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扒皮“控苏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0:22:34
关于外蒙的丢失,一些国粉或者蒋粉总不忘提的就是所谓控苏案,据说根据这份控苏案,蒋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被作废,丢失的外蒙在法理上仍然属于中国,而且这类说法中常常可以见到“联合国加以确认”的措辞。而蒋自然也没有卖国的事儿了。

本来这样的谎言实在不值一驳,不过在网上不断看到有人提及,而且颇有些不动脑子的信以为真,稍微花点时间来给控苏案扒扒皮还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所谓控苏案的确是存在的,是指1952年2月1日联大会议第505号决议案,全名是《苏联违反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致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

但问题就来了,我们看看联大会议有这个“加以确认”的权利么?联合国大会官网上白纸黑字的写着“尽管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请注意,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参见联合国大会官网http://www.un.org/zh/ga/about/background.shtml

甚至退一步来说,我们先假设这个联大会议有法律效力,那么这个所谓控苏案的内容是什么呢,同样我们不难在联合国官网网上找到原文,占着中国是五常的好处,同样有官方中文版,在不拉不拉说了一通之后,结论是“爰断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仅此而已,哪儿有什么条约作废的影儿呢?同样参见联合国官网的记录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6/6all1.htm

再来看台湾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呢,在其官网上有“有关外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问题说明新闻参考资料”,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内容如下:
一、民国 35(注:即1946年) 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 4 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 。外交部虽于民国 42 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 91 年 7 月 8 日函示略以: 「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 ,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最后我们再来看蒋自己是怎么说的,以下出自1952年10月13日在中国国民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蒋《对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台湾出版的《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5卷第120-121页
至于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由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是我个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第一、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独立自主的。第二、外蒙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置,我们政府对于外蒙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久必会归到其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得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更不相安,则国家更无和平建设之望了。我主张放弃外蒙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起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第121页〕对外蒙问题,惟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会报告的。

就连蒋自己都不敢赖账的事儿,就这样的卖国贼,也就是占着现在土共还搞统战政策的便宜给他留点面子,现在倒是有一帮子徒子徒孙来替他洗地,实在可笑。关于外蒙的丢失,一些国粉或者蒋粉总不忘提的就是所谓控苏案,据说根据这份控苏案,蒋签订的中苏友好条约被作废,丢失的外蒙在法理上仍然属于中国,而且这类说法中常常可以见到“联合国加以确认”的措辞。而蒋自然也没有卖国的事儿了。

本来这样的谎言实在不值一驳,不过在网上不断看到有人提及,而且颇有些不动脑子的信以为真,稍微花点时间来给控苏案扒扒皮还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所谓控苏案的确是存在的,是指1952年2月1日联大会议第505号决议案,全名是《苏联违反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致威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及远东和平案》

但问题就来了,我们看看联大会议有这个“加以确认”的权利么?联合国大会官网上白纸黑字的写着“尽管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各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请注意,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参见联合国大会官网http://www.un.org/zh/ga/about/background.shtml

甚至退一步来说,我们先假设这个联大会议有法律效力,那么这个所谓控苏案的内容是什么呢,同样我们不难在联合国官网网上找到原文,占着中国是五常的好处,同样有官方中文版,在不拉不拉说了一通之后,结论是“爰断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其自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仅此而已,哪儿有什么条约作废的影儿呢?同样参见联合国官网的记录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ga/6/6all1.htm

再来看台湾行政院对于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呢,在其官网上有“有关外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问题说明新闻参考资料”,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内容如下:
一、民国 35(注:即1946年) 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 4 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 。外交部虽于民国 42 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 91 年 7 月 8 日函示略以: 「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 ,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最后我们再来看蒋自己是怎么说的,以下出自1952年10月13日在中国国民党第七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蒋《对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台湾出版的《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5卷第120-121页
至于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由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是我个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第一、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独立自主的。第二、外蒙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置,我们政府对于外蒙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久必会归到其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得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更不相安,则国家更无和平建设之望了。我主张放弃外蒙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起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第121页〕对外蒙问题,惟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会报告的。

就连蒋自己都不敢赖账的事儿,就这样的卖国贼,也就是占着现在土共还搞统战政策的便宜给他留点面子,现在倒是有一帮子徒子徒孙来替他洗地,实在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