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师驳斥清华教授言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19:05
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为李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律师进行维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7月17日,李某某一案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发布长微博驳斥清华教授,并称该教授的言论一出,“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田参军律师在文中分三点驳斥清华教授的言论。首先,他认为“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这种论调是“希特勒的余孽,法西斯的谬论;其次,田参军律师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的时候,就不宜以人的名望、财富、职务,尤其是职业来判断社会危性的大小。”最后,田参军律师强调,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为陪酒女,反问清华教授:“不至于连最基本的证据规则都不懂吧?”

  事件回顾:

  7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少年李某某的新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称,要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继轮流发生性行为,酒后强奸不叫强奸后,李某某案再出新词“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某某案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微博称:“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 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田参军原文:

  《张冠李戴的陪酒女》

  昨天,清华教授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其第三句为:“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首先,我和小伙伴们都觉得这声音很耳熟,在以前反映二战的电影中经常听到。难怪有小伙伴说,这是“希特勒的余孽,法西斯的谬论。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小,那么强奸妓女岂不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进而,强奸女犯人岂不是重大立功?”

  接下来,当我和小伙伴们“用理性的眼睛看”时,又发现“易教授将强奸的社会危害性,建立在妇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的基础上,是不妥当的”。“因为,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不能抵消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绝对性。况且,人人平等,当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的时候,就不宜以人的名望、财富、职务,尤其是职业来判断社会危性的大小。”

  最后,我和小伙伴们又“从专业的角度看”了看,却发现,“并无证据显示,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发表过被害人为陪酒女的言论,所谓‘强调’云云,更无处寻觅。”于是,我和小伙伴们更加惊呆了:“身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的易延友教授,不至于连最基本的证据规则都不懂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又是什么原因激励您发表如此张冠李戴的不实之词呢?”

  请问,我和小伙伴们应不应该惊呆呢?
http://ent.qq.com/a/20130717/009519.htm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为李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律师进行维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7月17日,李某某一案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发布长微博驳斥清华教授,并称该教授的言论一出,“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田参军律师在文中分三点驳斥清华教授的言论。首先,他认为“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这种论调是“希特勒的余孽,法西斯的谬论;其次,田参军律师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的时候,就不宜以人的名望、财富、职务,尤其是职业来判断社会危性的大小。”最后,田参军律师强调,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为陪酒女,反问清华教授:“不至于连最基本的证据规则都不懂吧?”

  事件回顾:

  7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少年李某某的新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称,要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继轮流发生性行为,酒后强奸不叫强奸后,李某某案再出新词“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某某案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微博称:“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 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田参军原文:

  《张冠李戴的陪酒女》

  昨天,清华教授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其第三句为:“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首先,我和小伙伴们都觉得这声音很耳熟,在以前反映二战的电影中经常听到。难怪有小伙伴说,这是“希特勒的余孽,法西斯的谬论。如果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小,那么强奸妓女岂不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进而,强奸女犯人岂不是重大立功?”

  接下来,当我和小伙伴们“用理性的眼睛看”时,又发现“易教授将强奸的社会危害性,建立在妇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的基础上,是不妥当的”。“因为,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不能抵消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绝对性。况且,人人平等,当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的时候,就不宜以人的名望、财富、职务,尤其是职业来判断社会危性的大小。”

  最后,我和小伙伴们又“从专业的角度看”了看,却发现,“并无证据显示,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发表过被害人为陪酒女的言论,所谓‘强调’云云,更无处寻觅。”于是,我和小伙伴们更加惊呆了:“身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的易延友教授,不至于连最基本的证据规则都不懂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又是什么原因激励您发表如此张冠李戴的不实之词呢?”

  请问,我和小伙伴们应不应该惊呆呢?
http://ent.qq.com/a/20130717/0095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