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咸泽升任国家药监局副局长,所有三鹿奶粉事件官员都已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33:17


http://news.sina.com.cn/pl/2012-09-12/143225157287.shtml

对公众而言,一个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的恶果远胜过一个问题官员被及时追责的成果

  近日,曾因三鹿奶粉事件受记过处分的时任国家药监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首次以食药监管局副局长身份公开出席活动。在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一名相关领域的官员的复出升迁,难免会引起公众的诸多猜想。

  其实,在此之前,同样因三鹿奶粉事件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以及被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均已在事发前就得到异地升迁,引起舆论哗然。再稍稍搜索一下,不难发现,这些年来问题官员快速异地复出的新闻可谓层出不穷。

  而今,随着孙咸泽的升迁亮相,那些有关问题官员复出的质疑与忧思,在一次又一次归于沉寂后再度得到放大: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问责制?如何防止官员任用只有权力任命而没有民意承载,使问责沦为官场特殊的“休假制度”,对民意形成嘲讽?

  当然,从法理和情理上,被问责官员不是不可以复出,但要程序公正,要公开透明,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食品及药品领域事故多发,从毒胶囊到地沟油制药,涉及的都是品牌上市药企,给公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冲击。这个时候,一名曾经的主管官员悄悄升迁,没有任何解释与说明,无疑会让公众感到“不适”。

  一套完备有效的问责制,既包括严密可操作的惩罚体系,也包括透明科学的复出体系,要加强去职官员的跟踪考核与审查,以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但现在的问题是,公众连起码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都不能得到满足,比如,毒胶囊事件中,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透露,共有70多名官员受到处理——可这些官员姓甚名谁,究竟接受了什么样的处理等情况一直没有公布,这算哪门子问责?是否有为悄悄复出埋下伏笔之嫌?

  显然,对公众而言,一个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的恶果远胜过一个问题官员被及时追责的成果。但令人无奈甚至产生深切无力感的是,许多问题官员的复出乃至升迁,往往完全符合现行的相关规定,到现在为止,除了一些零星的法律法规之外,对官员复出的规范还是显得较为粗放。因此,要防止问题官员带病复出,或者使官员复出对接民意,需要弥补相关的制度缺陷,增大官员的失责法律成本,缩小官员问责的“自由裁量权”。



http://news.sina.com.cn/pl/2012-09-12/143225157287.shtml

对公众而言,一个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的恶果远胜过一个问题官员被及时追责的成果

  近日,曾因三鹿奶粉事件受记过处分的时任国家药监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首次以食药监管局副局长身份公开出席活动。在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一名相关领域的官员的复出升迁,难免会引起公众的诸多猜想。

  其实,在此之前,同样因三鹿奶粉事件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以及被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均已在事发前就得到异地升迁,引起舆论哗然。再稍稍搜索一下,不难发现,这些年来问题官员快速异地复出的新闻可谓层出不穷。

  而今,随着孙咸泽的升迁亮相,那些有关问题官员复出的质疑与忧思,在一次又一次归于沉寂后再度得到放大: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问责制?如何防止官员任用只有权力任命而没有民意承载,使问责沦为官场特殊的“休假制度”,对民意形成嘲讽?

  当然,从法理和情理上,被问责官员不是不可以复出,但要程序公正,要公开透明,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食品及药品领域事故多发,从毒胶囊到地沟油制药,涉及的都是品牌上市药企,给公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冲击。这个时候,一名曾经的主管官员悄悄升迁,没有任何解释与说明,无疑会让公众感到“不适”。

  一套完备有效的问责制,既包括严密可操作的惩罚体系,也包括透明科学的复出体系,要加强去职官员的跟踪考核与审查,以公示征询公众的意见。但现在的问题是,公众连起码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都不能得到满足,比如,毒胶囊事件中,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透露,共有70多名官员受到处理——可这些官员姓甚名谁,究竟接受了什么样的处理等情况一直没有公布,这算哪门子问责?是否有为悄悄复出埋下伏笔之嫌?

  显然,对公众而言,一个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的恶果远胜过一个问题官员被及时追责的成果。但令人无奈甚至产生深切无力感的是,许多问题官员的复出乃至升迁,往往完全符合现行的相关规定,到现在为止,除了一些零星的法律法规之外,对官员复出的规范还是显得较为粗放。因此,要防止问题官员带病复出,或者使官员复出对接民意,需要弥补相关的制度缺陷,增大官员的失责法律成本,缩小官员问责的“自由裁量权”。

http://sn.ifeng.com/zixun/shendu ... 9/12/333777_0.shtml

核心提示: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规定,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难分青红皂白,导致了问责制度出现信用危机。

拆迁问责第一案,在一年之后,给了当时为舆论的胜利、正义的伸张以热烈掌声的民众一记意外的耳光---两“建国”复出了。

去年10月被宣布免职的江西省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证实最近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官员复出的条件和程序,导致现实中官员复出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呼吁完善相关程序的声音由来已久。经过多年探讨和争论,许多意见也基本达成一致,只待立法予以吸纳。

问责制度出现信用危机

许多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都曾引起民意哗然。

例如宜黄拆迁事件中的两名官员,又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复出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再如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在悄悄复出之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进京抓记者被撤职的辽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

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沿着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

民众对蛰伏一年即复出的官员虽然颇多微辞,无奈被一句“复出符合相关规定”回应给噎得无话可说,因为这些纷繁复杂的种种规定,没有几个人能摸得着头脑。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做过一个统计,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包括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通过对上述文件中零散的问责复出规则进行梳理,沈岿发现,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统的应对,既有规则不仅短缺,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而且,这些规则丝毫没有体现对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

“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一律质疑的怀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沈岿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对官员复出规定的模糊与笼统,一直以来也屡受诟病。

例如被引述得最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除了官员复出的时限要求是一个硬性规定之外,其他条件都非常模糊。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直指,上述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

他表示:“笼统模糊的规定,是出于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还是立法技术的失当,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规定的不足显而易见。”

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也极具争议,即官员问责后的复出,到底是一种原则还是一种例外?

问责依据不清

2008年2月20日下午,昆明市市委礼堂,昆明市招商引资的专题讲座刚刚进行了不到一个小时,坐在主讲人旁边、时任昆明市委书记的仇和发话:“第一排第二个,睡觉的那个起来!”

一位干部随即躬着身子站了起来,神情疑惑。

“你是哪个单位的?”

“呈贡县投资促进局。”

“你是来睡觉还是来听讲座的?!”

很快,这位蒋姓副局长被勒令辞职,局长也被要求作深刻检查。

由于是《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后官员受到处理的首例,当地媒体大肆报道。

“官员开会睡觉问什么责?有纪律处分条例,该怎么处分怎么处分,与问责无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摇了摇头,“现在的问责有点乱。”

这种乱,不仅体现在该纪律处分的人问了责,也体现在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最终也问责了事。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竹立家坦言,现在有种不好的倾向,即凡是官员犯了错,都以问责开刀,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一些明明背后涉及贪污腐败的,最终却只是问责事了。

“问责与违法之间的界限弄得很混乱,其实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哪些情况要追究法律责任,可是没人追究,也就了了。”竹立家认为,制度的漏洞和监督的缺失是造成这种混乱的直接原因。

与普通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不同,一般将严格的官员问责依据责任的分类有所不同,即政治问责、道德问责、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各有不同,由此导致的官员问责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一般认为对应于官员的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理论上讲,各种问责的依据应有所不同,各依其法,但在我国,这几种类型的问责法律依据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往往相互混淆,层位不清。”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鄯爱红指出。

竹立家认为,目前我国的问责不仅比较乱,而且用得也过于宽泛。

他介绍说,根据国际惯例,问责一般属于政治层面的安排,那些负有决策及政治责任的官员才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如果随意扩大问责的范围,就可能造成问责混乱和不严肃的后果。

因此,这些官员对自己的行为负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时,必须引咎辞职或勒令辞职,至于那些胡作非为而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则应该按照相关的纪律处罚和法律法规处理,承担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军鹏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干部定责仍有许多难题,例如不同层级之间责任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等。

但竹立家也承认,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问责被滥用,但其实中国的问责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现在往往是干部出了事才来问责,像杭州原副市长许迈永,人称“许三多”---钱多、房多、情妇多,道德早就败坏了,却迟迟没有被问责。

而据报载,德国某市有规定要求乘坐公交车必须为60岁以上的老人让座,但该市市长某次乘车时由于专心看报,没有注意到身边站的一位老妇人,结果被一位市民拍照送到电视台曝光,引起市民不满,最后引咎辞职。

市民认为这样没有爱心、没有道德的人当市长,不能指望他照顾好公众利益,因此他必须为自己身为市长的行为负起“道德责任”。

被免职如同带薪休假

被问责的官员是否还可以复出,虽然实践已经用无数的事例征服了学者喋喋不休的辩论,但出于对未来制度设计“取乎其上,得乎其中”的负责任,这仍然是目前讨论热火朝天的一大话题。

学习时报社副编审邓聿文就认为问题官员终身禁止复出可能性非常小,他撰文分析了其中的几个原因,一是目前的情况下,要官员自缚手脚并不现实;二是培养一个干部耗费了大量的资源,不能出了问题就弃之不用;三是一些问责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被问责时,是被允诺了一定回报的,这就包括未来复出和升迁,不让复出,就是政治失信,违反了官场的潜规则。

即便有上述种种现实的考量,竹立家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仍然重申了他的观点:“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被问责的官员)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了。”

他指出,现在问责的官员大面积、几乎100%的复出,伤了民心。

许多人也认为问责官员极其轻易、闪电般的复出,使得问责本身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毛昭晖就批评说,现在一年期满还可以提拔任用的规定有可能成为压垮问责制有效性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这样的规定下,问责制可能成为平息公众不满情绪的“避风港”,而官员免职则成了“带薪休假”。

查一下,是不是南方系的,又来给党国添乱,当时不是处理一下了嘛,意思到就行了嘛,你们还想怎么着,不服?有本事你来当啊
楼上是高级黑?
6楼是高级黑吧?
这些官员做了很多实事,只是犯了一点小错误,难道你想一棍子打死吗,还是说你想上位,这些媒体记者就知道扰乱和谐
好吧,九楼也算高级黑
再这么糊弄下去,某党的二十大再哪儿开? {:soso_e120:}
知道D培养一个高级干部多么不容易么?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2-9-13 08:55
再这么糊弄下去,某党的二十大再哪儿开?
难说2012都有谁信
不就是犯了一个小小的领导错误吗?毛主席都说了,要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在党把重任重新加到这些领导同志的头上,是对他们的一个考验,不懂的不要乱说。
哈哈。楼上几位幽默。
呵呵

有趣的回复

还有深深的无奈
干部是党最宝贵的财富,要好好细心呵护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国家培养干部不容易,犯点错误也在情理之中。

百姓有的是,干部却难得。
业外资浅人士 发表于 2012-9-13 09:59
干部是党最宝贵的财富,要好好细心呵护
党是干部最宝贵的财富,要好好细心掩护
挡的政策亚克西
啥是官僚集团


无产阶级伟大联盟,优先保证官员特权。
我国不存在官员问责制,就这么回事。

无产阶级伟大联盟,优先保证官员特权。
我国不存在官员问责制,就这么回事。
所以说TG自己干了许多的龌鹾事,被大伙骂也是应按的
药监局是副部级的,副局长是正厅级别,应该是平级吧,只是职务变化~~
我洗的有水平吧?五毛速速拿来~
大惊小怪。
楼上好多高级黑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
不杀不行啊
1,用这些人恰恰是最好的,这种人能力是强的,只不过时运不好。
2,提拔以后这种人更卖力,且没有野心了。
3,我会说他是替罪羊吗?我就不说!
魂自商都 发表于 2012-9-13 10:43
国家培养干部不容易,犯点错误也在情理之中。

百姓有的是,干部却难得。
自古以来的与士大夫共天下的思维是消灭不了了,只不过现在改成体制内人员
又不是你们选的,凭啥为你负责,哼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