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人律师团:李天一第一个与女子发生关系 不构成轮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28:23
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http://legal.gmw.cn/2013-03/09/content_6950683.htm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http://legal.gmw.cn/2013-03/09/content_6950683.htm
你妹的狗头律师,法律还能这么解读的,若是合伙把人砍死,而第一个动手的只是吐了口水,是否只该陪礼道歉兼无罪释放?
这是76头猪团吧
我算知道为什么老美那么多律师段子了,这啥职业啊
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

围观
狗日的玩意,不知道收了多钱.
公诉案件,刑事案件就不应允许律师辩护.
这孙子等着.
俺要活腻了,就去整死李天一,顺便把这货也做了.
第一个上应该算首犯了,还能这样解释?
没底线了……这76个货!
没底线了……这76个货!
不是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最重么?
第一个上算首犯,从重处理。
这个,我能骂人吗?~~~
不对阿,本来就没有轮奸罪这个批捕理由阿,轮奸是强奸罪包含在里面的加重判罚行为.
faxppl 发表于 2013-3-9 15:31
我算知道为什么老美那么多律师段子了,这啥职业啊
太震惊了,,,你居然现在才知道。。。
Cathay 发表于 2013-3-9 15:41
狗日的玩意,不知道收了多钱.
公诉案件,刑事案件就不应允许律师辩护.
每个按键,公诉双方都有权利请律师,是各国法律的惯例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没有律师参与常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的一个象征存在。
实际上这个社会必须容忍律师这种无耻的行业存在。因为他们无耻的努力才能把案件发掘到最深处。
76个律师共同告诉我们,第一个是做受,之后上的才是是强奸。
如果法院采纳。那说明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完了。
法律大学?那个野鸡大学?还是小的我孤陋寡闻哈
这个消息是真的吗?
法律大学是什么大学?
要么钓鱼,要么造谣,“法律大学”是哪所大学啊?还什么以较轻的“强奸罪”批捕,前几天已经科普过了,轮奸是强奸的加重情节,根本没有轮奸这个罪名
恩,首犯只算前戏,应该从轻判决。
这76个货法律学到狗肚子里了。
强奸罪还没判呢,轮奸包含在强奸罪当中,轮奸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现在说强奸并没有否定轮奸情节,说强奸是没错的。
2013-3-9 17:26 上传



东方网没有


    之后无论上百度还是谷歌,各网站均标注来自光明网或者东方网,腾讯和网易的相关页面已经删除。但是各种论坛上已经传开了,跟帖的几乎没有自己动动脑子动动手的,只顾着骂社会黑暗法制黑暗了。



    我不得不怀疑有人有预谋的造谣,挑起矛盾,而且,估计事情还没完,看看接下来这些人要怎么表演



这眼瞅着是要把老李给烧烤了呀,不过我还是乐于围观老李家被烧烤,再加点盐最好了。
貌似近几年姓李的就没出啥好新闻
谋皮与虎 发表于 2013-3-9 16:05
第一个上算首犯,从重处理。
这水平才是中国的法律栋梁,建议这次选入人大CW,专门负责释法
估计是调侃
这是要整死红星闪闪啊。
中国没有法律大学,刑法没有轮奸罪。
这么低级的加温
什么大学
这也太假了吧,要编也编得真点啊!
要么钓鱼,要么造谣,“法律大学”是哪所大学啊?还什么以较轻的“强奸罪”批捕,前几天已经科普过了,轮奸 ...
如果写个政法学院教授还差不多
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这怎么看象是编的段子啊
去百度查了下
张爱国

1.中共湖北省天门市委书记2.晨鸣集团新闻纸产品公司总经理3.中国美术学院现代书法研究中心研究员4.中共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5.中和世纪太极拳教练6.天津农学院动物科学系教授7.廊坊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8.河北工业大学教师9.仙桃市杨林尾镇党政办副主任10.中国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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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哪个看到李天一以强奸罪批捕的家伙编的段子
然后就是某些网站小编中枪了
不过告诉大家,过去的案例里,一般第一个按强奸,是最轻的,后边的才有轮奸加重情节,所以轮奸案往往争谁是第一个
作为一个通过司法考试但坚决不愿意做律师的过来人,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这肯定是段子。律师这个职业,咱就不评论了,素质有高有低很正常。但能说出标题的这种话的,肯定一个没有。律师再无良,司法考试还是得考了的,再无耻也不可能给自己的名誉开这种法盲级别的玩笑。顺便提一句,律师是个特殊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其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工作的前提,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单纯的按社会群众的判断能力和道德标准简单的去要求辩方律师“主持正义”之类,这样做,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同样也是对司法制度的严重亵渎。什么时候律师这个职业又回到“第二公诉人”这个状态了,呵呵,受损失最大的还真是普通老百姓,这才是社会真正的悲哀。这可是有史为鉴的。
我学了四年法学怎么从来没听过有这么个大学......
joytony 发表于 2013-3-9 17:11
要么钓鱼,要么造谣,“法律大学”是哪所大学啊?还什么以较轻的“强奸罪”批捕,前几天已经科普过了,轮奸 ...
本来就是钓鱼。。76人。。法律大学。。张爱国。。一看就是恶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