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一宽背景之少数民族中犯罪的几个特殊性所引发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58:49


       前段时间因新疆工作人员的牺牲,两少一宽又热了起来.本人专门去百度百科了一下两少一宽的资料.中间一部分提到了两少一宽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即: 少数民族中犯罪的几个特殊性. http://baike.baidu.com/view/2591642.htm?fromTaglist
里面例举了1.强奸罪,2.奸淫幼女罪,3.流氓罪,4.重婚罪,5.杀人与伤害罪.看完后很震惊(非中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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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录如下:
(一)强奸罪
强奸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历来属于打击重点, 但在藏、蒙、土3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 如果按强奸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强奸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 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轮奸1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强奸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怡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奸,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
(二)奸淫幼女罪
解放前, 青海的藏、土族中普遍存在着“做女人礼”、“戴天头”、“拜经旗杆”, 蒙古族中存在着“拜栓马桩”等一些落后的习俗。一般是女孩子长到13、15、17岁时, 由父母或亲友举行一种仪式。如藏族于农藏历腊月三十晚上, 由父母将女儿头七的发辫改变为成年女子的式样并举行隆重仪式, 表示祝贺, 这就是“戴天头”。仪式举行之后, 即表明该女子已成为成年女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区, 女孩子有了非婚生子女, 父母很高兴, 求亲的人家也愿意登门求亲。藏、蒙古族妇女中有些人直到老年都没有正式结婚, 但却子女满堂。解放后这种落后习俗虽已基本改变, 并逐渐趋于消失, 但其影响仍然很深。所以在这些少数民族群众中,男青年奸淫13、4岁未成年女孩,许多人就不认为是犯罪, 甚至也不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只有中、老年人强奸少女才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事, 但一般也不诉至司法机关。对这类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若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群众和受害者父母多为不满, 社会效果也不好。如海西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牧民额尔德尼(蒙古族)等9人,自1981年5月至1983年9月,先后多次奸淫一个年仅12岁的幼女。案发后, 被害者及其亲属均不告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牧民拉白(藏族)于1981年9月29日遇见一时年13岁半在草滩上找牛的女孩, 即乘机将少女强奸。被告拉白被判拘役6个月, 量刑显属畸轻, 且刑法第139条无判拘役的规定, 经检察院抗诉, 法院改判3年。许多群众则说“把拉白捕判, 将这个人冤枉了, 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 就要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人太多了。”
(三)流氓罪
在藏、蒙、土族中, 一男与多女、一女与多男发生两性关系的不为鲜见。土族男女除结发夫妻外, 一般还找“奈阔日(即情人)”, 并以“奈阔日”多为荣。这种情形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教育, 是难以改变的。若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认定为流氓罪, 并绳之以法, 在上述民族聚居地区就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
(四)重婚罪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 均构成重婚罪。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此规定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难以严格执行。解放前,在藏、土、回族中, 婚姻虽以一夫一妻制为主, 但重婚纳妾, 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况也有一定的数量。解放后, 这种现象虽有所减少, 但或明或暗, 公开半公开的重婚案件时有发生。在少数民族的婚姻问题上, 受宗教影响很大, 教规就是他们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经文就规定“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二妻、三妻、四妻。”所以在回族、撒拉族中, 至今有一些人仍然纳妾。1985年西宁市城东区就发现回民中娶“二奶奶”的有30余人。大通县的一个村, 只有20多户。其中就有5户的户主纳妾。近几年来, 重婚现象还有增加趋势。据对四个法院审理重婚案件的统计,1981年比1980年上升37.5%,1982年比1981年上升47.1%,1983年比1982年上升52%。在重婚案件中, 回族群众的重婚案件尤为突出。1983年下半年至1986年9月, 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重婚案件36起, 其中回族群众的重婚案件就18起, 占50%。重婚者多系阿訇、专业户、包工头中生活富裕的人。有因喜新厌旧或追求享乐而重婚的, 也有为传宗接代而重婚的。重婚的原因比较复杂, 特别是涉及到政策和法律的界限问题, 给我们查处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海东地区平安县小峡乡王家庄村马成虎(回族)与原妻结婚多年,生有3个孩子。1985年5月马在西宁搞副业时, 结识1女青年宋桂兰, 双方勾搭成奸,在西宁租赁了1间房屋, 同居生活。同年11月, 马将该女带回家中, 由其父念了“尼卡咳”经(回族结婚的一种宗教仪式),不领结婚证, 即正式结为夫妻, 并与前妻同居一室至今, 宋已生1女孩。此案按刑法180条规定,无疑对马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马一旦服刑,两个妇女及双方的孩子生活无依靠, 而且宋与马成婚, 事先未征得宋的父母亲的同意,现在朱的父母兄弟均不认她, 更不接其回娘家居住。类似情况在回族聚居的地区不少, 特别是厉史遗留的重婚, 有的时间长达20多年, 目前尚无法彻底解决。纯牧业地区的藏族中,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五)杀人与伤害罪
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 藏族有携枪带刀的习惯, 成年男子酷爱好马好枪,不论其外出放牧或做其他的事情, 身边一般是离不开刀枪的。若遇到与人争执, 或发生纠纷等,往往拔刀持枪相斗,致伤致残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 司法机关做了处理后, 在藏、土等民族中还习惯沿袭旧制,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私下处理。赔“ 命价”或赔“血价”一般都以牛、羊、马或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折算, 少则数千元, 多则万余元。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岗龙乡牧民俄吾因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 但“ 命价”仍赔了7,000余元。这种沿袭旧制索要“命价”的做法, 在某些地区还很盛行。只要被告人赔了“命价”, 被害人亲属以及许多群众就要求政府不要捕办。1982年9月,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牧民才夫旦(藏族), 因奸情杀死一16岁女孩, 被告人家长先后送给被害人家马、牛、羊及现金价值5,000余元。被害人亲属和群众20余人就分别写信要求释放被告才夫旦。甚至出现封建千户后裔和寺院活佛公开出面进行调解的情况。1981年,海南州贵南县牧民巷先加故意伤害一案, 被害人被打伤80多天后死亡。案发后, 原千户之子和寺院活佛出面调解,一是被告人全家搬离原公社住地,二是给被害人赔偿“命价”马1匹、牛8头、羊15只、人民币500元,三是拿出2,500元买经卷送寺院。他们调解后,认为政法机关不必再捕判。被告被捕后, 他们即带领群众多人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 为争草原、山林等经常发生群众性的纠纷, 而且往往酿成大规模的械斗,伤亡惨重。这种纠纷,有与毗邻省之间的, 也有省内各州县之间的, 牵涉面广, 涉及人多, 原因也很复杂。近几年, 随着牲畜折价归户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草原、山林等纠纷有增多的趋势。如我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草原纠纷,1952年已调处解决, 但从1979年到1980年, 又发生械斗流血事件8起, 双方死亡20余人, 伤残100余人, 对因这类纠纷而造成的致人伤亡案件, 牧民群众仍习惯采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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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例子中都有个共同点即按法处理案子,因个别少民习俗问题,不仅难服众,受害人及其家属反而受害更深.于是就要两少一宽,少捕少罚? 看起来这样是保护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免受更多伤害,也服了众多少民,但受害人原来所受的伤害就这样轻易的算了吗?宽处理犯罪人不是助长了更多类似的犯罪吗?看看这些都是什么奇葩的风俗下的伤害吧: 13岁被奸,认为是玩玩,无罪;16岁被奸杀只要交几头牛马羊+500人民币就无罪.少民风俗是要被尊重,这不假,但也不能啥奇葩风俗都尊重,法律为此让步就更不对.

         我认为,少民的宗教和风俗被尊重是要有所选择的.不管少民宗教和风俗多么愚昧,落后,只要不伤害公民身心,危害国家利益的就应当予以尊重,并可以当历史文化受法律保护;反之,凡事伤害公民身心,危害国家利益的少民宗教和风俗就要坚决扫除,且立法禁止,尊重它们就是侮辱整个国家的智商. 如上面奸淫幼女无罪,杀人只要陪一些财物就无罪的,根本不该"尊重",这里的尊重已经不是尊重了,实际成了顺从.如果它们要尊重,那当初解放军进西藏后是不是也要尊重当地奴隶制,尊重剥奴隶皮的风俗?

          还有要强调的一点是,民族的宗教风俗要互相尊重,且要入乡尊俗,不可把自身宗教风俗观强加于其他民族上.比如ysl教不食猪肉,这个宗教规定不伤身心不伤国家利益,国家也给予了尊重,告诫不同信仰群众不可进入ysl区食猪肉,侮辱ysl教.但ysl教徒进入他乡后,只要没人故意挑衅,就不能强制要求不同教的人不食猪肉,甚至看到后以武力相逼,这就当算犯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有些领导很担心,现在扫除这些陋习会引起国际舆论.其实根本不用怕,首先外国舆论只是个p,说到底只是苍蝇嗡嗡叫.难不成舆论会变成导弹攻击兔子?不用理啥事都没,自然消停.其次,真闹起来,理也在我们这边,抗议部正好有事做,不然,尽考虑不给抗议部惹麻烦,要设你抗议部干啥,你就是跟洋大人沟通,辩解,吵架用的.至于本地民众难改习,立法后就是教育部和中宣部的事了,你们两就是干这个的,要教育好每一代少民,尽量少开民族语言学校,即使有也要进驻党代表指导员,规定即使民族语言学校里汉语也必修.多从科学理论出发宣扬无神论,点到为止不用宣扬马列等政治信仰.等老一辈挂了,陋习自然渐渐没人尊.
   
           本屌丝吃咸菜的命,操中南海的心,不吐不快,欢迎吐槽.

       前段时间因新疆工作人员的牺牲,两少一宽又热了起来.本人专门去百度百科了一下两少一宽的资料.中间一部分提到了两少一宽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即: 少数民族中犯罪的几个特殊性. http://baike.baidu.com/view/2591642.htm?fromTaglist
里面例举了1.强奸罪,2.奸淫幼女罪,3.流氓罪,4.重婚罪,5.杀人与伤害罪.看完后很震惊(非中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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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录如下:
(一)强奸罪
强奸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历来属于打击重点, 但在藏、蒙、土3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 如果按强奸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强奸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 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轮奸1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强奸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怡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奸,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
(二)奸淫幼女罪
解放前, 青海的藏、土族中普遍存在着“做女人礼”、“戴天头”、“拜经旗杆”, 蒙古族中存在着“拜栓马桩”等一些落后的习俗。一般是女孩子长到13、15、17岁时, 由父母或亲友举行一种仪式。如藏族于农藏历腊月三十晚上, 由父母将女儿头七的发辫改变为成年女子的式样并举行隆重仪式, 表示祝贺, 这就是“戴天头”。仪式举行之后, 即表明该女子已成为成年女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区, 女孩子有了非婚生子女, 父母很高兴, 求亲的人家也愿意登门求亲。藏、蒙古族妇女中有些人直到老年都没有正式结婚, 但却子女满堂。解放后这种落后习俗虽已基本改变, 并逐渐趋于消失, 但其影响仍然很深。所以在这些少数民族群众中,男青年奸淫13、4岁未成年女孩,许多人就不认为是犯罪, 甚至也不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只有中、老年人强奸少女才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事, 但一般也不诉至司法机关。对这类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若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群众和受害者父母多为不满, 社会效果也不好。如海西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牧民额尔德尼(蒙古族)等9人,自1981年5月至1983年9月,先后多次奸淫一个年仅12岁的幼女。案发后, 被害者及其亲属均不告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牧民拉白(藏族)于1981年9月29日遇见一时年13岁半在草滩上找牛的女孩, 即乘机将少女强奸。被告拉白被判拘役6个月, 量刑显属畸轻, 且刑法第139条无判拘役的规定, 经检察院抗诉, 法院改判3年。许多群众则说“把拉白捕判, 将这个人冤枉了, 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 就要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人太多了。”
(三)流氓罪
在藏、蒙、土族中, 一男与多女、一女与多男发生两性关系的不为鲜见。土族男女除结发夫妻外, 一般还找“奈阔日(即情人)”, 并以“奈阔日”多为荣。这种情形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教育, 是难以改变的。若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认定为流氓罪, 并绳之以法, 在上述民族聚居地区就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
(四)重婚罪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 均构成重婚罪。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此规定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难以严格执行。解放前,在藏、土、回族中, 婚姻虽以一夫一妻制为主, 但重婚纳妾, 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况也有一定的数量。解放后, 这种现象虽有所减少, 但或明或暗, 公开半公开的重婚案件时有发生。在少数民族的婚姻问题上, 受宗教影响很大, 教规就是他们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经文就规定“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二妻、三妻、四妻。”所以在回族、撒拉族中, 至今有一些人仍然纳妾。1985年西宁市城东区就发现回民中娶“二奶奶”的有30余人。大通县的一个村, 只有20多户。其中就有5户的户主纳妾。近几年来, 重婚现象还有增加趋势。据对四个法院审理重婚案件的统计,1981年比1980年上升37.5%,1982年比1981年上升47.1%,1983年比1982年上升52%。在重婚案件中, 回族群众的重婚案件尤为突出。1983年下半年至1986年9月, 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重婚案件36起, 其中回族群众的重婚案件就18起, 占50%。重婚者多系阿訇、专业户、包工头中生活富裕的人。有因喜新厌旧或追求享乐而重婚的, 也有为传宗接代而重婚的。重婚的原因比较复杂, 特别是涉及到政策和法律的界限问题, 给我们查处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海东地区平安县小峡乡王家庄村马成虎(回族)与原妻结婚多年,生有3个孩子。1985年5月马在西宁搞副业时, 结识1女青年宋桂兰, 双方勾搭成奸,在西宁租赁了1间房屋, 同居生活。同年11月, 马将该女带回家中, 由其父念了“尼卡咳”经(回族结婚的一种宗教仪式),不领结婚证, 即正式结为夫妻, 并与前妻同居一室至今, 宋已生1女孩。此案按刑法180条规定,无疑对马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马一旦服刑,两个妇女及双方的孩子生活无依靠, 而且宋与马成婚, 事先未征得宋的父母亲的同意,现在朱的父母兄弟均不认她, 更不接其回娘家居住。类似情况在回族聚居的地区不少, 特别是厉史遗留的重婚, 有的时间长达20多年, 目前尚无法彻底解决。纯牧业地区的藏族中,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五)杀人与伤害罪
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 藏族有携枪带刀的习惯, 成年男子酷爱好马好枪,不论其外出放牧或做其他的事情, 身边一般是离不开刀枪的。若遇到与人争执, 或发生纠纷等,往往拔刀持枪相斗,致伤致残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 司法机关做了处理后, 在藏、土等民族中还习惯沿袭旧制,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私下处理。赔“ 命价”或赔“血价”一般都以牛、羊、马或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折算, 少则数千元, 多则万余元。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岗龙乡牧民俄吾因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 但“ 命价”仍赔了7,000余元。这种沿袭旧制索要“命价”的做法, 在某些地区还很盛行。只要被告人赔了“命价”, 被害人亲属以及许多群众就要求政府不要捕办。1982年9月,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牧民才夫旦(藏族), 因奸情杀死一16岁女孩, 被告人家长先后送给被害人家马、牛、羊及现金价值5,000余元。被害人亲属和群众20余人就分别写信要求释放被告才夫旦。甚至出现封建千户后裔和寺院活佛公开出面进行调解的情况。1981年,海南州贵南县牧民巷先加故意伤害一案, 被害人被打伤80多天后死亡。案发后, 原千户之子和寺院活佛出面调解,一是被告人全家搬离原公社住地,二是给被害人赔偿“命价”马1匹、牛8头、羊15只、人民币500元,三是拿出2,500元买经卷送寺院。他们调解后,认为政法机关不必再捕判。被告被捕后, 他们即带领群众多人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 为争草原、山林等经常发生群众性的纠纷, 而且往往酿成大规模的械斗,伤亡惨重。这种纠纷,有与毗邻省之间的, 也有省内各州县之间的, 牵涉面广, 涉及人多, 原因也很复杂。近几年, 随着牲畜折价归户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草原、山林等纠纷有增多的趋势。如我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草原纠纷,1952年已调处解决, 但从1979年到1980年, 又发生械斗流血事件8起, 双方死亡20余人, 伤残100余人, 对因这类纠纷而造成的致人伤亡案件, 牧民群众仍习惯采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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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例子中都有个共同点即按法处理案子,因个别少民习俗问题,不仅难服众,受害人及其家属反而受害更深.于是就要两少一宽,少捕少罚? 看起来这样是保护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免受更多伤害,也服了众多少民,但受害人原来所受的伤害就这样轻易的算了吗?宽处理犯罪人不是助长了更多类似的犯罪吗?看看这些都是什么奇葩的风俗下的伤害吧: 13岁被奸,认为是玩玩,无罪;16岁被奸杀只要交几头牛马羊+500人民币就无罪.少民风俗是要被尊重,这不假,但也不能啥奇葩风俗都尊重,法律为此让步就更不对.

         我认为,少民的宗教和风俗被尊重是要有所选择的.不管少民宗教和风俗多么愚昧,落后,只要不伤害公民身心,危害国家利益的就应当予以尊重,并可以当历史文化受法律保护;反之,凡事伤害公民身心,危害国家利益的少民宗教和风俗就要坚决扫除,且立法禁止,尊重它们就是侮辱整个国家的智商. 如上面奸淫幼女无罪,杀人只要陪一些财物就无罪的,根本不该"尊重",这里的尊重已经不是尊重了,实际成了顺从.如果它们要尊重,那当初解放军进西藏后是不是也要尊重当地奴隶制,尊重剥奴隶皮的风俗?

          还有要强调的一点是,民族的宗教风俗要互相尊重,且要入乡尊俗,不可把自身宗教风俗观强加于其他民族上.比如ysl教不食猪肉,这个宗教规定不伤身心不伤国家利益,国家也给予了尊重,告诫不同信仰群众不可进入ysl区食猪肉,侮辱ysl教.但ysl教徒进入他乡后,只要没人故意挑衅,就不能强制要求不同教的人不食猪肉,甚至看到后以武力相逼,这就当算犯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有些领导很担心,现在扫除这些陋习会引起国际舆论.其实根本不用怕,首先外国舆论只是个p,说到底只是苍蝇嗡嗡叫.难不成舆论会变成导弹攻击兔子?不用理啥事都没,自然消停.其次,真闹起来,理也在我们这边,抗议部正好有事做,不然,尽考虑不给抗议部惹麻烦,要设你抗议部干啥,你就是跟洋大人沟通,辩解,吵架用的.至于本地民众难改习,立法后就是教育部和中宣部的事了,你们两就是干这个的,要教育好每一代少民,尽量少开民族语言学校,即使有也要进驻党代表指导员,规定即使民族语言学校里汉语也必修.多从科学理论出发宣扬无神论,点到为止不用宣扬马列等政治信仰.等老一辈挂了,陋习自然渐渐没人尊.
   
           本屌丝吃咸菜的命,操中南海的心,不吐不快,欢迎吐槽.
不审势宽言皆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主体民族怕少数民族长远来说不是好事儿.
该象商鞅那样移风易俗
看来之前很多同志都误解了两少一宽的初衷,也误解乱邦同志了。
瞎扯淡。。法律的尊严都没了,要是少民 侵害汉人呢?难道也要按少民的陋习办理?
     首先要判断真风俗,还是假风俗。如果带刀捅人是真风俗,那他捅人和被捅都会接受的。如果只接受自已捅别人,不接受别人捅自已,那就是假风俗。强奸也一样,如果认为强奸合法的,那么同样会认为被强奸也合法,不会因为被强奸而投诉别人。
    以此类推,如果要两少一宽,那就全面、双向、对等两少一宽。不受法律约束者,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弄两少一宽的那个乱邦文旦后来跑到台湾,去支持陈水扁了
真无语了
少民的习俗应该得到尊重。
法律应该细分,建立少少法,少汉法,汉少法,汉汉法四部法典。
这种野蛮的东西就应该被废除,而不是什么“民族特色”!,两少一宽根本就是在保护这种野蛮!
这不就落后野蛮么?这也要保护?那取消法律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