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跪执法”善念可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08:43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城管队员在整治占道经营时,暂扣了一名流动摊贩的小推车,为了要回,小贩当街下跪,城管队员曹祥超当即对面下跪。相关照片被网友上传网络后引发热议,支持者认为这名城管队员值得赞扬,反对者则觉得其有作秀之嫌。(4月15日《武汉晚报》)



对于城管队员和小商贩“对跪”事件,不同角度会有不同解读。有人一定会推论到城管下跪之后对于执法形象的负面影响,譬如让原本严肃和庄重的执法变成一种“互跪”的闹剧,影响执法威信等。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怎样理解终不能否定这一“互跪”背后城管队员自身具有的文明执法意识,以及相互尊重的意识。

  在这位同样给小商贩下跪的城管队员眼中,商贩和他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在权利上必须得到尊重。这种下意识的“下跪”,已经与一些人眼中的“体统”无关,不仅体现了城管执法人员在面临类似的窘境时的理性应对,更是一种发自内心善待小商贩权益的体现。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各地城管执法多呈现出向柔性化转变的倾向,一些城市出现了“围观执法”、“眼神执法”,以及招聘高学历人才、招聘美女执法队等创新形式。虽然这些形式上的改变,还未能从根本上祛除城市管理领域的痼疾,但改变透露出来的是城市文明之风、人性化执法之风。一名普通城管队员和小商贩“对跪”,至少说明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已经抛弃野蛮,已经懂得了如何最大限度尊重商贩的人格和基本权益。这些是值得公众看好的“柔性方式”,也正是城管文明执法的“萌芽”。

  当然,真正实现城管执法的文明与进步,与城市发展合拍,仅靠表面上的“互跪”以及展现出来“柔性”的外衣,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这种带有萌芽性质的文明执法理念,需要一个刚性的制度来呵护和孕育。一方面,在城市管理制度上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构筑上,应该以法律的名义充分赋予小商贩的经营权、生存权。城市不是一部分人的城市,也不是管理者的城市,是一个应该容纳各个群体、不同阶层和谐共赢的城市。在制度上应该充分保障小商贩有成长的空间,在刚性的外部硬件设置上,应充分给予他们经营的场所、完备的配套设施。

  另一方面,这类还有柔性色彩的“下跪”,终属于个别城管队员的“自觉”,如何从根本上让城管执法远离暴力,需要一个刚性的约束公权力的机制。如何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如何从根本上预防不良执法行为的产生等,都需要制度来保驾护航。

非制度化“对跪执法”不可取

朱四倍


  事实上,“城管摊贩对跪”并没有换来公众的同情,而是再次引发了民众对城管的不满。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作为个体,与摊贩对跪的城管值得同情,但作为执法群体中的一员,得不到同情和认同,就是被整个城管制度积弊所拖累的结果。

  理论上说,设立城管制度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造成该制度功能的扭曲,诸如以罚代管、以罚创收等现象就是明证。从本质上看,“城管摊贩对跪”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还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模式和政策的失当,也不仅仅是个体的尴尬,更是城管制度到了制度变革临界点的信号。

  进一步说,“城管摊贩对跪”是双方非制度化生存的结果。所谓非制度化生存,就是说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后果。也就是说,非制度化生存是采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的活动,在现实中,大到关乎国计民生的事情,小到个人恩怨都有非制度化生存的事例。之所以出现“城管摊贩对跪”怪象,就是城管和摊贩都背离了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线路,都是采取了反常的行为策略,由此,双方没有胜利者,有的只是闹剧。

  其一,“城管摊贩对跪”是权利缺位和互相伤害。无论是对城管还是商贩来说,在这里都是弱者,都是制度法律的规避者,最终都成了受害者,原因在于权利缺位,权利无法得到制度化的保护,相反,取决于一次次的具体博弈。其二,是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受到伤害。非制度化生存的规则与法律规则格格不入,“城管摊贩对跪”都背离了法律准则,这必然加深了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尊严危机,导致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亵渎。其三,降低社会认同。“城管摊贩对跪”中的双方都没有把法律规则放在眼中,奉行的是机会主义策略,说白了就是潜规则的运用和发挥,导致人们对制度法律的认同程度下降。

  “城管摊贩对跪”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就是应放弃单方面强制管理,代替以柔性管理。注重行政谦抑、落实柔性管理已是当务之急。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并非所有的管理行为都要采取强制的方式。行政机关面对公众的心声,理应从执法理念上进行反省,进行自我约束,这是消除“城管摊贩对跪”滋生土壤以及杜绝非制度化生存的内在要求。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4/16/c_132311349.htm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城管队员在整治占道经营时,暂扣了一名流动摊贩的小推车,为了要回,小贩当街下跪,城管队员曹祥超当即对面下跪。相关照片被网友上传网络后引发热议,支持者认为这名城管队员值得赞扬,反对者则觉得其有作秀之嫌。(4月15日《武汉晚报》)



对于城管队员和小商贩“对跪”事件,不同角度会有不同解读。有人一定会推论到城管下跪之后对于执法形象的负面影响,譬如让原本严肃和庄重的执法变成一种“互跪”的闹剧,影响执法威信等。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怎样理解终不能否定这一“互跪”背后城管队员自身具有的文明执法意识,以及相互尊重的意识。

  在这位同样给小商贩下跪的城管队员眼中,商贩和他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在权利上必须得到尊重。这种下意识的“下跪”,已经与一些人眼中的“体统”无关,不仅体现了城管执法人员在面临类似的窘境时的理性应对,更是一种发自内心善待小商贩权益的体现。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各地城管执法多呈现出向柔性化转变的倾向,一些城市出现了“围观执法”、“眼神执法”,以及招聘高学历人才、招聘美女执法队等创新形式。虽然这些形式上的改变,还未能从根本上祛除城市管理领域的痼疾,但改变透露出来的是城市文明之风、人性化执法之风。一名普通城管队员和小商贩“对跪”,至少说明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已经抛弃野蛮,已经懂得了如何最大限度尊重商贩的人格和基本权益。这些是值得公众看好的“柔性方式”,也正是城管文明执法的“萌芽”。

  当然,真正实现城管执法的文明与进步,与城市发展合拍,仅靠表面上的“互跪”以及展现出来“柔性”的外衣,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这种带有萌芽性质的文明执法理念,需要一个刚性的制度来呵护和孕育。一方面,在城市管理制度上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构筑上,应该以法律的名义充分赋予小商贩的经营权、生存权。城市不是一部分人的城市,也不是管理者的城市,是一个应该容纳各个群体、不同阶层和谐共赢的城市。在制度上应该充分保障小商贩有成长的空间,在刚性的外部硬件设置上,应充分给予他们经营的场所、完备的配套设施。

  另一方面,这类还有柔性色彩的“下跪”,终属于个别城管队员的“自觉”,如何从根本上让城管执法远离暴力,需要一个刚性的约束公权力的机制。如何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如何从根本上预防不良执法行为的产生等,都需要制度来保驾护航。

非制度化“对跪执法”不可取

朱四倍


  事实上,“城管摊贩对跪”并没有换来公众的同情,而是再次引发了民众对城管的不满。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作为个体,与摊贩对跪的城管值得同情,但作为执法群体中的一员,得不到同情和认同,就是被整个城管制度积弊所拖累的结果。

  理论上说,设立城管制度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造成该制度功能的扭曲,诸如以罚代管、以罚创收等现象就是明证。从本质上看,“城管摊贩对跪”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还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模式和政策的失当,也不仅仅是个体的尴尬,更是城管制度到了制度变革临界点的信号。

  进一步说,“城管摊贩对跪”是双方非制度化生存的结果。所谓非制度化生存,就是说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后果。也就是说,非制度化生存是采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的活动,在现实中,大到关乎国计民生的事情,小到个人恩怨都有非制度化生存的事例。之所以出现“城管摊贩对跪”怪象,就是城管和摊贩都背离了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线路,都是采取了反常的行为策略,由此,双方没有胜利者,有的只是闹剧。

  其一,“城管摊贩对跪”是权利缺位和互相伤害。无论是对城管还是商贩来说,在这里都是弱者,都是制度法律的规避者,最终都成了受害者,原因在于权利缺位,权利无法得到制度化的保护,相反,取决于一次次的具体博弈。其二,是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受到伤害。非制度化生存的规则与法律规则格格不入,“城管摊贩对跪”都背离了法律准则,这必然加深了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尊严危机,导致人们对法律法规的亵渎。其三,降低社会认同。“城管摊贩对跪”中的双方都没有把法律规则放在眼中,奉行的是机会主义策略,说白了就是潜规则的运用和发挥,导致人们对制度法律的认同程度下降。

  “城管摊贩对跪”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就是应放弃单方面强制管理,代替以柔性管理。注重行政谦抑、落实柔性管理已是当务之急。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并非所有的管理行为都要采取强制的方式。行政机关面对公众的心声,理应从执法理念上进行反省,进行自我约束,这是消除“城管摊贩对跪”滋生土壤以及杜绝非制度化生存的内在要求。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4/16/c_1323113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