、女对男的情况下应不应该定强奸罪,这是一个刑法学前沿问题。
这里的讨论够欢乐啊,竟然有人现身说法~~~~~
有一哥们人挺帅,被一女纠缠,某日单位聚会,喝醉被此女上了,然后此女说要不跟他好就告她强奸,怎么破?嘿 ...
怎么变态怎么来,虐的她受不了自己就退了。
他后来是怎么取得男方的DNA的
wwb189 发表于 2014-9-9 15:08
有一哥们人挺帅,被一女纠缠,某日单位聚会,喝醉被此女上了,然后此女说要不跟他好就告她强奸,怎么破?嘿 ...
如果女的不错,也将就了。。不然,可以冷暴力嘛,总有一天女的会受不了离开的。。
HMHM 发表于 2014-9-9 19:40
他后来是怎么取得男方的DNA的
刑事案件,取证是警方的责任
21岁女孩自称被同学迷奸再遭陌生男子轮奸http://www.nfncb.cn/html/2014/importantnews_0909/96616.html
我国目前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是男性,即强奸罪只能是男对女。
女性只有在共同犯罪和教唆犯罪中可能 ...
那要是女老师给男学生传道,授业,解惑呢。。。。。
这女本也是公厕型的,活该
重学尖音 发表于 2014-9-10 12:20
那要是女老师给男学生传道,授业,解惑呢。。。。。
看学生多大,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女教师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男学生实施淫秽行为,该女教师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果男学生超过14周岁,女教师仅有猥亵行为,在目前刑法中就找不出适合的罪名。
如果女教师的行为造成14周岁以上男学生身体伤害,可能符合故意伤害罪,如果对14周岁以下的男学生,在有猥亵行为时也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也可能定位故意伤害罪。如果女教师对满14周岁的男学生的行为是公然进行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对未满14周岁男学生公然猥亵,则是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
如果女教师对男学生仅有强迫性交的行为,无法定强奸罪,也没有其他适合罪名,除非在此过程中又有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可定其他罪。
ifstar 发表于 2014-9-9 20:19
如果女的不错,也将就了。。不然,可以冷暴力嘛,总有一天女的会受不了离开的。。
我觉得冷暴力对自己也是伤害,感觉还是31楼的主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