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少宇:拆迁的时候投票有什么用?港台经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4:15:17
岑少宇:拆迁的时候投票有什么用?港台经验

字号:小中大 2013-09-02 0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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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上流行一句话叫“人艰不拆”,意思是“人生已如此艰难,有些事就不要拆穿”。而山东平度的一起拆迁补偿纠纷则演变成了“人拘不拆”的闹剧。记者陈宝成家被“强拆”,他竟向挖掘机司机泼汽油、拘禁司机25小时,反导致自己被刑拘。政府最终宣布放弃拆迁,陈家的补偿款犹如煮熟鸭子飞走一般。

而在这件事情里比较有趣的是:超过九成受拆迁影响的村民,投票同意对“钉子户”采取强拆。某些一贯赞美投票制度的媒体,突然180度大转弯,高呼“90%同意不能用来决定什么”,直言“投票是一种粗暴的工具”。

该评论认为,“没有人可以用投票剥夺他人的合法财产”,还拿流传颇广、但早已被辟谣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来背书。

照理说,越来越多的国人认清了西方投票的弊病,那些鼓吹者本“已如此艰难”了,现在他们又为了紧跟时事“说得上话”,不得不调转枪口,与广大网民达成“民主非万能”的共识,真是难为他们。尽管我们有对于“有些事就不要拆穿”的同情,但笔者认为,有些事还是严肃地说个明白为好。

首先,原评论偷换了概念。对财产的补偿低于当事人的期望值,不等于“剥夺财产”。财产的价值是由交换关系决定的,否则,人人都可以把自己臆想成亿万富翁。补偿低于期望值很常见,但只要大致符合交换关系决定的数额,那么“剥夺财产”就无从谈起,原评论的立论根基也就垮了。

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是,多数人投票能不能决定整个村子的拆迁改造?能不能强制拆迁?不妨看看其他地区的法律实践,我国的香港与台湾地区恰好都有类似强制征收的法律和程序,甚至很多情况下连90%的多数都不需要,不知这算不算“多数的暴政”呢?

香港的公益征收与强制售卖

早在1889年,港英政府就制定了《官地收回条例》,按其规定,政府出于公共用途的目的,可提前收回已经批给私人开发的土地,但需按市价给予合理补偿。

目前,香港实行两种土地征收制度,也就是公益征收制度和强制售卖制度。公益征收制度各国各地区大多都有,也基本类似,严格要求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香港现行主要法律依据为《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124章)。

强制售卖制度则是通过1999年《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545章)而确立的新型土地征收,以协助私人重新发展旧物业为目的。

开发商首先要通过与业主协商、谈判等方式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90%的不分割份数时,才可以作为“多数份数拥有人”(majority owner)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做出一项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

2010年4月,部分强制售卖标准下调到80%,被称为“八成强拍门槛”。包括“占用许可证”超过50年以上的物业,以及建在非工业区的超过30年以上的工业大厦。

然后,土地审裁处还要听取“少数份数拥有人”(minority owners)的反对意见。如果审裁处基于该地段上“现有发展的龄期或其维修状况”等法定理由,认为该地段确实应重新发展,并且多数份数拥有人已采取合理步骤以获取该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数(包括以公平及合理的条件商议购买少数份数拥有人所拥有的不分割份数),才可以强制售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份数拥有人、少数份数拥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都有权在拍卖过程中竞投该物业。这可以进一步保证少数份数拥有人的权利。

这些法规可以有效地避免个别钉子户,要价过高,损害大多数人发展的权益。例如土瓜湾某楼宇过于老旧,居住环境欠佳,大部分业主认为大厦过于残旧,与其维修,不如干脆重建,当然也有部分业主反对。最后,借着“八成强拍门槛”的实施,大部分业主如愿以偿,售出物业。

无论是市区重建局根据《土地收回条例》,进行强制动迁,还是多数份数拥有人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如果业主不满,可以在香港的土地审裁处打官司。

由于香港市民法制意识较强,都会尊重法院判决的结果。2012年6月,某家火爆的老字号小吃店因所在大楼过于老旧,将被拆迁。老板在部分媒体上感慨老店消失,呼吁政府保护。但老板最后也没有“顽抗”,他说上法院也没有用,肯定输,大部分业主都同意拆迁,只有老老实实被拆了。

2009年深水埗的一个重建项目,有一家商铺租户拒绝迁走。他的铺位面积少于20平方米,只该得到数十万元赔偿。但他却要求赔偿600万元。双方谈不拢,香港市区重建局就申请强制收地,租户向法庭上诉,最后败诉。

有时,土地审裁处裁定的赔偿金甚至还低于政府提议的补偿价格。例如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的林峰介绍说,他曾参与一个因兴建西部铁路而征收土地的诉讼案件,政府提议的赔偿金是100多万,当事人所要求的赔偿金是1000多万,最后土地审裁处裁定的赔偿金却只有几十万。

在赔偿问题上,香港依据的是立法会制定的标准,还会邀请不少于7家的独立估价师参与最终赔偿定价的评估,且全程由受动迁影响的居民、地区代表监督。在估价师估出价格后,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再平均得出最终定价。政府动迁时,也不是谁先搬就给谁奖励,更没有拖得越久就给更多钱,业主都是同一标准。这些操作对于内地的法律建设有一定借鉴意义。

当然,香港的拆迁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强制售卖时,开发商恐吓业主,称拖到“八成强拍门槛”后卖不出好价钱。香港正在讨论继续完善相关法律。

但总体而言,香港土地征收和“投票强卖”的方式,有效地推动了城市发展,兼顾了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

大埔事件闹得凶 台湾更值得大陆借鉴

有人可能认为,台湾近期因大埔强拆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拆迁制度是否还值得大陆借鉴?笔者以为,台湾的这些社会事件,可能比拆迁制度本身,给大陆更多的启示。

台湾地区除了《土地征收条例》,还有《都市更新条例》。后者第22条规定,实施者拟定或变更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报核时,……申请获准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者,应对灾害或配合重要建设,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二分之一,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

已经划定应实施更新的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五分之三,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三分之二之同意。未划定应实施更新的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自行划定更新单元申请,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三分之二,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都市更新,如果未能取得全体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需要更新单元范围內私有土地总面积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之同意。

可见,在台湾地区就拆迁问题的“投票”也是有效的,而且最苛刻的条件也不过是80%同意。
运用《都市更新条例》的成功案例无需多言,倒是引发风波的“文林苑都更案”值得一说。

2002年,当地赖姓住户于发起都市更新案。在征求住户和地主意向后,都更范围排除了新建的郭元益大楼等,交由乐扬建设实施兴建“文林苑”住宅大楼。一户王姓人家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听会等理由,认为市政府违法将王家土地和建物包括在都市更新范围内。

在打了几年官司后,“最高行政法院”认为王家的理由都不成立,最终于2012年判其败诉。但在被强拆后,王家联合声援民众搭建组合屋,又阻挠施工一年之久。

由于“文林苑都更案”,台湾相关部门忙不迭表示要“全盘检讨”《都市更新条例》。但一年多后,马英九又在今年7月31日表示,希望“立法院”尽快把《都市更新条例》相关限制做某种程度“松绑”,加速推动大台北地区的老旧住宅更新工作,否则灾害发生时后悔莫及。

显然,马英九当局也明白《都市更新条例》给民众带来的实际好处,但往往受制于群体性事件后的舆论风潮,缩手缩脚,畏首畏尾。在选票政治下,当局往往为部分人的利益和舆论所绑架,不能坚定地维护民众的长远利益。这应当是我们大陆民众记取的第一个教训。

在“文林苑都更案”发酵过程中,《苹果日报》报道称,台北市政府顾问黄博怡,持有乐扬建设13万股份,2009年10月起一直担任乐扬建设独立董事,被质疑是官商勾结。此文一出,又激起一阵波澜。近日,有媒体报道说,大陆20位前副部级官员出任独立董事。究竟如何安置退休高官,如何看待退休官员出任独立董事的问题,应当是我们记取的第二个教训。

再看近期广为关注的台湾大埔强拆事件。虽然“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号很响,但苗栗县大埔当地却传来了不同的声音。

苗栗出身的国民党“立委”陈超明情绪激动地说,地方人士都非常支持大埔案,不解为何媒体都不去访问当地民代或民众,“全都是外来人在讲”;对于学生和教授发起抗争行动、媒体大幅报导,他更是不以为然地“反呛”:“不要用台北人观点操作政治、谩骂苗栗县,玩政治不要玩到苗栗来!”

“照顾农民要拿出办法,不要只是嘴巴讲讲而已!”陈超明忿忿不平地说,台北的地价很高,现在苗栗才开始要繁荣,却遭外界抹黑、污蔑,地方乡亲听了都很生气。

大埔里长郑文进也说,高达940多户地主“叫好又叫座”,大埔人在“办喜事”,只有4户不同意拆迁,为何外界选择性地发动抗争。“不要睁着眼睛说瞎话,大埔人已经快要‘冻未条’(受不了)了!……这么好的县长,我们绝对都支持。”

由此看来,大埔事件的真正起因并非是“多数人的暴政”,而是某些媒体刻意炒作的结果。在泛政治化的环境下,台湾民众对法律的尊重程度急剧下降,肆意挑战、对抗。令人担忧的是,香港近年来,也有这样泛政治化、激化矛盾、挑动对立的趋势。

结语

诚然,拆迁问题极为复杂,涉及诸多利益方,因此世上并无一部完美的强拆、强卖、强征法律。而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正是推动法律修订的重要动力。

但泛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对事实的蓄意简化、选择甚至歪曲,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和法律的完善。至于一贯鼓吹投票的人,突然抨击投票,一贯拿法律放在嘴皮上的人,公然藐视法律,则是泛政治化舞台上彻彻底底的闹剧。

我们目前仍处于转型期,一方面社会矛盾多发,本身已足够形成推动法治进步的压力,无须媒体过多炒作;另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媒体的炒作严重干扰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没有起码的尊重,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

在笔者看来,“人艰不拆”应该改成“路艰不挑”——“中国人民的复兴之路如此艰难不易,有些人就不要挑拨离间、兴风作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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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上流行一句话叫“人艰不拆”,意思是“人生已如此艰难,有些事就不要拆穿”。而山东平度的一起拆迁补偿纠纷则演变成了“人拘不拆”的闹剧。记者陈宝成家被“强拆”,他竟向挖掘机司机泼汽油、拘禁司机25小时,反导致自己被刑拘。政府最终宣布放弃拆迁,陈家的补偿款犹如煮熟鸭子飞走一般。

而在这件事情里比较有趣的是:超过九成受拆迁影响的村民,投票同意对“钉子户”采取强拆。某些一贯赞美投票制度的媒体,突然180度大转弯,高呼“90%同意不能用来决定什么”,直言“投票是一种粗暴的工具”。

该评论认为,“没有人可以用投票剥夺他人的合法财产”,还拿流传颇广、但早已被辟谣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来背书。

照理说,越来越多的国人认清了西方投票的弊病,那些鼓吹者本“已如此艰难”了,现在他们又为了紧跟时事“说得上话”,不得不调转枪口,与广大网民达成“民主非万能”的共识,真是难为他们。尽管我们有对于“有些事就不要拆穿”的同情,但笔者认为,有些事还是严肃地说个明白为好。

首先,原评论偷换了概念。对财产的补偿低于当事人的期望值,不等于“剥夺财产”。财产的价值是由交换关系决定的,否则,人人都可以把自己臆想成亿万富翁。补偿低于期望值很常见,但只要大致符合交换关系决定的数额,那么“剥夺财产”就无从谈起,原评论的立论根基也就垮了。

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是,多数人投票能不能决定整个村子的拆迁改造?能不能强制拆迁?不妨看看其他地区的法律实践,我国的香港与台湾地区恰好都有类似强制征收的法律和程序,甚至很多情况下连90%的多数都不需要,不知这算不算“多数的暴政”呢?

香港的公益征收与强制售卖

早在1889年,港英政府就制定了《官地收回条例》,按其规定,政府出于公共用途的目的,可提前收回已经批给私人开发的土地,但需按市价给予合理补偿。

目前,香港实行两种土地征收制度,也就是公益征收制度和强制售卖制度。公益征收制度各国各地区大多都有,也基本类似,严格要求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香港现行主要法律依据为《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124章)。

强制售卖制度则是通过1999年《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香港法例第545章)而确立的新型土地征收,以协助私人重新发展旧物业为目的。

开发商首先要通过与业主协商、谈判等方式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90%的不分割份数时,才可以作为“多数份数拥有人”(majority owner)向土地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做出一项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

2010年4月,部分强制售卖标准下调到80%,被称为“八成强拍门槛”。包括“占用许可证”超过50年以上的物业,以及建在非工业区的超过30年以上的工业大厦。

然后,土地审裁处还要听取“少数份数拥有人”(minority owners)的反对意见。如果审裁处基于该地段上“现有发展的龄期或其维修状况”等法定理由,认为该地段确实应重新发展,并且多数份数拥有人已采取合理步骤以获取该地段的所有不分割份数(包括以公平及合理的条件商议购买少数份数拥有人所拥有的不分割份数),才可以强制售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份数拥有人、少数份数拥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都有权在拍卖过程中竞投该物业。这可以进一步保证少数份数拥有人的权利。

这些法规可以有效地避免个别钉子户,要价过高,损害大多数人发展的权益。例如土瓜湾某楼宇过于老旧,居住环境欠佳,大部分业主认为大厦过于残旧,与其维修,不如干脆重建,当然也有部分业主反对。最后,借着“八成强拍门槛”的实施,大部分业主如愿以偿,售出物业。

无论是市区重建局根据《土地收回条例》,进行强制动迁,还是多数份数拥有人根据《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强制售卖,如果业主不满,可以在香港的土地审裁处打官司。

由于香港市民法制意识较强,都会尊重法院判决的结果。2012年6月,某家火爆的老字号小吃店因所在大楼过于老旧,将被拆迁。老板在部分媒体上感慨老店消失,呼吁政府保护。但老板最后也没有“顽抗”,他说上法院也没有用,肯定输,大部分业主都同意拆迁,只有老老实实被拆了。

2009年深水埗的一个重建项目,有一家商铺租户拒绝迁走。他的铺位面积少于20平方米,只该得到数十万元赔偿。但他却要求赔偿600万元。双方谈不拢,香港市区重建局就申请强制收地,租户向法庭上诉,最后败诉。

有时,土地审裁处裁定的赔偿金甚至还低于政府提议的补偿价格。例如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的林峰介绍说,他曾参与一个因兴建西部铁路而征收土地的诉讼案件,政府提议的赔偿金是100多万,当事人所要求的赔偿金是1000多万,最后土地审裁处裁定的赔偿金却只有几十万。

在赔偿问题上,香港依据的是立法会制定的标准,还会邀请不少于7家的独立估价师参与最终赔偿定价的评估,且全程由受动迁影响的居民、地区代表监督。在估价师估出价格后,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再平均得出最终定价。政府动迁时,也不是谁先搬就给谁奖励,更没有拖得越久就给更多钱,业主都是同一标准。这些操作对于内地的法律建设有一定借鉴意义。

当然,香港的拆迁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强制售卖时,开发商恐吓业主,称拖到“八成强拍门槛”后卖不出好价钱。香港正在讨论继续完善相关法律。

但总体而言,香港土地征收和“投票强卖”的方式,有效地推动了城市发展,兼顾了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

大埔事件闹得凶 台湾更值得大陆借鉴

有人可能认为,台湾近期因大埔强拆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拆迁制度是否还值得大陆借鉴?笔者以为,台湾的这些社会事件,可能比拆迁制度本身,给大陆更多的启示。

台湾地区除了《土地征收条例》,还有《都市更新条例》。后者第22条规定,实施者拟定或变更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报核时,……申请获准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者,应对灾害或配合重要建设,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二分之一,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

已经划定应实施更新的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五分之三,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三分之二之同意。未划定应实施更新的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自行划定更新单元申请,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三分之二,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都市更新,如果未能取得全体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需要更新单元范围內私有土地总面积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之同意。

可见,在台湾地区就拆迁问题的“投票”也是有效的,而且最苛刻的条件也不过是80%同意。
运用《都市更新条例》的成功案例无需多言,倒是引发风波的“文林苑都更案”值得一说。

2002年,当地赖姓住户于发起都市更新案。在征求住户和地主意向后,都更范围排除了新建的郭元益大楼等,交由乐扬建设实施兴建“文林苑”住宅大楼。一户王姓人家以未被通知出席都市更新公听会等理由,认为市政府违法将王家土地和建物包括在都市更新范围内。

在打了几年官司后,“最高行政法院”认为王家的理由都不成立,最终于2012年判其败诉。但在被强拆后,王家联合声援民众搭建组合屋,又阻挠施工一年之久。

由于“文林苑都更案”,台湾相关部门忙不迭表示要“全盘检讨”《都市更新条例》。但一年多后,马英九又在今年7月31日表示,希望“立法院”尽快把《都市更新条例》相关限制做某种程度“松绑”,加速推动大台北地区的老旧住宅更新工作,否则灾害发生时后悔莫及。

显然,马英九当局也明白《都市更新条例》给民众带来的实际好处,但往往受制于群体性事件后的舆论风潮,缩手缩脚,畏首畏尾。在选票政治下,当局往往为部分人的利益和舆论所绑架,不能坚定地维护民众的长远利益。这应当是我们大陆民众记取的第一个教训。

在“文林苑都更案”发酵过程中,《苹果日报》报道称,台北市政府顾问黄博怡,持有乐扬建设13万股份,2009年10月起一直担任乐扬建设独立董事,被质疑是官商勾结。此文一出,又激起一阵波澜。近日,有媒体报道说,大陆20位前副部级官员出任独立董事。究竟如何安置退休高官,如何看待退休官员出任独立董事的问题,应当是我们记取的第二个教训。

再看近期广为关注的台湾大埔强拆事件。虽然“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号很响,但苗栗县大埔当地却传来了不同的声音。

苗栗出身的国民党“立委”陈超明情绪激动地说,地方人士都非常支持大埔案,不解为何媒体都不去访问当地民代或民众,“全都是外来人在讲”;对于学生和教授发起抗争行动、媒体大幅报导,他更是不以为然地“反呛”:“不要用台北人观点操作政治、谩骂苗栗县,玩政治不要玩到苗栗来!”

“照顾农民要拿出办法,不要只是嘴巴讲讲而已!”陈超明忿忿不平地说,台北的地价很高,现在苗栗才开始要繁荣,却遭外界抹黑、污蔑,地方乡亲听了都很生气。

大埔里长郑文进也说,高达940多户地主“叫好又叫座”,大埔人在“办喜事”,只有4户不同意拆迁,为何外界选择性地发动抗争。“不要睁着眼睛说瞎话,大埔人已经快要‘冻未条’(受不了)了!……这么好的县长,我们绝对都支持。”

由此看来,大埔事件的真正起因并非是“多数人的暴政”,而是某些媒体刻意炒作的结果。在泛政治化的环境下,台湾民众对法律的尊重程度急剧下降,肆意挑战、对抗。令人担忧的是,香港近年来,也有这样泛政治化、激化矛盾、挑动对立的趋势。

结语

诚然,拆迁问题极为复杂,涉及诸多利益方,因此世上并无一部完美的强拆、强卖、强征法律。而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正是推动法律修订的重要动力。

但泛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对事实的蓄意简化、选择甚至歪曲,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和法律的完善。至于一贯鼓吹投票的人,突然抨击投票,一贯拿法律放在嘴皮上的人,公然藐视法律,则是泛政治化舞台上彻彻底底的闹剧。

我们目前仍处于转型期,一方面社会矛盾多发,本身已足够形成推动法治进步的压力,无须媒体过多炒作;另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媒体的炒作严重干扰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没有起码的尊重,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

在笔者看来,“人艰不拆”应该改成“路艰不挑”——“中国人民的复兴之路如此艰难不易,有些人就不要挑拨离间、兴风作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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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看到各地的拆迁包括强拆新闻,我都有点羡慕嫉妒恨了,我爷爷留下来几间旧房子,是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再不来拆都快倒了,租不掉,好吧,其实是不敢对外出租,怕房子倒了砸出人命,就算是租出去顶多也就百来十块钱。我上初中时就有消息说要拆迁了,结果现在我家女儿都快上初中了,也没见强拆队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