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官员女儿雇人发帖喊冤 3名民间维权撰稿人涉嫌"非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41:27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3-09/27/content_13699.htm

    近日,3名民间维权撰稿人与人签订10万元报酬的劳务协议,为其在网上发帖喊冤,并被警方以“非法经营罪”跨省追逃。

    媒体称3人发帖试图影响判决被追捕

    连月来,李新德、葛树春和姜焕文3名撰稿人与成博菲签订10万元的劳务协议后,在一些新闻网站大量发布为成博菲父亲成富才喊冤的网帖。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李新德等3人于9月17日开始被追逃,办案单位为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一中队,所涉案由为“非法经营”,案情大致为,李新德等3人收取太康县国土局原局长成富才之女成博菲10万元报酬,在网上发帖炒作,试图影响成富才二审判决结果。目前,3人仍在逃亡中。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就3名撰稿人因“非法经营”被周口市公安局追捕一事,向周口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求证,但对方均以“不知道”为回应。

    为他人发帖喊冤 一年劳务费10万元

    在葛树春公布的劳务协议中,北青报记者看到,今年5月6日,葛树春等3人与成博菲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葛树春等3人为“太康县国土局长成富才被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提供调查、撰写该事件文章,并收取成博菲10万元劳务费用。

    其中,成博菲为甲方,李新德、姜焕文和葛树春为乙方。协议规定,乙方不保证甲方所遭遇的纠纷最终处理结果。乙方撰写举报信,通过特快专递实名向河南省、周口市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收取甲方劳务费10万元。乙方需要撰写的文章或举报信不超过10篇,每超出一篇则另加劳务费1000元。另外,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协议中还指出,甲方必须保证向乙方提供材料证据和陈述的真实性,如因虚假爆料而招致报复或起诉,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若与被投诉方勾结,则按照协议劳务费的10倍赔付甲方。

    3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成博菲委托律师孔建,劳务协议的内容得到了孔建的证实。孔建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也有所耳闻,周口市公安局正在以“非法经营罪”追捕葛树春等三人,但是并没有得到官方印证。

    孔建说,在此之前,成博菲因为涉嫌妨碍作证罪被警方拘捕。妨碍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为她(指成博菲)作无罪还是最轻辩护,还要依据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目前案件还处在检察院的起诉阶段。”

    而对于葛树新等3人收钱替人发维权帖,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孔建告诉北青报记者,就劳务协议的内容来看,成博菲负责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提供虚假的信息则由成博菲一人承担刑事责任。葛树新等3人利用成博菲提供的内容来写文章,从主观上来说,他们3个人并不清楚信息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在核实材料上是由成博菲本人来核实的。孔建说,“从他们写的内容上来看,虽然个别语言过激,但是从整个文章上来看,他们还是比较客观地指出公检法在审理成博菲父亲的案件中,在证据采纳以及法律的适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定罪是非法经营,应拿出相应的证据。”

    孔建告诉北青报记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最后一款为“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前段时间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作出了具体的界定。《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专家: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需法院判定

    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许兰亭副教授。许兰亭称,“根据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此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取证。警方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追捕,但是最后是否会以该罪名定罪,还是要以法院的最后判决为主,所以3人目前只是‘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

    许兰亭说,3名嫌疑人最好主动去核实情况,警方调查之后,如果无罪就可以撤销罪名,如果有罪,可能会因为自首,量刑较轻。

    文/实习记者 郭明明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3-09/27/content_13699.htm

    近日,3名民间维权撰稿人与人签订10万元报酬的劳务协议,为其在网上发帖喊冤,并被警方以“非法经营罪”跨省追逃。

    媒体称3人发帖试图影响判决被追捕

    连月来,李新德、葛树春和姜焕文3名撰稿人与成博菲签订10万元的劳务协议后,在一些新闻网站大量发布为成博菲父亲成富才喊冤的网帖。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李新德等3人于9月17日开始被追逃,办案单位为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一中队,所涉案由为“非法经营”,案情大致为,李新德等3人收取太康县国土局原局长成富才之女成博菲10万元报酬,在网上发帖炒作,试图影响成富才二审判决结果。目前,3人仍在逃亡中。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就3名撰稿人因“非法经营”被周口市公安局追捕一事,向周口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求证,但对方均以“不知道”为回应。

    为他人发帖喊冤 一年劳务费10万元

    在葛树春公布的劳务协议中,北青报记者看到,今年5月6日,葛树春等3人与成博菲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葛树春等3人为“太康县国土局长成富才被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提供调查、撰写该事件文章,并收取成博菲10万元劳务费用。

    其中,成博菲为甲方,李新德、姜焕文和葛树春为乙方。协议规定,乙方不保证甲方所遭遇的纠纷最终处理结果。乙方撰写举报信,通过特快专递实名向河南省、周口市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收取甲方劳务费10万元。乙方需要撰写的文章或举报信不超过10篇,每超出一篇则另加劳务费1000元。另外,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协议中还指出,甲方必须保证向乙方提供材料证据和陈述的真实性,如因虚假爆料而招致报复或起诉,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若与被投诉方勾结,则按照协议劳务费的10倍赔付甲方。

    3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成博菲委托律师孔建,劳务协议的内容得到了孔建的证实。孔建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也有所耳闻,周口市公安局正在以“非法经营罪”追捕葛树春等三人,但是并没有得到官方印证。

    孔建说,在此之前,成博菲因为涉嫌妨碍作证罪被警方拘捕。妨碍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是为她(指成博菲)作无罪还是最轻辩护,还要依据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目前案件还处在检察院的起诉阶段。”

    而对于葛树新等3人收钱替人发维权帖,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孔建告诉北青报记者,就劳务协议的内容来看,成博菲负责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提供虚假的信息则由成博菲一人承担刑事责任。葛树新等3人利用成博菲提供的内容来写文章,从主观上来说,他们3个人并不清楚信息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在核实材料上是由成博菲本人来核实的。孔建说,“从他们写的内容上来看,虽然个别语言过激,但是从整个文章上来看,他们还是比较客观地指出公检法在审理成博菲父亲的案件中,在证据采纳以及法律的适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定罪是非法经营,应拿出相应的证据。”

    孔建告诉北青报记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最后一款为“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前段时间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作出了具体的界定。《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专家: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需法院判定

    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许兰亭副教授。许兰亭称,“根据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此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取证。警方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追捕,但是最后是否会以该罪名定罪,还是要以法院的最后判决为主,所以3人目前只是‘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

    许兰亭说,3名嫌疑人最好主动去核实情况,警方调查之后,如果无罪就可以撤销罪名,如果有罪,可能会因为自首,量刑较轻。

    文/实习记者 郭明明
难怪,在超大就有很多为贪污腐败分子造舆论喊冤的。
禁止双弓 发表于 2013-9-27 19:24
难怪,在超大就有很多为贪污腐败分子造舆论喊冤的。
假如不是官员的女儿,而是其它犯罪嫌疑人的女儿花钱雇人喊冤,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禁止双弓 发表于 2013-9-27 19:24
难怪,在超大就有很多为贪污腐败分子造舆论喊冤的。
我终于知道药不能断是多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