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历史面纱,探寻文革本源——二、“法治”与“人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59:00


揭开历史面纱,探寻文革本源
二、“法治”与“人治”


    民主,平等是个好东西,老百姓渴望,今天的主流媒体在营造一种舆论氛围,建立法制社会,强调社会的管理要在法制框架内,不断完善。引导人们追求更有秩序,更有规矩,更有道德的社会形态。这本是有益的进步的舆论导向,但在主流媒体的操纵下,似乎增加了一些潜台词和暗示。把“法治” 涂抹上“民主、平等”的五光色,把“人治”打造为“专制、独裁”的代名词,“精英”意指三十多年前的毛泽东时代是“人治”,是“专制”,并进一步渲染,“人治”与“法治”的冲突和对立。强调“法治”的神圣,“人治”的邪恶。

    于是诱导人们对毛泽东“人治”的憎恶,对共产党“一党专政”的仇视,强烈地期待推翻这个“独裁”的体制,建立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在主流媒体的鼓噪之下,无数的国民向往着能推翻“人治”体制,建立“法治”政权。

    “法治”真的神圣并万能吗?“法治”与“人治”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对立吗?

    人们崇尚法治,追求法制社会,倡导法制精神的时候,似乎忽视了法制精神的本质和法治执行的主体。法制精神的本质是什么呢?是合同精神,契约精神。也就是说,按我们事先约定的“规矩”来规范我们做什么,怎么做。如果这些“规矩”是国家范畴的,规范全社会行为,它便成为法律。人类社会发展用各种“规矩”——既各种法律法典——来治理社会古已有之,“法治”早已融入社会管理,不是什么“公知精英”今天的新发明。

    我们看看,所有这些“法治”依据——法律蓝本,是从哪里来的?天上掉下来的?不是。都是人制定的,按照制定者的意图和目的一项项订立。哪一条不是体现人的意图,人的目的。制定者的意图和目的不可能与所有人一致。他只符合一部分人的意愿。以这样一部分人的目的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这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

    法律制定出来后,所有的执行过程由谁来完成?还是人!是否严格遵行法律制度办理,取决于执行人,这应该是“法治”还是“人治”呢?

    严格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是人。

    公然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也是人!

    脱离了人,谈“法治”是机械的,教条的,苍白无力的。人始终是推动法治,完善法制,执行法治的主导者。

    因而,“法治”是“人治”的外表体现,“人治”是“法治”的根本实质。社会治理的决定因素是“人”!而不是“法”,“法”不过是“人”意志的表现形式。

    这就不奇怪,“公知精英”称颂的“法制健全”的资本主义美国选总统的造势会,为什么有那么多狂热选民要推举自己的代言人。“公知”们嘴里“法制健全”的美国社会,有“制度”维护每个美国公民的权益,什么人当权应该都一样,需要如此卖力地支持符合自己胃口的候选人吗?显然是,他们担心,其他候选人当选后,利用国家机构的权力,给某一类人谋福谋利,而损害他这一类人的利益。这说明美国人根本不相信所谓的“法治”,而是把维护自己利益的希望寄托在能维护他这类人利益的候选人身上,要竭力把自己阶层的利益维护者推上统治者位置,来实现“人治”!

    这就表现出法律的阶级性。

    特别是国家宪法有鲜明的阶级特征。新中国的宪法对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法定明确:
《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些宪法核心条款对于专业从事法律知识教授的“公知”和提供诉讼服务的律师,可谓是烂熟于心的最高法典。那么这些把“法治”推崇到神圣地位的众“法律党”徒们,遵守这些法律吗?

    贺卫方称,国内司法改革过去10年处于停顿的原因,是「司法改革目标不清晰,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都不让提」。

    张维迎大谈,国企已成为未来中国成长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表示未来,中国经济领域需要国企和土地的私有化以及金融的自由化。

    茅于轼公然与宪法的公有制唱反调,叫嚣全部私有化就可以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对依仗权钱交易侵吞国家财产的黑恶资本极力开脱罪责,称“企业家有原罪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要保护先富裕的人。”

    这些所谓熟知法律,推崇“法治”,从事司法的“公知”“精英”恰恰是对现在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反对至极,攻击最甚,践踏最深的群体。显然,他们不是不知法,不懂法,他们深知这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是维护社会大多数工人农民等劳动民众利益的,这套法律对他们这些“公知”“精英”等所谓的“高贵”阶层,想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的企图是不支持的,是限制的,是反对的,甚至是打击的!这一套社会主义法制不符合“公知”“精英”的胃口,不保护“上等人”剥削工农的犯罪。

    于是这些“聪明”的“上等人”就把这些体现并维护无产阶级整体利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法律,歪曲为无产阶级领袖毛泽东的个人私家意图,并把它打上“专制独裁”的标签,来挑动社会公众仇视毛泽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最终推翻这个所谓“专制独裁”的体制。

    这些“法律党”推翻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体制后想干什么呢?很明确,就是想名正言顺地建立体现并维护剥削阶级整体利益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法律。让“上等人”剥削人压迫人“合法化”,改变当前“上等人”剥削人压迫人不合法的尴尬现状,把“上等人”现在能做不能说的“特色”还原为能做也能公开说的“本色”。将今天违法违宪的剥削犯罪粉饰成循法依规的“改革红利”。把社会极少数剥削阶级压榨劳动大众的意图和目的,以“民主法治”为幌子,披上“普世价值”的外衣,举着“自由竞争”的招牌,落实到法典里。将剥削阶级的“人治”包装成“法治”,于是在这个“法治”的外衣下推行剥削阶级专权独裁的“人治”!

    这就是法律鲜明的阶级性。

http://www.szhgh.com/html/94/n-26194.html

揭开历史面纱,探寻文革本源
二、“法治”与“人治”


    民主,平等是个好东西,老百姓渴望,今天的主流媒体在营造一种舆论氛围,建立法制社会,强调社会的管理要在法制框架内,不断完善。引导人们追求更有秩序,更有规矩,更有道德的社会形态。这本是有益的进步的舆论导向,但在主流媒体的操纵下,似乎增加了一些潜台词和暗示。把“法治” 涂抹上“民主、平等”的五光色,把“人治”打造为“专制、独裁”的代名词,“精英”意指三十多年前的毛泽东时代是“人治”,是“专制”,并进一步渲染,“人治”与“法治”的冲突和对立。强调“法治”的神圣,“人治”的邪恶。

    于是诱导人们对毛泽东“人治”的憎恶,对共产党“一党专政”的仇视,强烈地期待推翻这个“独裁”的体制,建立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在主流媒体的鼓噪之下,无数的国民向往着能推翻“人治”体制,建立“法治”政权。

    “法治”真的神圣并万能吗?“法治”与“人治”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对立吗?

    人们崇尚法治,追求法制社会,倡导法制精神的时候,似乎忽视了法制精神的本质和法治执行的主体。法制精神的本质是什么呢?是合同精神,契约精神。也就是说,按我们事先约定的“规矩”来规范我们做什么,怎么做。如果这些“规矩”是国家范畴的,规范全社会行为,它便成为法律。人类社会发展用各种“规矩”——既各种法律法典——来治理社会古已有之,“法治”早已融入社会管理,不是什么“公知精英”今天的新发明。

    我们看看,所有这些“法治”依据——法律蓝本,是从哪里来的?天上掉下来的?不是。都是人制定的,按照制定者的意图和目的一项项订立。哪一条不是体现人的意图,人的目的。制定者的意图和目的不可能与所有人一致。他只符合一部分人的意愿。以这样一部分人的目的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这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

    法律制定出来后,所有的执行过程由谁来完成?还是人!是否严格遵行法律制度办理,取决于执行人,这应该是“法治”还是“人治”呢?

    严格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是人。

    公然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也是人!

    脱离了人,谈“法治”是机械的,教条的,苍白无力的。人始终是推动法治,完善法制,执行法治的主导者。

    因而,“法治”是“人治”的外表体现,“人治”是“法治”的根本实质。社会治理的决定因素是“人”!而不是“法”,“法”不过是“人”意志的表现形式。

    这就不奇怪,“公知精英”称颂的“法制健全”的资本主义美国选总统的造势会,为什么有那么多狂热选民要推举自己的代言人。“公知”们嘴里“法制健全”的美国社会,有“制度”维护每个美国公民的权益,什么人当权应该都一样,需要如此卖力地支持符合自己胃口的候选人吗?显然是,他们担心,其他候选人当选后,利用国家机构的权力,给某一类人谋福谋利,而损害他这一类人的利益。这说明美国人根本不相信所谓的“法治”,而是把维护自己利益的希望寄托在能维护他这类人利益的候选人身上,要竭力把自己阶层的利益维护者推上统治者位置,来实现“人治”!

    这就表现出法律的阶级性。

    特别是国家宪法有鲜明的阶级特征。新中国的宪法对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法定明确:
《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些宪法核心条款对于专业从事法律知识教授的“公知”和提供诉讼服务的律师,可谓是烂熟于心的最高法典。那么这些把“法治”推崇到神圣地位的众“法律党”徒们,遵守这些法律吗?

    贺卫方称,国内司法改革过去10年处于停顿的原因,是「司法改革目标不清晰,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都不让提」。

    张维迎大谈,国企已成为未来中国成长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表示未来,中国经济领域需要国企和土地的私有化以及金融的自由化。

    茅于轼公然与宪法的公有制唱反调,叫嚣全部私有化就可以解决一切经济问题。对依仗权钱交易侵吞国家财产的黑恶资本极力开脱罪责,称“企业家有原罪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要保护先富裕的人。”

    这些所谓熟知法律,推崇“法治”,从事司法的“公知”“精英”恰恰是对现在国家社会主义宪法,反对至极,攻击最甚,践踏最深的群体。显然,他们不是不知法,不懂法,他们深知这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是维护社会大多数工人农民等劳动民众利益的,这套法律对他们这些“公知”“精英”等所谓的“高贵”阶层,想占有更多社会财富的企图是不支持的,是限制的,是反对的,甚至是打击的!这一套社会主义法制不符合“公知”“精英”的胃口,不保护“上等人”剥削工农的犯罪。

    于是这些“聪明”的“上等人”就把这些体现并维护无产阶级整体利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法律,歪曲为无产阶级领袖毛泽东的个人私家意图,并把它打上“专制独裁”的标签,来挑动社会公众仇视毛泽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最终推翻这个所谓“专制独裁”的体制。

    这些“法律党”推翻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体制后想干什么呢?很明确,就是想名正言顺地建立体现并维护剥削阶级整体利益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法律。让“上等人”剥削人压迫人“合法化”,改变当前“上等人”剥削人压迫人不合法的尴尬现状,把“上等人”现在能做不能说的“特色”还原为能做也能公开说的“本色”。将今天违法违宪的剥削犯罪粉饰成循法依规的“改革红利”。把社会极少数剥削阶级压榨劳动大众的意图和目的,以“民主法治”为幌子,披上“普世价值”的外衣,举着“自由竞争”的招牌,落实到法典里。将剥削阶级的“人治”包装成“法治”,于是在这个“法治”的外衣下推行剥削阶级专权独裁的“人治”!

    这就是法律鲜明的阶级性。

http://www.szhgh.com/html/94/n-26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