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着也中枪的改进版,站着不动也要背黑锅。现在的媒体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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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车,他弃车逃跑坠河》追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伯航) 7月2日晚,住在广州白云区人和镇的苏志文,骑摩托车上夜班的途中,在人和大桥桥头查车点处突然急转弯掉头,以致摔倒在地,并在无人追赶的情况下又弃车逃跑,随后离奇地坠入流溪河。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白云警方立即组织人员对流溪河两岸进行查找,并派出冲锋舟在事发地河段进行搜索。7月4日早上7时许,白云警方在距离事发地约800米的流溪河中发现一具疑似苏志文的男尸。

昨日,记者从家属处获悉,DNA检测结果证实男尸确系苏志文。对于警方此前的说法,家属提出重重疑问。“他有车牌有驾照,不吸毒也不犯法,而且去上班肯定不会喝酒,为什么看到警察查车就要逃跑?作为一名3个小孩的父亲,他怎么可能做出这么不理智的事?”家属潘雄锋说,截至昨日17时,他们仍没有从警方处得到更多回应。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7/07/27221923_0.shtml

这警方也太杯具了,为了治安好,不怕日晒雨淋的查车,威慑犯罪分子。这回好,有个心虚的见到警察就掉头跑,还摔跤了,没人追他吧,他还自己离奇掉江里了。

以前的几种模式。有人在街上走,见到警察心虚,逃跑。警察追,那他逃跑过程有神马意外,警察杯具。警察不追,万一那个逃跑的真底子不干净,警察不作为。
现在多了个模式,有人心虚看到警察逃跑,警察可能都没留意那个人,那人离奇掉江里了。家属来闹,妓者宣传,警察又背黑锅。《警察查车,他弃车逃跑坠河》追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伯航) 7月2日晚,住在广州白云区人和镇的苏志文,骑摩托车上夜班的途中,在人和大桥桥头查车点处突然急转弯掉头,以致摔倒在地,并在无人追赶的情况下又弃车逃跑,随后离奇地坠入流溪河。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白云警方立即组织人员对流溪河两岸进行查找,并派出冲锋舟在事发地河段进行搜索。7月4日早上7时许,白云警方在距离事发地约800米的流溪河中发现一具疑似苏志文的男尸。

昨日,记者从家属处获悉,DNA检测结果证实男尸确系苏志文。对于警方此前的说法,家属提出重重疑问。“他有车牌有驾照,不吸毒也不犯法,而且去上班肯定不会喝酒,为什么看到警察查车就要逃跑?作为一名3个小孩的父亲,他怎么可能做出这么不理智的事?”家属潘雄锋说,截至昨日17时,他们仍没有从警方处得到更多回应。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7/07/27221923_0.shtml

这警方也太杯具了,为了治安好,不怕日晒雨淋的查车,威慑犯罪分子。这回好,有个心虚的见到警察就掉头跑,还摔跤了,没人追他吧,他还自己离奇掉江里了。

以前的几种模式。有人在街上走,见到警察心虚,逃跑。警察追,那他逃跑过程有神马意外,警察杯具。警察不追,万一那个逃跑的真底子不干净,警察不作为。
现在多了个模式,有人心虚看到警察逃跑,警察可能都没留意那个人,那人离奇掉江里了。家属来闹,妓者宣传,警察又背黑锅。
这家伙恐怕是没带驾照的吧
怎么证明警察没追呢。。。。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2:24
怎么证明警察没追呢。。。。

谁主张 谁举证
谁说警察追了 谁就拿出警察追他的证据来
证明不了警察追了他 那警察自然就没追他
谢绝各种 脑子里的不可能…… 不会…… 怎么会…… 等等
xiaocaibing 发表于 2013-7-7 14:17
谁主张 谁举证
谁说警察追了 谁就拿出警察追他的证据来
证明不了警察追了他 那警察自然就没追他
你这么说就是不懂了。。。那我来普下法。行政诉讼采取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就是说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属于“民告官”双方在地位上是不对付等的,是个人权利对抗公权力,为了保证其诉讼地位上的平等,所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身边没相关的基础教材就自己写的,可能说的不太好,反正就这意思,看得懂就行。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2:24
怎么证明警察没追呢。。。。
看有没有开执法记录仪吧,广州的话应该配发了吧
nedbruce 发表于 2013-7-7 14:45
看有没有开执法记录仪吧,广州的话应该配发了吧
这个东西不错,成都是有的,保护自己,就是稍微麻烦点
你这么说就是不懂了。。。那我来普下法。行政诉讼采取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就是说被告方承担 ...
这个是行政诉讼吗
xfww 发表于 2013-7-7 14:55
这个是行政诉讼吗
民告官,就是行政诉讼啦,你不能控告某个警察,因为他是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问题他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最后赔偿也不是警察陪,是公安局赔,然后公安局有权向有过错的警察追偿
你这么说就是不懂了。。。那我来普下法。行政诉讼采取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就是说被告方承担 ...

这个貌似不适用举证倒置的吧,我以前也有类似的事,一次开车被路面铺的沙子滑出去了,伤了人,因为路面没有警示标志,本来想告公路局的,但是律师说这种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后来看损失不大就算了
记者会把大家脑海里的疑问变成真相的。要相信他们的专业水平。
看有没有开执法记录仪吧,广州的话应该配发了吧
没有。机场,地铁,交警有。其他的一般没有。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3-7-7 15:21
没有。机场,地铁,交警有。其他的一般没有。
查车的多数都是交警啊.
qq45188 发表于 2013-7-7 15:03
这个貌似不适用举证倒置的吧,我以前也有类似的事,一次开车被路面铺的沙子滑出去了,伤了人,因为路面 ...
你这个和本帖的案子有点不同,你这个属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这个是一般举证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如果原告不能举证也不是必然败诉,看具体情况
qq45188 发表于 2013-7-7 15:03
这个貌似不适用举证倒置的吧,我以前也有类似的事,一次开车被路面铺的沙子滑出去了,伤了人,因为路面 ...
不作为是一般举证,比如政府不发低保,原告就要提出证据说明他申请了低保。。。。举证倒置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这年头是眼球经济
所以
问传媒良心
不如问Av女优是处女
你这个和本帖的案子有点不同,你这个属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这个是一般举证 ...
我出这个事首先是由于公路局下属的养路段修补路面并且不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的,它这个应该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并不是说第三方洒落沙子公路局没有清扫或者设置警示标志,所以我认为不是行政不作为
qq45188 发表于 2013-7-7 17:23
我出这个事首先是由于公路局下属的养路段修补路面并且不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的,它这个应该是一个连续的行为 ...
噢噢噢噢,那你这个就不是行政诉讼,你这个是民事诉讼,因为修补路边不算行政行为。。。虽然公路局是行政单位但是修补路面不算是行政行为,说简单点就是他没有行使某种特权,原、被告双方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你告他算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
特别勤力 发表于 2013-7-7 15:21
没有。机场,地铁,交警有。其他的一般没有。
......我们都早就普及了...最新发下来的执法记录仪还可以实时将现场图像传回“总部”咧.....
噢噢噢噢,那你这个就不是行政诉讼,你这个是民事诉讼,因为修补路边不算行政行为。。。虽然公路局是行政 ...
查了下还真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理解
这年头,各种姿势中枪啊
qq45188 发表于 2013-7-8 08:51
查了下还真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理解
行政行为一般是使用某种特权,这个修补路面他自己可以修,其他工程公司也能修
民告官,就是行政诉讼啦,你不能控告某个警察,因为他是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问题他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 ...
举证责任倒置只有以下八条,你不要随便造谣!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nedbruce 发表于 2013-7-7 14:45
看有没有开执法记录仪吧,广州的话应该配发了吧
没追当然没记录啦,只能查路面监控。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7-8 13:16
举证责任倒置只有以下八条,你不要随便造谣!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 ...
我造谣还是你造谣,你都不懂什么是行政法,我给你说什么???你举得例子全是民法。。。连民法和行政法都分不清的人请你不要乱喷,免得被人笑话哎。。。什么都不懂自我感觉还好得很
我造谣还是你造谣,你都不懂什么是行政法,我给你说什么???你举得例子全是民法。。。连民法和行政法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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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连“具体的行政行为”都没有就想赖警察头上?中国国土都归中国警察管,那是不是中国土地上出了啥事都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7-8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 ...
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查车,我告行政诉讼,警察就要自己证明警察没有查苏同学,或者查苏同学的时候是合法的。。你既然都列了行政诉讼法32条了,你承认之前说错了乱喷不?呵呵
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查车,我告行政诉讼,警察就要自己证明警察没有查苏同学,或者查苏同学的时候是合 ...
原来警察查车是非法行政,谢谢科普法律……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7-8 14:45
原来警察查车是非法行政,谢谢科普法律……
表面的合法行为也可能蕴含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懂得太少了。。。
表面的合法行为也可能蕴含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懂得太少了。。。
把依法行政脑补出非法行为就是懂的多!我真是太感谢你科普了……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7-8 15:02
把依法行政脑补出非法行为就是懂的多!我真是太感谢你科普了……
那我再给你补下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如果调查检查时只有一人或者不出示证件不表明身份就是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知道你的无知了吧
ghos 发表于 2013-7-8 13:33
没追当然没记录啦,只能查路面监控。
记录仪要是等开了再追,那就不叫执法记录仪了
nedbruce 发表于 2013-7-8 19:15
记录仪要是等开了再追,那就不叫执法记录仪了
现在人家就要追的记录,你有吗。
ghos 发表于 2013-7-8 22:08
现在人家就要追的记录,你有吗。
"现在人家就要追的记录"
执法记录仪是记录执法过程的,调出来一看,前因后果有追没追一清二楚.
广州禁摩的吧。
查查摩托车就知道了。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7-8 14:45
原来警察查车是非法行政,谢谢科普法律……


警察查车是具体行政行为,由警察法、道法授权的行政行为
你列举的八种情况是民事方面的举证倒置,该案情况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后果。最后家属如果告上法院即为行政诉讼,公安必须证明警方事发时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执行人员为法定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有相关法律授权,符合对应法律法规程序要求。
如果行政诉讼公安败诉,跟着就是国家赔偿。
这还没走到行政诉讼那步。

还有,公安属于行政机关最特殊的,并不是所有的执法行为公民都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执法行为行政诉讼不受理,其他行政机关没有这条。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7-8 14:45
原来警察查车是非法行政,谢谢科普法律……


警察查车是具体行政行为,由警察法、道法授权的行政行为
你列举的八种情况是民事方面的举证倒置,该案情况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后果。最后家属如果告上法院即为行政诉讼,公安必须证明警方事发时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执行人员为法定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有相关法律授权,符合对应法律法规程序要求。
如果行政诉讼公安败诉,跟着就是国家赔偿。
这还没走到行政诉讼那步。

还有,公安属于行政机关最特殊的,并不是所有的执法行为公民都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执法行为行政诉讼不受理,其他行政机关没有这条。

kkyyhg 发表于 2013-7-8 17:38
那我再给你补下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


新闻里面没提及处罚工作,这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优先考虑警察法、道法以及省级以上具有规范效应的部门法规——我确实不知道现场是什么警种,除开上位法,巡警、交警、治安可以用来嚼舌头的部门规章也不一样,出了错法院一样可能判输。
我觉得你提强制法来判断,都比提处罚法靠谱,并没有进入处罚程序。
kkyyhg 发表于 2013-7-8 17:38
那我再给你补下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


新闻里面没提及处罚工作,这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优先考虑警察法、道法以及省级以上具有规范效应的部门法规——我确实不知道现场是什么警种,除开上位法,巡警、交警、治安可以用来嚼舌头的部门规章也不一样,出了错法院一样可能判输。
我觉得你提强制法来判断,都比提处罚法靠谱,并没有进入处罚程序。
本分局多年前经历过类似案例,火三轮三更半夜看见巡警的车就跑,结果慌不择路拐角撞上墙撞死。法庭上,原告律师拼命想证明交警不许追车,本局拼命证明巡警行使的是盘查权不是交警的交通管理权。原告律师明显把执法主体以及适用法律依据弄错了,但死者死亡又和巡警有因果关系。
最后折中,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分局赔钱,原告撤销行政诉讼。
那我再给你补下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
扯淡!事实是查都没查,检查人员和死者接触都没接触!所谓行政行为压根就没有发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