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保护少数族裔法律条款 引奥巴马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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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保护少数族裔法律条款 引奥巴马不满

2013-06-26 19:43:42   观察者网

美国最高法院本周二宣布撤销一项旨在保护少数族裔选民的法律条款,民权活动家抗议称,这抹杀了美国国会在民权运动方面的最大成就。

总统奥巴马称,最高法院的判决撤消了1965年生效的《选举权法》(Voting Rights Act),这“非常令人失望”,推翻了数十年来两党关于防范选举权歧视方面的努力。

保守派占主导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选举权法》在促进选举平等方面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目前条件下,再对南方某些州进行额外的选举审查有违宪法精神。

近五十年来,《选举权法》规定某些州(大部分是南方州)修改选举规则前,必须先征得国会同意。例如,有些皱希望引入识字测验,以减少少数族裔选民的数量。
不过,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本周二表示,虽然种族歧视的某些现象仍然存在,但不足以继续专门限制南方各州。

“选举权的歧视仍然存在;没人否认这一点。”罗伯茨在多数派判决意见书中写道,“问题在于,该法案的专门措施,包括针对某些州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4人反对该判决。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少数派意见书中写道:“本次判决的讽刺之处在于,它根本没有领会《选举权法》的前提。”

最高法院的本次判决没有撤销《选举权法》本身,而是撤消了其中的第四条,即规定,地方政府修改选举规则必须征得国会同意。

总统奥巴马和其他民主党人都对此次判决表示不满。奥巴马表示“本次判决撤消了保证选举公正的一条核心条款。”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也对判决表示“非常失望”,他和奥巴马一道敦促国会修改相应法律。

本次判决针对的是“亚拉巴马州谢尔比镇vs司法部长霍尔德”一案。亚拉巴马州州参议员杰夫·谢逊斯(Jeff Sessions)宣称:“我不知道有任何歧视。如果真的有,我相信亚拉巴马州检察官或者美国司法部会对其进行追究。”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http://www.guancha.cn/america/2013_06_26_153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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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6 19:43:42   观察者网

美国最高法院本周二宣布撤销一项旨在保护少数族裔选民的法律条款,民权活动家抗议称,这抹杀了美国国会在民权运动方面的最大成就。

总统奥巴马称,最高法院的判决撤消了1965年生效的《选举权法》(Voting Rights Act),这“非常令人失望”,推翻了数十年来两党关于防范选举权歧视方面的努力。

保守派占主导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选举权法》在促进选举平等方面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目前条件下,再对南方某些州进行额外的选举审查有违宪法精神。

近五十年来,《选举权法》规定某些州(大部分是南方州)修改选举规则前,必须先征得国会同意。例如,有些皱希望引入识字测验,以减少少数族裔选民的数量。
不过,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本周二表示,虽然种族歧视的某些现象仍然存在,但不足以继续专门限制南方各州。

“选举权的歧视仍然存在;没人否认这一点。”罗伯茨在多数派判决意见书中写道,“问题在于,该法案的专门措施,包括针对某些州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4人反对该判决。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少数派意见书中写道:“本次判决的讽刺之处在于,它根本没有领会《选举权法》的前提。”

最高法院的本次判决没有撤销《选举权法》本身,而是撤消了其中的第四条,即规定,地方政府修改选举规则必须征得国会同意。

总统奥巴马和其他民主党人都对此次判决表示不满。奥巴马表示“本次判决撤消了保证选举公正的一条核心条款。”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也对判决表示“非常失望”,他和奥巴马一道敦促国会修改相应法律。

本次判决针对的是“亚拉巴马州谢尔比镇vs司法部长霍尔德”一案。亚拉巴马州州参议员杰夫·谢逊斯(Jeff Sessions)宣称:“我不知道有任何歧视。如果真的有,我相信亚拉巴马州检察官或者美国司法部会对其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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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
这个事件本身离取消黑人选举投票权力很远很远
但是从奥巴马及高官的措辞来看,这些州有色人种在政治上的待遇现状是不理想的,连他们都对放开该地方的选举约束后,该州的平等政治氛围不抱太大信心。
怎么回事,平等的选举权不就是美利坚合众国引以为傲的普世价値?
美国《选举权法》

美国国会于1870年2月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U.S. Constitution)第15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的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但当时少数族裔,特别是美国非洲裔仍由于受到读写能力和支付人头税的能力等资格限制无法参加投票。

詹森总统于1965年8月6日签署了这项法案,在场的有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博士(Dr. Matin Luther King Jr.) 和约翰·路易斯(John Lewis)。路易斯现已成为国会议员。《选举权法》废除了将读写能力的测试和是否支付人头税作为某人投票资格的评估标准。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拥有美国国籍并进行选民登记即可参加投票。詹森总统在谈到这项对美国选举制度进行改革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壮举时说:"在美国黑人平等权利的问题上......《宪法》的规定十分明确。在我国,剥夺任何同胞选举权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极端错误的。"

我始终觉得楼主的理解能力有问题,楼下的各位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