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老外阻止他人进入自家住宅 持刀关门夹断对方手指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45:33
http://news.163.com/13/0420/05/8SSMEABJ00011229.html

在南京工作生活的澳大利亚人卡尔,在他人试图进入自己家门时与其发生冲突,持棍和菜刀致两人受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驱逐出境后,昨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判决,仍认为卡尔构成故意伤害,但改判为拘役六个月,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关门夹断一人手指

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南京新天利食品公司总经理高龙应卡尔之妻谢群之约,与陶家勇及两名女子前往南京市江南明珠小区谢群家中。因谢群不在,陶、高等人要在门口等候,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卡尔拿出一根棍子,横向试图将几人推出门外,但棍子被对方夺下,卡尔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蔬菜刀向对方挥舞,吓退对方后才猛地关上门。根据相应法医鉴定结论,高龙因被门夹伤致左手拇指末节缺失,与右手拇指对比,缺失达二分之一,损伤程度属轻伤,陶家勇的伤情为右手手背创口、拇指食指部分血管肌腱神经断裂等损伤,右手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亦属轻伤。

卡尔于去年3月21日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是年11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卡尔有期徒刑一年,并驱逐出境。随后卡尔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驱逐出境判决撤销

在该案二审开庭时,卡尔的辩护律师周泽、斯伟江(微博)认为,卡尔是在对方未经允许进入单元门,并暴力阻止关门,殴打自己,吓哭女儿的状况,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隐私权、安宁权、财产权处于紧迫不法侵害时才采取的举措,应属正当防卫。

江苏省高院在昨日的判决中认为,高、陶等人到达时,卡尔住宅外的防盗门未关闭,两人进入不构成对住宅的侵入,敲开房门后,高、陶等人阻止卡尔关门的行为确属不当,但非现实紧迫性的侵害,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认为卡尔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但又同时认为,卡尔在关门过程中致高龙手指夹断的主观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此项予以纠正,最后判拘役六个月,并赔偿高、陶两人总计9万余元。

照此判决,卡尔将于5月6日获得自由,因此前一审中驱逐出境的判决被撤销,所以卡尔无须离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卡尔的妻子谢群仍表示难以接受,称将继续申诉。http://news.163.com/13/0420/05/8SSMEABJ00011229.html

在南京工作生活的澳大利亚人卡尔,在他人试图进入自己家门时与其发生冲突,持棍和菜刀致两人受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驱逐出境后,昨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判决,仍认为卡尔构成故意伤害,但改判为拘役六个月,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关门夹断一人手指

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南京新天利食品公司总经理高龙应卡尔之妻谢群之约,与陶家勇及两名女子前往南京市江南明珠小区谢群家中。因谢群不在,陶、高等人要在门口等候,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卡尔拿出一根棍子,横向试图将几人推出门外,但棍子被对方夺下,卡尔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蔬菜刀向对方挥舞,吓退对方后才猛地关上门。根据相应法医鉴定结论,高龙因被门夹伤致左手拇指末节缺失,与右手拇指对比,缺失达二分之一,损伤程度属轻伤,陶家勇的伤情为右手手背创口、拇指食指部分血管肌腱神经断裂等损伤,右手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亦属轻伤。

卡尔于去年3月21日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是年11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卡尔有期徒刑一年,并驱逐出境。随后卡尔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驱逐出境判决撤销

在该案二审开庭时,卡尔的辩护律师周泽、斯伟江(微博)认为,卡尔是在对方未经允许进入单元门,并暴力阻止关门,殴打自己,吓哭女儿的状况,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隐私权、安宁权、财产权处于紧迫不法侵害时才采取的举措,应属正当防卫。

江苏省高院在昨日的判决中认为,高、陶等人到达时,卡尔住宅外的防盗门未关闭,两人进入不构成对住宅的侵入,敲开房门后,高、陶等人阻止卡尔关门的行为确属不当,但非现实紧迫性的侵害,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认为卡尔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但又同时认为,卡尔在关门过程中致高龙手指夹断的主观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此项予以纠正,最后判拘役六个月,并赔偿高、陶两人总计9万余元。

照此判决,卡尔将于5月6日获得自由,因此前一审中驱逐出境的判决被撤销,所以卡尔无须离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卡尔的妻子谢群仍表示难以接受,称将继续申诉。
入乡随俗啊,这不悲剧了


编辑掉,原来是原来此事背后还有经济纠纷,电磁环境复杂

编辑掉,原来是原来此事背后还有经济纠纷,电磁环境复杂
很奇怪啊,一般受人之约上门拜访,不应该未到时就电话联系确认对方在家或者具体几点拜访合适吗?主人也应该在家等着吧,毕竟她自己约的客人。

就算一时特殊原因主人要离开家一会儿,不应该知会丈夫有人拜访吗?

就算忘了跟丈夫说,丈夫不知道有客人,那么客人来了双方难道不用手机联系下那个约人的妻子确认下情况?

怎么就产生冲突了?又是棍子又是菜刀的。

怎么觉得这次拜访本身就有隐藏的故事??、
zhengshen 发表于 2013-4-22 23:03
很奇怪啊,一般受人之约上门拜访,不应该未到时就电话联系确认对方在家或者具体几点拜访合适吗?主人也应该 ...
  根据南京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描述: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南京新天利食品公司总经理高龙应卡尔之妻谢群之约,与陶家勇及两名女子前往南京市江南明珠小区谢群家中,准备核对往来账目,途中接到谢的电话,称其要外出需改日对账,但高龙等人仍前往谢家。

  主人不在,为何仍执意前往?高龙在警方的讯问中称双方有经济纠纷,其多次找谢群,都被她以不在南京、外出等理由推脱,因此这次认为仍是谢群找借口。

  对于经济纠纷一说,谢群称,自己在南京经营外贸多年,与卡尔2007年结婚后生育一女,考虑到女儿的教育问题,遂计划将公司转让并移民,高龙获知后双方就此达成意向,但未正式签约,后因高一直未支付转让款项,双方矛盾因此而起,高龙还曾将自己诉至法庭,后撤诉。

  据了解,事发时谢群确不在家,直至警察到谢家,卡尔打电话给谢群,她才从外匆匆赶回。

  根据与高龙同往的陶家勇陈述,因高龙曾受邀到过谢群家中,卡尔认识他就打开了门,并告知谢群不在,当时自己给卡尔打手势,称要站在门口等,但让卡尔不要关门,卡尔没有答应,试图将他们推出门外。

  谢群的母亲当时也在家,她向记者介绍说,卡尔开门时,手中还抱着3岁多的女儿,未能阻止几人进门后,卡尔放下女儿想要关门,但陶家勇卡住卡尔的脖子并将其推到门口的墙上,卡尔挣脱后拿出一根棍子,横向试图将几人推出门外,但棍子被对方夺下,几个人还对卡尔拳打脚踢,于是卡尔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蔬菜刀向对方挥舞,吓退对方后才猛地关上门。

  根据卡尔在庭审中的辩解,高龙等4人对其攻击,他认为他们是想抢钱。谢群称,事发后她也问过卡尔,卡尔更为担忧的是闯入者是否试图绑架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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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审时的相关报道
上次南京不是发生过老外专家被灭门的事情么
这老外的反抗精神很强哦
   可怜的老外,当年某地某书记的女婿把上门抓赌强行开铁栅的派出所所长的手打骨折,不也没事。洋人不是一等喽。
嗯,支持正当防卫,1VS4,要是遇到个守家精神更厉害点的米国老外,说不定就悲剧咯
可怜的老外,当年某地某书记的女婿把上门抓赌强行开铁栅的派出所所长的手打骨折,不也没事。洋人 ...
天朝有人就是一等公民,没人就是三等公民。深圳那个澳洲男,舅舅是公安部的高官,所以打人打的半死,上新闻,有现场录像。都没用,还让人家嘲笑深圳媒体是弱势群体。人家舅舅说了代表公安部中宣部高度关注此事,只许私聊。结果最后地方集体沉默。
嗯,支持正当防卫,1VS4,要是遇到个守家精神更厉害点的米国老外,说不定就悲剧咯
问题是天朝,他敢拿出把枪来,闹大了人家杀他全家。到那地方守哪的规矩啊。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4-23 10:48
天朝有人就是一等公民,没人就是三等公民。深圳那个澳洲男,舅舅是公安部的高官,所以打人打的半死,上新 ...
  所以说我很理解那些拼命考公务员的人。:D能混上去就光宗耀祖鸡犬升天啊。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3-4-23 13:52
所以说我很理解那些拼命考公务员的人。能混上去就光宗耀祖鸡犬升天啊。
典型的一边骂政府骂腐败,一边削尖脑袋挤进政府追求腐败的晚期精神分裂患者
害人的政治 发表于 2013-4-23 13:56
典型的一边骂政府骂腐败,一边削尖脑袋挤进政府追求腐败的晚期精神分裂患者
   我大中华所谓的传统道德本来就是精神分裂。这个德那个规最后该贪贪该嫖嫖连富有四海的皇上也要收礼卖官。:D
赶紧向澳大利亚领事馆求援啊,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3-4-23 13:52
所以说我很理解那些拼命考公务员的人。能混上去就光宗耀祖鸡犬升天啊。
天朝自古以来就这样啊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3-4-23 08:07
可怜的老外,当年某地某书记的女婿把上门抓赌强行开铁栅的派出所所长的手打骨折,不也没事。洋人 ...
洋人也分三六九等的,当年上海浦东机场由于地板大理石光可鉴人,一老美滑倒骨折,机场道歉赔钱,后来一澳洲华人骨盆摔裂告了几回都没人理


法院这文章以及判决书说的是相互推搡,看起来是不认为卡尔遭到陶家勇等人殴打;而卡尔律师辩护词又言之凿凿称其遭到殴打。诸如此类的情节还有不少,在咱这外行人看来还真是电磁环境复杂,请内行人指点拨云见日。
判决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6i3.html
被告人卡尔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
http://www.jsfy.gov.cn/ajsd/xsaj/2013/04/19120135231.html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省法院  更新时间:2013-04-19 11:58:22   
  2013年4月19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澳大利亚籍上诉人卡尔故意伤害案宣告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卡尔拘役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高龙人民币61690.5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陶家勇人民币29806.29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高龙经营的天利新公司与上诉人卡尔之妻谢群经营的佳特利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案发前数日,谢群与高龙约定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在南京市江南明珠24幢101室谢群家核对双方公司往来账目。当日下午16时37分许,高龙在与被害人陶家勇等人前往谢群家的途中接到谢群电话,谢群称自己要外出,提出改日对账,高龙未同意,并向谢群表示仍要前往谢家。高龙等人先进入单元门敲开101室谢家房门后,高龙、陶家勇等人与卡尔就谢群是否在家产生分歧。卡尔为关闭房门与高龙、陶家勇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在此过程中,卡尔先用木棍捅向陶家勇,后又持刀向站在门口的高、陶二人挥舞,将陶家勇右手手背和拇指、食指等部位砍伤;高龙为避开卡尔手中蔬菜刀而向后退让,卡尔用力将门关上,期间高龙左手拇指末端被门夹断。经法医鉴定,高龙、陶家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其中高龙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尔故意伤害陶家勇身体,致陶家勇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陶家勇造成的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卡尔在关门过程中致高龙左手拇指末节被夹断,构成轻伤,并达到十级伤残,依法应对其侵害高龙身体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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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律师辩护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50v.html
“卡尔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卡尔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作为卡尔的二审辩护人,对高龙及陶家勇等人阻止卡尔关门,引出卡尔与高龙等人之间的“家门保卫战”,并最终使高龙、陶家勇受到轻伤,辩护人感到很遗憾,并对高龙和陶家勇深表同情。同时,我也为高龙、陶家勇感到庆幸。——要知道,对高龙、陶家勇等人的行为,要是在其他国家,是被允许使用致命武器进行防卫的。

    同情不代表理性,庆幸更需要反思省。

    本着法律人的理性,辩护人不得不说,高龙、陶家勇的受伤,完全是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卡尔完全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对卡尔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二审法院理应予以纠正,依法改判卡尔无罪。

    现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结合一审在卷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一)被告人卡尔供述前后一致,客观客、真实,且有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应予采信。

    卡尔从2011年6月12日第一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之后多次接受办案人员讯问,做过多次供述。这些供述前后没有任何矛盾,与被告人卡尔的当庭连说带比划所供述的情况,也没有矛盾,内容完全符合情理,客观、真实、可信。

    卡尔供述中提到的基本事实,与所谓被害人高龙的证词,完全能够印证,同时也与卡尔家门及楼道照片、病历资料和卡尔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等等证据材料,能够印证。

    (二)被害人陶家勇、高龙的证词,对二人被卡尔“伤害”的陈述,前后矛盾,甚至存在两人同日翻证及翻证证词内容几乎一字不差的现象,明显串通作证;当庭也未能如实作证,对二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没有可靠证据印证的内容,应不予采信。

    高龙、陶家勇两名所谓的受害人,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两人庭前所作证词,除高龙2011年12月20日的证词内容比较详细之外,都比较简略。其中,两人2011年6月13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的证词,与卡尔的供述,基本相符;相比卡尔的供述,只是少了很多过程和细节。基本可以采信。

    但两名受害人2011年9月14日所作的第二份证词,却同时推翻了6月13日的证词对卡尔如何用刀及二人如何受伤的说法,而且两人9月14日的证词,离奇地高度一致,甚至连表达上的明显错误也一致:第一份证词对卡尔使用刀的方式,两人所说的是“挥”或者“挥舞”,与卡尔说的“挥舞”,是一致的;第二份证词则同时都改成了“砍”;对陶家通受伤的的原因,两人第一份证词说的都是“划伤”,第二份证证,却都变成了“砍伤”。“挥”或者“挥舞”,与“砍”显然是不同的行为动作;“划伤”与“砍伤”,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显然也是不同的。同时,两人的证词对卡尔的英文名字,都同时错误地进行了重复。对此,陶家勇当庭解释说“挥”就是左右方向,“砍”是上下方向,在南京话里“挥”就是“砍”的意思;而高龙则解释说是侦查人员记录的原因,说其作证时一直说的是卡尔用刀“砍”,是侦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可能有的字不会写,将“砍”字记成了“挥”,将“砍”伤记成了“划”伤。这样的解释,是完全不符合情理的。

    常识告诉我们,两名关键证人9月14日的证词,系合谋串通作伪证,或者是办案人员帮助串通作伪证。两人9月14日串通作证之后,所作的证词,都是不可信的,除非有可靠证据印证,凡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不能与卡尔供相印证的,法庭应不予采信。

    除了被害人作证的诚实性,本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特别注意所谓被害人陶家勇的作证能力。在法庭调查中,陶家勇宣称从1岁就开始学法律,学到了51岁,水平比辩护人斯伟江律师还高,还特别请法庭将其从1岁学开始学法律学到51岁的“奇异”学法经历记录在案。而对斯伟江律师的发问,陶却几乎都说“请看案卷”;自己以前的证词,“要看到内容才知道是否真实”(说明其某些证词是不真实的,因而在没看到具体证词之前,自己也不确定自己的证词哪些内容是真实的);而对本辩护人的发问,操一口南京话,初中没毕业的陶家勇却说本人普通话没说好,所提的问题不是高级问题,从而拒绝作实质性的回答。对本辩护人指出其证词内容的不真实,陶家勇则说自己初中没毕业,文化不高,签字时笔录很多字不认识,不知道啥意思。

    辩护人认为,一个当庭说自己从1岁开始学法律,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的人,肯定是公然向法庭撒谎;一个对自己过去的证词说要看内容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证人,过去的证词显然存在内容的不真实;一个当庭拒绝回答辩护人发问而只接受检察官发问的证人,显然未做到如实作证。因此,陶家勇的证词完全不具有可信度,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三)本案关键性证据——鉴定结论,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两名被害人的轻伤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的郭成纲法医领衔作出的。而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郭成纲在案发后曾参与侦查工作,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在案发第二天即违规出具了所谓被害人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之后,参与过侦查工作的郭成纲,又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的名义,参与对所谓被害人高龙和陶家勇的伤情鉴定,作出两人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对此,郭成纲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说,是领导安排他那样做的,他的职责并不固定,有时候是侦查员,有时候是法医,领导安排干啥就干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及鉴定人的回避作了规定,侦查人员不能担任鉴定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五)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重新鉴定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本案鉴定人郭成纲不仅作为侦查人员参与了现场勘验工作,还在案发第二天出具了供公安机关立案参考的鉴定意见,最后又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的名义出具了陶家勇及高龙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显然违背了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故,本案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鉴定结论的违法问题,卡尔的另一辩护人斯伟江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充分的阐述,本辩护人完全同意其意见。

(四)参与本案侦查的南京市公安局民警龚俊安,还在本案中担任过被告人卡尔的翻译,违背了关于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规定。

南京市公安局民警龚俊安是卡尔2011年9月16日接受讯问时的翻译;龚俊安同时以侦查人员身份参与了本案的侦查,参与询问并制作了所谓被害人高龙、陶家勇2011年9月14日的两份询问笔录,而高、陶两名被害人2011年9月14日的笔录,都同时改变了以前证词对卡尔行为方式及自身受伤情况的陈述,将原来陈述的卡尔用刀“挥”改成了“砍”,并陶家勇被“划”伤,改成了“砍”伤。

侦查人员龚俊安在卡尔案中既担任翻译人员,又担任侦查人员,明显违背了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本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对证据的收集、采信,舍本逐末。

1、有关卡尔及其家人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以及卡尔为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损坏派出所门的证据,与卡尔被追诉的故意伤害罪毫无关系。

    卡尔夫妇为装修房屋往小区内运建材与保安发生纠纷的治安案件材料(包括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对小区保安、卡尔等所作的笔录),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所涉事实并未定性。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材料,也不是本案办案机关依法应该收集的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的证据。办案机关将相应材料作为控诉证据塞进侦查卷宗,并在庭审中刻意将不利卡尔的小区保安的“证言”作为控诉证据进行出示,显然是为了误导法庭对卡尔产生偏见,对其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明显违背法律程序。遗憾的是,对此“证据”,一审法院竟也认定“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2、侦查机关抛开病历资料记载的卡尔伤情,去询问医生对卡尔检查治疗的情况;抛开卡尔对被害人高龙、陶家勇的重新鉴定申请,去询问鉴定人作出鉴定的情况,完全是以主观证据否定客观证据。

    被告人卡尔为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向侦查机关陈述了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其关门,对其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受伤的情况,并提供了经医院检查证实自己伤情的病历资料,还申请对自己伤情进行鉴定。但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抛开卡尔要求鉴定自己伤情的申请及卡尔病历资料对其伤情的客观记载,去询问医生对卡尔检查治疗的情况。这完全是收集主观证据以否定客观证据。

    同时,申请重新鉴定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理应由专家作出,鉴定人只有义务出庭作证,而无单方接受办案人员询问以解释自己的鉴定意见的义务。然而,本案侦查机关对卡尔提出重新鉴定高龙、陶家勇伤情的申请,不是重新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而是去询问本应回避的鉴定人郭成纲对高龙、陶家勇进行鉴定的情况,试图由鉴定人郭成纲自己来证明自己所作的鉴定结论没有问题。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及定性问题

    尽管本案两名被害人证词存在失真的问题,证人王惠文、魏国霞证词存在矛盾,结合被告人卡尔的供述及高龙证词与卡尔供述相印证的内容,以及证人周琦青的证词,仍足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高龙与卡尔的妻子谢群曾约定在6月12日下午5点半左右见面商谈处理双方纠纷;谢群因故取消了该约会;高龙接到谢群取消约会的电话通知后,仍带着陶家勇、王惠文、魏国霞赶往谢群家,并在未经谢群及其家人许可的情况下,混进谢群家的楼道门;高龙敲门,谢群的丈夫卡尔只看到高龙一人,便给打开房门;卡尔明白高龙找谢群后,告诉高龙,谢群不在家,准备关门;高龙阻止关门,与卡尔发生推搡;陶家勇、王惠文、魏国霞也从楼梯下上来参与阻止卡尔关闭家门,双方继续发生推搡;卡尔无法将高龙、陶家勇等人推开以关闭家门,还在推搡中吃了亏(一个人与高龙等四个人发生推搡,情景可想而知);徒手无法制止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关门的行为,卡尔进屋里拿出木棍驱赶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木棍被抢走,并在木棍被抢走后的较长时间推搡中又一次吃了亏;之后卡尔到厨房拿出一把蔬菜刀挥舞着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高、陶等人被迫后退;在高、陶等人退出卡尔家门开、关活动的区间后,卡尔迅速抓住门把手,使劲将门关上。在关门过程中,伸手试图继续阻止卡尔关门的陶家勇右手被卡尔手中的刀划伤,高龙左手拇指第一节被门夹掉1/2。在拿刀吓唬高龙等人之前的持续的推搡中,卡尔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对卡尔的受伤,辩方提供了卡尔的供述、案发后卡尔到医院检查的病历资料、卡尔妻子谢群在案发当晚卡尔被带到派出所后的3人多小时等待处理期间给卡尔拍的照片予以证明。但检察官质证认为,医生接受询问证明没有对卡尔进行实质检查,病历资料不能证实卡尔受伤;卡尔受伤的照片来源不明,并认为照相时间可以修改,不予认可;而陶家勇则质证称照片上卡尔的多处伤痕是被蚊子叮咬后自己挠伤的。)

     基于上述事实,不难作出如下判断:

    (一)、被害人高龙、陶家勇等人将被告人卡尔家门敲开,阻止卡尔关门,是对卡尔及其家人住宅权利的不法侵害。卡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相应不法侵害。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还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

    在卡尔的妻子谢群只与高龙一人存在纠纷,并只与高龙约定见面,且因临时有事通知高龙取消约会的情况下,高龙仍然带着陶家勇等多人,上门去找谢群,试图强行与别人商谈事务,是十分无礼的,也有违民事法律上的自愿原则。

    高龙所称要与卡尔的妻子对帐,却带了四人去找谢群,其真实的目的是什么,辩护人不得而知。辩护人不敢肯定,高龙带着多人上门找谢群,是否真像证人谢群所说的,是“想暴力胁迫”。但高龙带了多人去找谢群,特别是将有暴力犯罪前科、并非财务人员的陶家勇也一并带去,很难让人相信,就是为了对帐。

    无论高龙等人去找谢群出于什么目的,他们未经住宅权利人许可,趁他人进出楼道之机,混进谢群与卡尔住宅的楼道门,并在敲开谢群与卡尔的家门后,在开门的卡尔已明确告知谢群不在的情况下,拒不离开,并阻止卡尔关门,无疑都是违法行为。高龙的证词关于卡尔说“谢群不在”,“就要关门”,高龙等人“挡着门不让关”,“我们要求谢群出面”,等等内容,及高龙等人阻止卡尔关门的实际行为,足以证实,高龙等人敲开卡尔家门后拒不离开并阻止卡尔关门,就是为了逼迫“谢群出面”。这实质上是一种暴力胁迫性质的行为。如果不是卡尔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将家门关上,谁也不知道最后会发生什么。

    住宅就像一个家庭的堡垒,对于居住人的安全防护作用不言而喻。在西方国家,甚至有专门针对私宅保护的法案,规定对于那些未经许可进入私宅、并可能威胁到自己安全的闯入者,房主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来应对,被称为“堡垒法案”。住宅“堡垒”包括院子和车道,甚至工作场所和私人车子,都不可侵犯。

    虽然我国法律对住宅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注定了任何人对他人住宅的破坏、侵扰,均构成对住宅的不法侵害。

    本辩护人注意到,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中,检察官都多次问到高龙与谢群经济纠纷的情况以及高龙等人是否进入卡尔家里面,似乎只要高龙与谢群存在纠纷,其与谢群的见面约定即使取消了,其也有权到谢群家里去赖着不走,并阻止关门;只要高龙等人没有进入到卡尔家里,也没有实际伤害卡尔家人,高龙等人的行为就不算不法侵害;卡尔就不能对高龙等人实施正当防卫。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遗憾的是,一审判决竟然直接了当地认定,高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针对一审法院关于高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的认定,有网友不无讥讽地评论道:好吧,我们都去敲法官家门,敲开了门,不要让他关门,看他是不是认为不属于不法侵害。

    网友对一审判决的讥讽发人深省。确实,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无异于住宅的居住人,没有关闭家门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任何理由,将他人家门敲开后拒不离开,且不让主人关闭家门。这样的逻辑,只能用荒谬来形容!

    总之,高龙等人敲开卡尔家门后阻止卡关门的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卡尔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是对卡尔住宅的侵犯,侵害了卡尔及其家人对住宅所享有的合权利,即使还构不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至少也构成了治安违法,属于民法通则及刑法所规定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卡尔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卫。除非防卫过当,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诚然,高龙陈述称其与卡尔的妻子存在经济纠纷,有权找谢群协商。而值得注意的是,对双方纠纷,高龙是在起诉后未告知谢群的情况下与谢群约定商谈的;开过多次庭后,现已撤诉。这说明高龙在其所谓的经济纠纷中,并无胜诉把握。就算其权利主张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协商作为民事行为,也需要遵循自愿原则。谢群无论是因客观原因取消约会,还是无故不见高龙等人,都不能成为高龙等人阻止卡尔关闭家门的合法理由。

   (二)、上诉人卡尔先徒手外推高龙等人,后找来木棍双手执棍子两端外推高龙等人,最后拿出菜刀冲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都是为驱赶阻止其关闭家门的高龙、陶家勇等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性行为。

    卡尔为了将阻止其关闭家门的高龙等不法侵害人驱逐离开,以便将家门关闭,结束家门不能关闭使自己及家人陷于不安全的危险状态,采取了一系列防卫措施。

   第一步防卫:徒手外推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在推搡中受到伤害,防卫失败,高龙、陶家勇等人继续阻止卡尔关门

    卡尔6月12日的第一次供述,是这样说的:“他们人就挤在门边上,我门关不上,我就将他们往外推,那个高大的男子和姓高的男子就上来一个抓着我膀子,一个掐我脖子,我用双手推他们想把门关上,这样持续了3、4次,我和对方推搡,对方一个女的用脚踢我”。卡尔6月13日的第二次供述,也作了大体一致的陈述,之后的列次供述也大体一致。卡尔的供述是可信的。高龙6月13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的证词称,“谢群的老公要关门,我们就挡着门不让关”。高龙这份证词没提到阻止关门致双生发生肢体接触和推搡的情况,但其2011年12月20日接受检察人员的询问时所作证词,证实了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和推搡的情况:“当时我顶着门,卡尔想关门,就来推我,我推不过卡尔,就喊陶家勇他们过来,帮我顶着门,不让卡尔把门关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顶着门不让他们关,但卡尔要关门,要推我们,但是陶家勇比较壮,他推不动,所以我们之间相互顶着,之后卡尔看推不动,他就回到房间”。

    卡尔一个人无法徒手将阻止其关门的高龙等四人推开,以将家门关闭,第一步防卫失败。

    第二步防卫:手持木棍两端外推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木棍被抢走,高龙、陶家勇等人继续阻止关门

    在无法徒手将高等人推开,以关闭家门,卡尔不得不采取新的防卫措施:从屋里拿出木棍,驱赶高龙、陶家勇等人。

    对此,卡尔6月12日的供述称,(试图用手推开高龙等人失败后)其“就到屋里找了一根木头棍子”,“用这个木头棍子赶他们走,他们就抓着我的棍子,他们从我手上将棍子夺过去,我还是想把门关上,这个持续了大概30分钟,对方进入屋子掐着我的脖子往屋内的墙上撞”。之后的多次供述,卡尔都讲到,其到屋里找了一根木棍,手持木棍两端,把高龙、陶家勇等人往外推,结果棍子被高龙等人抢走。陶家勇在6月13日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称,“谢群的老公到房间里面拿出了一个木头棍子,大概有40公分长,直径有7、8公分。谢群的老公拿木头棍子戳我,我就伸手把棍子抓住了,他就把棍子一推,我被推到后背碰到了楼梯台阶上,我当时抓棍子的手没有松,我倒在地上,我爬起来后我就将棍子摆放到楼梯旁边了。”高龙在6月13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我们就挡着门不让关,谢群的老公就到屋里拿出了一根木头棍子,他手握棍子要砸陶家勇,陶家勇将棍子抢到手上。谢群的老公就用手推了陶家勇,陶家勇被推倒在楼梯的台阶上”。与6月13日询问笔录关于卡尔推倒陶家勇的说法不同的是,高龙12月20日的询问笔录称:“两人就抢棍子,卡尔一松手,陶家勇站立不稳,就倒在楼梯上,我印象中卡尔好像压在了陶家勇身上,卡尔就爬起来进了房间”。对卡尔棍子被抢后的情况,高龙12月20日的笔录称,“陶家勇倒下后,我们还顶着门,卡尔没办法关门”,我把陶家勇扶起来,我们又站在门口,陶家勇抵着门我们站在陶家勇的右边“。

    无论是陶家勇所说的卡尔用棍子“戳”他,还是高龙所说的卡尔用棍子“要砸陶家勇”,抑或是卡尔所供述的“双手抓住木棍的两端,把他们往外推”,卡尔拿棍子无疑都是为了制止高、陶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将高等人赶走,以便关门。结果是,卡尔用于防卫的棍子被抢走,自己还在推搡中吃了亏,家门依然无法关闭,防卫又一次失败,不得不采取新的防卫行动。

    第三步防卫:用菜刀朝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高龙、陶家勇等人被迫后退,卡尔快速将家门关闭

    在木棍被高龙、陶家勇抢走后,家门仍然未能关上,高龙、陶家勇等人仍然在阻止卡尔关闭家门,卡尔又从家里拿出菜刀来驱赶高龙、陶家勇等人,以制止高、陶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对于菜刀的使用情况,卡尔的多次供述内容大体一致。其6月12日的第一次供述称,“他们从我手上将棍子夺过去,我还是想把门关上,这个持续了大概30分钟,对方进入屋子掐着我的脖子往屋内的墙上撞,后我就到厨房拿了一把蔬菜刀,用左手拿着挥舞,把对方吓出了屋子,我想把门关上,对方那个高大的男的伸手进来要打开门,我就用刀对那个人的手挥了上去,对方把手缩回去了,我就将门关上了。”其6月13日的讯问笔录称,“他们把我的棍子抢走了后,一个女的把棍子拿到边上去了。我一直把他们往外推,想把门关上,我们推搡了一会儿,那个高大的男子就进屋掐着我的脖子,把我往屋里的墙上推了一下,我的背撞在墙上了。我感到害怕,我跑进厨房里拿了一把蔬菜刀,我拿着刀从厨房走出来,他们还站在门口,我冲他们挥舞刀子,他们就往后退,这时我就去关门,这时那个高大男子伸手过来,想拉着门,我就冲他乱挥了一下,那个男子就把手缩回去了,我就赶紧把门关起来了并锁上了门。”

    高龙、陶家勇对卡尔使用菜刀情况的陈述,前后变化巨大。高龙6月13日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谢群的老公就拿着刀对着陶家勇挥过来,陶家勇让了下,但他的右手被刀划到了,我们人就往后退,在这时,谢群的老公就使劲将门关上,我感觉到我的左手被夹到了,手指很痛流血了。” 陶家勇6月13日的询问笔录称,“他拿着刀子就对我们戳,我们人就往后退,他拿刀就开始挥舞,我的右手手背被他用刀划到了,当时手就流血了。”

    高龙、陶家勇6月13日的证词,分别说的是卡尔拿着刀子“挥”、“挥舞”。而两人9月14日的证词却同时推翻之前的说法,都称“我们想站在门口等并不让他关门,卡尔先拿着个长木棍捣我们,我们把木棍抢下来,后他又从房间内拿出一把刀,就对着我们砍”。

    前面的辩护意见已经提及,高龙、陶家勇9月14日的证词同时改变了先前的说法,与之前的证词前后矛盾,明显属于串通作伪证,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完全不应采信。而高龙、陶家勇6月13日的证词所称卡尔在木棍被抢后,拿出刀对着他们“挥”、“挥舞”,与卡尔关于用刀子“冲他们挥舞”的供述,大体一致的,可以认定,卡尔拿出刀子后,只是冲阻止关门的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逼迫他们后退,以便将家门关上。

    这一次防卫的结果,卡尔用刀向阻止关门的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将高龙、陶家勇等人逼退后,终于将家门关上,结束了高龙、陶家勇等人对卡尔住宅的不法侵害。

    毫无疑问,卡尔的以上一系列行为,都是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目的的防卫性行为,而非以追求损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攻击性、侵害性行为。

   

法院这文章以及判决书说的是相互推搡,看起来是不认为卡尔遭到陶家勇等人殴打;而卡尔律师辩护词又言之凿凿称其遭到殴打。诸如此类的情节还有不少,在咱这外行人看来还真是电磁环境复杂,请内行人指点拨云见日。
判决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6i3.html
被告人卡尔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
http://www.jsfy.gov.cn/ajsd/xsaj/2013/04/19120135231.html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省法院  更新时间:2013-04-19 11:58:22   
  2013年4月19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澳大利亚籍上诉人卡尔故意伤害案宣告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卡尔拘役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高龙人民币61690.5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陶家勇人民币29806.29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高龙经营的天利新公司与上诉人卡尔之妻谢群经营的佳特利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案发前数日,谢群与高龙约定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在南京市江南明珠24幢101室谢群家核对双方公司往来账目。当日下午16时37分许,高龙在与被害人陶家勇等人前往谢群家的途中接到谢群电话,谢群称自己要外出,提出改日对账,高龙未同意,并向谢群表示仍要前往谢家。高龙等人先进入单元门敲开101室谢家房门后,高龙、陶家勇等人与卡尔就谢群是否在家产生分歧。卡尔为关闭房门与高龙、陶家勇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在此过程中,卡尔先用木棍捅向陶家勇,后又持刀向站在门口的高、陶二人挥舞,将陶家勇右手手背和拇指、食指等部位砍伤;高龙为避开卡尔手中蔬菜刀而向后退让,卡尔用力将门关上,期间高龙左手拇指末端被门夹断。经法医鉴定,高龙、陶家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其中高龙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尔故意伤害陶家勇身体,致陶家勇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陶家勇造成的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卡尔在关门过程中致高龙左手拇指末节被夹断,构成轻伤,并达到十级伤残,依法应对其侵害高龙身体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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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律师辩护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2e50v.html
“卡尔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卡尔被控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作为卡尔的二审辩护人,对高龙及陶家勇等人阻止卡尔关门,引出卡尔与高龙等人之间的“家门保卫战”,并最终使高龙、陶家勇受到轻伤,辩护人感到很遗憾,并对高龙和陶家勇深表同情。同时,我也为高龙、陶家勇感到庆幸。——要知道,对高龙、陶家勇等人的行为,要是在其他国家,是被允许使用致命武器进行防卫的。

    同情不代表理性,庆幸更需要反思省。

    本着法律人的理性,辩护人不得不说,高龙、陶家勇的受伤,完全是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卡尔完全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对卡尔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二审法院理应予以纠正,依法改判卡尔无罪。

    现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结合一审在卷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一)被告人卡尔供述前后一致,客观客、真实,且有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应予采信。

    卡尔从2011年6月12日第一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之后多次接受办案人员讯问,做过多次供述。这些供述前后没有任何矛盾,与被告人卡尔的当庭连说带比划所供述的情况,也没有矛盾,内容完全符合情理,客观、真实、可信。

    卡尔供述中提到的基本事实,与所谓被害人高龙的证词,完全能够印证,同时也与卡尔家门及楼道照片、病历资料和卡尔身体受到伤害的照片,等等证据材料,能够印证。

    (二)被害人陶家勇、高龙的证词,对二人被卡尔“伤害”的陈述,前后矛盾,甚至存在两人同日翻证及翻证证词内容几乎一字不差的现象,明显串通作证;当庭也未能如实作证,对二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没有可靠证据印证的内容,应不予采信。

    高龙、陶家勇两名所谓的受害人,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两人庭前所作证词,除高龙2011年12月20日的证词内容比较详细之外,都比较简略。其中,两人2011年6月13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的证词,与卡尔的供述,基本相符;相比卡尔的供述,只是少了很多过程和细节。基本可以采信。

    但两名受害人2011年9月14日所作的第二份证词,却同时推翻了6月13日的证词对卡尔如何用刀及二人如何受伤的说法,而且两人9月14日的证词,离奇地高度一致,甚至连表达上的明显错误也一致:第一份证词对卡尔使用刀的方式,两人所说的是“挥”或者“挥舞”,与卡尔说的“挥舞”,是一致的;第二份证词则同时都改成了“砍”;对陶家通受伤的的原因,两人第一份证词说的都是“划伤”,第二份证证,却都变成了“砍伤”。“挥”或者“挥舞”,与“砍”显然是不同的行为动作;“划伤”与“砍伤”,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显然也是不同的。同时,两人的证词对卡尔的英文名字,都同时错误地进行了重复。对此,陶家勇当庭解释说“挥”就是左右方向,“砍”是上下方向,在南京话里“挥”就是“砍”的意思;而高龙则解释说是侦查人员记录的原因,说其作证时一直说的是卡尔用刀“砍”,是侦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可能有的字不会写,将“砍”字记成了“挥”,将“砍”伤记成了“划”伤。这样的解释,是完全不符合情理的。

    常识告诉我们,两名关键证人9月14日的证词,系合谋串通作伪证,或者是办案人员帮助串通作伪证。两人9月14日串通作证之后,所作的证词,都是不可信的,除非有可靠证据印证,凡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词,不能与卡尔供相印证的,法庭应不予采信。

    除了被害人作证的诚实性,本辩护人还想提请法庭特别注意所谓被害人陶家勇的作证能力。在法庭调查中,陶家勇宣称从1岁就开始学法律,学到了51岁,水平比辩护人斯伟江律师还高,还特别请法庭将其从1岁学开始学法律学到51岁的“奇异”学法经历记录在案。而对斯伟江律师的发问,陶却几乎都说“请看案卷”;自己以前的证词,“要看到内容才知道是否真实”(说明其某些证词是不真实的,因而在没看到具体证词之前,自己也不确定自己的证词哪些内容是真实的);而对本辩护人的发问,操一口南京话,初中没毕业的陶家勇却说本人普通话没说好,所提的问题不是高级问题,从而拒绝作实质性的回答。对本辩护人指出其证词内容的不真实,陶家勇则说自己初中没毕业,文化不高,签字时笔录很多字不认识,不知道啥意思。

    辩护人认为,一个当庭说自己从1岁开始学法律,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的人,肯定是公然向法庭撒谎;一个对自己过去的证词说要看内容才知道是不是真实的证人,过去的证词显然存在内容的不真实;一个当庭拒绝回答辩护人发问而只接受检察官发问的证人,显然未做到如实作证。因此,陶家勇的证词完全不具有可信度,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三)本案关键性证据——鉴定结论,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两名被害人的轻伤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的郭成纲法医领衔作出的。而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郭成纲在案发后曾参与侦查工作,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在案发第二天即违规出具了所谓被害人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之后,参与过侦查工作的郭成纲,又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的名义,参与对所谓被害人高龙和陶家勇的伤情鉴定,作出两人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对此,郭成纲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说,是领导安排他那样做的,他的职责并不固定,有时候是侦查员,有时候是法医,领导安排干啥就干啥。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及鉴定人的回避作了规定,侦查人员不能担任鉴定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五)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重新鉴定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本案鉴定人郭成纲不仅作为侦查人员参与了现场勘验工作,还在案发第二天出具了供公安机关立案参考的鉴定意见,最后又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的名义出具了陶家勇及高龙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显然违背了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故,本案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鉴定结论的违法问题,卡尔的另一辩护人斯伟江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充分的阐述,本辩护人完全同意其意见。

(四)参与本案侦查的南京市公安局民警龚俊安,还在本案中担任过被告人卡尔的翻译,违背了关于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规定。

南京市公安局民警龚俊安是卡尔2011年9月16日接受讯问时的翻译;龚俊安同时以侦查人员身份参与了本案的侦查,参与询问并制作了所谓被害人高龙、陶家勇2011年9月14日的两份询问笔录,而高、陶两名被害人2011年9月14日的笔录,都同时改变了以前证词对卡尔行为方式及自身受伤情况的陈述,将原来陈述的卡尔用刀“挥”改成了“砍”,并陶家勇被“划”伤,改成了“砍”伤。

侦查人员龚俊安在卡尔案中既担任翻译人员,又担任侦查人员,明显违背了有关回避的规定。

(五)本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对证据的收集、采信,舍本逐末。

1、有关卡尔及其家人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以及卡尔为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损坏派出所门的证据,与卡尔被追诉的故意伤害罪毫无关系。

    卡尔夫妇为装修房屋往小区内运建材与保安发生纠纷的治安案件材料(包括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对小区保安、卡尔等所作的笔录),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而且所涉事实并未定性。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材料,也不是本案办案机关依法应该收集的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的证据。办案机关将相应材料作为控诉证据塞进侦查卷宗,并在庭审中刻意将不利卡尔的小区保安的“证言”作为控诉证据进行出示,显然是为了误导法庭对卡尔产生偏见,对其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明显违背法律程序。遗憾的是,对此“证据”,一审法院竟也认定“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2、侦查机关抛开病历资料记载的卡尔伤情,去询问医生对卡尔检查治疗的情况;抛开卡尔对被害人高龙、陶家勇的重新鉴定申请,去询问鉴定人作出鉴定的情况,完全是以主观证据否定客观证据。

    被告人卡尔为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向侦查机关陈述了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其关门,对其进行推搡、殴打,致其受伤的情况,并提供了经医院检查证实自己伤情的病历资料,还申请对自己伤情进行鉴定。但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抛开卡尔要求鉴定自己伤情的申请及卡尔病历资料对其伤情的客观记载,去询问医生对卡尔检查治疗的情况。这完全是收集主观证据以否定客观证据。

    同时,申请重新鉴定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鉴定结论的意见理应由专家作出,鉴定人只有义务出庭作证,而无单方接受办案人员询问以解释自己的鉴定意见的义务。然而,本案侦查机关对卡尔提出重新鉴定高龙、陶家勇伤情的申请,不是重新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而是去询问本应回避的鉴定人郭成纲对高龙、陶家勇进行鉴定的情况,试图由鉴定人郭成纲自己来证明自己所作的鉴定结论没有问题。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及定性问题

    尽管本案两名被害人证词存在失真的问题,证人王惠文、魏国霞证词存在矛盾,结合被告人卡尔的供述及高龙证词与卡尔供述相印证的内容,以及证人周琦青的证词,仍足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高龙与卡尔的妻子谢群曾约定在6月12日下午5点半左右见面商谈处理双方纠纷;谢群因故取消了该约会;高龙接到谢群取消约会的电话通知后,仍带着陶家勇、王惠文、魏国霞赶往谢群家,并在未经谢群及其家人许可的情况下,混进谢群家的楼道门;高龙敲门,谢群的丈夫卡尔只看到高龙一人,便给打开房门;卡尔明白高龙找谢群后,告诉高龙,谢群不在家,准备关门;高龙阻止关门,与卡尔发生推搡;陶家勇、王惠文、魏国霞也从楼梯下上来参与阻止卡尔关闭家门,双方继续发生推搡;卡尔无法将高龙、陶家勇等人推开以关闭家门,还在推搡中吃了亏(一个人与高龙等四个人发生推搡,情景可想而知);徒手无法制止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关门的行为,卡尔进屋里拿出木棍驱赶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木棍被抢走,并在木棍被抢走后的较长时间推搡中又一次吃了亏;之后卡尔到厨房拿出一把蔬菜刀挥舞着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高、陶等人被迫后退;在高、陶等人退出卡尔家门开、关活动的区间后,卡尔迅速抓住门把手,使劲将门关上。在关门过程中,伸手试图继续阻止卡尔关门的陶家勇右手被卡尔手中的刀划伤,高龙左手拇指第一节被门夹掉1/2。在拿刀吓唬高龙等人之前的持续的推搡中,卡尔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对卡尔的受伤,辩方提供了卡尔的供述、案发后卡尔到医院检查的病历资料、卡尔妻子谢群在案发当晚卡尔被带到派出所后的3人多小时等待处理期间给卡尔拍的照片予以证明。但检察官质证认为,医生接受询问证明没有对卡尔进行实质检查,病历资料不能证实卡尔受伤;卡尔受伤的照片来源不明,并认为照相时间可以修改,不予认可;而陶家勇则质证称照片上卡尔的多处伤痕是被蚊子叮咬后自己挠伤的。)

     基于上述事实,不难作出如下判断:

    (一)、被害人高龙、陶家勇等人将被告人卡尔家门敲开,阻止卡尔关门,是对卡尔及其家人住宅权利的不法侵害。卡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相应不法侵害。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还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

    在卡尔的妻子谢群只与高龙一人存在纠纷,并只与高龙约定见面,且因临时有事通知高龙取消约会的情况下,高龙仍然带着陶家勇等多人,上门去找谢群,试图强行与别人商谈事务,是十分无礼的,也有违民事法律上的自愿原则。

    高龙所称要与卡尔的妻子对帐,却带了四人去找谢群,其真实的目的是什么,辩护人不得而知。辩护人不敢肯定,高龙带着多人上门找谢群,是否真像证人谢群所说的,是“想暴力胁迫”。但高龙带了多人去找谢群,特别是将有暴力犯罪前科、并非财务人员的陶家勇也一并带去,很难让人相信,就是为了对帐。

    无论高龙等人去找谢群出于什么目的,他们未经住宅权利人许可,趁他人进出楼道之机,混进谢群与卡尔住宅的楼道门,并在敲开谢群与卡尔的家门后,在开门的卡尔已明确告知谢群不在的情况下,拒不离开,并阻止卡尔关门,无疑都是违法行为。高龙的证词关于卡尔说“谢群不在”,“就要关门”,高龙等人“挡着门不让关”,“我们要求谢群出面”,等等内容,及高龙等人阻止卡尔关门的实际行为,足以证实,高龙等人敲开卡尔家门后拒不离开并阻止卡尔关门,就是为了逼迫“谢群出面”。这实质上是一种暴力胁迫性质的行为。如果不是卡尔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将家门关上,谁也不知道最后会发生什么。

    住宅就像一个家庭的堡垒,对于居住人的安全防护作用不言而喻。在西方国家,甚至有专门针对私宅保护的法案,规定对于那些未经许可进入私宅、并可能威胁到自己安全的闯入者,房主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来应对,被称为“堡垒法案”。住宅“堡垒”包括院子和车道,甚至工作场所和私人车子,都不可侵犯。

    虽然我国法律对住宅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注定了任何人对他人住宅的破坏、侵扰,均构成对住宅的不法侵害。

    本辩护人注意到,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中,检察官都多次问到高龙与谢群经济纠纷的情况以及高龙等人是否进入卡尔家里面,似乎只要高龙与谢群存在纠纷,其与谢群的见面约定即使取消了,其也有权到谢群家里去赖着不走,并阻止关门;只要高龙等人没有进入到卡尔家里,也没有实际伤害卡尔家人,高龙等人的行为就不算不法侵害;卡尔就不能对高龙等人实施正当防卫。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遗憾的是,一审判决竟然直接了当地认定,高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针对一审法院关于高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的认定,有网友不无讥讽地评论道:好吧,我们都去敲法官家门,敲开了门,不要让他关门,看他是不是认为不属于不法侵害。

    网友对一审判决的讥讽发人深省。确实,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无异于住宅的居住人,没有关闭家门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任何理由,将他人家门敲开后拒不离开,且不让主人关闭家门。这样的逻辑,只能用荒谬来形容!

    总之,高龙等人敲开卡尔家门后阻止卡关门的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卡尔及其家人的居住安全,是对卡尔住宅的侵犯,侵害了卡尔及其家人对住宅所享有的合权利,即使还构不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至少也构成了治安违法,属于民法通则及刑法所规定的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卡尔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卫。除非防卫过当,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诚然,高龙陈述称其与卡尔的妻子存在经济纠纷,有权找谢群协商。而值得注意的是,对双方纠纷,高龙是在起诉后未告知谢群的情况下与谢群约定商谈的;开过多次庭后,现已撤诉。这说明高龙在其所谓的经济纠纷中,并无胜诉把握。就算其权利主张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协商作为民事行为,也需要遵循自愿原则。谢群无论是因客观原因取消约会,还是无故不见高龙等人,都不能成为高龙等人阻止卡尔关闭家门的合法理由。

   (二)、上诉人卡尔先徒手外推高龙等人,后找来木棍双手执棍子两端外推高龙等人,最后拿出菜刀冲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都是为驱赶阻止其关闭家门的高龙、陶家勇等人,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性行为。

    卡尔为了将阻止其关闭家门的高龙等不法侵害人驱逐离开,以便将家门关闭,结束家门不能关闭使自己及家人陷于不安全的危险状态,采取了一系列防卫措施。

   第一步防卫:徒手外推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在推搡中受到伤害,防卫失败,高龙、陶家勇等人继续阻止卡尔关门

    卡尔6月12日的第一次供述,是这样说的:“他们人就挤在门边上,我门关不上,我就将他们往外推,那个高大的男子和姓高的男子就上来一个抓着我膀子,一个掐我脖子,我用双手推他们想把门关上,这样持续了3、4次,我和对方推搡,对方一个女的用脚踢我”。卡尔6月13日的第二次供述,也作了大体一致的陈述,之后的列次供述也大体一致。卡尔的供述是可信的。高龙6月13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的证词称,“谢群的老公要关门,我们就挡着门不让关”。高龙这份证词没提到阻止关门致双生发生肢体接触和推搡的情况,但其2011年12月20日接受检察人员的询问时所作证词,证实了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和推搡的情况:“当时我顶着门,卡尔想关门,就来推我,我推不过卡尔,就喊陶家勇他们过来,帮我顶着门,不让卡尔把门关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顶着门不让他们关,但卡尔要关门,要推我们,但是陶家勇比较壮,他推不动,所以我们之间相互顶着,之后卡尔看推不动,他就回到房间”。

    卡尔一个人无法徒手将阻止其关门的高龙等四人推开,以将家门关闭,第一步防卫失败。

    第二步防卫:手持木棍两端外推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木棍被抢走,高龙、陶家勇等人继续阻止关门

    在无法徒手将高等人推开,以关闭家门,卡尔不得不采取新的防卫措施:从屋里拿出木棍,驱赶高龙、陶家勇等人。

    对此,卡尔6月12日的供述称,(试图用手推开高龙等人失败后)其“就到屋里找了一根木头棍子”,“用这个木头棍子赶他们走,他们就抓着我的棍子,他们从我手上将棍子夺过去,我还是想把门关上,这个持续了大概30分钟,对方进入屋子掐着我的脖子往屋内的墙上撞”。之后的多次供述,卡尔都讲到,其到屋里找了一根木棍,手持木棍两端,把高龙、陶家勇等人往外推,结果棍子被高龙等人抢走。陶家勇在6月13日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称,“谢群的老公到房间里面拿出了一个木头棍子,大概有40公分长,直径有7、8公分。谢群的老公拿木头棍子戳我,我就伸手把棍子抓住了,他就把棍子一推,我被推到后背碰到了楼梯台阶上,我当时抓棍子的手没有松,我倒在地上,我爬起来后我就将棍子摆放到楼梯旁边了。”高龙在6月13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我们就挡着门不让关,谢群的老公就到屋里拿出了一根木头棍子,他手握棍子要砸陶家勇,陶家勇将棍子抢到手上。谢群的老公就用手推了陶家勇,陶家勇被推倒在楼梯的台阶上”。与6月13日询问笔录关于卡尔推倒陶家勇的说法不同的是,高龙12月20日的询问笔录称:“两人就抢棍子,卡尔一松手,陶家勇站立不稳,就倒在楼梯上,我印象中卡尔好像压在了陶家勇身上,卡尔就爬起来进了房间”。对卡尔棍子被抢后的情况,高龙12月20日的笔录称,“陶家勇倒下后,我们还顶着门,卡尔没办法关门”,我把陶家勇扶起来,我们又站在门口,陶家勇抵着门我们站在陶家勇的右边“。

    无论是陶家勇所说的卡尔用棍子“戳”他,还是高龙所说的卡尔用棍子“要砸陶家勇”,抑或是卡尔所供述的“双手抓住木棍的两端,把他们往外推”,卡尔拿棍子无疑都是为了制止高、陶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将高等人赶走,以便关门。结果是,卡尔用于防卫的棍子被抢走,自己还在推搡中吃了亏,家门依然无法关闭,防卫又一次失败,不得不采取新的防卫行动。

    第三步防卫:用菜刀朝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结果:高龙、陶家勇等人被迫后退,卡尔快速将家门关闭

    在木棍被高龙、陶家勇抢走后,家门仍然未能关上,高龙、陶家勇等人仍然在阻止卡尔关闭家门,卡尔又从家里拿出菜刀来驱赶高龙、陶家勇等人,以制止高、陶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对于菜刀的使用情况,卡尔的多次供述内容大体一致。其6月12日的第一次供述称,“他们从我手上将棍子夺过去,我还是想把门关上,这个持续了大概30分钟,对方进入屋子掐着我的脖子往屋内的墙上撞,后我就到厨房拿了一把蔬菜刀,用左手拿着挥舞,把对方吓出了屋子,我想把门关上,对方那个高大的男的伸手进来要打开门,我就用刀对那个人的手挥了上去,对方把手缩回去了,我就将门关上了。”其6月13日的讯问笔录称,“他们把我的棍子抢走了后,一个女的把棍子拿到边上去了。我一直把他们往外推,想把门关上,我们推搡了一会儿,那个高大的男子就进屋掐着我的脖子,把我往屋里的墙上推了一下,我的背撞在墙上了。我感到害怕,我跑进厨房里拿了一把蔬菜刀,我拿着刀从厨房走出来,他们还站在门口,我冲他们挥舞刀子,他们就往后退,这时我就去关门,这时那个高大男子伸手过来,想拉着门,我就冲他乱挥了一下,那个男子就把手缩回去了,我就赶紧把门关起来了并锁上了门。”

    高龙、陶家勇对卡尔使用菜刀情况的陈述,前后变化巨大。高龙6月13日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谢群的老公就拿着刀对着陶家勇挥过来,陶家勇让了下,但他的右手被刀划到了,我们人就往后退,在这时,谢群的老公就使劲将门关上,我感觉到我的左手被夹到了,手指很痛流血了。” 陶家勇6月13日的询问笔录称,“他拿着刀子就对我们戳,我们人就往后退,他拿刀就开始挥舞,我的右手手背被他用刀划到了,当时手就流血了。”

    高龙、陶家勇6月13日的证词,分别说的是卡尔拿着刀子“挥”、“挥舞”。而两人9月14日的证词却同时推翻之前的说法,都称“我们想站在门口等并不让他关门,卡尔先拿着个长木棍捣我们,我们把木棍抢下来,后他又从房间内拿出一把刀,就对着我们砍”。

    前面的辩护意见已经提及,高龙、陶家勇9月14日的证词同时改变了先前的说法,与之前的证词前后矛盾,明显属于串通作伪证,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完全不应采信。而高龙、陶家勇6月13日的证词所称卡尔在木棍被抢后,拿出刀对着他们“挥”、“挥舞”,与卡尔关于用刀子“冲他们挥舞”的供述,大体一致的,可以认定,卡尔拿出刀子后,只是冲阻止关门的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逼迫他们后退,以便将家门关上。

    这一次防卫的结果,卡尔用刀向阻止关门的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将高龙、陶家勇等人逼退后,终于将家门关上,结束了高龙、陶家勇等人对卡尔住宅的不法侵害。

    毫无疑问,卡尔的以上一系列行为,都是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目的的防卫性行为,而非以追求损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攻击性、侵害性行为。

   
因字数限制,接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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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卡尔对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其关闭家门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卡尔关门,侵害卡尔及其家人住宅权利的行为,卡尔先徒手外推高龙等人,未将高龙、陶家勇等人推开,没能将家门关上;又找来木棍,双手执棍子两端外推高龙等人,结果棍子被抢走,仍然未能将高龙、陶家勇等人推开,无法将家门关上;最后才拿出菜刀冲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逼迫高龙、陶家勇等人后退,而后迅速将家门关上。这是卡尔对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关门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的一个完整过程。

    毫无疑问,如果卡尔能够徒手将阻止关门的高龙等人推开,将高龙等人的不法侵害制止,他就不会使用木棍,而后又用菜刀驱赶高龙等人,以致陶家勇、高龙受伤;如果木棍不被抢走,双手持木棍能够将高龙、陶家勇等人推开,能够将家门关上,卡尔就不会拿菜刀冲着高龙、陶家勇等人挥舞,以致最后将陶家勇划伤,关门将高龙夹伤;如果卡尔拿出菜刀冲高龙等人挥舞时,高龙、陶家勇能够立即退开,陶家勇在卡尔准备关门时不用手去拉门,高龙不用自己的手继续把在门上,以试图继续阻止卡尔关门,陶家勇就不会被卡尔挥舞的刀子划伤,高龙也不会被门夹伤。

    在整个防卫过程中,卡尔的行为都在力求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木棍的使用,无论是陶家勇所说的卡尔用棍子“戳”或“捣”他,还是高龙所说的卡尔用棍子“要砸陶家勇”,抑或是卡尔所供述的“双手抓住木棍的两端,把他们往外推”,从卡尔手持的木棍能够被陶家勇抢走而卡尔却没能用木棍致伤高龙、陶家勇等人,可以看出,卡尔对木棍的使用,并不具有攻击性,不是为了伤害高龙、陶家勇等人,而只是为了制止高、陶等人的侵权行为,将高等人赶走,以便关门。否则,卡尔将木棍抡开,高龙、陶家勇等人不可能不受伤。如果真的是卡尔有伤人故意,像高龙所说是用木棍砸向陶家勇,陶家勇抓住木棍的手也不可能不受伤。

    卡尔对刀子的使用,也是力求避免造成他人伤害,避免防卫过当。卡尔拿着刀对着高龙等人“挥舞”,显然只是为了吓唬高龙、陶家勇等人,将高等人逼退,以制止高、陶等人阻止关门的侵权行为,将高等人赶走,以便关门;在用刀将高等人逼退后,在关门的过程中,陶又伸手拉门,试图继续阻止卡尔关门,卡尔将刀挥过去,显然是试图逼使陶将手缩回去,以便关门,同样是为了制止高、陶等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不是为了伤害高龙、陶家勇等人。

    陶家勇及高龙虽然受了伤,但即使不考虑鉴定本身的程序问题,现有鉴定结论也只显示,两人的伤仅为轻伤。其中,高龙的受伤,还是其在卡尔即将关门的瞬间,将手把在门框上,被门夹伤的。卡尔的供述来看,其关门时并未看到高龙的手,其关门夹伤高龙的手,纯粹是意外事件。即或把高龙的受伤也归为卡尔防卫行为的结果,卡尔的防卫行为导致高龙与陶家勇轻伤的结果,显然也不属于重大损害。

    从防卫限度上看,卡尔在高龙、陶家勇等人无法阻止其关门,其能够将家门关闭时,迅速将门关上,而未再对高龙、陶家勇等人进行追打,或在能够关门的情况下继续用刀对高龙、陶家勇等人进行伤害。卡尔的防卫行为,显然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案中,卡尔制止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关门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步步升级,都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是完全适当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四)、高龙及陶家勇所受伤害,完全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根本不应追究卡尔的故意伤害犯罪。

    卡尔的妻子谢群已通知高龙取消约会,高龙仍带同多人到卡尔家里找谢群;在被告知谢群不在家,主人卡尔要关门的情况下,高、陶等人竟然阻止主人卡尔关门,这不仅是一种无礼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是一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卡尔要关自己的家门,高、陶等人如果不违法加以阻止,卡尔与高、陶等人就不会发生推搡;在卡尔将高、陶等人往外推时,如果高、陶等人不继续违法阻止卡尔关门,卡尔就不会拿木棍赶高、陶等人;在卡尔拿木棍赶时,如果高、陶等人不抢走木棍,继续违法阻止卡尔关门,卡尔就不需要拿菜刀继续赶高、陶等人;在卡尔已经拿出菜刀的情况下,如果高、陶等人不继续违法阻止卡尔关门,卡尔就不需要用刀冲高、陶挥舞;在卡尔用刀冲高、陶挥舞时,如果高、陶等人立即退开,不再违法阻止卡尔关门,或者在被迫后退,卡尔将门往里拉的瞬间,陶不伸手拉门,以试图继续违法阻止卡尔关门,陶就不会被刀划伤;而如果高龙不是在门快关上的一瞬间突然伸手扒门,卡尔在关门时就不会夹着高龙的手。

    显而易见,高龙及陶家勇所受的伤害,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正如卡尔在庭审中所说的,他认为高龙、陶家勇等人应该在其防卫过程中的某一个阶段放弃阻止关门。

    值得注意的是,卡尔使劲关门,致高龙的拇指被夹伤的具体行为,还具有紧急避险的性质。卡尔在询问笔录中提到,“去年姓高的来过我家,跳过我家围墙非法进入我家院子,敲我家窗户不知道讲什么东西,后被我赶走了”。这次高又带领多人敲开其家门,“挡着门不让关”(高龙笔录语)。面对高、陶等四人阻止关门,卡尔明显势单力孤,家里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保护,其危险感之强烈,是可想而知的。在通过一步步的努力,最后用菜刀“挥舞”将高龙、陶家勇等人逼退后,在准备立即关门又遇到陶家勇伸手拉门,再挥刀使陶家勇将手缩回,卡尔面临的是如果不使劲、迅速关门,将遭受高、陶等人继续侵害的危险。因而,卡尔迅速、使劲关门的行为,又具有紧急避险的性质。在迅速、使劲关门时,卡尔并未注意到高龙的手在什么位置,正如卡尔在供述中所称“(关门)当时是一瞬间的行为,什么都没看到”,“没看到他(高龙)在哪里”。卡尔使劲迅速关门,是其当时唯一可能的选择,不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由于险情是陶家勇、高龙引起的,对高龙的损害应由陶家勇、高龙自行负责。

    (五)、一审判决对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法院认定卡尔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甚至有意隐匿重要案件事实。

    一审判决书认定,“高等人敲开谢家房门后,被告人卡尔称谢群不在家并欲关门,高等人认为谢仍在家中而阻止卡尔关门,并与卡尔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卡尔持木棍至门外将陶家勇推倒在地,后又持菜刀向站在门口的高、陶二人挥砍,将陶家勇右手手背和拇指、食指等部位砍伤,并强行关门,致手扶门框的高龙左手拇指末端被夹掉”。

    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存在如下问题:

     (1)、将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卡尔关闭家门的不法侵害行为,认定为不分是非的“争执”,忽略卡尔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事实。

    “争执”是“各执已见,互不相让”的意思。卡尔与高龙等人之间,就关门和阻止关门的问题,已发生推搡等肢体接触和冲突,而不只是观点和意见上的“各执已见,互不相让”。而且,对关门和阻止关门的问题,完全不是可以“各执已见,互不相让”的、是非不确定的“争执”问题。相反,高龙等人与卡尔之间,是非清楚,高龙等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卡尔关门决定,阻止卡尔关门,就是对卡尔合法权利的侵害,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卡尔对此有权进行必要的防卫,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对“争执”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2)、一审判决混淆是非,将卡尔的防卫行为,认定为攻击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并隐匿或者说忽略了重要案件事实。

    卡尔家门是向外开的,陶等人在门槛外所站的地方,正好挡住卡尔关门。卡尔是在用手往外推高龙等人,试图关门,失败,并受到高等人掐脖子等攻击之后,才从家里拿木棍继续制止高等人阻止关门的不法行为的。这是卡尔徒手进行防卫无效后,升级防卫行为,加大防卫力度。卡尔用木棍推高、陶等人,当然只能在门槛外往外推。陶家勇是在抢卡尔木棍的过程中,被卡尔推倒在地,是卡尔制止高、陶等人阻止关门这一不法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卡尔无端用木棍至门外将其推倒,故意对其进行攻击和伤害。一审判决将卡尔用木棍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卡尔持木棍至门外将陶家勇推倒在地”的故意伤害性质的攻击性行为,而隐匿了卡尔徒手防卫,双手外推高龙、陶家勇等人失败才使用木棍防卫的事实;隐匿了卡尔使用木棍进行防卫的过程中,陶家勇抢夺木棍的不法侵害事实;隐匿了卡尔使用木棍的过程中以及木棍被抢后,被高龙、卡尔等人推搡、扭打的不法侵害事实,忽略了卡尔下一步拿出菜刀实施防卫的背景。

     2、一审判决认定卡尔持刀将陶家勇“砍伤”,证据不足,且不符合事实。

    前所提到“挥”或“挥舞”与“砍”的意义和行为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根据汉语言常识,挥就是舞动,摇摆的意思;而挥舞则是“举起手臂[连同手里的东西一起]摇晃”;“砍”的语意则是“用刀斧等猛剁,用力劈”。

    对于卡尔这样一个中年男人来说,如果是用刀“猛剁”、“用力劈”高龙、陶家勇等人,不可能只是让陶家勇一个人受伤;如果卡尔是用刀“砍”,进行“猛剁”、“用力劈”而且砍到了陶家勇的右手手背和拇指、食指等部位,那就不可能只是轻伤,而且连骨头都未伤及。根据生活常识,一只猪脚,用刀去砍,一刀下去都可能将骨头砍断了。陶家勇的手不可能那样经得住“砍”。实际上,在一审判决引述的所有证据材料中,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陶家勇的伤,是卡尔“砍”伤的。

    辩护人注意到,受刀伤的陶家勇6月12日在八一医院检查,病历记载的诊断结论是“右手背刀割伤”、“伴肌腱断裂”;陶家勇及高龙各自在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13日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都说卡尔是用刀“挥”或者“挥舞”,陶家勇的手只是被卡尔用刀“划到了”,卡尔的供述也始终说是用刀对着高等人“挥舞”想“吓”退高等人。经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都足以证实,卡尔并没有用刀砍人,而只是用刀挥舞,划伤了想继续阻止卡尔关门、不法侵害卡尔住宅的陶家勇。

    显然,一审判决关于卡尔“持菜刀向站在门口的高、陶二人挥砍,将陶家勇右手手背和拇指、食指等部位砍伤”的认定,根本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支持,而且也明显不符合事实。

    3、一审法院认定卡尔有故意伤害犯罪故意,高龙、陶家勇等人“没有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卡尔正当防卫不成立,违背事实和法律。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卡尔手持菜刀对被害人进行挥舞,强行关闭家门,导致两被害人受到伤害,卡尔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放任的故意,应当认定被告人卡尔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害人高龙等人前往谢家不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侵害他人的行为。被告人卡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这完全与卡尔的实际行为不符,也与法律规定不符。

    在本案中,卡尔在每一个具体行为上,都是克制的,都是在力图避免伤害对方的,用刀对高、陶等人挥舞,并不意味着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相反,这恰是卡尔试图避免伤害他人的表现。对于卡尔来说,他有理由相信,其对着高、陶挥舞菜刀,二人会本能躲避而后退,而不至于伤害二人,实际上在其挥舞菜刀的过程中,高、陶二人也确实后退了,没想到其在关门的瞬间,陶又突然伸手拉门,阻止关门。而卡尔在关门时,根本就没注意到高龙的手在什么位置。因此,卡尔根本不存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高、陶二人受害的后果而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的犯罪故意,而只是想将自己的家门关上而已。一审判决关于卡尔行为“导致两被害人受到伤害,卡尔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放任的故意”,完全是无稽之谈。

对于卡尔及其家人的住宅权利受到了高龙、陶家勇等人的持续的不法侵害,前面的辩护意见中已有详述。一审判决关于“本案被害人高龙等人前往谢家不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侵害他人的行为。被告人卡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显然也与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卡尔关门的客观事实不符,并与法律关于“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侵入他人住宅”的规定相悖。

在庭审中,检察官一直强调高龙、陶家勇等人,没有进入过卡尔家门;即使在卡尔回屋里找木棍和刀的时候,没有人阻挡,高龙、陶家勇等人也没有乘机进入卡尔家里。检察官似乎认为,只要不进入卡尔家门,高龙、陶家勇等人阻止卡尔关门的行为,就不算不法侵害。一审判决显然也是这样的逻辑。这样的认识是根本错误的。

开门、关门是住宅居住人的当然权利。阻止他人关闭家门,使他人家门持续处于他人可以随时进入的状态,属于正在进行的对他人住宅的不法侵害,住宅居住人有权实施防卫,是毋庸置疑的。本案被告人卡尔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一审法院否定卡尔行为的正当防卫属性,让人难以理解。

    4、一审判决对控辩双方证据的认定,明显有失公正。

    针对辩方出庭证人周琦青的证言,一审判决认定,“因其不能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吻合,不予采信”。辩护人对比了一下出庭证人周琦青的证言与卡尔的供述,发现二者基本吻合,并无矛盾。一审判决在采信卡尔供述的情况下,却以周琦青的证言“不能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吻合”而不予采信。这让辩护人感到十分费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不能证明周琦青的证言是否真实,而被害人的陈述却前后矛盾,明显不具有可信度。周琦青的证言与明显不具有可信度的被害人陈述不吻合,法院却不采信出庭证人的证言,而采信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可信度的被害人陈述,这显然没有道理。

    另外,前已述及,一审法院将卡尔夫妇为装修房屋往小区内运建材与保安发生纠纷的治安案件材料(包括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对小区保安、卡尔等所作的笔录),等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所谓证据,也认定为“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不知道一审法院认定“具有证明效力”的这些所谓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什么案件事实?!


(五)、一审判决对卡尔的驱逐出境判决,明显违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卡尔2001年来华,现已在华工作多年,并与中国公民谢群结婚,在南京组建家庭,且已生有一个5岁女儿。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将卡尔驱逐出境,无疑将使卡尔难以承担对未成年女儿的监护和抚养责任义务,使其未成年女儿获得监护和抚养的权利同时被剥夺,并将加重作为中国公民的卡尔妻子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责任,甚至可能破坏中国公民谢群的家庭。这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六)、一审判决影响了我国刑事司法之国际评价,并可能误导民众,二审当谨慎对待。

    对于像高龙、陶家勇这样敲开卡尔家门后,拒不离开的行为,在具有严格私权保护观念的西方国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同样属于是侵犯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无论在任何国家,都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如果在西方国家,高、陶二人甚至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后果!然而,一审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明显错误的追诉行为,竟然发给“通行证”,在判决书里认定高、陶等人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同时却将卡尔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

    据我们了解,对于卡尔的案件,卡尔在澳大利亚的亲属及澳大利亚驻华机构非常重视。他们都无法理解,卡尔的行为为何会被中国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不要说卡尔在澳大利亚的亲属及澳大利亚驻华机构不理解,就是我们也无法理解!难道办理卡尔故意伤害案的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们的家门,是可以允许他人敲开后拒不离开并阻止主人关门的吗?!

    一审判决如果不予纠正,将可能误导公众,让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以之为据,认为可以通过堵门、侵入他人住宅这样的违法,甚至犯罪手段,解决与他人的纷争,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如果一审判决可能产生的误导,不能予以消除,一些人将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带到了国外去处理问题,对他们自己来说,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司法不公已成为我国社会广受诟病的一大问题。而卡尔故意伤害案的涉外因素决定,该案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在国际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是本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希望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上诉人卡尔的辩护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3年2月7日


这案子跟人吵得口水都干了,和某些抬杠的人扯真的很累,感谢楼上贴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一次把个人想法说个痛快。

一、高某等人闯入卡尔家中的行为是否够成对公民住宅权的侵害?
这是网民义愤填膺、坚持无罪的重点所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都不希望自己的家庭安宁受到外界侵扰,是人都可以理解。高某等人的行为是在主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坚持闯入,客观上是构成了对他人住宅的侵入。但是,侵入的行为不一定是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了N次,这里不重复了,辩护律师在自己的辩护意见里都没有罗列认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具体意见,外人更不知其中详情;犯罪与违法行为区别的另一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予以刑罚的必要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同样有处罚规定,高某等人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犯罪,既成材料没有明确。个人亲身体验,这种引起刑事责任的冲突中,发现另外一方有涉及违法的行为,应予处罚。办案机关至少给予高某等人拘留处罚相对公平。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高龙等人前往谢家不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侵害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专指刑事上的侵害。实践中,检法两家对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比较明确,这类案件他们着重是对刑事部分的审查判定,对于行政部分不那么重视。法院内有刑事庭、行政庭,检院有刑检官、行检官,除非特别需要或当事人要求介入行政部分审查,这里涉及跨部门。负责起诉判决的是两家的刑事部门,对于刑事以外的部分,通常做法是直接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因此,在不见本案材料、仅看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个人观点,高某等人闯入卡尔家中的行为构成侵入、但非罪(公安机关、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论罪的依据),应该予以行政拘留。
二、被告人是否正当防卫?
首先,在没有认定高某等人行为成罪的前提下,被告人可否适用正当防卫,即面对违法行为(非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立法没有明确,实践中更多结果论。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一般予以认可,轻微伤本身是治安标准,与对方的违法行为等级对等;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级别,就很麻烦,因为轻伤本身是刑事案件的标准。为制止一个违法行为,造成一个刑事后果,是否可以容忍?答案是否,就算以正当防卫标准来看,违背了行罚相当原则,更何况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不明确,有争议。
其次,退一步,直接以正当防卫评判,律师的辩护策略出问题了。他只强调高某等人违背被告意志,闯入的行为存在,没有强调高某等人闯入的暴力性、胁迫性,能强调能证明,前面所说的侵入罪也就成立。徒手对木棍、木棍对刀(还没见对方用木棍攻击被告的叙述),始终被告人的应对手段比对方高一级,对方构成罪的前提下,轻伤的结果还能接受,最多是个自诉案件;恰恰对方没有被认定为罪,结果不对等了。是否构成侵入罪,诉方没提出,律师也可以提交材料要求法院审查认定,律师本身也有调查取证权,这点他没做到,很多人忽略了。有人提出,高某等人的行为对家中的幼儿有危险性。那么这种危险性是现实存在还是预测危险?立法上,只有"八大罪"的现行犯罪赋予了无限防卫权,考虑了不予以现场制止、后期可能对人身以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被告人、辩护人强调了对这种危险性的主观预测,但没能证明危险的“正在进行时”。
正当防卫是实践中难度颇高的判断,行为过程可以辩解,但结果无法改变,结果上对等是很重要的。部分人认为凭借个人的主观认定危险就可以采用是绝对错误的,不是有理就可以随便动手。这活难度很高,奉劝有想法的人清醒一点,小打小闹见好就收,别凭自己一时快意。嘴上说得再厉害也是白搭,承受结果的最终还是你自己。就算是警察,在很多处置严重暴力犯罪的行动中(击毙类)严格上也是有问题的,只不过行为人的行为危险等级确实很明确很高,结果相当,大多也没有深究,但也有人家提出异议的案例、还得赔偿。警察都不能百分之百把握,更何况普通人。

“本案被告人卡尔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这点律师辩护中完全没站住自己的论点,轻伤的结果已经无法改变、他就该把对方的现实危险往上抬,让双方接近同一等级,不是这样泛泛而谈。一个有纠纷的冲突,最多就是个治安,造成轻伤,必要限度超了、重大损害也造成了。至于辩护意见第六条对外影响,典型跑题、没事惹事,外国人怎么了、拿国际影响来压国内司法?更要照书本判。别说“帮日本人找自行车”那事啊,这事公安系统内部也在挨批。

至于证据类的问题,没有细看。大概的:鉴定意见,公安的错,但可以委托第三方再次司法鉴定;通晓外语的民警直接参与讯问,有不同理解,实践中,最稳妥的办法是通过第三方翻译人在场讯问,但民警作为讯问人而不是翻译人员,不严谨,也没说非法无效;笔录中的错误相同,电脑制作的笔录吧,办案人的错误。卡尔的伤情申请,也是办案单位不严谨,“卡尔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大约法医看了就是个轻微伤,觉得麻烦没必要,他要鉴定就该让他鉴。

这案件看简单点,就是债务纠纷引起打架,一方轻微伤、一方轻伤,所以一方被打板子。特殊在于是在一方住宅发生,我国没有“堡垒”法则、这里也没有提高应对等级的无限防卫权。现在各类纠纷那么多,上门吵事的也不少,一般打架可以调解,但动辄就把人弄伤(轻伤以上)弄死,谁受得了啊。
PS,谁能明确,双方动手是在门内还是在门外?入?如果完全在门外,事发点不是独立院落,门外不认定是住宅,估计治安处罚都悬了。


这案子跟人吵得口水都干了,和某些抬杠的人扯真的很累,感谢楼上贴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一次把个人想法说个痛快。

一、高某等人闯入卡尔家中的行为是否够成对公民住宅权的侵害?
这是网民义愤填膺、坚持无罪的重点所在,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都不希望自己的家庭安宁受到外界侵扰,是人都可以理解。高某等人的行为是在主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坚持闯入,客观上是构成了对他人住宅的侵入。但是,侵入的行为不一定是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了N次,这里不重复了,辩护律师在自己的辩护意见里都没有罗列认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具体意见,外人更不知其中详情;犯罪与违法行为区别的另一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予以刑罚的必要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同样有处罚规定,高某等人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构成犯罪,既成材料没有明确。个人亲身体验,这种引起刑事责任的冲突中,发现另外一方有涉及违法的行为,应予处罚。办案机关至少给予高某等人拘留处罚相对公平。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高龙等人前往谢家不具有非法侵害他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侵害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专指刑事上的侵害。实践中,检法两家对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比较明确,这类案件他们着重是对刑事部分的审查判定,对于行政部分不那么重视。法院内有刑事庭、行政庭,检院有刑检官、行检官,除非特别需要或当事人要求介入行政部分审查,这里涉及跨部门。负责起诉判决的是两家的刑事部门,对于刑事以外的部分,通常做法是直接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因此,在不见本案材料、仅看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个人观点,高某等人闯入卡尔家中的行为构成侵入、但非罪(公安机关、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论罪的依据),应该予以行政拘留。
二、被告人是否正当防卫?
首先,在没有认定高某等人行为成罪的前提下,被告人可否适用正当防卫,即面对违法行为(非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立法没有明确,实践中更多结果论。如果只是造成轻微伤,一般予以认可,轻微伤本身是治安标准,与对方的违法行为等级对等;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级别,就很麻烦,因为轻伤本身是刑事案件的标准。为制止一个违法行为,造成一个刑事后果,是否可以容忍?答案是否,就算以正当防卫标准来看,违背了行罚相当原则,更何况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不明确,有争议。
其次,退一步,直接以正当防卫评判,律师的辩护策略出问题了。他只强调高某等人违背被告意志,闯入的行为存在,没有强调高某等人闯入的暴力性、胁迫性,能强调能证明,前面所说的侵入罪也就成立。徒手对木棍、木棍对刀(还没见对方用木棍攻击被告的叙述),始终被告人的应对手段比对方高一级,对方构成罪的前提下,轻伤的结果还能接受,最多是个自诉案件;恰恰对方没有被认定为罪,结果不对等了。是否构成侵入罪,诉方没提出,律师也可以提交材料要求法院审查认定,律师本身也有调查取证权,这点他没做到,很多人忽略了。有人提出,高某等人的行为对家中的幼儿有危险性。那么这种危险性是现实存在还是预测危险?立法上,只有"八大罪"的现行犯罪赋予了无限防卫权,考虑了不予以现场制止、后期可能对人身以及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被告人、辩护人强调了对这种危险性的主观预测,但没能证明危险的“正在进行时”。
正当防卫是实践中难度颇高的判断,行为过程可以辩解,但结果无法改变,结果上对等是很重要的。部分人认为凭借个人的主观认定危险就可以采用是绝对错误的,不是有理就可以随便动手。这活难度很高,奉劝有想法的人清醒一点,小打小闹见好就收,别凭自己一时快意。嘴上说得再厉害也是白搭,承受结果的最终还是你自己。就算是警察,在很多处置严重暴力犯罪的行动中(击毙类)严格上也是有问题的,只不过行为人的行为危险等级确实很明确很高,结果相当,大多也没有深究,但也有人家提出异议的案例、还得赔偿。警察都不能百分之百把握,更何况普通人。

“本案被告人卡尔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未造成重大损害”这点律师辩护中完全没站住自己的论点,轻伤的结果已经无法改变、他就该把对方的现实危险往上抬,让双方接近同一等级,不是这样泛泛而谈。一个有纠纷的冲突,最多就是个治安,造成轻伤,必要限度超了、重大损害也造成了。至于辩护意见第六条对外影响,典型跑题、没事惹事,外国人怎么了、拿国际影响来压国内司法?更要照书本判。别说“帮日本人找自行车”那事啊,这事公安系统内部也在挨批。

至于证据类的问题,没有细看。大概的:鉴定意见,公安的错,但可以委托第三方再次司法鉴定;通晓外语的民警直接参与讯问,有不同理解,实践中,最稳妥的办法是通过第三方翻译人在场讯问,但民警作为讯问人而不是翻译人员,不严谨,也没说非法无效;笔录中的错误相同,电脑制作的笔录吧,办案人的错误。卡尔的伤情申请,也是办案单位不严谨,“卡尔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大约法医看了就是个轻微伤,觉得麻烦没必要,他要鉴定就该让他鉴。

这案件看简单点,就是债务纠纷引起打架,一方轻微伤、一方轻伤,所以一方被打板子。特殊在于是在一方住宅发生,我国没有“堡垒”法则、这里也没有提高应对等级的无限防卫权。现在各类纠纷那么多,上门吵事的也不少,一般打架可以调解,但动辄就把人弄伤(轻伤以上)弄死,谁受得了啊。
PS,谁能明确,双方动手是在门内还是在门外?入?如果完全在门外,事发点不是独立院落,门外不认定是住宅,估计治安处罚都悬了。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4-23 10:50
问题是天朝,他敢拿出把枪来,闹大了人家杀他全家。到那地方守哪的规矩啊。
他不是用了天朝特色的菜刀,很入乡随俗啊
zeus 发表于 2013-4-23 20:01
他不是用了天朝特色的菜刀,很入乡随俗啊
他闹事后立即把大使馆人找来,这样少了很多麻烦。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4-23 20:03
他闹事后立即把大使馆人找来,这样少了很多麻烦。


我认同他律师的辩护,这不算是闹事:在自家携幼女对有入侵嫌疑的4个外来者闹事,于理不合
由此想到天朝悲催的受训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4-23 20:03
他闹事后立即把大使馆人找来,这样少了很多麻烦。


我认同他律师的辩护,这不算是闹事:在自家携幼女对有入侵嫌疑的4个外来者闹事,于理不合
由此想到天朝悲催的受训人民陪审员制度
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这“遭受袭击”的判断根据是什么?
用你的话来说,“这种危险性是现实存在还是预测危险?”
顺便说,你回某人的第一贴,就来这么一句,“无学无术,除了瞎喷抬杠,你还能做什么?”
你被抬杠,完全是你自找的。;P
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