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南京“醒酒死”,想问问约束醒酒有木有操作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10:00
新闻链接http://news.cn.yahoo.com/ypen/20 ... html?f=E1048_315_15

我就不转了~

发酒疯的约束约束,不发酒疯的是不是直接叫救护车更合适?~

查明身份、逃医疗费也都是问题~~

想问问目前约束醒酒有木有啥规范~~

顺带向上版的同城倒霉熊逮表示同情~~新闻链接http://news.cn.yahoo.com/ypen/20 ... html?f=E1048_315_15

我就不转了~

发酒疯的约束约束,不发酒疯的是不是直接叫救护车更合适?~

查明身份、逃医疗费也都是问题~~

想问问目前约束醒酒有木有啥规范~~

顺带向上版的同城倒霉熊逮表示同情~~
这个感觉不是警察的责任
现在是不是警察的责任都往警察身上推,所以派出所能不接手就绝不接手,你知道他有什么病??
狂热爱国青年 发表于 2012-9-29 17:17
现在是不是警察的责任都往警察身上推,所以派出所能不接手就绝不接手,你知道他有什么病??
这醉酒的,发酒疯时,往哪送,医院,人家又凭什么接。所以真心难办。
有.不得用警械可以用束缚绳.
两年前我工地上就出现一个喝酒喝死的,本是工人家属,豪饮之后到宿舍休息。上个厕所,过半天没回来,等人家发现已经躺地下凉了。送医不治
隔两天,20来个家属和老乡冲进工地,拦混凝土车(瞅准了机会上门的),家属称宿舍区虽不在工地内,但属于工地辅助设施,该设施内栽倒应该算工伤,要赔偿。
这个人事发前只喝了三四瓶石库门黄酒而已,就把健康隐患触发了。这种事情,不在多少,而在碰巧。
不是不是应该这么假定:喝酒的人应该知道潜在的危险,在喝酒时就对后果负责。劝酒例外
车永学 发表于 2012-9-30 10:59
两年前我工地上就出现一个喝酒喝死的,本是工人家属,豪饮之后到宿舍休息。上个厕所,过半天没回来,等人家 ...
关键的这事是在派出所,警察有监护的义务和责任
醉酒被束缚致死原因有很多种,比如束缚过紧机械性窒息、呕吐物倒灌入肺、束缚过久乳酸中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38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到酒醒。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1号主席令,由第十届全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对醉酒者处置的变化看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内网】学法用法、依法执法,对民警来讲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公安部作出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指明了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做好群众工作的根本途径。因此,民警学法用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更重要的意义。在学法用法时,我们研讨出台了处警实施细则,对如何处理醉酒人员设想了一些办法,本文即对这些办法的使用和如何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加以研讨。


  一、比较新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醉酒行为处理的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新法和旧法相比,有二个变化,一是范围扩大了,新法规定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就可以采取措施的范围与旧法相比,范围扩大。二是约束行为带有强制性,新法规定对醉酒的人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而保护性措施就带有强制性。从比较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是要加大对醉酒行为的管理力度,而且约束醒酒行为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权力,公安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内大胆使用。


  二、约束醒酒行为如何采取保护性措施


  醉酒的人在酒精作用下容易情绪亢奋、丧失理智,导致各类事件的发生。醉酒人的行为醉酒人虽然要承担责任,但和故意的行为在本质上有所区别。而且,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发现,许多醉酒人在酒后处于一种无助状态,需要社会帮助。因此,研究如何采取保护性措施在约束醒酒行为上的做法有重要的意义。


  (一)规范操作规程。公安机关如何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目前没有统一的、符合实际需要的操作规程,各地民警完全凭传、帮、带下来的工作经验进行。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目前有关约束醒酒的有章可循程序性规范,但又不具有操作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从规定上看出,民警对醉酒者只能使用警绳和约束带进行控制,不得使用手铐或者现场可以采用的其它便于操作的物品。那么如果民警在现场如果没有警绳和约束带,面对失控的醉酒人,民警在第一时间将醉酒人约束难度很大。同时,民警执法行为的决定权和审批权也没有明确规定,给约束醉酒人行为的合法性带来问题。


  (二)采取约束醉酒行为的证据问题。公安机关采取约束醒酒行为必须要有证据,但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是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采取的约束醉酒行为相关证据容易提取,但是在采取行政救助行为,约束醉酒行为的证据就很难提取。因为醉酒行为往往发生在夜晚甚至深夜,现场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见证人;而且要求对醉酒者进行处理的投诉者都是不相关者,绝大部分醉酒者不承认醉酒,不会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救助,更不会配合公安民警进行酒精度检测。再加上醉酒人神经麻痹、言行失控,甚至伴有暴力性过激行为,如果在约束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或者当事人在酒醒后进行投诉,公安机关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约束醉酒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三、正确处置醉酒人员


  (一)提高现场处警水平


  凡在接报或者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时,单位领导要及时下达处警命令,落实双人处警规定,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防止醉酒人员对其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处警人员准备工作要充分,携带装具要全面,出警要迅速。对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要在未达现场前了解现场是否存在危险状况、醉酒人员人数,处警前要检查约束带、警绳、胡椒喷剂、录音笔、照相摄像器材等。赴现场后,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向单位领导进行反馈,需要时及时寻求增援。


  (二)主动收集、保全证据。


  处警人员在到达现场后,在处理警情的同时,用携带的器材,对现场状态进行固定,并向在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在了解情况时用录音器材进行记录,并注意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后续工作开展。如果要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在约束中应利用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全程录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检测,固定证据。


  (三)加强对醉酒人员的医疗监护。


  处警人员在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初步判断、确定醉酒人员的生理状态。如发现醉酒人员有昏迷或者酒精中毒状态时,要优先考虑医疗就诊,向急救中心报告,请求急救中心派员送醉酒人员到医院监护。同时应迅速查清醉酒人员的身份,通知其家属到现场,协助做好监护工作。在无家属的情况下,处警人员要协助急救中心做好监护。


  (四)处理好其他事宜。


  处警人员在到达现场后,由于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丧失部分辨别能力和记忆能力,因此,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并当场进行登记,请现场证人签字。对于可能出现的醉酒者物品丢损或被盗等现象,民警还要走访报警人及目击证人,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事后处理。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正确处置醉酒人员,关系到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尤其是醉酒人员在生命体质上处于高风险人群,而且往往意识丧失,拒绝救助,醉酒人员死亡的悲剧时有发生。但公安机关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醉酒人员的亲属往往不能理解,容易和公安机关产生对立情绪,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在处置此类警情时,要特别慎重,防止发生意外。在处置醉酒人员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处警人员在现场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没有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或者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身份明确的醉酒人,不要带至公安机关,可在登记姓名、家庭住址、拍照留存后由其亲属、单位领导或者在场的朋友带回,也可以直接将其送回家或者医院就诊,待酒醒后再做处理。


  2、处警人员在现场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和桥梁水沟等危险地方的醉酒人员,应立即将其移至安全地带,让其坐靠;对于无法坐靠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同时通知其亲属或者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医院就诊。


  3、处警人员在现场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挪动醉酒人员,但冬季时要给醉酒人员提供防寒物品,夏季时要设法使醉酒者处于阴凉和通风处,避免醉酒人员发生意外。对于女性醉酒人员,更要注意避免身体接触,还要注意保持其衣着整齐。


  4、处警人员在现场要尽快通过询问同行或者采取在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查看醉酒人员其随身手机、身份证件、携带物品等方法,及时与其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单位取得联系,通知其领回监护。一时查不出醉酒人个人信息的,可按无名氏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派员急救,避免采取带回公安机关约束醒酒的方式对醉酒人员进行救助。


  5、处警人员在现场发现醉酒人员如面色苍白、呕吐黄胆、神志不清或者有受伤,要尽快采取救护措施,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派员送医院救治,以防发生生命危险。


  6、如果确实需要采取约束醒酒方式的,在约束期限内,必须全程录像,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监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并要设法通知被约束人的家属或者亲友到约束现场,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正确对醉酒人员和醉酒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置,可以改善警民关系,也可以教育一些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减少社会矛盾。总之,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方法,对醉酒人员进行救助,对醉酒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在目前,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慎重地采取约束醒酒措施,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醉酒人如何处置的几点思考

对醉酒人员的处置,既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较为头疼、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际应酬、娱乐活动日益增多,辖区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等案件越来越多。今年以来,淮滨县公安局共出警由醉酒引发的案件97起,处置醉酒人64余次。如何对醉酒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避免袭警事件的发生,这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处置醉酒人员遇到的问题及存在的不足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发布并施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38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个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法律的这些规定对约束醒酒这一措施需不需要审批、如何执行、执行地点在哪、约束时间为多长,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醒酒、需不需要对其进行酒精度的检测、如何对此行为进行监督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加上醉酒人个体体质差异等诸多原因,导致执法实践中民警难以操作。具体表现在:一是约束到醒酒操作难。执法实践中,醉酒者往往不配合公安民警进行酒精度检测,不承认醉酒,造成对醉酒者的处理困难;醉酒行为一般发生在夜晚甚至深夜,约束地点常常在公安机关,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见证人。如醉酒者在被约束前已经受伤或者患有某种疾病,执法民警很难发现,对行为举止失控的人使用约束带、警绳约束不当,容易造成对醉酒人的伤害;同时,醉酒的人易自伤自残,民警在约束醉酒者时容易造成其踢警车、砸派出所办公用品等暴力行为,而这种暴力行为通常突发于没有明显预兆的情势,使执勤执法民警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受伤。二是基层派出所设置醒酒室操作难。由于人少、房少,派专人、设专室,对醉酒的人进行酒精度检测,基层派出所很难实现。再加上醒酒室设置无统一规范和标准,醒酒室建设执行难。三是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滞后。对于醉酒人的处置,由于缺乏明确的分工,医院不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一些无家可归的酒醉者也推诿,认为都是公安机关的事。可现实状况是公安机关没有特别的经费和专门的机构来应对频发的醉酒事件,这让基层派出所民警无所适从。

    二、处置醉酒者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虽然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民警还是怕处理,处理过程中也往往具有随意性。一是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掌握,运用不熟练。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于对醉酒者如何保护、违法嫌疑人如何处理的相关法规往往一知半解,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反而会产生畏难心理,不能依照法律严格执法,束缚自己的手脚。二是民警实战技能水平不过硬,不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在处置醉酒人员闹事或者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民警往往要面对醉酒人员实施一对一的抓捕,此时仅有良好的体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擒敌技能和抓捕技术。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技术,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将醉酒人员控制住,从而不能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保护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是对醉酒违法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不到位。在对醉酒人员的处置过程中,一些民警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者的相关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

    三、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工作的对策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醉酒人时,应及时处警,制止危险,防止其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应从以下五方面提高处置水平。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醉酒者的约束、处罚措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上几点法条充分说明了,在遇有醉酒者袭警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二是积极推进有关醒酒的程序性规范出台,使民警执法有据。约束虽说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但它既非行政处罚种类,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它只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因此,民警在醉酒现场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作出合理的判断,一般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只有积极推进有关醒酒程序的规范出台,使民警便于准确把握尺寸,执法有据,才能避免因醒酒而滋生袭警事件。由于醉酒人往往在民警处置前有的就因行为失控造成了自己身体的伤害,而其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又记忆不清,有的醉酒者醒后就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因此,公安机关应提高取证意识,在现场处置时最好能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机固定证据,在约束时应利用值班室等部位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进行全部监控记录。对于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鉴定,形成书面证据,增加执法依据。三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首先应尽最大可能在第一时间查清醉酒者身份,并通知其家属至现场,对于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醉酒者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处的情况下,可通知其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或通知不到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且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发现其昏迷等异常、紧急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四是大力开展技能练兵,提高处置能力。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理,不但要有体能,更要有专业的技能,因此平时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抓捕技战术的培训,进行模拟对抗,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抓捕技能将大大提高抓捕率,同时减少己方受伤。五是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使公安机关的执法获得强有力的保障,不至于因经费不足、无相应部门交接而陷入尴尬的执法境地。

    因此,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对醉酒滋事的醉酒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约束醒酒措施,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保全各类证据,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更加慎重地使用该措施。工作中,既要认真履行职责,既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
内网转出几篇文章.欢迎讨论.
这活不好干,碰见酒鬼打架,
医院可以不接收,派出所不得不接收,
好在有监控,不过出了事还是麻烦
法律责任没有了,怕上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