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在日驻军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13:42


首先是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的分析:http://baike.baidu.com/view/103941.htm
1.《中日联合声明》的大原则是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由此日本国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中国具有要求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权利。   

2.日本国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原则是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承认的,“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也就是说,日本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公法各条款,全部不容改动,并且接受战胜国中国依据《波茨坦公告》规定指导下的“一切要求”。

3.在当前日本决不承认侵略中国犯罪,推动军力扩展遏制中国的态势下,中国必须维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权利,强使日本向中国赔款。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放弃军力对外扩展归还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

4.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

5.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是经批准具有国家法权效用的中日关系文本。《中日友好条约》明确说:“确认上述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国批准《中日友好条约》是由《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实现基础的,不遵守这个实现基础,就违背中日友好原则,就要承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责任。

6.因为日本没有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所以日本没有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因此没有遵循《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效用,所以中国单方放弃所谓“赔偿”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

下面是波兹坦公告关于日本主权和驻军问题的规定: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7/content_2798807.htm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撤退


最后是《旧金山和约》的分析:http://baike.baidu.com/view/82799.htm

1.美国背信弃义,违反盟国的合法利益,违反日本人民的意愿,在朝鲜战争遭到严重挫折时,于1951年 9月4~8日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单独对日缔结和约。1951年的9月8日,以美、英、法等四十八个国家为一方与日本为另一方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

2.与会的越南、朝鲜、蒙古宣布不承认该条约。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也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在和约签订的当天,美国与日本还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

综上,在日本没有遵循波兹坦公告的前提下,中国的战争索赔权没有消灭,同样,由于《旧金山和约》违背了《波兹坦公告》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其效力,因此,在日本驻军的权力也不因此而消灭。

首先是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的分析:http://baike.baidu.com/view/103941.htm
1.《中日联合声明》的大原则是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由此日本国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中国具有要求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权利。   

2.日本国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原则是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承认的,“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也就是说,日本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公法各条款,全部不容改动,并且接受战胜国中国依据《波茨坦公告》规定指导下的“一切要求”。

3.在当前日本决不承认侵略中国犯罪,推动军力扩展遏制中国的态势下,中国必须维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权利,强使日本向中国赔款。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放弃军力对外扩展归还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

4.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

5.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是经批准具有国家法权效用的中日关系文本。《中日友好条约》明确说:“确认上述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国批准《中日友好条约》是由《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实现基础的,不遵守这个实现基础,就违背中日友好原则,就要承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责任。

6.因为日本没有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所以日本没有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因此没有遵循《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效用,所以中国单方放弃所谓“赔偿”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

下面是波兹坦公告关于日本主权和驻军问题的规定: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7/content_2798807.htm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撤退


最后是《旧金山和约》的分析:http://baike.baidu.com/view/82799.htm

1.美国背信弃义,违反盟国的合法利益,违反日本人民的意愿,在朝鲜战争遭到严重挫折时,于1951年 9月4~8日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单独对日缔结和约。1951年的9月8日,以美、英、法等四十八个国家为一方与日本为另一方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

2.与会的越南、朝鲜、蒙古宣布不承认该条约。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也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在和约签订的当天,美国与日本还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

综上,在日本没有遵循波兹坦公告的前提下,中国的战争索赔权没有消灭,同样,由于《旧金山和约》违背了《波兹坦公告》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其效力,因此,在日本驻军的权力也不因此而消灭。
俾斯麦大爷曾经说过。。。如果你想把邻居臭揍一顿,抢他们家东西,那你尽管去干吧。。。律师总会帮你找到合法的理由

PS:楼主有律师的潜质
大能吖好好阅读一下《中日友好条约》全文吧