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协警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百万元 被判刑十二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7 07:09:06
仨协警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百万元 被判刑十二年
2014-06-04 14:14:18  来源:齐鲁晚报  [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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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安局某分局交通科受托从事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期间,孙某伙同吕某、陶某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公安交警网络系统,为外地违法车辆进行只罚款不扣分的违规操作,共收受他人财物1064420元。因犯受贿罪,孙某、吕某和陶某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二年不等。日前,法院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这起案件。
  协警冒充民警,违法处理交通违法

  2012年12月6日,某交警大队向警方报案,指出交通科协警孙某多次利用中午和晚上上下班时间,在交通科违法处理室冒充正式民警董某,通过违法处理系统私自违法处理交通违法。
  孙某在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科受托从事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据孙某供述,2012年上半年,吕某、陶某、黄某(已另案处理)分别找他商量,由他在网上按只罚款不扣分进行处理。吕某在网上发布处理违法不扣分的广告,吕某、黄某、陶某按每分20-45元不等的价格,向外地车主收取好处费,然后和孙某平分。
  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17日间,孙某伙同吕某、陶某、协警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登录公安交警网络系统,为外地违法车辆进行只罚款不扣分的违规操作。至案发时,四人共收取他人财物1064420元,其中孙某得551100元。
  辅助打印单据时,获取民警账号密码
  据悉,孙某在处理违法时是通过董某和史某的账号和密码进入交警违法处理系统的,因交警业务量较大,交警部门安排了几名协警辅助打印交通违法处理的单据。在这个过程中,交警处理交通违法系统的账号和密码被这些协警获悉,孙某正是其中一名协警,而他本身并没有处理违法的执法权。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吕某、陶某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孙某辩护人称,孙某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是和烟台福山区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保安公司派遣到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从事劳务的人员,在交警队没有任何职权。
  孙某辩护人称,孙某没有警号也没有密码,只是利用劳务上的便利打印出违法处罚单据,这些单据必须经过交警签字或者盖章才有效力。从违法处罚单据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只有交警才有职权处理违法,在公诉机关提交的交警证言中,也说明孙某没权力处理违法。因此其辩护人认为,孙某只是利用劳务上的便利,并非职务上的便利。
  协警受贿罪名成立,获刑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和吕某、陶某、黄某(已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认罪态度好,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判,孙某受贿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吕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84561.02元依法予以没收。吕某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陶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这些赃款均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车虫”受贿协警被判入狱5年
  2013年7月,福山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福山交警大队的两名协警利用职务之便与“车虫”勾结,为外地车辆处理关系,协警从中牟利。行贿人段某是聊城的“车虫”,代理当地二手车、年审、上牌和违法处理等业务,2012年10月至12月间,为帮助客户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段某给予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科违法处理岗协警孙某和车管所协警黄某(均已另案处理)好处费,由孙某利用职务之便,登录烟台市公安局交警网络系统,为被告人段某提供烟台市以外的违法车辆只罚款不扣分的违法操作。最终,段某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记者 苑菲菲)
http://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14/06/04/012303478.shtml仨协警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百万元 被判刑十二年
2014-06-04 14:14:18  来源:齐鲁晚报  [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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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安局某分局交通科受托从事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期间,孙某伙同吕某、陶某利用职务便利,登录公安交警网络系统,为外地违法车辆进行只罚款不扣分的违规操作,共收受他人财物1064420元。因犯受贿罪,孙某、吕某和陶某三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二年不等。日前,法院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这起案件。
  协警冒充民警,违法处理交通违法

  2012年12月6日,某交警大队向警方报案,指出交通科协警孙某多次利用中午和晚上上下班时间,在交通科违法处理室冒充正式民警董某,通过违法处理系统私自违法处理交通违法。
  孙某在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科受托从事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据孙某供述,2012年上半年,吕某、陶某、黄某(已另案处理)分别找他商量,由他在网上按只罚款不扣分进行处理。吕某在网上发布处理违法不扣分的广告,吕某、黄某、陶某按每分20-45元不等的价格,向外地车主收取好处费,然后和孙某平分。
  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17日间,孙某伙同吕某、陶某、协警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登录公安交警网络系统,为外地违法车辆进行只罚款不扣分的违规操作。至案发时,四人共收取他人财物1064420元,其中孙某得551100元。
  辅助打印单据时,获取民警账号密码
  据悉,孙某在处理违法时是通过董某和史某的账号和密码进入交警违法处理系统的,因交警业务量较大,交警部门安排了几名协警辅助打印交通违法处理的单据。在这个过程中,交警处理交通违法系统的账号和密码被这些协警获悉,孙某正是其中一名协警,而他本身并没有处理违法的执法权。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吕某、陶某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孙某辩护人称,孙某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是和烟台福山区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保安公司派遣到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从事劳务的人员,在交警队没有任何职权。
  孙某辩护人称,孙某没有警号也没有密码,只是利用劳务上的便利打印出违法处罚单据,这些单据必须经过交警签字或者盖章才有效力。从违法处罚单据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只有交警才有职权处理违法,在公诉机关提交的交警证言中,也说明孙某没权力处理违法。因此其辩护人认为,孙某只是利用劳务上的便利,并非职务上的便利。
  协警受贿罪名成立,获刑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和吕某、陶某、黄某(已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认罪态度好,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判,孙某受贿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吕某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84561.02元依法予以没收。吕某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陶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这些赃款均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车虫”受贿协警被判入狱5年
  2013年7月,福山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福山交警大队的两名协警利用职务之便与“车虫”勾结,为外地车辆处理关系,协警从中牟利。行贿人段某是聊城的“车虫”,代理当地二手车、年审、上牌和违法处理等业务,2012年10月至12月间,为帮助客户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段某给予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科违法处理岗协警孙某和车管所协警黄某(均已另案处理)好处费,由孙某利用职务之便,登录烟台市公安局交警网络系统,为被告人段某提供烟台市以外的违法车辆只罚款不扣分的违法操作。最终,段某因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记者 苑菲菲)
http://www.jiaodong.net/news/system/2014/06/04/012303478.shtml
盗用别人密码的临时工 还是临时工啊
为啥是受贿罪 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泥
itaskol 发表于 2014-6-4 22:41
盗用别人密码的临时工 还是临时工啊
为啥是受贿罪 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泥
牟利所凭借的权力是日常被委托行使的公权呗,例如,岗位就是帮交警录入输机的;或者,本身就是文职人员,事业编。
各地收这些钱的很多吧
这得有三五万分,你确定是三个人五个月么,我怎么不信数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