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姐姐诉游戏公司索赔20万 称其婚姻被用宣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03:33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616/c42510-21851567.html  2013年06月16日04:28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认为不但自己肖像被擅用,而且婚姻情感状况等被用来宣传网络游戏,网络红人“芙蓉姐姐”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游戏的“制作方”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天龙公司)及发布文章的北京速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速途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

  日前,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方否认侵权,并称原告自己曾转发涉案文章2万余次。

  原告

  文章使用“风骚”等词语

  “芙蓉姐姐”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为网络知名人士,经调查发现,速途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篇《芙蓉姐姐在〈梁山豪杰〉的第二春》的文章。文章配有她的照片,并以揭露她的婚姻、感情、生活的方式,来突出宣传圣天龙公司设计开发的游戏产品《梁山豪杰》。文章中还使用“风骚”、“寻第二春”等词语。整篇文章中,称她处于感情低潮,给她的名誉权造成影响;文章侵入点及她与朋友之间的合影,涉及个人隐私,侵犯她的隐私权。

  因此,“芙蓉姐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途公司、圣天龙公司停止侵权并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

  已主动删除涉案文章

  “我们没有向速途公司投过这篇稿件,也没有制作这篇文章。”圣天龙公司称,《梁山豪杰》是宁波圣天龙公司制作的,跟他们也没有关系。原告自己还转载该文章达2万余次,并用微博积极宣布该事实,“在速途公司删除了文章后,她自己还多次发表,在推动该文章的影响力”。

  速途网络公司认为,和圣天龙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我们只不过是转载了一篇新闻性的文章,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原告本人是一个网络名人,应认定为社会公众人物,即使被告方有轻微的侵权行为,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知道被诉至法院后,已及时将文章删除,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未宣判。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616/c42510-21851567.html  2013年06月16日04:28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认为不但自己肖像被擅用,而且婚姻情感状况等被用来宣传网络游戏,网络红人“芙蓉姐姐”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游戏的“制作方”北京圣天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天龙公司)及发布文章的北京速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速途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

  日前,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方否认侵权,并称原告自己曾转发涉案文章2万余次。

  原告

  文章使用“风骚”等词语

  “芙蓉姐姐”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为网络知名人士,经调查发现,速途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一篇《芙蓉姐姐在〈梁山豪杰〉的第二春》的文章。文章配有她的照片,并以揭露她的婚姻、感情、生活的方式,来突出宣传圣天龙公司设计开发的游戏产品《梁山豪杰》。文章中还使用“风骚”、“寻第二春”等词语。整篇文章中,称她处于感情低潮,给她的名誉权造成影响;文章侵入点及她与朋友之间的合影,涉及个人隐私,侵犯她的隐私权。

  因此,“芙蓉姐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途公司、圣天龙公司停止侵权并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

  已主动删除涉案文章

  “我们没有向速途公司投过这篇稿件,也没有制作这篇文章。”圣天龙公司称,《梁山豪杰》是宁波圣天龙公司制作的,跟他们也没有关系。原告自己还转载该文章达2万余次,并用微博积极宣布该事实,“在速途公司删除了文章后,她自己还多次发表,在推动该文章的影响力”。

  速途网络公司认为,和圣天龙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我们只不过是转载了一篇新闻性的文章,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原告本人是一个网络名人,应认定为社会公众人物,即使被告方有轻微的侵权行为,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知道被诉至法院后,已及时将文章删除,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未宣判。
我是芙蓉姐夫,每天每夜想哭,老婆体型像猪,也有男人追逐。。。
咦  我是不是穿越了  上次新闻不是说她 服安眠药 找佛祖去了吗 电视上还有新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