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原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23:23:2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赵桂芬,毕惜茜,翟金鹏,毛欣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e0b700102eyhi.html
【摘要】实地调查显示,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组织形态不成熟,以暴力为工具积累经费,境内外相结合。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生成的原因,主要是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不公平感和挫折感,共同的宗教与民族因素强化的群体凝聚力,语言障碍导致的沟通障碍和文化荒漠化,以及极端宗教宣传产生的认知失调等。针对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包括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双语教学、关注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以及调整宗教政策等。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全球范围内泛滥的国际恐怖主义开始在中国西部边疆地区滋生蔓延。近些年来,新疆地区的暴力恐怖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大多以“圣战”为名,同时具有团伙性、成员低龄化、作案手段的极端暴力性等特点。这类犯罪团伙规模大小不一,人数从两人至几十人不等。由于这些犯罪团伙往往在实施恐怖犯罪活动之初就被公安机关发现,所以少有形态成熟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鉴于此,将这类犯罪团伙称为暴力恐怖犯罪组织更为恰当。虽然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在形态上不成熟,在组织纲领上欠缺系统性,但其在很多方面具备了极端宗教恐怖主义及民族分裂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及行动目标,并且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多以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汉族群众或党政机关干部为侵害目标,因而其制造的恐怖气氛与现实危害后果方面与恐怖主义犯罪并无二致。为调查我国新疆暴力恐怖犯罪形成的原因,本课题组2011年两次去新疆作实地调查。通过与公安部门的座谈及对普通民众进行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以及从报刊媒体上获得的相关案件信息,深入了解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形成过程,并结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理论,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暴力恐怖犯罪生成的原因,提出预防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一般方法。

一、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基本特点
当前新疆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小规模的暴力恐怖案件为主,严格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大多已被打击处理。通过对乌鲁木齐以及喀什、和田等地区的公安机关近些年侦破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梳理以及相关信息的了解,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基本特点概括如下:
(一)组织形态不成熟
在新疆地区,通过多年来与恐怖主义犯罪的交锋,公安机关的国保及刑侦部门已积累较为丰富的发现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经验。多数刚刚形成一定规模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在实施犯罪的初始阶段,甚至在犯罪预备阶段就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予以打击,因而难以形成成熟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例如,2010年11月11日,喀什地区公安局成功侦破了一起已初具规模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筹集进行“圣战”及出国的经费,在案发前频繁实施抢劫杀人案件。在这种打击状态下,暴力恐怖犯罪组织难以扩大规模,也很难相互联结成为正规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为保持隐蔽和易于制爆试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选择的活动场所一般在比较偏远的农村,组织成员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在实施具体暴力恐怖活动时才根据计划行事。目前,一些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他们经常靠制造抢劫、盗窃等事件积累活动经费。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不成熟性及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使其保持在恐怖主义犯罪组织的初级发展阶段。
(二)以暴力为工具积累组织经费
在新疆地区的暴力恐怖组织由于组织成员的低层次性,以及缺乏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支持,在组织经费上大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为获得活动经费,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例如2010 年喀什地区的“11·11”案件,涉案人员多为外地打工回乡的年轻人,受到“台比力克” (原意为宣讲经文,原为巴基斯坦原教旨主义极端组织宣传机构的名称)宣传的影响,意图通过抢劫获得资金用于出境参加塔利班组织。该组织的三名成员在巴楚县于8月8日凌晨三点预谋抢劫,遇到保安即将其杀害后逃走。在10月14日杀害某中学校长夫妇的案件中,先询问家里的钱放在何处,被害人没有告诉他们,这些犯罪人按照网上视频中基地组织极为恐怖的作案手法杀害了夫妻二人。该组织由于前期的几起案件均无经济收获,经踩点,认为一位汉族棉农家刚卖了棉花,应该有一笔数额较大的钱,于是,他们于11月11日晚闯入该棉农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一家6口。
(三)内外结合的活动方式
境外策划和指挥、境内行动,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突”恐怖势力在新疆进行分裂活动的主要方式。有学者称,“东突”恐怖势力之所以采用这种活动方式,一是境外“东突”恐怖势力对新疆独立目标的实现已经迫不及待,因而全力以赴;二是他们以为统一策划和指挥下的行动能产生更大的效果。我们通过实地调查获知,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利用境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圣战”的宣传,新疆的周边国家就有30多家转播台,170多个频道,使用汉语、维语宣扬暴力恐怖思想;此外,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或通过直接交流的方式,拉拢策动境内人员出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境外“东突”恐怖势力不仅遥控策划、指挥境内的暴力恐怖活动,而且直接派骨干入境发展组织,直接指挥或实施新疆境内的暴力恐怖活动;他们还为境内暴力恐怖组织提供制爆、引爆技术以及利用化学反应进行纵火的配方、技术,走私偷运武器入境。2006年破获的“12·25”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由境外恐怖势力支持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208名。该组织领导人利用部分维吾尔族群众对生活现状的不满吸纳成员,并将他们带入山区进行军事化训练和“圣战”的洗脑宣传。

二、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分析
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特别是受到“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通称“双泛”)的直接影响。事实上,这种暴力恐怖犯罪组织不是在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独立生成的,它自身已然是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一部分,是在特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宗教环境中的产物。鉴于此,本文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相关思潮作为国内暴力恐怖犯罪形成的既定因素,仅根据对新疆地区社会、文化、宗教等环境的考察,探讨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因素。
(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不公平感与挫折感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新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包括维吾尔族群众生活的贫困、落后和封闭导致的少数民族群众的不公平感和挫折感,是暴力恐怖组织形成的认知与情感基础。表1是以“汉族”和“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为被试进行的问卷调查的一部分,旨在考察被试对政府的民族政策及经济状况与暴力恐怖行为发生的关系的认识。


表1所示,两类被试都比较认同的与暴力恐怖行为发生有关的现象是“维吾尔族人的生活状况不好,政府的扶贫政策在基层得不到落实”。本课题组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目前新疆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还较为贫困,学生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即使升入高中后可以有经济补贴,也仍然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继续学校教育,过早流入社会。农村闲置人员较多,政府虽然有扶贫政策,但在基层得不到落实,有群众说,“我们每天看新闻,政府的政策这么好,为什么到不了我们这儿。”在干部任用及就业政策方面,与汉族被试相比,更多的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认为有关政策不利于少数民族。
加入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个体所遭受的挫折,既有来自于大的社会现实的影响,也有来自于个人的人际境遇的影响。对于民族分离型恐怖分子及宗教极端型恐怖分子来说,来自于社会现实的影响的权重要更大一些,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不公平待遇或经济的贫困。“东突”恐怖分子正是利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封闭,经济较为贫困,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民族之间的沟通等条件,利用部分群众因这种社会境遇而产生的不公平感与挫折感,进行分裂和民族仇恨宣传,煽动维吾尔族群众对政府和汉族群众的不满和仇恨。
(二)民族与宗教因素的互动及其产生的群体凝聚力
恐怖主义也像任何其他反人民的力量一样,需要一种体面思想的掩护——社会的、民族的、宗教的等等。否则,它就不能将足够数量的“炮灰”补充到自己一方。宗教往往是以民族亚文化的形式广泛存在于各民族社会生活之中。对于恐怖主义组织而言,以维护宗教利益为核心,并不排斥民族利益的加入以获得更大的支持。同样,对于以民族独立为宗旨的恐怖主义组织,也希望能够利用本民族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伊朗伊斯兰革命的发展,伊斯兰复兴运动在世界范围形成了日益广泛的影响。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所奉行的“宗教兴则民族兴”原则,使宗教信念越来越超越民族、国家的局限而成为聚合伊斯兰世界的强大力量。所以,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民族主义运动及其与其他民族的冲突,也越来越表现出极端宗教民族主义的特点和教族之间的冲突。与之相呼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政治主张及其相伴的暴力恐怖活动,也突出了要求国家伊斯兰化、建立伊斯兰国家并为此进行“圣战”的宗教极端性。伊斯兰教极端主义,不是伊斯兰教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随着一些伊斯兰教宗派的产生及其发展而逐渐孕育形成的。其中一些宗派捍卫与传统伊斯兰教相去甚远的价值观,而其信徒却狂热地强调其与伊斯兰教一脉相承的关系,而无视其中的谬误与反社会性。
中华民族经过漫长的历史融合,各民族友好相处相融,已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大家庭。然而,不可否认,中华民族是以汉族为主体的,55个少数民族又均有各自不同的风俗习惯并与周边邻国的民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干,以政治平等、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保障和宗教自由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政策体系,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在文化、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和冲突。在宗教信仰上,我国是多个宗教共处、有着悠久宗教文化的国度,然而,不同宗教信仰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难以融合性。西部地区不仅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也恰是宗教势力相对集中地。长期以来,一些敌对势力利用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歪曲宗教教义,有目的地宣传独立思想,制造分裂活动;另一方面,这些被宣传的群体,由于具有共同的民族属性和宗教信仰,并且在他们的认知中,其民族利益与宗教信仰没有得到期待中的维护,一部分受挫折的个体因民族与宗教因素的联结而易形成有较强凝聚力的群体。
通过对一些暴力恐怖组织形成过程的考察,发现其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有着共同的宗教或民族情感的个体基于某种原因而自发地聚合在一起并不断吸纳新成员。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那些在城市打工的低收入群体当中。这些个体正处于精力旺盛、思想活跃而现实又令自己极为不满的青少年时期,大多信奉伊斯兰教但并没有受到正统的宗教教育。二是一些从国外回来的个体恐怖分子或有强烈的反政府情绪的人打着宗教的幌子,利用地下讲经点吸收新人。近十余年来,建立地下讲经点和习武点发展信徒并抢占思想教育阵地的方式明显增多。这些地下讲经点利用未成年人的不成熟的认知特点,将维族孩子看成是培育力量的主要目标。1996-1998年,喀什地区取缔的地下讲经点有210处,受到“培育”的青年有2600余人。在叶城县伯西热克乡查获的地下讲经点为一所农村里的普通泥房,接受训练的“塔利甫”最小的才3岁,最大的38岁。在莎车县接受培训的30多人彼此只以数字作为代码,互相间不叫名字,也不能询问身份,只接受经文的教育。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地下讲经点有增无减,如英吉县2011年仅第一季度,公安机关查处的地下讲经点就有30余处,涉案人员200多人。
(三)极端宗教宣传产生的认知失调
社会心理学家艾略特·阿伦森(Elliot Aronson, 2005)用认知失调理论来解释中东地区一些年轻人在宗教信仰的影响下形成的认知倾向性。(认知失调(cognitive dissonance):一种不舒服的行动或感觉,最初被定义为,由于持有两个或更多不一致的认知而引起的;后来则被定义为,因为做了一件和自己习惯的而且通常是与正面的自我概念不符的行为而产生的。参见:艾略特·阿伦森等. 《社会心理学》(第五版),侯玉波等译.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146.)这些年轻人从小就在清真寺中被灌输这样的思想:他们的宗教是三个一神教中最为彻底和最为先进的——比基督教和犹太教都更为优越。然而他们却渐渐意识到伊斯兰世界在教育、科学、民主以及发展方面已经落后于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世界和犹太人的国家。这使得这些年轻人产生认知失调,这种失调就正好是他们所有的愤怒的导火索。阿伦森分析的这种认知失调现象,同样也适合新疆地区一些对生活境遇不满但又受到极端宗教宣传影响的年轻群体。他们基于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宗教情感,易于接受与自己的宗教认知较为吻合的极端宗教思想的宣传,从而产生要维护自己的宗教地位与宗教利益的强烈愿望。人们对于自己极力维护的事物,有着将其美化的倾向,否则,自身的行为就缺乏了正当化的理由。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他们所要维护的宗教,由于种种原因而有极端化发展的趋势,使得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处于弱势。在中国,虽然政府尽可能地提供便利的条件满足他们的宗教需求,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个村有数个清真寺是较为正常的现象,穆斯林群众的饮食习惯也受到尊重,但另一方面,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中仍然有被边缘化的感觉,这种认识与他们的宗教优越感是不协调的,从而在心理上产生紧张感。为缓解内心的紧张,根据认知失调理论,这些个体倾向于改变其中的一种认识。由于极端的宗教宣传,他们对伊斯兰教的认识已经完全内化,是难以改变的,他们只能从另一方面说服自己,穆斯林的落后,是因为汉族人抢占了他们的资源并主宰了他们的社会生活而导致的。他们认为,进行“圣战”,建立独立的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穆斯林国家,是正义之道。因此,在青少年群体中,只要有人打着“圣战”的旗号鼓动大家学习非法宗教并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往往就会有一批响应者加入。
(四) 语言障碍引起的沟通隔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主要居民是维吾尔族,其语言属于突厥语系。由于新疆地区是维吾尔族聚居区,因此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借助于其他语言。而中国的通用语言是汉语,这种状况导致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也包括其他少数民族)与周围的汉族群众难以沟通,与地方的汉族干部的交流也需要通过当地会双语的民族干部来进行。这种沟通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两个民族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一旦发生民族之间的事件,民族关系就会产生新的裂痕,导致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2011年1月我们在乌鲁木齐市调研期间,在往返搭乘出租车的过程中,都会和司机交谈,以了解汉族群众对维吾尔族群众的态度。在交谈的过程中,得到的都是一致的答案:作为汉族出租车司机,他们不愿搭载维吾尔族人;作为邻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周围的维吾尔族人几乎不交流;作为公民,他们认为政府在“7·5”事件的处置上太轻缓;等等。一位在喀什地区长大的年轻汉族女性,目睹了这些年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她说,这些变化可以从天真无邪的孩子的眼睛中看出来,“那些六七岁的孩子看着我们的眼神是冷漠的、不友好的”。在听到这种观点后,我们在街头以及当地维吾尔族的家庭中,有意识地接近并观察那些孩子们,我们看到的是他们对我们表现出的孩子般的好奇,并无任何的情感杂质。这种现象说明,民族隔阂以及近些年暴力恐怖犯罪在人们心理留下的阴影,也已经影响到人们对彼此的关系认知。汉族群众的这种认知,或多或少会在他们的表情与行为中表现出来,而在维吾尔族人看来,汉族人是不喜欢他们的,双方是难以融合共处的。这种民族关系易被少数有极端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意识的人利用,使得暴力恐怖犯罪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文化荒漠化现象利于恐怖主义信息的传播
语言的障碍不仅影响了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的正常沟通与相互理解,同时,也使得在传媒以汉语为主导语言的文化环境中,维吾尔族群众享受不到当今社会中的丰富异常的文化书籍和影视节目,这种文化荒漠化现象导致他们对任何可以看到的书籍都有极浓的兴趣,而能够得到的书籍和影视作品,是铺天盖地的极端宗教组织印制的非法宗教读物,以及从境外传入的有关“圣战”的视频。在边境地区,群众花200元钱即可架设天线收看100余个突厥语系国家的频道,这些内容对于维吾尔族群众来说一方面没有语言障碍,可以满足他们文化生活的需求;而另一方面,人们在收看电视节目时,会选择符合自己兴趣和需要的节目。对同族人或同一宗教信仰的关注是归属感和认同感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关注会使他们对有关本民族与宗教的电视节目有浓厚兴趣。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电视节目中或其他媒介中有关暴力与恐怖主义的信息,只有被内化为个人的信仰体系与需要,才会对个体的行为选择发生作用。这种内化作用的形成,与个体原有的认知倾向性密切相关。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受挫折的个体、在社会中被边缘化的个体,同时又具有狂热的宗教信仰,更易于接受与其宗教信仰或族群利益有关的极端宗教或民族分裂的宣扬,从而在加入暴力恐怖犯罪组织时缺乏反对动机。
(六)特殊的地缘环境产生的与境外恐怖组织的沟通便利
新疆与中亚、西亚和南亚在民族、宗教方面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各民族跨境而居,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兹别克、蒙古、俄罗斯等民族与境外民族同祖同源、语言相通。这些民族既热爱自己的祖国,又与境外同一民族有较深厚的民族感情;另一方面,很多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相同。中亚各国周边和邻近的许多国家都是伊斯兰国家,而新疆数个民族也信仰伊斯兰教。虽然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伊斯兰文化各具特点,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同一宗教的信徒之间的宗教感情是客观存在的,为新疆“东突”分裂恐怖势力与境外宗教极端势力的勾结、境外宗教极端势力向我国的渗透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伊斯兰信徒的圣地是在中东,朝觐会成为恐怖分子出入中东地区的极好借口。新疆所处的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与中亚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频繁,恐怖分子也可以假借经商的名义到中亚各国或阿富汗等地。
综上所述,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新疆地区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疆少数群众因对自身政治地位的认知和经济的贫困而产生的不公平感和挫折感,是暴力恐怖组织形成的认知与情感基础;二是长期以来受到歪曲的宗教教义宣传的少数维吾尔族青少年,基于共同的民族属性和宗教信仰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挫折感,易产生认知失调现象,为改变生活现状及所维护的宗教的政治地位,以“圣战”为名聚集在一起而成为有较强凝聚力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三是语言障碍妨碍了不同民族之间的思想交流与情感沟通,在民族关系出现裂痕时,语言交流的障碍使得仇视情绪被放大,并且这种民族关系易被少数有极端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意识的人利用;四是文化荒漠现象以及特殊的地域环境,使得极少数有挫折感及认知失调的个体易于接受境外民族分裂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宣传而滋生暴力恐怖犯罪思想。

三、预防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方法
暴力恐怖犯罪的主观意图或思想根源是“圣战”,是打着维护宗教的旗号实施民族分裂活动。尽管如此,要预防新疆地区暴力恐怖组织的形成,不能仅将希望寄托在民族意识的淡化和消亡上,而应当把立足点放在积极引导和避免各种不良刺激上。对于宗教问题,也应当采取同样的宗旨,避免激化宗教矛盾。本课题组从相关文献及实地调研中,了解到政府为缓解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引起的冲突,针对引起冲突的原因,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新疆地区经济发展和提高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政策;另一方面,我们也了解到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者政策不具有针对性,反而引起更多的维吾尔族民众心理失衡现象。本课题组认为,只有有针对性地逐步改善新疆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就业等环境,才可以有效降低少数民族青少年群体的挫折感,从而增强防御极端宗教思想与民族分裂意识的影响的能力。
(一)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和双语教育
“东突”恐怖主义组织以未成年人为培养目标,从反面说明正面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生和社会闲散青少年、待业青年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非法宗教活动争夺的目标,所以对这些人一定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于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要依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一方面积极为他们谋求职业,另一方面也要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新疆地区民族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就实施双语教育,曾经引起过一些非议,反对人士认为,这种制度类似于文化征服。本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双语教育对于改变维吾尔族人的生存状况有着重要作用,但双语至少在小学阶段仍然是选择性学习,部分维吾尔族小学生仍然只学习民族语言,这些孩子在和我们接触的过程中显得拘谨,而那些学了双语的孩子则显得更加自信和开放。对此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所示,虽然绝大多数被试都认可双语教育有利于幼儿接受更全面的教育,但与汉族被试相比,更多的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占20.5%,汉族被试为3.5%)对此持反对态度,他们希望能保留本民族的语言。这种现象说明,对于语言教育的宣传是有欠缺的,掌握第二种语言,不等于要消亡本民族语言,相反,掌握更多的沟通工具,其实更有利于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
(二)针对民族生的学习与就业需求,对初中毕业生设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从参加伊斯兰教极端宗教组织“伊吉拉特”的暴力恐怖行为人的年龄构成看,主要是18-25岁左右的青少年。这种现象与普通刑事暴力犯罪现象类似,18-25岁是普通刑事暴力犯罪的主体。青少年犯罪人一般具有文化层次低的特点,他们过早地从学校走向社会,在人生观与价值观尚未形成阶段,极易受消极思想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和田地区介绍的数据,每年有2万多十三四岁的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走向社会,这些未成年人年龄小,就业难,又不愿意向父辈那样在家务农,因此处于无人教育和管理的状态,极易被三股势力拉拢和利用。未成年人不愿意继续升学,不仅与他们自身的求学意愿有关,也与社会就业状况相关。由于一些大学毕业生闲置在家,导致父母不想花钱让孩子继续上学。问卷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所示,在各项改变经济状况的措施中,汉族被试的认同率(68.6%)最高的是“最低生活保障,解决落后地区的基本生活问题” (维吾尔等民族的认同率为57.2%);维吾尔族等其他民族认同率(66.4%)最高的是“加大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解决民族生的就业问题”。这一现象与被调查对象多为处于等待就业状态的青年学生有关,是他们真实需求的反映。我们在与民警的多次座谈中都发现这一问题,即民族学生由于经济困难初中毕业后即中止学业的比率非常高,而上了高中及大学的民族生也有大量的就业困难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对初中毕业生设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在学费上采取减免或享受高中生待遇;在毕业后的出路方面,通过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来保障就业率,激励家长及学生求学欲望。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在初中或高中毕业后能够继续上学,并且有就业保障,则减少了他们被“三股势力”引诱拉拢的机会。从犯罪预防的相关理论来看,一旦个体年龄达到25岁之后,其犯罪性就开始下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自然降低。
(三)慎重考虑适合于新疆的宗教政策,注意打击暴力恐怖行为及非法宗教活动的界线
针对地下讲经点的泛滥现象,调研过程中,很多人都在反思,新疆的宗教管理可能过于严格。国家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学经,那么,未成年人学经的需求就自然成为非法宗教活动得以蔓延有利条件。新疆虽然清真寺多,但合格的阿訇少,而穆斯林群众日常生活中又有很多宗教仪式方面的需求,于是野阿訇自然也有其生存的土壤。正如一名被访谈人所要求的,“合法学经途径放宽些”,“朝觐的名额多给一些”,这其实是正当的宗教需求。因此,对于新疆的宗教政策,政府应当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对于维吾尔族群众来说,他们是处于文化荒漠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看的多是来自境外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其中不乏宣扬“圣战”思想和民族独立思想的作品。部分从事文保工作的民警反映,对古兰经的出版发行可以控制,但不能控死,由于正规渠道不能获得,就导致了地下非法出版物泛滥。目前新疆市场上流行的古兰经诵读器,大多从沙特等阿拉伯国家流入。因此,公开出版合法的宗教作品以满足信教群众的阅读需求和制作适合维吾尔等少数民族观看的影视作品,是通过占领宗教阵地和文化市场来正面影响维吾尔族群众思想的正确举措。
在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时,应证据确凿、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不能任意扩大打击范围。暴力恐怖犯罪人属于极少数极端邪恶势力,他们不是任何民族的代表,同时,他们的行为也不是宗教行为,所以不能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混为一谈。在打击地下讲经点的过程中,要注意将传经人与学习经文的人加以明确区分,不要伤害普通群众的宗教感情。
(四)提高基层政权的工作效益
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易导致少数民族在心理上产生不公平感与挫折感。为改变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举措,如“对口支援新疆”的政策等。从表3所示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42.1%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认同对口支援新疆政策,因为这种政策与他们的生活似乎没有发生直接关系,或者过度开发破坏了他们习惯了的生活方式和生存资源,而汉族被试则更多地认为这一政策可以促进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科学引导农民种田,而不是基层领导胡乱指挥”这一变量上,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的认同率更高。我们在座谈中发现,在基层工作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是前任领导让农民种了棉花,而后任领导来了之后,即使棉花即将成熟,也强行让农民拔出改种其他农作物。我们在访谈中也发现,农民关心科学种田的技术,并且希望能够通过劳动使自己致富。因此,基层政权的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引导是否正确,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防止形成暴力恐怖犯罪的群众基础的关键性问题。
(五)关注有暴力恐怖犯罪倾向的重点人口
所谓重点人口,是指有可能参加或被物色为恐怖组织成员的人。根据个体加入恐怖主义组织的原因分析,如下几方面的人员要重点关注:一是刑释解教人员。这类人因受到刑事打击对社会可能具有强烈的报复心理。有关部门一方面需要落实好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关注他们的行为动向,如果与境外嫌疑人员有接触,则需要进行必需的考查或监控。根据墨玉县公安局介绍的情况,刑释解教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比例较高。二是宗教狂热分子。一般的信教群众或对宗教信仰极为虔诚的人,是我们的保护对象,需要加以考查的是那些言行之中可能含有煽动色彩的宗教狂热分子。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扩大考查或监控面,反之,又容易引起新的民族与宗教矛盾。
综上所述,目前新疆的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还较为贫困,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及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分子利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封闭,经济较为贫困,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民族之间的沟通等条件,进行分裂和民族仇恨宣传,煽动维族群众对政府和汉族群众的不满和仇恨,使得极少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成为暴力恐怖活动存在的主要社会基础。事实上,所谓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并非根源性问题,是由其他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突显点。针对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包括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双语教学、关注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以及调整宗教政策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赵桂芬,毕惜茜,翟金鹏,毛欣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赵桂芬,毕惜茜,翟金鹏,毛欣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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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地调查显示,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组织形态不成熟,以暴力为工具积累经费,境内外相结合。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生成的原因,主要是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不公平感和挫折感,共同的宗教与民族因素强化的群体凝聚力,语言障碍导致的沟通障碍和文化荒漠化,以及极端宗教宣传产生的认知失调等。针对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包括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双语教学、关注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以及调整宗教政策等。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全球范围内泛滥的国际恐怖主义开始在中国西部边疆地区滋生蔓延。近些年来,新疆地区的暴力恐怖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的典型特点是大多以“圣战”为名,同时具有团伙性、成员低龄化、作案手段的极端暴力性等特点。这类犯罪团伙规模大小不一,人数从两人至几十人不等。由于这些犯罪团伙往往在实施恐怖犯罪活动之初就被公安机关发现,所以少有形态成熟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鉴于此,将这类犯罪团伙称为暴力恐怖犯罪组织更为恰当。虽然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在形态上不成熟,在组织纲领上欠缺系统性,但其在很多方面具备了极端宗教恐怖主义及民族分裂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及行动目标,并且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多以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汉族群众或党政机关干部为侵害目标,因而其制造的恐怖气氛与现实危害后果方面与恐怖主义犯罪并无二致。为调查我国新疆暴力恐怖犯罪形成的原因,本课题组2011年两次去新疆作实地调查。通过与公安部门的座谈及对普通民众进行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以及从报刊媒体上获得的相关案件信息,深入了解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形成过程,并结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理论,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暴力恐怖犯罪生成的原因,提出预防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一般方法。

一、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基本特点
当前新疆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小规模的暴力恐怖案件为主,严格意义上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大多已被打击处理。通过对乌鲁木齐以及喀什、和田等地区的公安机关近些年侦破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梳理以及相关信息的了解,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基本特点概括如下:
(一)组织形态不成熟
在新疆地区,通过多年来与恐怖主义犯罪的交锋,公安机关的国保及刑侦部门已积累较为丰富的发现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的经验。多数刚刚形成一定规模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在实施犯罪的初始阶段,甚至在犯罪预备阶段就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予以打击,因而难以形成成熟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例如,2010年11月11日,喀什地区公安局成功侦破了一起已初具规模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筹集进行“圣战”及出国的经费,在案发前频繁实施抢劫杀人案件。在这种打击状态下,暴力恐怖犯罪组织难以扩大规模,也很难相互联结成为正规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为保持隐蔽和易于制爆试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选择的活动场所一般在比较偏远的农村,组织成员往往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在实施具体暴力恐怖活动时才根据计划行事。目前,一些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他们经常靠制造抢劫、盗窃等事件积累活动经费。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不成熟性及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使其保持在恐怖主义犯罪组织的初级发展阶段。
(二)以暴力为工具积累组织经费
在新疆地区的暴力恐怖组织由于组织成员的低层次性,以及缺乏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支持,在组织经费上大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为获得活动经费,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例如2010 年喀什地区的“11·11”案件,涉案人员多为外地打工回乡的年轻人,受到“台比力克” (原意为宣讲经文,原为巴基斯坦原教旨主义极端组织宣传机构的名称)宣传的影响,意图通过抢劫获得资金用于出境参加塔利班组织。该组织的三名成员在巴楚县于8月8日凌晨三点预谋抢劫,遇到保安即将其杀害后逃走。在10月14日杀害某中学校长夫妇的案件中,先询问家里的钱放在何处,被害人没有告诉他们,这些犯罪人按照网上视频中基地组织极为恐怖的作案手法杀害了夫妻二人。该组织由于前期的几起案件均无经济收获,经踩点,认为一位汉族棉农家刚卖了棉花,应该有一笔数额较大的钱,于是,他们于11月11日晚闯入该棉农家中,残忍地杀害了一家6口。
(三)内外结合的活动方式
境外策划和指挥、境内行动,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突”恐怖势力在新疆进行分裂活动的主要方式。有学者称,“东突”恐怖势力之所以采用这种活动方式,一是境外“东突”恐怖势力对新疆独立目标的实现已经迫不及待,因而全力以赴;二是他们以为统一策划和指挥下的行动能产生更大的效果。我们通过实地调查获知,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利用境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圣战”的宣传,新疆的周边国家就有30多家转播台,170多个频道,使用汉语、维语宣扬暴力恐怖思想;此外,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或通过直接交流的方式,拉拢策动境内人员出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境外“东突”恐怖势力不仅遥控策划、指挥境内的暴力恐怖活动,而且直接派骨干入境发展组织,直接指挥或实施新疆境内的暴力恐怖活动;他们还为境内暴力恐怖组织提供制爆、引爆技术以及利用化学反应进行纵火的配方、技术,走私偷运武器入境。2006年破获的“12·25”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由境外恐怖势力支持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208名。该组织领导人利用部分维吾尔族群众对生活现状的不满吸纳成员,并将他们带入山区进行军事化训练和“圣战”的洗脑宣传。

二、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分析
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特别是受到“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通称“双泛”)的直接影响。事实上,这种暴力恐怖犯罪组织不是在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独立生成的,它自身已然是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一部分,是在特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宗教环境中的产物。鉴于此,本文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相关思潮作为国内暴力恐怖犯罪形成的既定因素,仅根据对新疆地区社会、文化、宗教等环境的考察,探讨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因素。
(一)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不公平感与挫折感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新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包括维吾尔族群众生活的贫困、落后和封闭导致的少数民族群众的不公平感和挫折感,是暴力恐怖组织形成的认知与情感基础。表1是以“汉族”和“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为被试进行的问卷调查的一部分,旨在考察被试对政府的民族政策及经济状况与暴力恐怖行为发生的关系的认识。


表1所示,两类被试都比较认同的与暴力恐怖行为发生有关的现象是“维吾尔族人的生活状况不好,政府的扶贫政策在基层得不到落实”。本课题组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目前新疆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还较为贫困,学生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即使升入高中后可以有经济补贴,也仍然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继续学校教育,过早流入社会。农村闲置人员较多,政府虽然有扶贫政策,但在基层得不到落实,有群众说,“我们每天看新闻,政府的政策这么好,为什么到不了我们这儿。”在干部任用及就业政策方面,与汉族被试相比,更多的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认为有关政策不利于少数民族。
加入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个体所遭受的挫折,既有来自于大的社会现实的影响,也有来自于个人的人际境遇的影响。对于民族分离型恐怖分子及宗教极端型恐怖分子来说,来自于社会现实的影响的权重要更大一些,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不公平待遇或经济的贫困。“东突”恐怖分子正是利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封闭,经济较为贫困,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民族之间的沟通等条件,利用部分群众因这种社会境遇而产生的不公平感与挫折感,进行分裂和民族仇恨宣传,煽动维吾尔族群众对政府和汉族群众的不满和仇恨。
(二)民族与宗教因素的互动及其产生的群体凝聚力
恐怖主义也像任何其他反人民的力量一样,需要一种体面思想的掩护——社会的、民族的、宗教的等等。否则,它就不能将足够数量的“炮灰”补充到自己一方。宗教往往是以民族亚文化的形式广泛存在于各民族社会生活之中。对于恐怖主义组织而言,以维护宗教利益为核心,并不排斥民族利益的加入以获得更大的支持。同样,对于以民族独立为宗旨的恐怖主义组织,也希望能够利用本民族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伊朗伊斯兰革命的发展,伊斯兰复兴运动在世界范围形成了日益广泛的影响。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所奉行的“宗教兴则民族兴”原则,使宗教信念越来越超越民族、国家的局限而成为聚合伊斯兰世界的强大力量。所以,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民族主义运动及其与其他民族的冲突,也越来越表现出极端宗教民族主义的特点和教族之间的冲突。与之相呼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极端民族主义政治主张及其相伴的暴力恐怖活动,也突出了要求国家伊斯兰化、建立伊斯兰国家并为此进行“圣战”的宗教极端性。伊斯兰教极端主义,不是伊斯兰教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随着一些伊斯兰教宗派的产生及其发展而逐渐孕育形成的。其中一些宗派捍卫与传统伊斯兰教相去甚远的价值观,而其信徒却狂热地强调其与伊斯兰教一脉相承的关系,而无视其中的谬误与反社会性。
中华民族经过漫长的历史融合,各民族友好相处相融,已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大家庭。然而,不可否认,中华民族是以汉族为主体的,55个少数民族又均有各自不同的风俗习惯并与周边邻国的民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干,以政治平等、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保障和宗教自由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政策体系,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在文化、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碰撞和冲突。在宗教信仰上,我国是多个宗教共处、有着悠久宗教文化的国度,然而,不同宗教信仰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难以融合性。西部地区不仅是少数民族聚居地,也恰是宗教势力相对集中地。长期以来,一些敌对势力利用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歪曲宗教教义,有目的地宣传独立思想,制造分裂活动;另一方面,这些被宣传的群体,由于具有共同的民族属性和宗教信仰,并且在他们的认知中,其民族利益与宗教信仰没有得到期待中的维护,一部分受挫折的个体因民族与宗教因素的联结而易形成有较强凝聚力的群体。
通过对一些暴力恐怖组织形成过程的考察,发现其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有着共同的宗教或民族情感的个体基于某种原因而自发地聚合在一起并不断吸纳新成员。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那些在城市打工的低收入群体当中。这些个体正处于精力旺盛、思想活跃而现实又令自己极为不满的青少年时期,大多信奉伊斯兰教但并没有受到正统的宗教教育。二是一些从国外回来的个体恐怖分子或有强烈的反政府情绪的人打着宗教的幌子,利用地下讲经点吸收新人。近十余年来,建立地下讲经点和习武点发展信徒并抢占思想教育阵地的方式明显增多。这些地下讲经点利用未成年人的不成熟的认知特点,将维族孩子看成是培育力量的主要目标。1996-1998年,喀什地区取缔的地下讲经点有210处,受到“培育”的青年有2600余人。在叶城县伯西热克乡查获的地下讲经点为一所农村里的普通泥房,接受训练的“塔利甫”最小的才3岁,最大的38岁。在莎车县接受培训的30多人彼此只以数字作为代码,互相间不叫名字,也不能询问身份,只接受经文的教育。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地下讲经点有增无减,如英吉县2011年仅第一季度,公安机关查处的地下讲经点就有30余处,涉案人员200多人。
(三)极端宗教宣传产生的认知失调
社会心理学家艾略特·阿伦森(Elliot Aronson, 2005)用认知失调理论来解释中东地区一些年轻人在宗教信仰的影响下形成的认知倾向性。(认知失调(cognitive dissonance):一种不舒服的行动或感觉,最初被定义为,由于持有两个或更多不一致的认知而引起的;后来则被定义为,因为做了一件和自己习惯的而且通常是与正面的自我概念不符的行为而产生的。参见:艾略特·阿伦森等. 《社会心理学》(第五版),侯玉波等译.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146.)这些年轻人从小就在清真寺中被灌输这样的思想:他们的宗教是三个一神教中最为彻底和最为先进的——比基督教和犹太教都更为优越。然而他们却渐渐意识到伊斯兰世界在教育、科学、民主以及发展方面已经落后于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世界和犹太人的国家。这使得这些年轻人产生认知失调,这种失调就正好是他们所有的愤怒的导火索。阿伦森分析的这种认知失调现象,同样也适合新疆地区一些对生活境遇不满但又受到极端宗教宣传影响的年轻群体。他们基于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宗教情感,易于接受与自己的宗教认知较为吻合的极端宗教思想的宣传,从而产生要维护自己的宗教地位与宗教利益的强烈愿望。人们对于自己极力维护的事物,有着将其美化的倾向,否则,自身的行为就缺乏了正当化的理由。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他们所要维护的宗教,由于种种原因而有极端化发展的趋势,使得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处于弱势。在中国,虽然政府尽可能地提供便利的条件满足他们的宗教需求,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个村有数个清真寺是较为正常的现象,穆斯林群众的饮食习惯也受到尊重,但另一方面,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中仍然有被边缘化的感觉,这种认识与他们的宗教优越感是不协调的,从而在心理上产生紧张感。为缓解内心的紧张,根据认知失调理论,这些个体倾向于改变其中的一种认识。由于极端的宗教宣传,他们对伊斯兰教的认识已经完全内化,是难以改变的,他们只能从另一方面说服自己,穆斯林的落后,是因为汉族人抢占了他们的资源并主宰了他们的社会生活而导致的。他们认为,进行“圣战”,建立独立的维吾尔族为主体的穆斯林国家,是正义之道。因此,在青少年群体中,只要有人打着“圣战”的旗号鼓动大家学习非法宗教并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往往就会有一批响应者加入。
(四) 语言障碍引起的沟通隔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主要居民是维吾尔族,其语言属于突厥语系。由于新疆地区是维吾尔族聚居区,因此在一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借助于其他语言。而中国的通用语言是汉语,这种状况导致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也包括其他少数民族)与周围的汉族群众难以沟通,与地方的汉族干部的交流也需要通过当地会双语的民族干部来进行。这种沟通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两个民族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一旦发生民族之间的事件,民族关系就会产生新的裂痕,导致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2011年1月我们在乌鲁木齐市调研期间,在往返搭乘出租车的过程中,都会和司机交谈,以了解汉族群众对维吾尔族群众的态度。在交谈的过程中,得到的都是一致的答案:作为汉族出租车司机,他们不愿搭载维吾尔族人;作为邻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周围的维吾尔族人几乎不交流;作为公民,他们认为政府在“7·5”事件的处置上太轻缓;等等。一位在喀什地区长大的年轻汉族女性,目睹了这些年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她说,这些变化可以从天真无邪的孩子的眼睛中看出来,“那些六七岁的孩子看着我们的眼神是冷漠的、不友好的”。在听到这种观点后,我们在街头以及当地维吾尔族的家庭中,有意识地接近并观察那些孩子们,我们看到的是他们对我们表现出的孩子般的好奇,并无任何的情感杂质。这种现象说明,民族隔阂以及近些年暴力恐怖犯罪在人们心理留下的阴影,也已经影响到人们对彼此的关系认知。汉族群众的这种认知,或多或少会在他们的表情与行为中表现出来,而在维吾尔族人看来,汉族人是不喜欢他们的,双方是难以融合共处的。这种民族关系易被少数有极端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意识的人利用,使得暴力恐怖犯罪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文化荒漠化现象利于恐怖主义信息的传播
语言的障碍不仅影响了维吾尔族与汉族之间的正常沟通与相互理解,同时,也使得在传媒以汉语为主导语言的文化环境中,维吾尔族群众享受不到当今社会中的丰富异常的文化书籍和影视节目,这种文化荒漠化现象导致他们对任何可以看到的书籍都有极浓的兴趣,而能够得到的书籍和影视作品,是铺天盖地的极端宗教组织印制的非法宗教读物,以及从境外传入的有关“圣战”的视频。在边境地区,群众花200元钱即可架设天线收看100余个突厥语系国家的频道,这些内容对于维吾尔族群众来说一方面没有语言障碍,可以满足他们文化生活的需求;而另一方面,人们在收看电视节目时,会选择符合自己兴趣和需要的节目。对同族人或同一宗教信仰的关注是归属感和认同感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关注会使他们对有关本民族与宗教的电视节目有浓厚兴趣。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电视节目中或其他媒介中有关暴力与恐怖主义的信息,只有被内化为个人的信仰体系与需要,才会对个体的行为选择发生作用。这种内化作用的形成,与个体原有的认知倾向性密切相关。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受挫折的个体、在社会中被边缘化的个体,同时又具有狂热的宗教信仰,更易于接受与其宗教信仰或族群利益有关的极端宗教或民族分裂的宣扬,从而在加入暴力恐怖犯罪组织时缺乏反对动机。
(六)特殊的地缘环境产生的与境外恐怖组织的沟通便利
新疆与中亚、西亚和南亚在民族、宗教方面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各民族跨境而居,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兹别克、蒙古、俄罗斯等民族与境外民族同祖同源、语言相通。这些民族既热爱自己的祖国,又与境外同一民族有较深厚的民族感情;另一方面,很多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相同。中亚各国周边和邻近的许多国家都是伊斯兰国家,而新疆数个民族也信仰伊斯兰教。虽然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伊斯兰文化各具特点,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同一宗教的信徒之间的宗教感情是客观存在的,为新疆“东突”分裂恐怖势力与境外宗教极端势力的勾结、境外宗教极端势力向我国的渗透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伊斯兰信徒的圣地是在中东,朝觐会成为恐怖分子出入中东地区的极好借口。新疆所处的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与中亚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频繁,恐怖分子也可以假借经商的名义到中亚各国或阿富汗等地。
综上所述,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新疆地区暴力恐怖犯罪组织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疆少数群众因对自身政治地位的认知和经济的贫困而产生的不公平感和挫折感,是暴力恐怖组织形成的认知与情感基础;二是长期以来受到歪曲的宗教教义宣传的少数维吾尔族青少年,基于共同的民族属性和宗教信仰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挫折感,易产生认知失调现象,为改变生活现状及所维护的宗教的政治地位,以“圣战”为名聚集在一起而成为有较强凝聚力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三是语言障碍妨碍了不同民族之间的思想交流与情感沟通,在民族关系出现裂痕时,语言交流的障碍使得仇视情绪被放大,并且这种民族关系易被少数有极端宗教思想和民族分裂意识的人利用;四是文化荒漠现象以及特殊的地域环境,使得极少数有挫折感及认知失调的个体易于接受境外民族分裂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宣传而滋生暴力恐怖犯罪思想。

三、预防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方法
暴力恐怖犯罪的主观意图或思想根源是“圣战”,是打着维护宗教的旗号实施民族分裂活动。尽管如此,要预防新疆地区暴力恐怖组织的形成,不能仅将希望寄托在民族意识的淡化和消亡上,而应当把立足点放在积极引导和避免各种不良刺激上。对于宗教问题,也应当采取同样的宗旨,避免激化宗教矛盾。本课题组从相关文献及实地调研中,了解到政府为缓解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引起的冲突,针对引起冲突的原因,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新疆地区经济发展和提高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政策;另一方面,我们也了解到一些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者政策不具有针对性,反而引起更多的维吾尔族民众心理失衡现象。本课题组认为,只有有针对性地逐步改善新疆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就业等环境,才可以有效降低少数民族青少年群体的挫折感,从而增强防御极端宗教思想与民族分裂意识的影响的能力。
(一)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和双语教育
“东突”恐怖主义组织以未成年人为培养目标,从反面说明正面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生和社会闲散青少年、待业青年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非法宗教活动争夺的目标,所以对这些人一定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对于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要依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一方面积极为他们谋求职业,另一方面也要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
对于新疆地区民族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就实施双语教育,曾经引起过一些非议,反对人士认为,这种制度类似于文化征服。本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双语教育对于改变维吾尔族人的生存状况有着重要作用,但双语至少在小学阶段仍然是选择性学习,部分维吾尔族小学生仍然只学习民族语言,这些孩子在和我们接触的过程中显得拘谨,而那些学了双语的孩子则显得更加自信和开放。对此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所示,虽然绝大多数被试都认可双语教育有利于幼儿接受更全面的教育,但与汉族被试相比,更多的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占20.5%,汉族被试为3.5%)对此持反对态度,他们希望能保留本民族的语言。这种现象说明,对于语言教育的宣传是有欠缺的,掌握第二种语言,不等于要消亡本民族语言,相反,掌握更多的沟通工具,其实更有利于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
(二)针对民族生的学习与就业需求,对初中毕业生设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从参加伊斯兰教极端宗教组织“伊吉拉特”的暴力恐怖行为人的年龄构成看,主要是18-25岁左右的青少年。这种现象与普通刑事暴力犯罪现象类似,18-25岁是普通刑事暴力犯罪的主体。青少年犯罪人一般具有文化层次低的特点,他们过早地从学校走向社会,在人生观与价值观尚未形成阶段,极易受消极思想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和田地区介绍的数据,每年有2万多十三四岁的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走向社会,这些未成年人年龄小,就业难,又不愿意向父辈那样在家务农,因此处于无人教育和管理的状态,极易被三股势力拉拢和利用。未成年人不愿意继续升学,不仅与他们自身的求学意愿有关,也与社会就业状况相关。由于一些大学毕业生闲置在家,导致父母不想花钱让孩子继续上学。问卷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所示,在各项改变经济状况的措施中,汉族被试的认同率(68.6%)最高的是“最低生活保障,解决落后地区的基本生活问题” (维吾尔等民族的认同率为57.2%);维吾尔族等其他民族认同率(66.4%)最高的是“加大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解决民族生的就业问题”。这一现象与被调查对象多为处于等待就业状态的青年学生有关,是他们真实需求的反映。我们在与民警的多次座谈中都发现这一问题,即民族学生由于经济困难初中毕业后即中止学业的比率非常高,而上了高中及大学的民族生也有大量的就业困难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对初中毕业生设置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在学费上采取减免或享受高中生待遇;在毕业后的出路方面,通过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来保障就业率,激励家长及学生求学欲望。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在初中或高中毕业后能够继续上学,并且有就业保障,则减少了他们被“三股势力”引诱拉拢的机会。从犯罪预防的相关理论来看,一旦个体年龄达到25岁之后,其犯罪性就开始下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自然降低。
(三)慎重考虑适合于新疆的宗教政策,注意打击暴力恐怖行为及非法宗教活动的界线
针对地下讲经点的泛滥现象,调研过程中,很多人都在反思,新疆的宗教管理可能过于严格。国家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学经,那么,未成年人学经的需求就自然成为非法宗教活动得以蔓延有利条件。新疆虽然清真寺多,但合格的阿訇少,而穆斯林群众日常生活中又有很多宗教仪式方面的需求,于是野阿訇自然也有其生存的土壤。正如一名被访谈人所要求的,“合法学经途径放宽些”,“朝觐的名额多给一些”,这其实是正当的宗教需求。因此,对于新疆的宗教政策,政府应当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对于维吾尔族群众来说,他们是处于文化荒漠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看的多是来自境外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其中不乏宣扬“圣战”思想和民族独立思想的作品。部分从事文保工作的民警反映,对古兰经的出版发行可以控制,但不能控死,由于正规渠道不能获得,就导致了地下非法出版物泛滥。目前新疆市场上流行的古兰经诵读器,大多从沙特等阿拉伯国家流入。因此,公开出版合法的宗教作品以满足信教群众的阅读需求和制作适合维吾尔等少数民族观看的影视作品,是通过占领宗教阵地和文化市场来正面影响维吾尔族群众思想的正确举措。
在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时,应证据确凿、目标明确,避免伤及无辜,不能任意扩大打击范围。暴力恐怖犯罪人属于极少数极端邪恶势力,他们不是任何民族的代表,同时,他们的行为也不是宗教行为,所以不能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混为一谈。在打击地下讲经点的过程中,要注意将传经人与学习经文的人加以明确区分,不要伤害普通群众的宗教感情。
(四)提高基层政权的工作效益
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易导致少数民族在心理上产生不公平感与挫折感。为改变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举措,如“对口支援新疆”的政策等。从表3所示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42.1%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认同对口支援新疆政策,因为这种政策与他们的生活似乎没有发生直接关系,或者过度开发破坏了他们习惯了的生活方式和生存资源,而汉族被试则更多地认为这一政策可以促进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科学引导农民种田,而不是基层领导胡乱指挥”这一变量上,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被试的认同率更高。我们在座谈中发现,在基层工作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是前任领导让农民种了棉花,而后任领导来了之后,即使棉花即将成熟,也强行让农民拔出改种其他农作物。我们在访谈中也发现,农民关心科学种田的技术,并且希望能够通过劳动使自己致富。因此,基层政权的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引导是否正确,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防止形成暴力恐怖犯罪的群众基础的关键性问题。
(五)关注有暴力恐怖犯罪倾向的重点人口
所谓重点人口,是指有可能参加或被物色为恐怖组织成员的人。根据个体加入恐怖主义组织的原因分析,如下几方面的人员要重点关注:一是刑释解教人员。这类人因受到刑事打击对社会可能具有强烈的报复心理。有关部门一方面需要落实好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关注他们的行为动向,如果与境外嫌疑人员有接触,则需要进行必需的考查或监控。根据墨玉县公安局介绍的情况,刑释解教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比例较高。二是宗教狂热分子。一般的信教群众或对宗教信仰极为虔诚的人,是我们的保护对象,需要加以考查的是那些言行之中可能含有煽动色彩的宗教狂热分子。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扩大考查或监控面,反之,又容易引起新的民族与宗教矛盾。
综上所述,目前新疆的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还较为贫困,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及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分子利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封闭,经济较为贫困,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民族之间的沟通等条件,进行分裂和民族仇恨宣传,煽动维族群众对政府和汉族群众的不满和仇恨,使得极少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成为暴力恐怖活动存在的主要社会基础。事实上,所谓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并非根源性问题,是由其他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突显点。针对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包括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及双语教学、关注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以及调整宗教政策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赵桂芬,毕惜茜,翟金鹏,毛欣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