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父子涉嫌开枪杀人 物证在检察院全部失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8:13:09
警察父子涉嫌开枪杀人 物证在检察院全部失踪
2013年07月01日  东方早报

张远波(左二)当年接受表彰。

  这是一个非典型的警察家庭,父亲是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长,儿子是警察,两个女婿也是警察。然而,1997年12月25日,因涉嫌一起持枪杀人案,这个“警察家庭”瞬间崩坍:儿子和一个女婿趁夜外逃,父亲亦被牵扯其中,不仅丢官,还被从家中被窝里揪起拘留。

  这又是一起蹊跷的杀人案:父亲起初被指控在现场参与杀人,最终却未被起诉;该案的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关键书证被指无效;原卷宗和新卷宗同一证人的陈述内容有天壤之别,而当年对父子3人“有罪陈述”的多名证人不是“失去联系”就是推翻此前供述。

  2011年12月,儿子、女婿在外逃14年后回乡自首。2013年6月20日,两人站上了镇雄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而“取保候审”15年的父亲以家属身份旁听了庭审。

  在庭审中,两被告否认故意杀人的指控,称事后“外逃”系因镇雄县的法治环境差,父亲又身陷政治斗争,不外逃是死路一条。庭审结束前,公诉人称该案证据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指控,而辩护律师则请求法官宣告两人无罪,当庭释放。

  父亲叫张世勋,现年69岁,原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儿子张远波(40岁),女婿刘健(45岁),案发前系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案发时分别24岁和29岁。

  早报记者 于松 邱萧芜

  发自云南镇雄

  1997年12月25日傍晚镇雄县县委招待所门口的几声枪声,让时任副县长的张世勋成为了法庭被告席上的嫌犯——涉嫌故意杀人罪。开枪的人,正是张世勋的女婿刘健,而儿子张远波也牵涉其中,他俩也是当时镇雄县公安局的民警。

  刘健生于1968年4月24日,张远波生于1973年1月1日。刘健是退伍军人转业被安置进公安局,而张远波则由合同民警转为在编警察。

  6月20日,当刘健和张远波身穿囚服出现在镇雄县法院时,吸引了数百名群众围观。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2月25日晚,张远波同当地人陈啟军发生口角,双方分开后,张远波与刘健相遇,二人共谋后,由刘健取来一支小口径步枪;陈啟军与随后赶到的被害人张碧松相遇,张碧松持械准备帮陈啟军的忙;之后张远波等人与张碧松等人再次相遇,张远波与张碧松持刀具互殴,在此过程中,刘健开枪射击张碧松,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碧松身中三枪,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步枪击伤心、肺、大血管,至心脏骤停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刘健和张远波涉嫌故意杀人,二人在此案中作用相当,无主从关系,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惩处。

  不过,刘健和张远波当庭否认了指控。两人均否认“共谋取枪”;张远波不认可自己与张碧松“互殴”,辩称张碧松持刀追砍,自己是受害者;刘健承认开枪射击,但强调是在口头警告、鸣枪示警无效后才开枪的。

  张远波说,张碧松提着一把1米长的马刀对其进行追砍,他向后退的途中从一街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自卫),“张碧松挥刀向我砍来,我一边侧身往县委招待所方向跑,一边用手中的菜刀去挡张碧松砍过来的马刀。”

  刘健供述:看到张碧松持砍刀追砍张远波,我立即喊“张小二(张碧松)把刀放下,干不得”,但张小二没有听我的,仍然继续追砍张远波,我见张小二没有放下刀,就拿出枪往天空鸣了一枪,过了10多秒钟看见张小二还在提刀追砍张远波,随后向张小二开枪。刘健说,第一枪后,张小二还在追砍张远波,他认为张小二没有被打中,就又朝他开了几枪,看见张小二倒地后,停止开枪。

  “符合制止犯罪条件”

  卷宗材料显示,多名证人都指向张碧松持刀追砍张远波,而非持刀互殴。如:周乐纯、陈广、向华英等证人称,张碧松手提1米多长马刀追砍张远波的造型,就像武侠电影里面的刀客在追杀仇家一样;追砍途中,张远波一边退一边用东西(菜刀)抵挡,能听见“铛、铛、铛”几声。

  不过,公诉人出示了另几名证人的证言显示,张远波在遇到张碧松前,已从路边一烧烤摊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此举属积极为斗殴做准备,所以应被认定为双方互殴。

  证人周乐纯说,看见刘健在张碧松后面揭了一下军大衣,接着就听见“啪啪啪”的几声枪响,接着张碧松就倒下了。

  陈广、向华英、周乐纯等证人证实,听见了枪声,第一枪和第二枪有时间间隔。周乐纯、向华英、张明、陈隆昆等证人说,刘健打死张碧松是迫不得已,张碧松每一刀都往张远波身上猛砍,如果刘健不开枪,张远波即便不被砍死,也要被砍成重伤。

  在证人的陈述中,有人称没有听到刘健的口头警告,有人说听见了“张小二,干不得”的警告。此外,刘健在开枪射击前是否曾朝天鸣枪示警,证人也说法不一。

  刘健的辩护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吴云坤律师称:刘健的行为一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符合《人民警察法》制止犯罪的开枪条件。

  不过,检方指控刘健和张远波在事先“共谋取枪”,为故意杀人做准备。检方的依据是王植、邓琨、宋英等人的证言。一份王植的笔录显示:张远波喊刘健去拿东西(枪),我和刘健去公安局户政大楼拿枪,我在下面等他,后来刘健在张碧松砍张远波的时候开枪。

  就此,吴云坤认为王植的这份证言系伪证,指出王植是关键证人,但原卷宗(1997-1998年的笔录)中却只有一份其笔录,不正常;且此后他离开镇雄县,回避一切镇雄关系。

  卷宗显示,事隔10余年后,对张远波和刘健“有罪陈述”的证人多已“失去联系”或“下落不明”,有人推翻了此前的陈述,还有人称当年遭遇了警方的逼供。

  公诉机关在退回侦查时,曾要求公安机关找到王植等证人,了解案发当年所作陈述是否属实,并要求对王植、宋英笔录上的手印、笔迹进行鉴定。然而,因王植等证人“下落不明”,致使这些补充侦查未能完成。而警方虽然找到了宋英,但《补充侦查报告书》写明“未对宋英的笔迹、指纹进行鉴定。”

  证人陈权对原卷宗的笔录不认可,原卷宗的证言显示刘健和张世勋坐警车来,刘健和张世勋按住张碧松打,张远波拿手枪将张碧松打死。陈权说根本不存在这一情节,且证明原始纠纷是陈啟军无理取闹、报复警察而起,张远波没有明示或者暗示别人去拿武器。

  证人宋英说:当年公安局的两个同志找我取证,我边讲他们边记,他们记好材料后说拿给我看,我只看了第一页没签名就捺印了;我丈夫邓琨(已去世,关键证人)被公安局的同志喊去取完材料回家后就跟我讲,公安机关的同志威胁他如果不说对张远波不利的话,就要把他揪去戒毒。

  证人刘承毅陈述:事发后遭公安民警威胁、逼供;办案民警问我话的时候,并不是听我如实的叙述,他先说了一通,然后要我承认他说的就是事实,我不承认,他就威胁我。刘承毅说:民警还去填了一张逮捕证,拿了一副手铐摆在我面前,我清楚地看到逮捕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民警还威胁我说“你不承认,老子就让你进去慢慢地说”,意思是要逮捕我,以此来恐吓我。

  此外,原卷宗笔录显示邓琨说张远波喊刘健去拿枪,胡永政在场。然而,胡永政却明确告诉警方:我根本就没有听见张远波喊刘健拿过枪,也没有看见张远波暗示刘健去拿枪。

  3名辩护人指出,该案原卷宗的很多证人证言均系伪证,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原卷宗多名证人称亲眼目击了张世勋和张远波、刘健一起枪杀张碧松,然而,公诉机关在审查后最终未对张世勋提起诉讼。

  就此,公诉人回应,他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做到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一个经控辩双方确认的事实:刘健所用的小口径步枪不是其警用配枪,而是从镇雄县公安局治安科借来的。刘健称“当时是借来打鸟玩”;子弹是和镇雄县另一民警刘德才打鸟时剩在枪膛里的,是刘德才带来的。

  物证在检察院全部失踪

  在法庭上,辩护人要求公诉方当庭提供血衣、弹头、弹壳等物证。公诉人说,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无法当庭提交。卷宗材料显示,镇雄县检察院吴昌卫说明:2004年该案物证保管人员因病死亡,物证下落不明。

  如今,公诉方甚至不能证明张碧松尸体内的弹头与现场所提取的弹壳是同一子弹身。就此,刘健的辩护人吴云坤说,最重要的物证遗失,无法证实张碧松的死亡与刘健开枪有直接因果关系。他还称,公诉方必须依法出示物证,否则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公诉人当庭提供的《镇雄县张碧松死亡尸体法医检验鉴定书》显示,张碧松中了三枪,两枚弹头留在体内。

   吴云坤指出,根据公安部198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尸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但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材料是张碧松的尸检鉴定书而不是检验报告,加之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所以此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庭承认该案的证据存在瑕疵,但称不影响该案的指控。

  局长“下台”后遭迫害?

   多名证人说,此案的原始纠纷系陈啟军挑衅张远波。据多名证人和张远波说,陈对张进行辱骂,大意是“以前你爹当公安局长我怕你,现在他下台了,老子今天就要收拾你”。而张远波供述,张碧松在持刀追砍自己时曾说“你老爹把我舅舅整去坐了10多年的牢,老子今天就要把你干掉”。

   案发后为何选择外逃?张远波和刘健说,因为案发的那段时间,父亲张世勋与当时镇雄县一些领导不和,“他们一直在找机会整我们一家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不跑,得不到公正的处理。”

   张世勋在镇雄县做了13年的公安局局长,于1996年被免去了局长职务(案发时仍是副县长)。对于儿子和女婿的遭遇,张世勋有些责怪自己,称自己干公安局长反而害了子女们,遭遇了打击报复。

   他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证明该案中的“挑衅者”陈啟军、张碧松以及一些“有罪陈述”证人都曾是他干公安工作时抓过的犯人或犯人亲属。此外,他还写信称当年自己和镇雄县主要领导不和,遭遇了政治迫害,该案的办案民警基本都是他的政治对头。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这是张世勋一方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不过,一个蹊跷的事实是,该案原卷宗多名证人称亲眼目击张世勋和张远波、刘健一起枪杀张碧松,但新卷宗(2011年以后的笔录),证人们没有陈述张世勋参与枪杀。

   张世勋家人还讲述了一段往事:镇雄县公安局在案发后通知乡镇派出所说张远波、刘健二人携带二十公斤海洛因,武装贩毒,全县武装缉拿刘健、张远波,在哪里遇上就在哪就地处决,企图杀人灭口。然而,张家人不能提供直接的书面证据。

   张碧松的父亲张荆树说,1997年起码有上千人围观了枪案。而实际上,“12·25枪击案”在镇雄影响较大,关于“警察杀人”和“警察开枪杀人”的传闻,很多镇雄人至今都记得。

   张荆树告诉早报记者,1997年12月27日,法医对张碧松的尸体进行检验之后,儿子的朋友就将尸体抬到张世勋家,并设灵堂停放了8天。


   张世勋的女儿说,参与丧事的人还将家中的门窗砸毁,他们前往公安局报案,但警方拒绝出警制止。不过,张碧松的父亲否认打砸张世勋家中物品,并称“在公安保证会给个说法”时才将尸体下葬的。

   一名1997年在现场采访的媒体记者回忆,出殡那天,张碧松一方的人抬着张碧松的尸体在镇雄县城大街上游行,整个镇雄县城到处贴满关于副县长、公安局长及其儿子、女婿杀人的大小字报。

   张远波的辩护律师黄佑虎和陆开福说,张远波并不是认为自己犯了罪才逃跑的,而是受当时的政治环境所迫,不得不逃亡,“当年张碧松死亡后,社会上的人把尸体抬到张世勋家,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没人制止;刘健的父母遭到殴打,也没有人出面解决;张世勋家遭到打砸、爆炸,也没有人制止。试想,张远波、刘健不逃走,他们能保住性命吗?”

   6月20日的庭审中,死者张碧松的父母及代理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60余万元。张荆树说,刘(健)家16年来从未向他家道过歉。

(原标题:云南镇雄“警察父子涉嫌开枪杀 人”案开庭 物证已全部失踪)





http://news.sina.com.cn/s/2013-07-01/095927543083.shtml
警察父子涉嫌开枪杀人 物证在检察院全部失踪
2013年07月01日  东方早报
张远波(左二)当年接受表彰。

  这是一个非典型的警察家庭,父亲是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长,儿子是警察,两个女婿也是警察。然而,1997年12月25日,因涉嫌一起持枪杀人案,这个“警察家庭”瞬间崩坍:儿子和一个女婿趁夜外逃,父亲亦被牵扯其中,不仅丢官,还被从家中被窝里揪起拘留。

  这又是一起蹊跷的杀人案:父亲起初被指控在现场参与杀人,最终却未被起诉;该案的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关键书证被指无效;原卷宗和新卷宗同一证人的陈述内容有天壤之别,而当年对父子3人“有罪陈述”的多名证人不是“失去联系”就是推翻此前供述。

  2011年12月,儿子、女婿在外逃14年后回乡自首。2013年6月20日,两人站上了镇雄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而“取保候审”15年的父亲以家属身份旁听了庭审。

  在庭审中,两被告否认故意杀人的指控,称事后“外逃”系因镇雄县的法治环境差,父亲又身陷政治斗争,不外逃是死路一条。庭审结束前,公诉人称该案证据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指控,而辩护律师则请求法官宣告两人无罪,当庭释放。

  父亲叫张世勋,现年69岁,原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儿子张远波(40岁),女婿刘健(45岁),案发前系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案发时分别24岁和29岁。

  早报记者 于松 邱萧芜

  发自云南镇雄

  1997年12月25日傍晚镇雄县县委招待所门口的几声枪声,让时任副县长的张世勋成为了法庭被告席上的嫌犯——涉嫌故意杀人罪。开枪的人,正是张世勋的女婿刘健,而儿子张远波也牵涉其中,他俩也是当时镇雄县公安局的民警。

  刘健生于1968年4月24日,张远波生于1973年1月1日。刘健是退伍军人转业被安置进公安局,而张远波则由合同民警转为在编警察。

  6月20日,当刘健和张远波身穿囚服出现在镇雄县法院时,吸引了数百名群众围观。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2月25日晚,张远波同当地人陈啟军发生口角,双方分开后,张远波与刘健相遇,二人共谋后,由刘健取来一支小口径步枪;陈啟军与随后赶到的被害人张碧松相遇,张碧松持械准备帮陈啟军的忙;之后张远波等人与张碧松等人再次相遇,张远波与张碧松持刀具互殴,在此过程中,刘健开枪射击张碧松,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碧松身中三枪,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步枪击伤心、肺、大血管,至心脏骤停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刘健和张远波涉嫌故意杀人,二人在此案中作用相当,无主从关系,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惩处。

  不过,刘健和张远波当庭否认了指控。两人均否认“共谋取枪”;张远波不认可自己与张碧松“互殴”,辩称张碧松持刀追砍,自己是受害者;刘健承认开枪射击,但强调是在口头警告、鸣枪示警无效后才开枪的。

  张远波说,张碧松提着一把1米长的马刀对其进行追砍,他向后退的途中从一街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自卫),“张碧松挥刀向我砍来,我一边侧身往县委招待所方向跑,一边用手中的菜刀去挡张碧松砍过来的马刀。”

  刘健供述:看到张碧松持砍刀追砍张远波,我立即喊“张小二(张碧松)把刀放下,干不得”,但张小二没有听我的,仍然继续追砍张远波,我见张小二没有放下刀,就拿出枪往天空鸣了一枪,过了10多秒钟看见张小二还在提刀追砍张远波,随后向张小二开枪。刘健说,第一枪后,张小二还在追砍张远波,他认为张小二没有被打中,就又朝他开了几枪,看见张小二倒地后,停止开枪。

  “符合制止犯罪条件”

  卷宗材料显示,多名证人都指向张碧松持刀追砍张远波,而非持刀互殴。如:周乐纯、陈广、向华英等证人称,张碧松手提1米多长马刀追砍张远波的造型,就像武侠电影里面的刀客在追杀仇家一样;追砍途中,张远波一边退一边用东西(菜刀)抵挡,能听见“铛、铛、铛”几声。

  不过,公诉人出示了另几名证人的证言显示,张远波在遇到张碧松前,已从路边一烧烤摊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此举属积极为斗殴做准备,所以应被认定为双方互殴。

  证人周乐纯说,看见刘健在张碧松后面揭了一下军大衣,接着就听见“啪啪啪”的几声枪响,接着张碧松就倒下了。

  陈广、向华英、周乐纯等证人证实,听见了枪声,第一枪和第二枪有时间间隔。周乐纯、向华英、张明、陈隆昆等证人说,刘健打死张碧松是迫不得已,张碧松每一刀都往张远波身上猛砍,如果刘健不开枪,张远波即便不被砍死,也要被砍成重伤。

  在证人的陈述中,有人称没有听到刘健的口头警告,有人说听见了“张小二,干不得”的警告。此外,刘健在开枪射击前是否曾朝天鸣枪示警,证人也说法不一。

  刘健的辩护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吴云坤律师称:刘健的行为一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符合《人民警察法》制止犯罪的开枪条件。

  不过,检方指控刘健和张远波在事先“共谋取枪”,为故意杀人做准备。检方的依据是王植、邓琨、宋英等人的证言。一份王植的笔录显示:张远波喊刘健去拿东西(枪),我和刘健去公安局户政大楼拿枪,我在下面等他,后来刘健在张碧松砍张远波的时候开枪。

  就此,吴云坤认为王植的这份证言系伪证,指出王植是关键证人,但原卷宗(1997-1998年的笔录)中却只有一份其笔录,不正常;且此后他离开镇雄县,回避一切镇雄关系。

  卷宗显示,事隔10余年后,对张远波和刘健“有罪陈述”的证人多已“失去联系”或“下落不明”,有人推翻了此前的陈述,还有人称当年遭遇了警方的逼供。

  公诉机关在退回侦查时,曾要求公安机关找到王植等证人,了解案发当年所作陈述是否属实,并要求对王植、宋英笔录上的手印、笔迹进行鉴定。然而,因王植等证人“下落不明”,致使这些补充侦查未能完成。而警方虽然找到了宋英,但《补充侦查报告书》写明“未对宋英的笔迹、指纹进行鉴定。”

  证人陈权对原卷宗的笔录不认可,原卷宗的证言显示刘健和张世勋坐警车来,刘健和张世勋按住张碧松打,张远波拿手枪将张碧松打死。陈权说根本不存在这一情节,且证明原始纠纷是陈啟军无理取闹、报复警察而起,张远波没有明示或者暗示别人去拿武器。

  证人宋英说:当年公安局的两个同志找我取证,我边讲他们边记,他们记好材料后说拿给我看,我只看了第一页没签名就捺印了;我丈夫邓琨(已去世,关键证人)被公安局的同志喊去取完材料回家后就跟我讲,公安机关的同志威胁他如果不说对张远波不利的话,就要把他揪去戒毒。

  证人刘承毅陈述:事发后遭公安民警威胁、逼供;办案民警问我话的时候,并不是听我如实的叙述,他先说了一通,然后要我承认他说的就是事实,我不承认,他就威胁我。刘承毅说:民警还去填了一张逮捕证,拿了一副手铐摆在我面前,我清楚地看到逮捕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民警还威胁我说“你不承认,老子就让你进去慢慢地说”,意思是要逮捕我,以此来恐吓我。

  此外,原卷宗笔录显示邓琨说张远波喊刘健去拿枪,胡永政在场。然而,胡永政却明确告诉警方:我根本就没有听见张远波喊刘健拿过枪,也没有看见张远波暗示刘健去拿枪。

  3名辩护人指出,该案原卷宗的很多证人证言均系伪证,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原卷宗多名证人称亲眼目击了张世勋和张远波、刘健一起枪杀张碧松,然而,公诉机关在审查后最终未对张世勋提起诉讼。

  就此,公诉人回应,他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做到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一个经控辩双方确认的事实:刘健所用的小口径步枪不是其警用配枪,而是从镇雄县公安局治安科借来的。刘健称“当时是借来打鸟玩”;子弹是和镇雄县另一民警刘德才打鸟时剩在枪膛里的,是刘德才带来的。

  物证在检察院全部失踪

  在法庭上,辩护人要求公诉方当庭提供血衣、弹头、弹壳等物证。公诉人说,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无法当庭提交。卷宗材料显示,镇雄县检察院吴昌卫说明:2004年该案物证保管人员因病死亡,物证下落不明。

  如今,公诉方甚至不能证明张碧松尸体内的弹头与现场所提取的弹壳是同一子弹身。就此,刘健的辩护人吴云坤说,最重要的物证遗失,无法证实张碧松的死亡与刘健开枪有直接因果关系。他还称,公诉方必须依法出示物证,否则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公诉人当庭提供的《镇雄县张碧松死亡尸体法医检验鉴定书》显示,张碧松中了三枪,两枚弹头留在体内。

   吴云坤指出,根据公安部198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尸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但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材料是张碧松的尸检鉴定书而不是检验报告,加之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所以此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庭承认该案的证据存在瑕疵,但称不影响该案的指控。

  局长“下台”后遭迫害?

   多名证人说,此案的原始纠纷系陈啟军挑衅张远波。据多名证人和张远波说,陈对张进行辱骂,大意是“以前你爹当公安局长我怕你,现在他下台了,老子今天就要收拾你”。而张远波供述,张碧松在持刀追砍自己时曾说“你老爹把我舅舅整去坐了10多年的牢,老子今天就要把你干掉”。

   案发后为何选择外逃?张远波和刘健说,因为案发的那段时间,父亲张世勋与当时镇雄县一些领导不和,“他们一直在找机会整我们一家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不跑,得不到公正的处理。”

   张世勋在镇雄县做了13年的公安局局长,于1996年被免去了局长职务(案发时仍是副县长)。对于儿子和女婿的遭遇,张世勋有些责怪自己,称自己干公安局长反而害了子女们,遭遇了打击报复。

   他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证明该案中的“挑衅者”陈啟军、张碧松以及一些“有罪陈述”证人都曾是他干公安工作时抓过的犯人或犯人亲属。此外,他还写信称当年自己和镇雄县主要领导不和,遭遇了政治迫害,该案的办案民警基本都是他的政治对头。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这是张世勋一方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不过,一个蹊跷的事实是,该案原卷宗多名证人称亲眼目击张世勋和张远波、刘健一起枪杀张碧松,但新卷宗(2011年以后的笔录),证人们没有陈述张世勋参与枪杀。

   张世勋家人还讲述了一段往事:镇雄县公安局在案发后通知乡镇派出所说张远波、刘健二人携带二十公斤海洛因,武装贩毒,全县武装缉拿刘健、张远波,在哪里遇上就在哪就地处决,企图杀人灭口。然而,张家人不能提供直接的书面证据。

   张碧松的父亲张荆树说,1997年起码有上千人围观了枪案。而实际上,“12·25枪击案”在镇雄影响较大,关于“警察杀人”和“警察开枪杀人”的传闻,很多镇雄人至今都记得。

   张荆树告诉早报记者,1997年12月27日,法医对张碧松的尸体进行检验之后,儿子的朋友就将尸体抬到张世勋家,并设灵堂停放了8天。


   张世勋的女儿说,参与丧事的人还将家中的门窗砸毁,他们前往公安局报案,但警方拒绝出警制止。不过,张碧松的父亲否认打砸张世勋家中物品,并称“在公安保证会给个说法”时才将尸体下葬的。

   一名1997年在现场采访的媒体记者回忆,出殡那天,张碧松一方的人抬着张碧松的尸体在镇雄县城大街上游行,整个镇雄县城到处贴满关于副县长、公安局长及其儿子、女婿杀人的大小字报。

   张远波的辩护律师黄佑虎和陆开福说,张远波并不是认为自己犯了罪才逃跑的,而是受当时的政治环境所迫,不得不逃亡,“当年张碧松死亡后,社会上的人把尸体抬到张世勋家,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没人制止;刘健的父母遭到殴打,也没有人出面解决;张世勋家遭到打砸、爆炸,也没有人制止。试想,张远波、刘健不逃走,他们能保住性命吗?”

   6月20日的庭审中,死者张碧松的父母及代理人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60余万元。张荆树说,刘(健)家16年来从未向他家道过歉。

(原标题:云南镇雄“警察父子涉嫌开枪杀 人”案开庭 物证已全部失踪)





http://news.sina.com.cn/s/2013-07-01/095927543083.shtml
坐等后续报道 暂不评论
现在办案jc规范多了,绝不敢刑逼,去年因点事,进去一个月,正式逮捕前检察院都要给你张表,上面都是对ga的办案评价,有无动刑啥的?一哥们故意乱勾了刑逼那项,第二天,办案民警很委屈的在检察院陪同下问他,我哪有打你喽……
看来当年政治斗争也很残酷呀。
正值斗争真残酷啊
这事情况我知道。具体的不能说。。。。忒复杂了
一方当年是本地干部的领头,另一方现在是大领导。

后来看了很多小说,才发现官场小说来源于官场啊。
公诉人说,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无法当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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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证物那位要进宫了吧,说不定整个检察院由上到下都要换人。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至少拿一支非法的枪(不是配枪)说是用来制止犯罪是说不过去的。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3-7-2 11:44
公诉人说,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无法当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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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检察院吴昌卫说明:2004年该案物证保管人员因病死亡,物证下落不明。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2 13:44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至少拿一支非法的枪(不是配枪)说是用来制止犯罪是说不过去的。
枪是当时某单位治安科的装备,枪籍合法,
开枪者当时也非执行公务,而是以手头既有工具自卫,有什么说不过去的?
火烧冰淇淋 发表于 2013-7-2 16:22
枪是当时某单位治安科的装备,枪籍合法,
开枪者当时也非执行公务,而是以手头既有工具自卫,有什么说不 ...
1、专枪专用。假设你拿了警察同事的枪玩时,用同事的枪打死了一个强盗,照样违法。
2、既然不是执行公务又是因为自己和别人闹矛盾的情况下,当然犯了非法使用枪械罪(如果生活中警察一和人吵架就开枪,还让普通人活吗)。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2 17:22
1、专枪专用。假设你拿了警察同事的枪玩时,用同事的枪打死了一个强盗,照样违法。
2、既然不是执行公务 ...
别瞎扯,那来什么“砖墙专用”的梦话?
难道你手上只有其他警察的枪,面对犯罪分子行凶作恶时,就不执法不制止了?
警察除了职务时间外也是自然人,当然拥有自然人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正当防卫的权利。
如果生活中警察一和人吵架就开枪,还让普通人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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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70 年代有多宗警察和人吵架拨枪杀人的案件,曾矗动一时成为社会热门话题。
难道你手上只有其他警察的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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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为毛那枪在你手咯。
镇雄县检察院吴昌卫说明:2004年该案物证保管人员因病死亡,物证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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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保管人是个职务,不是私人身份保管吧?因病不能履行职务,检察院无人取代他行使职务?
又一场局部清洗的前奏
本来就是官官相护,摊上这种事情,要么就自己忍下来,要么自己抄家伙杀他全家,指望法律?呵呵,呵呵呵呵呵...............
火烧冰淇淋 发表于 2013-7-2 22:19
别瞎扯,那来什么“砖墙专用”的梦话?
难道你手上只有其他警察的枪,面对犯罪分子行凶作恶时,就不执法 ...
自然人有持枪的权利么?
西贝和东南 发表于 2013-7-1 16:54
现在办案jc规范多了,绝不敢刑逼,去年因点事,进去一个月,正式逮捕前检察院都要给你张表,上面都是对ga的 ...
jc只是没有以前明目张胆了。
西贝和东南 发表于 2013-7-1 16:54
现在办案jc规范多了,绝不敢刑逼,去年因点事,进去一个月,正式逮捕前检察院都要给你张表,上面都是对ga的 ...
可能各地不一样  11年我们高中有人斗殴  有个家伙跑回家了   他爸带他去自首来着  他爸跟派出所那人还认识 说好了不让那小子受罪  结果前脚进去  后面就一直打巴掌  打了10多分钟 丫啥都说了 现在这小子提起那位阿sir   还是恨之入骨的样子...
Gundammkiv 发表于 2013-7-3 11:01
自然人有持枪的权利么?
同志,看看案发是什么时候

持枪合法与否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与冲突中自卫是不是合法,没有因果关系,

律师,包括刑案和民事的,都喜欢用这套浑水摸鱼手法当诉讼技巧,执法司法者也被牵着鼻子走,可就太无能了。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2 13:44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至少拿一支非法的枪(不是配枪)说是用来制止犯罪是说不过去的。
当年证人的证言有重大问题,证据显示是被小口径步枪打死,但是当年证人证言说的是用手枪打死。。。这个证言有大问题 。。。。。。。。。  “原卷宗的证言显示刘健和张世勋坐警车来,刘健和张世勋按住张碧松打,张远波拿手枪将张碧松打死。”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3:17
当年证人的证言有重大问题,证据显示是被小口径步枪打死,但是当年证人证言说的是用手枪打死。。。这个证 ...
用自己的手枪还能说是制止他人暴力行为时过度使用武力,要是用的是小口径步枪,基本圆不过来了。因为发生争执、吵骂、厮打而开枪的警察,被判死刑的案例很多。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2 17:22
1、专枪专用。假设你拿了警察同事的枪玩时,用同事的枪打死了一个强盗,照样违法。
2、既然不是执行公务 ...
即使用非法武器行使正当防卫,依然不改变行为性质还是算正当防卫。。。。同时,非法携带一支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实不算刑事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
sadhg 发表于 2013-7-2 11:08
这事情况我知道。具体的不能说。。。。忒复杂了
一方当年是本地干部的领头,另一方现在是大领导。
小说本来就源自生活吗。。呵呵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7 13:33
用自己的手枪还能说是制止他人暴力行为时过度使用武力,要是用的是小口径步枪,基本圆不过来了。因为发生 ...
我是想说这个证人的证言不可信,和事实差太多了,这个案子水很深,政治斗争。。。。而且这个案子和其他单纯因厮打开枪杀人的又不同,开枪的话可以认定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关键要看取枪的目的,但是检方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取枪就是为了斗殴杀人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3:54
即使用非法武器行使正当防卫,依然不改变行为性质还是算正当防卫。。。。同时,非法携带一支枪如果没有造 ...
非法携带一支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实不算刑事犯罪?买仿真枪玩被判几年的不是很冤咯。
ghos 发表于 2013-7-1 17:34
看来当年政治斗争也很残酷呀。
古今中外政治斗争无一不是残酷的,不“连坐”已经是很大进步了。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7 16:06
非法携带一支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实不算刑事犯罪?买仿真枪玩被判几年的不是很冤咯。
我的错,我以为97刑法和去年的新刑诉法一样是第二年1月1日实施。。。按照79刑法反正携带一支枪不干坏事也不算犯法,结果去仔细一查97刑法是10月实施的,他12月犯的事。。如果早2个月这个枪这个事也不是个事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7:09
我的错,我以为97刑法和去年的新刑诉法一样是第二年1月1日实施。。。按照79刑法反正携带一支枪不干坏事也 ...
偶也是瞎猫碰上死耗子,偶根本不知道旧刑法说携带一支枪不干坏事也不算犯法,难怪以前连百货商店的文体用品专柜有气枪卖。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2 17:22
1、专枪专用。假设你拿了警察同事的枪玩时,用同事的枪打死了一个强盗,照样违法。
2、既然不是执行公务 ...
砖枪砖用,目前全国没有一家做到的。。。因为枪证上的的枪号根本不是你实际使用的那一只,值班只拿几支枪出来,谁值班就用这支。。。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7:15
砖枪砖用,目前全国没有一家做到的。。。因为枪证上的的枪号根本不是你实际使用的那一只,值班只拿几支枪 ...
值班用枪绝对不可能是小口径步枪。刑警的配枪一般是固定的,只是下班就得交。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7 17:45
值班用枪绝对不可能是小口径步枪。刑警的配枪一般是固定的,只是下班就得交。
90年代说不清楚,有些单位90年代还有用王八盒子的。。。刑警我们这里都不固定,去枪库领,然后登记,但是和枪证上的那个号码基本不可能是同一只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7:52
90年代说不清楚,有些单位90年代还有用王八盒子的。。。刑警我们这里都不固定,去枪库领,然后登记,但是 ...
登记了枪号,在交上来之前都是你的专枪啊!你敢弄丢或借给别人?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7 17:57
登记了枪号,在交上来之前都是你的专枪啊!你敢弄丢或借给别人?
登记了枪号,不过发下来就直接入库了,实际上平时用的就几支枪,但是枪库里的枪人手一支都有多的。。。。
kkyyhg 发表于 2013-7-7 18:00
登记了枪号,不过发下来就直接入库了,实际上平时用的就几支枪,但是枪库里的枪人手一支都有多的。。。。
你临时领的那支枪也得登记吧,你也不敢弄丢或借给别人吧。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7 18:04
你临时领的那支枪也得登记吧,你也不敢弄丢或借给别人吧。
登是登记了,不过法律上不是这么说的,法律上大概意思是要一枪一证

火烧冰淇淋 发表于 2013-7-7 12:48
同志,看看案发是什么时候

持枪合法与否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与冲突中自卫是不是合法,没有因果关系,


是否有因果关系我不在乎,我只在乎,我一个屁民要正当防卫只能用刀子(事实上连刀子都不能用,没准哪天你用来防卫的水果刀一不小心就成了“其它类型的管制刀具”了,还是违法),他一个警察在因私人问题和人争执时要正当防卫可以用枪,既然现在以同为自然人的前提,那么我们不平等,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
火烧冰淇淋 发表于 2013-7-7 12:48
同志,看看案发是什么时候

持枪合法与否属于治安管理范畴,与冲突中自卫是不是合法,没有因果关系,


是否有因果关系我不在乎,我只在乎,我一个屁民要正当防卫只能用刀子(事实上连刀子都不能用,没准哪天你用来防卫的水果刀一不小心就成了“其它类型的管制刀具”了,还是违法),他一个警察在因私人问题和人争执时要正当防卫可以用枪,既然现在以同为自然人的前提,那么我们不平等,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3-7-2 11:44
公诉人说,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无法当庭提交。
====================================== ...
看帖不仔细,
2004年该案物证保管人员因病死亡,物证下落不明。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3-7-2 22:48
镇雄县检察院吴昌卫说明:2004年该案物证保管人员因病死亡,物证下落不明。
============== ...
把责任全推在死人身上,很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