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永洲事件,不服来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12:38


目测本案搞得甚为喧嚣,众说纷纭。来讨论下这个案子,盘活思路,防止老年痴呆。   
                  
                                           本人观点鲜明:支持逮捕!              
论据1:              
《刑事诉讼法》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论据2:
   《六部委规定》(对于不知道六部委是什么的同志,自行脑补)第26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事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论据3:
     陈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该罪是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本人认为,逮捕陈理由充分。欢迎给位朋友分享观点,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回帖规则如下:
              (1)如支持本人观点,请写明“正方”,其后可补充理由。
              (2)如反对本人观点,请写明“反方”,其后可补充理由。
              (3)理由仅限于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推理,对于其他的情绪化语言或者纯意淫者,视为无效理由,请自觉避免。
              
            

目测本案搞得甚为喧嚣,众说纷纭。来讨论下这个案子,盘活思路,防止老年痴呆。   
                  
                                           本人观点鲜明:支持逮捕!              
论据1:              
《刑事诉讼法》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论据2:
   《六部委规定》(对于不知道六部委是什么的同志,自行脑补)第26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事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论据3:
     陈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该罪是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本人认为,逮捕陈理由充分。欢迎给位朋友分享观点,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回帖规则如下:
              (1)如支持本人观点,请写明“正方”,其后可补充理由。
              (2)如反对本人观点,请写明“反方”,其后可补充理由。
              (3)理由仅限于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推理,对于其他的情绪化语言或者纯意淫者,视为无效理由,请自觉避免。
              
            
正方,明显引发办事而已。
分头行动,同一时间抓捕,只是曝光其中一人而已
分头行动,同一时间抓捕,只是曝光其中一人而已
正方。警方的程序没有问题。
看来超大还是理性的,为毛其他网站那么多喷子
陈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楼主明显忘了《证劵法》里关于制造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导致股票发行、价格异常波动对股民和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这一条加进去
看来超大还是理性的,为毛其他网站那么多喷子
其实也不少,不过前两天大战三百回合过后,公知小将们已经胜利转进了。。。
川渟岳峙 发表于 2013-10-28 17:00
看来超大还是理性的,为毛其他网站那么多喷子
财路被断了嘛
辩晚了稍微有点智商的现在谁还趟这混水
即使陈永洲接受他人的财物,
即使是陈永洲的文章是他人写的,他只是签个名,
关键是,他的文章有无造谣的情节,如果以他名义发表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的话,他也不构成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
现在的公安机关的指控集中在陈永洲收受钱财,陈永洲文章哪个方面失实,失实也没有造成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安部门的相关表述回避了这一点。
光一个收钱发文就已经是违反职业道德了,就足够打新快报以及其支持者的脸了,不是两根穷骨头么?
至于其他的,您别着急,这事儿还有下文呢,等公安机关慢慢公布案情呗,他们有足够筹码慢慢陪你玩儿。
jsweilvshi 发表于 2013-10-28 17:44
即使陈永洲接受他人的财物,
即使是陈永洲的文章是他人写的,他只是签个名,
关键是,他的文章有无造谣的 ...
我想判断陈是否有无造谣情节有两种判断方法,一种是根据其有无采访、资料佐证等方法为前提发表,即根据陈的行为判断其是否造谣;一种是根据发表内容与事实是否吻合。不过根据通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中联重科自证清白的理由还不够充分。
现在的公安机关的指控集中在陈永洲收受钱财,陈永洲文章哪个方面失实,失实也没有造成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 ...
你哪里看到公安机关的表述了?现在放的是陈的自述录像。公安在没有把全部涉案的事情搞清楚前不会透露过多的细节。
以后中国法律应该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除非在央视上。
支持长沙警方,反对楼主。其实类似事件,比如陈宝成,崔夫人和天才小画家,到现在这个两块骨头报加上陈记者。有些人就是为了支持而支持,为了反对而反对。和他们辩论神马意义也没有,人家即使被事实90°拍在脸上,也会立即就地打滚,然后胜利转进。
看着别人摸石头 发表于 2013-10-28 18:24
以后中国法律应该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除非在央视上。
那是主动交代...

最后是算有自首情节的~~~



川渟岳峙 发表于 2013-10-28 17:00
看来超大还是理性的,为毛其他网站那么多喷子
第一:沉默的大多数

第二:网络无国界

想当年台湾海峡海底电缆因地震断裂的那些日子,所有论坛都清净!
“警方涉嫌侵犯陈“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只有法院判决有权认定被告有罪,央视不能超越法律道德审判;只有口供不能定罪;陈在央视供述只能说明过失不能认定捏造;关注警方程序是否合法、央视操守比陈是否有罪更重要。” 我支持这种说法
jsweilvshi 发表于 2013-10-28 17:48
现在的公安机关的指控集中在陈永洲收受钱财,陈永洲文章哪个方面失实,失实也没有造成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 ...
呵呵呵

看把您急得!案子才刚刚开个头!

温水煮青蛙!
看着别人摸石头 发表于 2013-10-28 18:24
以后中国法律应该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除非在央视上。
呵呵呵

陈案的证据只有陈永洲本人的囗供?!

实话告诉您:在抓捕陈之前,人证、物泟、书证、银行转帐的录像都有!

陈就是零口供,陈收五十万都是铁案!
今年已经有太多的事,从陈宝成到陈永洲,从李某某到张晶,让一些公蜘精蝇的嘴脸大曝于天下。有时候我也在想,都说ZXB是战5渣,但这些事怎么都跟钓鱼似的,先等某些种族HIGH起来后,再曝出猛料,对其面部进行强烈撞击呢?
大块豆腐 发表于 2013-10-28 19:17
支持长沙警方,反对楼主。其实类似事件,比如陈宝成,崔夫人和天才小画家,到现在这个两块骨头报加上陈记者 ...
最广大的中国人民,

即沉默的大多数通过陈永洲事件彻底认清公知精英们的真面目:贪、更贪!

公知精英们已永失道德制高点!

转进有用?!空一格尚有台湾岛!

公知精英们死无葬身之地!
这事情已经没啥玩头了吧
yghaoren 发表于 2013-10-28 19:21
那是主动交代...

最后是算有自首情节的~~~
啥主动交待?!

做了亏心事就怕鬼拍门,心虚的没一个是硬骨头!

把铁证往犯罪嫌疑人面前一拍,心理防线一崩溃,

那个竹桶倒豆子,花花得止不住倾泻,就是陈永洲录像中那个耸样!
正方,不过反方们现在开始集火在为啥剃了光头,为啥上了电视了。别的人家不和你谈。
关隐达 发表于 2013-10-28 20:03
正方,不过反方们现在开始集火在为啥剃了光头,为啥上了电视了。别的人家不和你谈。

其实很简单,警方透过媒体给公众一个交代而已。打击都要求警察说明理由,这不通过电视说明了。
即使陈永洲接受他人的财物,
即使是陈永洲的文章是他人写的,他只是签个名,
关键是,他的文章有无造谣的 ...
哥们,陈实名举报后,相关机构做出了查无此事的结论,陈在此以后继续写这种稿子,还不是造谣?!
川渟岳峙 发表于 2013-10-28 17:00
看来超大还是理性的,为毛其他网站那么多喷子
挡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
现在的公安机关的指控集中在陈永洲收受钱财,陈永洲文章哪个方面失实,失实也没有造成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 ...
你是不看报纸吧?还在洗??
jsweilvshi 发表于 2013-10-28 17:44
即使陈永洲接受他人的财物,
即使是陈永洲的文章是他人写的,他只是签个名,
关键是,他的文章有无造谣的 ...
签名就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他愿意替那些写文章承担法律责任。他写的文章造成中联重科停牌和暴跌,造成股民严重损失。

jsweilvshi 发表于 2013-10-28 17:44
即使陈永洲接受他人的财物,
即使是陈永洲的文章是他人写的,他只是签个名,
关键是,他的文章有无造谣的 ...
他自己都承认文章失实了。
关隐达 发表于 2013-10-28 20:03
正方,不过反方们现在开始集火在为啥剃了光头,为啥上了电视了。别的人家不和你谈。
呵呵呵

老百姓不会关心啥子程序正义!

老百姓只知道公知精英们的两根穷骨头五十万人民币起价!

itaskol 发表于 2013-10-28 19:28
“警方涉嫌侵犯陈“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只有法院判决有权认定被告有罪,央视不能超越法律 ...
呵呵呵

第一:还没上法庭呢!到时候所有人证、物证一个都不会少!

第二:人心尽失了!

公知精英以反贪为己任,以争人心为手段争取政治上的话语权!

陈永洲收五十万卖掉的是公知精英们的道德制高点!
看来这贴开晚了,没意义了,高估了喷子的能量,呵呵,到此为止吧。。。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3-10-28 19:42
今年已经有太多的事,从陈宝成到陈永洲,从李某某到张晶,让一些公蜘精蝇的嘴脸大曝于天下。有时候我也在想 ...
这不是偶然的!

中美已然是图穷匕首现了!今上的目标是汉武。

公知精英这些原本养来装门面的纯宠物已经失去了利用价值,

将被毫不留情地扔进中华民族的历史垃圾堆!
大块豆腐 发表于 2013-10-28 19:17
支持长沙警方,反对楼主。其实类似事件,比如陈宝成,崔夫人和天才小画家,到现在这个两块骨头报加上陈记者 ...
公知精英们以拥有话语权而得意!

不想想谁拥有国家机器?!

夺回话语权只需一分钟!
川渟岳峙 发表于 2013-10-28 20:30
看来这贴开晚了,没意义了,高估了喷子的能量,呵呵,到此为止吧。。。
呵呵呵

提前通知您下一个热点!

公知精英们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三中全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