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启底 3月15日前见分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34:02
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启底 3月15日前见分晓

2014年02月11日    来源:国际金融报   陈莎莎





  
  

  商业秘密调查中,中国司法主权能否尊重?合同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法律,中国已经终审判决的案件,美国可否不承认,而重新宣布相反的结果?全球第一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将为这个问题树立模板。
  全球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美国圣莱科特起诉中国华奇化工侵权一事即将有最终结果。3月15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将对此案作出最终签署。
  2012年5月21日,圣莱科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要求“全面排除”、“全面禁止”华奇化工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理由是盗取商业秘密。
  而此前,圣莱科特已经在中国市场对华奇化工提起了类似诉讼。因此,这一案件也成为全球首例中美并审(即同一案件在中美两方都在审理)商业秘密案,该案的几乎每一步进展,都在设立新的中美贸易规则。
  目前中国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中方企业没有侵权,而美国ITC也已于1月15日裁定圣莱科特起诉华奇化工侵权的商业秘密点绝大多数并不受保护,并推翻了最初建议的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华奇化工赢得阶段性成果。
  不过,美国总统仍然有权推翻委员会终裁。华奇化工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旦奥巴马作出不利于华奇化工的判断,他们将准备起诉ITC。
  对于华奇化工的态度以及下一步行动,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发言人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时间限制,公司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回复记者问题所需的材料。”截至发稿,对方尚未回复。
  美“违约”致并审
  “并审”,即同一案件在中美两方都在审理,不仅将影响中美贸易规则,还将确立新的国际贸易原则。因为按照目前国际惯例和美国国际司法礼让原则,同一案件一般不能由两个国家做出不同的审理结果
  资料显示,作为起诉方的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是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是历史超过百年的行业领导者,而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奇化工”)则是这一领域亚洲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商。
  据悉,华奇化工在开始全面生产后不到6年,就成为亚洲最大的树脂轮胎和橡胶工业的生产商,持有70%的中国市场和30%的亚洲其他地区市场份额,成为一直垄断该市场的圣莱科特最强劲的竞争对手。
  2008年开始,圣莱科特将双方的战场延伸至法庭。
  2008年11月26日,圣莱科特先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下称“上海经侦总队”)报案,声称华奇通过雇佣其前员工,盗取其商业秘密。随后,圣莱科特又于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华奇化工侵害其商业秘密。
  2011年3月,圣莱科特提出撤诉,但随后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诉讼。
  圣莱科特集团网站的新闻稿显示,该商业秘密案的起因是,圣莱科特上海工厂的厂长,跳槽到了成立不久的华奇化工,从此华奇化工获得了核心技术。
  “我们可以理解圣莱科特的怀疑,因为我们发展太迅猛了,短短6年的公司,在亚洲市场打败了百年历史的垄断者。”华奇化工董事长杨全海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坦言。
  对于这个疑点,杨全海向记者详细解释,称时间节点非常关键。“华奇化工2006年成立,2007年建设厂房,2007年12年全面生产,2007年4月聘用对方厂长时,我们已经购买好生产线。我们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在中国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早在公司生产前,他自己研发的成果就已经发表论文,不可能存在窃取对方机密的行为。”
  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认定圣莱科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华奇化工不存在侵权行为。
  然而,在中国法庭宣判之前,2012年5月21日,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向美国ITC提出337调查申请,理由是中国法院没有作出及时判决。
  而按照国际惯例,同一案件不能由两个国家做出不同审理结果。根据美国国际司法礼让原则、国际司法自制原则,在中国受理之后,美国ITC不应受理。然而,美国ITC最终还是决定立案,并要求中国企业提交所有商业秘密。
  而令人蹊跷的是,就在中国法院判决之后的12小时,美国东岸时间同一天,ITC法官的调查结果在原先排定的6月25日的基础上,竟提前8天出炉,结论与中国法院的大相径庭,称华奇盗用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机密,将禁止华奇向美国进口受影响的产品。
  “这位跳槽的厂长,与华奇化工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表示,就商业秘密案件本身而言,也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争议,由美国ITC管辖,不仅非常不利于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涉及中国司法主权的重大问题。ITC对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商业秘密争议行使管辖权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不符。
  “这是挑战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对拟开发美国市场的中国技术领先企业也将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所以这个官司我们要打到底。”杨全海表示。
  不过,幸运的是,ITC最终承认初裁存在疑点,愿意复审。2014年1月15日,ITC宣布终裁,裁定圣莱科特起诉华奇化工侵权的商业秘密点绝大多数并不受保护,并推翻了最初建议的“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美方判定做出重大修改让步。
  尽管结果好于初裁——ITC终裁推翻了“普遍排除令”,但仍认为中方企业有几个秘密点侵权。
  目前,终裁结果正在等待美国总统的签署,按照规定,美国总统有权推翻委员会终裁,宣布新结果。按照惯例,美国总统很少推翻ITC的终裁,但上次例外就发生在三星与苹果的案件上。因此,一旦奥巴马作出不利于华奇化工的判断,华奇化工将起诉ITC。
  危险超“双反”
   不仅国际贸易,哪怕在中国国内,中国企业也需遵守美国法律,随时可能被美国企业掀起受美国官方调查的狂潮
  华奇化工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该公司在美国的销量总共只有1.4万美元,而光此案的律师费用就已是销售额的千倍。既然对市场份额影响不大,为何华奇化工如此坚持?
  “因为一旦我们放弃,整个行业,甚至所有中国企业都将受到影响。我们现在官司打得如此艰难,就是因为此前有另外一家中国公司,他们放弃了申诉,成为美国判例,导致后来的企业还没提出理由就直接被驳回,没有申辩的余地。”杨全海说。
  以前人们听说的“337调查”多为专利案,已经把许多外国企业挡在美国门外。而商业秘密案,正在成为“337调查”中,阻挠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最低成本、最危险的手段。
  “337调查”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是中国企业国际化最典型的知识产权“绊马索”。
  “337调查”被作为美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尚方宝剑”。它非常容易发起,但威力巨大。不像其他贸易调查一样要求“实质损害”,它甚至连实质损害的“威胁”都不需要作为前提。其管辖权不限于美国本土,而是全球任何美国企业认为遭受侵权的地方。其“一般排除令”针对整个行业,即便非涉案第三方也不得进入美国。
  裁决结果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独享专权。不像反倾销调查,美国ITC只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裁决是否存在倾销、确定倾销幅度的权利属于美国商务部。而337调查规定,由美国ITC全权独立裁定知识产权侵权,“全面禁止”该外国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
  在“337调查”中,商业秘密案比一般的专利案危险得多。如果说专利案是“明战”,有清晰的标准,那么一旦惹上商业秘密案的中国企业,几乎完全“摸黑”。
  据悉,起诉的美国企业,不需要指明对方究竟以何种方式,侵害了自己的哪些知识产权,而被诉的外国企业,必须在数日内将公司所有商业秘密全部交给美国ITC,例如所有的生产记录、研发记录。
  中国《法制日报》把商业秘密案评价为“杀伤力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即使不涉案的企业,也可能“躺着中枪”,波及全球市场。“一旦一般排除令发出,整个行业都将受限。”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法学博士、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王加斌在研究报告中分析,且在成为判例后,所有中国企业或将模仿此方式被调查、被禁止,不仅在美国被禁,由于美国与各国的协议或贸易合作,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都将举步维艰。
  “最危险的,不是风险本身,是对风险的不了解。国内熟悉“337调查”商业秘密案的律师,屈指可数。而许多中国企业,尚未理解其中深意。”杨全海表示。
  “被诉企业不知道自己因为哪些理由被诉,但必须无条件交出所有商业秘密。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提供公司所有商业秘密给美国,花费了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而圣莱科特没有提出任何一份其前员工究竟透过哪种方式,透漏了圣莱科特的哪一项商业秘密。”杨全海无奈地表示。
  在杨全海看来,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中国企业应对困难的原因。据悉,商业秘密案又与专利案不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公开,而且很难确定商业秘密边界,这大大增加了被告企业应诉的难度。
  此外,商业秘密案很容易导致被诉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杨全海告诉记者,华奇化工欲重新提起诉讼,是因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华奇化工按照要求,把商业秘密交给指定的鉴定机构,但其中含有华奇化工技术秘密的鉴定报告内容被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获得。
  昂贵学费,经验几何
  中国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美国“337调查”年立案量中的近一半,都是针对中国企业,这其中包括三一重工、华为等行业领军企业。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合计有13起商业秘密案中,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有6起,三一重工、华为、中兴、华奇化工等行业领军企业均牵涉其中
  放眼全球历史,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上世纪80年代)的企业在崛起的过程中都经历过被欧美大公司指控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这成为企业国际化中不可避免的阵痛,例如IBM诉富士通案,IBM诉日立、三菱案,Intel诉NEC案。
  换个角度,其实贸易大战未必是“两虎相斗必有一伤”,而是可以相互激励,产生“鲶鱼效应”。
  对于应诉的中国企业,风雨历练增长了中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适应能力,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美国的诉讼是一件漫长且花费巨大的事情,所以,对华奇化工的挑战,除了如何组织应诉之外,更需要关注企业自身的发展。”杨全海说,“企业自身的发展,最重要的还是在研发实力的建立,只有这个才是长久的竞争之道,也才能体现我们与竞争对手的差异。过去,我们并不完全了解美国司法的游戏规则,现在既然学费交了,我们可以走出一条不一样的路。”
  “不过,可惜的是,由于企业个案一般涉及机密,商业秘密案尤其如此,因此后来的中国企业如果未能团结一致,不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就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杨全海建议,中国官方可以组织企业之间的分享交流,共同迎接国际化挑战。
  不仅是中国企业,美国企业也可以从知识产权纠纷中,找出自身需要提高之处。
  “老牌企业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新一代产品的研发上,能跟新兴企业竞争。”杨全海对记者表示,我们争议的产品其实是个很老旧的产品。对方作为百年的老企业,在美国市场垄断惯了,已经长期缺乏在研发上面的投入,对于该产品应用的了解,可以说没有我们多。
  除了企业个体的努力,政府也可从企业的摸索中,吸收服务企业国际化的经验。专家表示,中国商务部等监管层,应积极制定、完善相关法规,为涉案中国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还应主动出击,制定中国版“337调查”,以帮助中国企业增加反制武器,从而实现与竞争对手在国际市场上的有力抗衡。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贸易争端常常标志着双边既有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经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通过协商,消除双边既有管理体制中阻碍经贸顺利正常发展的因素。”
  “一国国内经济管理体制需要改革,国家间经贸管理体制也需要改革;中国如此,美国同样如此。”梅新育认为。
  “通过协商解决企业争端,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可以共同促进世界经济稳定。”梅新育认为,无论是对于两国自身还是对于世界,中美两国冷战比热战好,贸易战比冷战好,协商比贸易战好。在更高层次上,作为世界第一、第二经济大国,中美两国经贸关系平稳协调发展也是对世界经济负责任的表现。”





http://intl.ce.cn/sjjj/qy/201402/11/t20140211_2272130.shtml



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启底 3月15日前见分晓

2014年02月11日    来源:国际金融报   陈莎莎




    
  商业秘密调查中,中国司法主权能否尊重?合同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法律,中国已经终审判决的案件,美国可否不承认,而重新宣布相反的结果?全球第一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将为这个问题树立模板。
  全球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美国圣莱科特起诉中国华奇化工侵权一事即将有最终结果。3月15日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将对此案作出最终签署。
  2012年5月21日,圣莱科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申请,要求“全面排除”、“全面禁止”华奇化工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理由是盗取商业秘密。
  而此前,圣莱科特已经在中国市场对华奇化工提起了类似诉讼。因此,这一案件也成为全球首例中美并审(即同一案件在中美两方都在审理)商业秘密案,该案的几乎每一步进展,都在设立新的中美贸易规则。
  目前中国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中方企业没有侵权,而美国ITC也已于1月15日裁定圣莱科特起诉华奇化工侵权的商业秘密点绝大多数并不受保护,并推翻了最初建议的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华奇化工赢得阶段性成果。
  不过,美国总统仍然有权推翻委员会终裁。华奇化工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旦奥巴马作出不利于华奇化工的判断,他们将准备起诉ITC。
  对于华奇化工的态度以及下一步行动,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发言人向本报记者表示,“由于时间限制,公司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回复记者问题所需的材料。”截至发稿,对方尚未回复。
  美“违约”致并审
  “并审”,即同一案件在中美两方都在审理,不仅将影响中美贸易规则,还将确立新的国际贸易原则。因为按照目前国际惯例和美国国际司法礼让原则,同一案件一般不能由两个国家做出不同的审理结果
  资料显示,作为起诉方的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是全球最大轮胎用酚醛树脂制造商,是历史超过百年的行业领导者,而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奇化工”)则是这一领域亚洲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商。
  据悉,华奇化工在开始全面生产后不到6年,就成为亚洲最大的树脂轮胎和橡胶工业的生产商,持有70%的中国市场和30%的亚洲其他地区市场份额,成为一直垄断该市场的圣莱科特最强劲的竞争对手。
  2008年开始,圣莱科特将双方的战场延伸至法庭。
  2008年11月26日,圣莱科特先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下称“上海经侦总队”)报案,声称华奇通过雇佣其前员工,盗取其商业秘密。随后,圣莱科特又于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华奇化工侵害其商业秘密。
  2011年3月,圣莱科特提出撤诉,但随后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诉讼。
  圣莱科特集团网站的新闻稿显示,该商业秘密案的起因是,圣莱科特上海工厂的厂长,跳槽到了成立不久的华奇化工,从此华奇化工获得了核心技术。
  “我们可以理解圣莱科特的怀疑,因为我们发展太迅猛了,短短6年的公司,在亚洲市场打败了百年历史的垄断者。”华奇化工董事长杨全海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坦言。
  对于这个疑点,杨全海向记者详细解释,称时间节点非常关键。“华奇化工2006年成立,2007年建设厂房,2007年12年全面生产,2007年4月聘用对方厂长时,我们已经购买好生产线。我们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在中国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早在公司生产前,他自己研发的成果就已经发表论文,不可能存在窃取对方机密的行为。”
  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认定圣莱科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华奇化工不存在侵权行为。
  然而,在中国法庭宣判之前,2012年5月21日,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向美国ITC提出337调查申请,理由是中国法院没有作出及时判决。
  而按照国际惯例,同一案件不能由两个国家做出不同审理结果。根据美国国际司法礼让原则、国际司法自制原则,在中国受理之后,美国ITC不应受理。然而,美国ITC最终还是决定立案,并要求中国企业提交所有商业秘密。
  而令人蹊跷的是,就在中国法院判决之后的12小时,美国东岸时间同一天,ITC法官的调查结果在原先排定的6月25日的基础上,竟提前8天出炉,结论与中国法院的大相径庭,称华奇盗用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机密,将禁止华奇向美国进口受影响的产品。
  “这位跳槽的厂长,与华奇化工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表示,就商业秘密案件本身而言,也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争议,由美国ITC管辖,不仅非常不利于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涉及中国司法主权的重大问题。ITC对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商业秘密争议行使管辖权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不符。
  “这是挑战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对拟开发美国市场的中国技术领先企业也将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所以这个官司我们要打到底。”杨全海表示。
  不过,幸运的是,ITC最终承认初裁存在疑点,愿意复审。2014年1月15日,ITC宣布终裁,裁定圣莱科特起诉华奇化工侵权的商业秘密点绝大多数并不受保护,并推翻了最初建议的“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美方判定做出重大修改让步。
  尽管结果好于初裁——ITC终裁推翻了“普遍排除令”,但仍认为中方企业有几个秘密点侵权。
  目前,终裁结果正在等待美国总统的签署,按照规定,美国总统有权推翻委员会终裁,宣布新结果。按照惯例,美国总统很少推翻ITC的终裁,但上次例外就发生在三星与苹果的案件上。因此,一旦奥巴马作出不利于华奇化工的判断,华奇化工将起诉ITC。
  危险超“双反”
   不仅国际贸易,哪怕在中国国内,中国企业也需遵守美国法律,随时可能被美国企业掀起受美国官方调查的狂潮
  华奇化工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该公司在美国的销量总共只有1.4万美元,而光此案的律师费用就已是销售额的千倍。既然对市场份额影响不大,为何华奇化工如此坚持?
  “因为一旦我们放弃,整个行业,甚至所有中国企业都将受到影响。我们现在官司打得如此艰难,就是因为此前有另外一家中国公司,他们放弃了申诉,成为美国判例,导致后来的企业还没提出理由就直接被驳回,没有申辩的余地。”杨全海说。
  以前人们听说的“337调查”多为专利案,已经把许多外国企业挡在美国门外。而商业秘密案,正在成为“337调查”中,阻挠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最低成本、最危险的手段。
  “337调查”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是中国企业国际化最典型的知识产权“绊马索”。
  “337调查”被作为美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尚方宝剑”。它非常容易发起,但威力巨大。不像其他贸易调查一样要求“实质损害”,它甚至连实质损害的“威胁”都不需要作为前提。其管辖权不限于美国本土,而是全球任何美国企业认为遭受侵权的地方。其“一般排除令”针对整个行业,即便非涉案第三方也不得进入美国。
  裁决结果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独享专权。不像反倾销调查,美国ITC只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裁决是否存在倾销、确定倾销幅度的权利属于美国商务部。而337调查规定,由美国ITC全权独立裁定知识产权侵权,“全面禁止”该外国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
  在“337调查”中,商业秘密案比一般的专利案危险得多。如果说专利案是“明战”,有清晰的标准,那么一旦惹上商业秘密案的中国企业,几乎完全“摸黑”。
  据悉,起诉的美国企业,不需要指明对方究竟以何种方式,侵害了自己的哪些知识产权,而被诉的外国企业,必须在数日内将公司所有商业秘密全部交给美国ITC,例如所有的生产记录、研发记录。
  中国《法制日报》把商业秘密案评价为“杀伤力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即使不涉案的企业,也可能“躺着中枪”,波及全球市场。“一旦一般排除令发出,整个行业都将受限。”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法学博士、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王加斌在研究报告中分析,且在成为判例后,所有中国企业或将模仿此方式被调查、被禁止,不仅在美国被禁,由于美国与各国的协议或贸易合作,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都将举步维艰。
  “最危险的,不是风险本身,是对风险的不了解。国内熟悉“337调查”商业秘密案的律师,屈指可数。而许多中国企业,尚未理解其中深意。”杨全海表示。
  “被诉企业不知道自己因为哪些理由被诉,但必须无条件交出所有商业秘密。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提供公司所有商业秘密给美国,花费了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而圣莱科特没有提出任何一份其前员工究竟透过哪种方式,透漏了圣莱科特的哪一项商业秘密。”杨全海无奈地表示。
  在杨全海看来,权利义务的差别也是中国企业应对困难的原因。据悉,商业秘密案又与专利案不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公开,而且很难确定商业秘密边界,这大大增加了被告企业应诉的难度。
  此外,商业秘密案很容易导致被诉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杨全海告诉记者,华奇化工欲重新提起诉讼,是因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华奇化工按照要求,把商业秘密交给指定的鉴定机构,但其中含有华奇化工技术秘密的鉴定报告内容被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获得。
  昂贵学费,经验几何
  中国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美国“337调查”年立案量中的近一半,都是针对中国企业,这其中包括三一重工、华为等行业领军企业。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以来合计有13起商业秘密案中,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有6起,三一重工、华为、中兴、华奇化工等行业领军企业均牵涉其中
  放眼全球历史,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上世纪80年代)的企业在崛起的过程中都经历过被欧美大公司指控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这成为企业国际化中不可避免的阵痛,例如IBM诉富士通案,IBM诉日立、三菱案,Intel诉NEC案。
  换个角度,其实贸易大战未必是“两虎相斗必有一伤”,而是可以相互激励,产生“鲶鱼效应”。
  对于应诉的中国企业,风雨历练增长了中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适应能力,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美国的诉讼是一件漫长且花费巨大的事情,所以,对华奇化工的挑战,除了如何组织应诉之外,更需要关注企业自身的发展。”杨全海说,“企业自身的发展,最重要的还是在研发实力的建立,只有这个才是长久的竞争之道,也才能体现我们与竞争对手的差异。过去,我们并不完全了解美国司法的游戏规则,现在既然学费交了,我们可以走出一条不一样的路。”
  “不过,可惜的是,由于企业个案一般涉及机密,商业秘密案尤其如此,因此后来的中国企业如果未能团结一致,不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就只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杨全海建议,中国官方可以组织企业之间的分享交流,共同迎接国际化挑战。
  不仅是中国企业,美国企业也可以从知识产权纠纷中,找出自身需要提高之处。
  “老牌企业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在新一代产品的研发上,能跟新兴企业竞争。”杨全海对记者表示,我们争议的产品其实是个很老旧的产品。对方作为百年的老企业,在美国市场垄断惯了,已经长期缺乏在研发上面的投入,对于该产品应用的了解,可以说没有我们多。
  除了企业个体的努力,政府也可从企业的摸索中,吸收服务企业国际化的经验。专家表示,中国商务部等监管层,应积极制定、完善相关法规,为涉案中国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还应主动出击,制定中国版“337调查”,以帮助中国企业增加反制武器,从而实现与竞争对手在国际市场上的有力抗衡。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说:“贸易争端常常标志着双边既有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经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通过协商,消除双边既有管理体制中阻碍经贸顺利正常发展的因素。”
  “一国国内经济管理体制需要改革,国家间经贸管理体制也需要改革;中国如此,美国同样如此。”梅新育认为。
  “通过协商解决企业争端,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可以共同促进世界经济稳定。”梅新育认为,无论是对于两国自身还是对于世界,中美两国冷战比热战好,贸易战比冷战好,协商比贸易战好。在更高层次上,作为世界第一、第二经济大国,中美两国经贸关系平稳协调发展也是对世界经济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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