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之后还有人为夏俊峰说话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9 00:09:08


http://news.qq.com/a/20130928/006227.htm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文:


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沈阳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各界媒体和网络的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宣判和死刑执行完毕的同时,媒体和网络的各种声音亦随之达到高峰。这里感谢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监督!我们也非常愿意对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更好地向公众释明,以期公众对该案件能够做出客观、理性的思考和认识。

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对上述认定的事实,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是夏俊峰是否遭受殴打,其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该根据现有的证据加以评判。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看: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夏俊峰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对其有无殴打行为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法庭对此节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在勤务室内是否殴打夏俊峰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综上,结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网友们反映比较集中的本案的死刑适用问题。

本案在已经查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http://news.qq.com/a/20130928/006227.htm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全文:


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沈阳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各界媒体和网络的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宣判和死刑执行完毕的同时,媒体和网络的各种声音亦随之达到高峰。这里感谢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监督!我们也非常愿意对该案的相关法律问题更好地向公众释明,以期公众对该案件能够做出客观、理性的思考和认识。

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对上述认定的事实,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是夏俊峰是否遭受殴打,其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该根据现有的证据加以评判。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看: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夏俊峰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对其有无殴打行为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法庭对此节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在勤务室内是否殴打夏俊峰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综上,结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网友们反映比较集中的本案的死刑适用问题。

本案在已经查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这带了多大的仇恨啊。。。
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 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 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 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 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 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 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 包。
桃潭人家平流层禁止双弓等都不会进来的。
他们忙着呢,忙着呢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8 23:48
桃潭人家平流层禁止双弓等都不会进来的。
他们忙着呢,忙着呢
还有大侠@随风飘
还有大侠@随风飘
还有蔑视权威
人家会忽视这个的~!
杀人动机是。。。一个煤气罐?


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证明:
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
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

===========
不怕砍,就怕捅。

两个死者的伤都是集中在胸腹,都是心脏被捅————动刀的目的即便不是为了要人命,怎样也扯不上是自卫。
都有被从背部捅刀————动刀的目的更加和自卫扯不上关系了。

连重伤的都是腹部捅一刀。

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证明:
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
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

===========
不怕砍,就怕捅。

两个死者的伤都是集中在胸腹,都是心脏被捅————动刀的目的即便不是为了要人命,怎样也扯不上是自卫。
都有被从背部捅刀————动刀的目的更加和自卫扯不上关系了。

连重伤的都是腹部捅一刀。
不管哪个国家,挑战公权力必死无疑。不过法院公开庭审记录呗。
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

刀乱划拉能有这么准?刀刀致命啊,
在法庭上还撒谎。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8 23:48
桃潭人家平流层禁止双弓等都不会进来的。
他们忙着呢,忙着呢
我来了,有何指教?
真的很好笑 发表于 2013-9-28 23:48
桃潭人家平流层禁止双弓等都不会进来的。
他们忙着呢,忙着呢
你判断错误。
法院一家之言,未必是真相,有啥可说的头两天审不厚的直播微博,不是有出庭的听众发微博说有不少不厚的发言被篡改了么?
法院说了一堆废话,对公知网络暴民解释个球,就凭夏杀的是执法人员,而且是正在执法的执法人员这一条,他就必须死。他的行为相当于谋反
法院一家之言,未必是真相,有啥可说的头两天审不厚的直播微博,不是有出庭的听众发微博说有不少不 ...
你愿意听谁说的?媒体?公知?
一个杀人犯,被某些媒体及网人弄的跟大英雄似的,采访其妻时,那女的一脸正义侃侃而谈,好象她老公为国捐躯了一样,什么时候中国人颠倒黑白到了如此严重地步?
灯塔国的民衆只要敢出言顶撞警察,就被打成肉酱,更别説有机会杀警。
小刺猬 发表于 2013-9-29 07:07
一个杀人犯,被某些媒体及网人弄的跟大英雄似的,采访其妻时,那女的一脸正义侃侃而谈,好象她老公为国捐躯了一 ...
夏及其家人只是被某些人利用了而已,希望夏家的儿子能远离这个是非。
事情已经非常清楚了,现在应该做的是追究那几个造谣惑众的律师的责任。
民主灯塔国警察杀人是平常事,上月(2013年8月)就有25宗。民衆杀警很少见,絶对死刑。不会成英雄。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page=1#pid46069053
13611771304 发表于 2013-9-29 07:39
夏及其家人只是被某些人利用了而已,希望夏家的儿子能远离这个是非。
这家人也不是什么好鸟
选择性相信可破一切证据,无论你证据多么充分,只要一句这是假的,既可无视之,然后继续巴拉巴拉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3-9-29 00:20
不管哪个国家,挑战公权力必死无疑。不过法院公开庭审记录呗。

带着仇恨说话,自然什么都是绝对的。
东城二混子 发表于 2013-9-29 00:20
不管哪个国家,挑战公权力必死无疑。不过法院公开庭审记录呗。

带着仇恨说话,自然什么都是绝对的。
法院一家之言,未必是真相,有啥可说的头两天审不厚的直播微博,不是有出庭的听众发微博说有不少不 ...
尸检怎么改?法院的人去太平间捅死者几刀?
用刀乱比划,造成的伤口绝不会那样又深又准,当别人都是弱智呢,明显的撒谎。
城管队员做假口供怎么不说?
呵呵,还有人骂申家老爷子不要脸呢!
神奇呆呆猪 发表于 2013-9-29 07:59
城管队员做假口供怎么不说?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法庭对此节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在勤务室内是否殴打夏俊峰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你看文章没? 谁假口供?
小刺猬 发表于 2013-9-29 07:47
这家人也不是什么好鸟
虽然有些理解你的看法,但是对夏家的下一代更多的是出于人情关怀。
本前小贩不支持夏俊峰!

宁可不摆摊找别的营生,也不能杀人哪!
公知、公知粉会听你们说这些?如果有那么高觉悟就不当那个粉啦
虽然有些理解你的看法,但是对夏家的下一代更多的是出于人情关怀。
人家孩子正在出画册,只卖128,天涯已经有专业人士表示佩服了。
你也可以去看看,绝对佩服其天赋
神奇呆呆猪 发表于 2013-9-29 07:59
城管队员做假口供怎么不说?
口供和物证相互印证,夏身上没有伤就不会有殴打,所以城管队员的口供才会被采信。
神奇呆呆猪 发表于 2013-9-29 07:59
城管队员做假口供怎么不说?
夏说自己被拳打脚踢,可是身体检查结果其身上并没有伤,谁在撒谎呢?
lvtom 发表于 2013-9-29 09:00
人家孩子正在出画册,只卖128,天涯已经有专业人士表示佩服了。
你也可以去看看,绝对佩服其天赋
大哥;给个链接吧。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9-29 09:02
夏说自己被拳打脚踢,可是身体检查结果其身上并没有伤,谁在撒谎呢?
也不是完全没有,左胳臂内侧有块来源时间不清的淤青.仅此而已
夏俊峰我很同情他个人,但他的思路错误,而且影响不好。

BS炒作他的公知,这帮人是利用他来反体制而已

但是那几个城管我是一点都不同情。

神奇呆呆猪 发表于 2013-9-29 07:59
城管队员做假口供怎么不说?


因为是假的,所以在质证中被排除了啊。
神奇呆呆猪 发表于 2013-9-29 07:59
城管队员做假口供怎么不说?


因为是假的,所以在质证中被排除了啊。
13611771304 发表于 2013-9-29 09:03
大哥;给个链接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67ef9ed0101a76t.html

著名猪队友路金波出版的

如果造假的有点良心,可能是小孩做了点涂色填空之类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